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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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

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中央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关税﹝2011﹞16号

【发文日期】2011-04-06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四: 填表说明 一、仓容基本情况统计表(A表): 1.单位编码:由全国统一的行政编码(编至县,具体见附件)加两位数字表示的本县(本基层汇总单位所辖范围)内粮库代号组成。据此, 省、地区(市)、县(市)粮食局及其所辖的每一个库点,其编码都是唯一的。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黑龙江农场总局和大连北良有限公司粮库编码,其前2位分别采用“91、92、93、94和95”,另加上两位数字表示省的 数字+两位表示地区(市)的数字+两位表示粮库代号的数字”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 码,所以各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 码,所以具体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2.有效仓容:指完好仓容和经过维修以后已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需大修”、“待报废”的仓容不包含在“有效仓容”中。 3、完好仓容:指不经采取铺垫、“包打围”等措施就能直接以散装方式储粮的散装仓容和仅能以包装方式存粮的包装仓容;包括的仓型 有:普通平房仓、楼房仓、高大平房仓、钢筋混凝土立筒仓、钢板立筒仓、砖立筒仓、浅圆仓、砖圆仓和地下仓; 4. 统计填报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公司(集团)以及黑龙江农垦系统(今年在本项统计工作中简 称为“国有粮食系统”)有隶属关系的粮食仓储企业和事业单位。粮库仓容统一按照“实际仓容”统计。原则上一个独立法人 粮库为1个统计填报单位(粮库);但对于有些地区粮改后县(市)只有一个收储公司(或购销公司)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且各 粮库是该公司报帐单位的,按报帐单位为统计填报单位。对于附营企业、已改制企业,只统计其中为国有粮食系统控股的企 业。 5.散装仓容:仓内净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6.包装仓容:仓容建筑面积×70%×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175kg/m2)。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管理知识)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8、中央储备粮定州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6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6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加强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

如何加强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 作者:孙丽敏 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19期 摘要: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对建立现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已经成为粮食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做好当前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一、当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企业财务管理模式陈旧,不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目前有的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仍旧停留在算补贴、算资金、管经费的微观层面上,财务管理的预测、分析、决策、监督等重要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取向、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在思想观念、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监督办法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上档升级。个别企业会计信息有失真现象,企业资金使用效能不高,粮食企业筹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发展。 2.财务监管不强,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改制后企业被赋予的财务自主权增大,可是财务监管制度建设仍然滞后,没有科学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许多企业不善于资金管理,费用开支非常大;一些企业负责人公款吃喝消费;还有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办事,导致经营决策失误,致使投资和结算资金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3.内控制度不严,制约手续不完善 内控制度不健全,改制不配套,没有按照《会计法》规定的要求,没有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制约手续不齐备,内部稽核制度未得到执行,会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各业务环节缺乏强有力制约措施,监管责权不明,形成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 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1.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目标考核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 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本实施办法劳动生产率是指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其等于〔粮油购入量+粮油销售量+粮油平均库存量+中转业务量〕除以平均职工人数。 本实施办法效益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本实施办法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界定为公益类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储存国家储备粮油。国家储备粮油以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和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决定。 二、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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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

(二)尽快健全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完成建设500亿斤仓容的中央储备粮库,2000--2001年再各建200亿斤仓容的中央储备粮库。这一粮食史上的壮举,对建立中央储备米垂直管理体系,并尽快有效发挥吞吐、调控作用打下仓储基础。新建立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位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主要职能是搞好粮食吞吐和宏观调控。在目前粮食供过于求,市场粮价低迷的形势下,可适当多购、多储一些粮食以调节和减轻市场压力。 为有效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储备、吞吐能力,现在需要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粮食的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将更深、更广地相结合,并与国际市场接轨。为适应这种趋势,要改革独家经营粮食进出口的粮食外贸体制,逐步扩大具有资格的、大型粮食企业的粮食进出口自主权。具体设想是:由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制定粮食进出口政策和计划,由符合条件的大型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粮食进出口。这些大型企业既可以是粮食外贸企业,也可以是粮食内贸企业。这里特别强调指出,不是任何粮食企业都具有粮食进出口的条件和能力,只选择少数条件好、素质高的大型粮食企业或大型“龙头”企业赋予粮食进出口经营权。国家专储粮的吞吐、调节一般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在粮食供求平衡和供小于求的情况下,以政府采购的形式,采取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买卖,这样就可以真正发挥国家调控市场的作用;(2)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可采取由中央直属库直接入市或委托收购的形式,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切实发挥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三)调整和理顺粮食主产区和销区的关系,保护产区农民的利益,确保粮食产、销协调稳步发展。 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在主产区,粮食风险的源头在销区。从确保国有粮食安全大局出发,我国只能实行以国内为主解决粮食问题的方针。实施这项方针的关键在于保证粮食生产区粮食生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稳步发展。对此,任何时候不可有丝毫含糊。 如前所述,目前粮食产区与销区的矛盾趋向尖锐,应及时进行协调和理顺,改变主产区产粮越多、补贴越多、吃亏越多的状况。目前可设想采取以下措施: 1.稳定和落实粮食保护价,逐步转变补贴方式。 (1)增加“绿箱”政策补贴,改善生产条件,减少农民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各类集资和投入;(2)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逐步把对粮食的补贴方式变为直接补贴;(3)稳定和坚决贯彻落实粮食保护价。当前,保持稳定和坚决落实粮食保护价,是保护农民利益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对于以种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主产区农民尤其重要,要从“讲政策”、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措施的重要性。 2.合理安排中央粮食储备库布局,向主产区倾斜。 (1)中央粮食储备库建设要继续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对收购量大的粮所(站),要通过提供贴息贷款,建设适当数量的基层收纳库;(2)在粮食销区也应建设必要的国家粮食储备库,但不宜过多。在粮食供过于求情况下,国家应通过行政措施,督促销区从产区购粮,以保持合理的粮食库存量;(3)对部分粮库革新设计,内设若干小库室,以便于对收购数量较小、品种较多的优质粮单收、单储、单供,确保实行优质优价和粮食质量。 3.调整专储粮指标分配。 适当把销区的专储指标调到主产区,以减少主产区周转粮储藏费用的沉重负担,同时减轻国有粮食企业目前顺价销售的压力。 4.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分配。 粮食风险基金要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调整中央与地方的配套比例,加大中央配比,减低地方配比,对少数确因财力不济的省,建议新增风险基金应全额由中央负担。 (四)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加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增强其活力与竞争力。 首先,当前要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促使其轻装前进。为此建议:(1)对于高价位粮

