工作场所粉尘、毒物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职业接触限值

粉尘的回收

粉尘回收式除尘器 1·6 mm出料口、底风进口等组成。 1·2工作原理 为了进一步说明新型粉尘回收式除尘器的工作 原理,笔者结合中国石油海洋固井临时水泥混拌库 系统流程原理(见图2)加以说明,它包括除尘、 清灰和回收3个过程。 图2中国石油海洋固井临时水泥混拌库系统流程原理图 1—压风机房; 2—空气包; 3—原料罐; 4—球阀; 5—蝶阀; 6—控制室; 7—管道混合器; 8— 引风机; 9—除尘器; 10—灰气分离器; 11—成品罐; 12—保险阀; 13—地仓罐; 14—加料漏斗; 15 —蜗轮蝶阀; 16—压力表; 17—气管线; 18—装灰口; 19—卸灰口; 20—装卸灰管线; 21—排空管线。 1·2·1除尘过程 当含尘气体从原成品罐和原料罐通过排空管线 经过3、4号阀到达灰气分离器,进行初级分离除尘 后再经过5号阀到达除尘器。含尘气体进入除尘器 后,首先经过旋流离心、碰撞,再经过隔尘布袋的 过滤,粉尘被滤袋阻挡,粉尘下落,沉积到回收室。 净化后的气体透过滤袋经出气口由引风机排出。 1·2·2清灰过程 随着除尘过程的不断进行,滤袋外表面的粉尘 不断增多,系统阻力同步升高,及时彻底地将其清 除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关键,采用低压脉冲压 缩空气清灰方式,压缩空气经脉冲阀和控制装置转 换为脉冲气体,经吹管进入喷嘴,同时诱发周围空 气成为瞬时膨胀暴发气体,反向将滤袋表面的粉尘 除掉,整个过程实现自动化。 1·2·3回收过程 除尘器粉尘室出料口通过出料管线与成品罐进 料口连接。当粉尘室沉积的灰尘达到料位报警器传 感器时,报警器报警,对粉尘室沉积的粉尘通过锥 体上的底风进口充气,对粉尘进行流态化处理,然 后通过出料管线经过3、2、1号阀进入成品罐,进 行粉尘回收。也可以不到报警时进行粉尘回收操作。 1·3主要技术参数 罐体外形尺寸(直径×高): 3 000 mm×8 500 mm; 容积: 50 m3; 除尘效率: 99·8%; 粉尘排放质量浓度: 30 mg/m3; 引风机功率: 7·5 kW。 1·4性能及特点 新型粉尘回收式除尘器是利用旋流离心、脉冲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44-85 国家标准局 1985-04-02发布,1985-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 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 │ 分级 指 标├──────┬──────┬─────┬─────── │Ⅰ│ Ⅱ│Ⅲ│Ⅳ │(极度危害) │(高度危 害) │(中度危害)│(轻度危害) ──┬────────┼──────┼──────┼─────┼───────急性│吸入LC50,mg/m^ 3│<200 │200- │2000- │>20000 毒性│经皮 LD,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 LD50,mg/kg │<25 │25- │500- │>5000 ──┴────────┼──────┼──────┼─────┼──────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生产中易发生│生产中可发生│偶可发生中│迄今未见急 │中毒,后果│中毒,预后良│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 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 前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 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化肥厂尿素造粒塔粉尘回收装置技术

尿素造粒塔粉尘回收装置的应用

1概述 我国化肥厂尿素生产中造粒塔一般普遍采用的是圆柱形或矩形的高大混凝土构筑物,造粒塔通过造粒喷头喷洒尿素熔融物料经自然通风降温而形成尿素颗粒产品。由于化学反应过程、喷头喷射及不正常操作状态等,造粒塔顶排放气中带有不可忽视的粉尘量,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其损失价值和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大约喷洒每吨物料会产生 1.5-4.5kg 的粉尘。排放的粉尘量很大一部分降落在造粒塔周围和厂区附近,大大增加了厂区及其附近的大气腐蚀强度,造成金属设施被腐蚀,混凝土地面破裂,农作物减产和其它植物枯黄。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两个文件:《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7年度)》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2007年度)》,向社会推荐多项环保技术。有三项技术涉及化肥生产,且可以申报中央政府财政支持。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7年度)》中有一项,“氮肥企业废气、废固处理及清洁生产综合治理技术”,以洗涤回收方法、将尿素造粒塔尾气中的尿素粉尘含量从100mg/Nm3以上降到30mg/Nm3以下,氨含量从50mg/Nm3以上降到10mg/Nm3以下。这项技术适用于采用自然通风造粒塔的尿素企业,以及采用无烟煤为原料的固定床间歇式制气工艺氮肥企业。 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愈来愈高,相关部门不仅制订了允许排放的标准而且还将其列入了必须治理的环保项目之中。 2 国内、外治理尿素造粒塔粉尘方法 2.1我国化肥厂的尿素装置大部分采用荷兰Stamicarbon公司、意大利Snamprogetti公司、美国Monsanto、日本三井东洋公司、美国UTI公司、瑞士Ammonia Casale及中国五环公司的氨气提、二氧化碳汽提、ACES、热循环、分流反应循环SSR法和水溶液全循环法尿素生产工艺技术,其能力为日产尿素300-2740t/d。大化肥大多以前几种方法为主,中、小化肥以二氧化碳气提和水溶液全循环为主。造粒塔有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二种,以自然通风为主。无论采用哪种工艺,只要采用高塔造粒就会存在粉尘的排放和污染。这是目前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下无法避免的粉尘。 2.2 尿素造粒塔的除尘设备 2.2.1 机械通风造粒塔 在国际和国内,目前在机械通风尿素造粒塔上回收粉尘的装置有下列四种: (1)喷雾——过滤器(日本东洋工程公司专利),含尘空气先经过喷淋段将大颗粒洗 下来,再经过滤将细微颗粒及水雾洗掉。 (2)三段水洗过滤除尘系统(美国noyesdata公司专利),能同时处理废气的废水 来自造粒塔的含尘空气由底部进入过滤塔,经过滤层过滤后排放。 (3)液气喷射器系统,同时作为通风动力和洗涤除尘(意大利snamprogetti公司专 利)。 (4)布袋过滤——旋风分离回收系统(化工部四院的试验成果)。 以上四种除尘方法,其中前三种是湿法回收,最后一种是干法回收。这四种方法的阻力降均大大超过自然通风造粒塔的允许压力降,因而只能用于机械通风造粒塔。通过外加机械能克服回收装置的阻力的回收方法电耗高、投资大,因而,将自然通风造粒塔改为机械通风以增设上述四种粉尘回收装置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故至今国内外对自然通风造粒塔均未采用粉尘回收装置。 2.2.2自然通风尿素造粒塔 由北京科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和专利发明人根据国内、外尿素生产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应国内自然通风尿素造粒塔生产方式的造粒塔粉尘气体回收技术,并获中国专利技术,专利号为:2008 2 0033085.3。该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国内多套尿素生产装置,取得了良好的环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s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 自2010-11-1起执行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住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基础上首次修订。 本标准与GB5044-8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保留急性毒性、致癌性等2项指标。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修订原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痛性分级标准。 ——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并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 ——增加了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项指标。 ——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的原则。 ——把我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列为直接分级的参考依据。 ——删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标,即最高容许浓度。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黄建勋、徐海娟、夏丽华、葛怡琛、梁顺华、陈建雄、陈嘉斌、刘莉莉、李来玉、陈秉炯、张敏、宋世震、杜燮祎、李涛。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度的分级。 本标准也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之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什,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604-2008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21609-2008化学品急性眼睛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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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 10333-1989,GB10434~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 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 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 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常见无机物质的毒性 名称(或类别)毒性砷化物剧毒 铅化物积累性中毒 钡化物除硫酸钡外高度毒害 白磷微量使人致死,剧毒 锑化物、铋化物有毒 溴强烈灼伤皮肤和粘膜 氯强烈灼伤皮肤和粘膜 碘碘蒸气高度毒害,特别伤害眼睛氟化物有毒 氰化物剧毒 一氧化碳高度毒害 磷化氢、砷化氢、锑化氢剧毒 光气剧毒 硫化氢剧毒,浓度达到危险程度时,使嗅觉麻痹 氯化氢剧毒 汞高度毒害 汞化合物水溶性的汞盐高度毒害 四氧化锇剧毒

亚硝酸钠通常不列为毒品,但其致死量也仅约1g 常见有机化合物的毒性 名称 急性毒性 (大鼠 LD50) MAK③ (mg/m3) TLV④ (mg/m3) 乙腈200~453(or)①70 70 乙炔947(LD100,p.i.)②1000(ppm)乙醛1930(口服),LC5036 100 180 乙醇13660(or),60(p.i.)1000 1900 乙醚300(p.i.)500 400 二氯甲烷1600(or)1750 1740 二甲苯(混合物)2000~4300(or)870 435 二硫化碳300(or)30 60 二噁烷6000(or),300(p.i, LD100)200 360 丙酮9750(or),300(p.i.), 2400 2400 甲苯1000(or)750 375 甲醛800(or),200(p.i.,LD100) 5 3 甲醇12880(or),200(p.i,LD100)50 9 四氯化碳 >500(or),150(p.i.) 1280(小鼠经口) 50 65 四氢呋喃65(p.i)(小鼠)200 590 石油醚500(ppm)苄氯 5 5 环己烷5500(or)1400 1050 环己酮2000(or)200 200 环氧乙烷330(or)90 90 吡啶1580(or),12(p.i. LD100)10 15 苯5700(or),51(p.i.)50 80 苯酚530(or)20 19 重氮甲烷剧毒0.4 氯仿2180(or)200 240 硝基苯500(or) 5 5 硫酸二甲酯440(or) 5 碘甲烷101(腹腔)28 醋酸3300(or)25 25 醋酐1780(or)20 20 乙酸乙酯5620(or)1400 1400

尿素造粒塔粉尘回收装置

尿素造粒塔粉尘回收装置 1、概述 目前,尿素主要作为农业肥料,而且基本上是以颗粒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尿素造粒主要是用两种方法。一是塔式造粒,即利用安装在造粒塔顶部的旋转造粒喷头将熔融尿液喷洒在造粒塔内,塔底部进入的冷空气将下降的尿素颗粒冷却,然后在塔底收集后包装出售。二是机械式造粒(例如:滚筒造粒、流化床造粒等),即将尿液雾化后喷洒在晶种上,使晶种不断长大,颗粒达到需要的尺寸后,排出装置包装出售。 塔式造粒一般情况下采取自然通风形式,其优点是,能耗低,设备维护使用费用低。缺点是:由于受到尿液的粘性和表面张力及冷却速度的影响,颗粒尺寸大小受到限制(一般称之为小颗粒,粒径为1~3 mm)。并且采用自然一次性冷却方式,尿素颗粒的抗压强度相对较低,同时,造粒塔顶部的排放气体中不可避免地要带走一定量的尿素粉尘和细小颗粒,对大气造成污染和一定的尿素成品损失。 机械式造粒一般情况下采取强制通风形式,其优点是,颗粒的尺寸大小可以控制(一般称之为大颗粒,粒径为3~5 mm),尺寸未达到要求的颗粒可以返回造粒机再次(或多次)长大,直到达到要求,而过大的尿素颗粒可以通过粉碎机破碎后作为晶种使用。由于采用强制冷却方式,而且,颗粒的冷却是逐层进行的,有时,在造粒过程中还要添加一定量的甲醛,因此抗压强度相对较高。另外,在造粒机的排风处设置有除尘装置,可以对排放气体中的尿素粉尘进行捕集,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同时减少了尿素成品的损失。当然,为了追求较大颗粒,尿素颗粒的返回量就会多一点,这必然会影响造粒机的生产能力和造粒的成本。其缺点是:造粒机的投资比起造粒塔要大一点,运行能耗要高一点,设备的维护使用费用要多一点。 机械式造粒的尿素产品,即大颗粒尿素,主要用途是草原和森林的飞机播洒,部分也用于农作物的深施底肥。由于造粒成本较高,相对来说售价也较高(一般每吨要高出50~100元),市场用量仍然是有限的,在总产量中的比例也不大。 因此,绝大部分尿素仍然使用塔式造粒。塔式造粒会有一定的粉尘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特别是随着设备的改造、工艺的升级,装置的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由于尿素造粒塔一般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很难进行扩能改造,造成很多造粒塔处于超负荷运行的状态。其结果是,造粒塔塔顶的粉尘排放量超标,污染和损失同步增大。为了解决由于生产能力过大造成的塔底颗粒温度较高的问题,有的厂家在塔底安装了强制通风装置,即流化床,这样进一步加剧了塔顶的粉尘排放,造粒塔塔顶的粉尘回收问题就变得非常急需。 2 造粒塔塔顶粉尘产生的原因分析 除了上述的基本原因之外,造粒塔顶的粉尘形成还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定因素。

粉尘回收系统操作规程(修订)

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尿素车间粉尘回收 操作规程 尿素车间 2015年10月18日

尿素车间粉尘回收操作规程 一、目的和任务: 尿素高塔造粒过程中产生粉尘,通过解析废液经过加压喷头喷洒,达到吸收造粒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减少粉尘逃逸的目的。该系统属于蒸发岗位管辖。 二、工作原理: 造粒塔顶部气相与解析废液逆向接触,从而将造粒塔顶部气相中的尿素粉尘吸附到解吸废液中,解吸废液对造粒塔气相进行循环吸附,当解吸废液的尿素含量达到10%--15%后,排入尿液槽。 三、流程简述: 1、框架一楼管道泵将解吸废液送到造粒塔八楼循环槽内。 2、循环泵将循环槽内解吸废液加压后送到粉尘回收装置的第一、第二层喷头。 3、循环槽解吸废液的尿素含量达到10%--15%后,通过循环泵出口到尿液槽管线送到尿液槽。 4、循环槽液位低于35%时,通过一楼管道泵进行补液。 5、系统运行24小时,开启一楼管道泵对粉尘回收装置顶部进行冲洗30分钟(防止粉尘回收装置顶部堵塞,保证造粒塔粉尘持续有效回收)。

四、设备概况: 1、设计及施工单位: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外形尺寸:高度和直径:6000×14800 mm,筒体厚度6mm,底板厚度6mm.材质304. 3、循环槽:外形尺寸:2500mm*2500mm*3000mm,筒体厚度 6mm,材质304. 4、一楼补液泵:型号:CDLF16-12E,扬程:130M,流量:12.5M3/h,电机功率:11KW,泵转速:2900r/min. 5、循环泵:型号:SINF125-80-200A,扬程:45M, 流量:150M3/h,电机功率:37KW,泵转速:2900r/min。 6、喷头数量:一层:145个,?1.8mm,每个喷头喷洒量:0.7M3,二层:145个,?1.8mm,每个喷头喷洒量:0.1M3,三层:110个,?1.8mm,每个喷头喷洒量:0.1M3。 五、工艺指标 1、浓度回蒸发系统或尿液槽循环吸收液尿素浓度10%~15%. 2、液位循环槽液位40%~60%。 3、循环液回收时间8h/次或连续回收。 4、吸收喷头数量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调节。 六、粉尘回收系统开停车: 开车: 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 常用名称解释

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 ——常用名称解释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总粉尘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d 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8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 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国内标准类)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代 替GBZ 2-2002 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 前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 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1.10.1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和相关标准,接触限值见表1.10.1-1和1.10.1-2。 表1.10.1-1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 触 时 间 接触限值[dB(A)] 备 注 5d/w ,=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 等 效声级 5d/w ,≠8h/d 85 计算8h 等效声级 ≠5d/w 85 计算40h 等效声级 表1.10.1-2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1.10.2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高温(WBGT指数)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见表1.10.2-1。 表1.10.2-1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 接触时间率 I II III IV 100% 30 28 26 25 75%31 29 28 26 50%32 30 29 28 25%33 32 31 30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表1.10.2-2。 表1.10.2-2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职业描述 I(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

(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II(中等劳动)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III(重劳动)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 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IV(极重劳动)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 律的极强活动 1.10.3 工作场所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作场所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10.3-1。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 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 前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前言 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资料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 GBZ/T 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超高频辐射 GBZ/T 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 GBZ/T 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

GBZ/T 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 GBZ/T 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 GBZ/T 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 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 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GBZ/T189.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 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3 术语和定义 GBZ2.1 中3.1,3.3,3.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 4.1 术语和定义 4.1.1 超高频辐射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 4.1.2 脉冲波 pulse wave 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 4.1.3 连续波 continuous wave 以连续振荡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 4.1.4 功率密度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以P表示,单位为mW/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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