粮食加工企业的成本管理

粮食加工企业的成本管理 【摘要】粮食加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一项复杂而任重道远的任务,也是众多粮食加工企业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从粮食加工实际业务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在成本管理中容易出现管理漏洞或应高度重视的几个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统计,2005年度大米加工企业7160个,年生产能力12447万吨,实际产量2914万吨,平均开工率不足30%;面粉加工企业2819家,年生产能力8090万吨,实际生产3480万吨,平均开工率42%。 2006年11月开始了新一轮粮食价格上涨,粮价上涨与粮食短缺均无直接关系,主要原因是成本的上扬。成本上扬的影响要素有很多,比如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的粮食企业流通成本高于国外同行10%以上。 因此,粮食加工企业既需要不断改善生产制造环境,又要不断更新完善企业成本管理的方法与概念。与其说粮食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价格战,不如说其实质上是一场成本战。因为降低成本才是企业工作的中心实质,通过降低成本来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成本控制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一、重视除生产成本要素以外的其他可控因素 大多数粮食加工企业只重视能明确以货币支出表现的生产阶段的成本控制,忽视一些本身虽很重要但不是很明显的成本因素。以粮食加工企业的收购环节为例。从当年对农作物墒情的考察到组织人员收购、收购时机的选择对水份和等级等质量因素的影响、发运时机的科学确定、发运方法的合理选择、不同运输方式运费的高低、不同包装方法造成的发运途中水分的减少及破损等因素引起的损耗、运输途中粮食作物的品质保管等诸多因素,都是收购及发运过程中影响成本的关键点,这些点点滴滴的成本因素能否得到重视并且是否有专人负责控制监督,对前期的成本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货物运到,是否有专人负责接收,称重、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又是确认收购或是发运过程是否损耗的唯一依据。如有短量,是督促采购人员补足数量还是查找原因向运输单位提出索赔,都需要企业在接货环节及时作出工作记录,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管理。由于忽略了以上这些农产品发运成本当中的关键因素而造成原粮入库后成本加大,跟不上当年市场行情的先例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同时说明了成本管理的事后监督转化成事先预测的必要性。 粮食加工企业在农业作物原料入库后到领用前,都存在仓储费用这一项支出。正常发生的仓储费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仓储过程当中如何防止霉变及虫害,采取哪些保管措施,晾晒方法又形成了另一项比较隐蔽的成本。因为保管的方法直接影响粮食品质,晾晒时机与方法的选择又直接影响了费用的高低。以上这些依靠企业管理手段可控的质量因素和损耗因素也直接影响着粮食交易价格及下一个精加工环节中出品率的高低。对这些通过严格的管理方法可以控制的加工前成本稍加疏忽,将对整个成本产生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讲,在粮食发运环节,千分之三以内的损耗是比较正常的,也是行业内比较认可的;但如果入库前不严格落实控制采购质量与发运准确数量,造成损耗加大甚至于达到几个百分点都是有可能的,这样对整个成本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 二、改革传统的核算方法,准确计量成本 在粮食加工企业,如果把同一种原粮加工后添加不同的配料以及分成容重大小不同的规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汇报提纲

2014年度国家物资储备局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国家物资储备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国家物资储备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国家物资储备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国家物资储备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国家物资储备局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司局级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国家物资储备政策和任务的建议,负责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战略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日常管理,管理国家物资储备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领导所属物资储备管理机构。 具体职责: (一)负责起草国家战略物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发展战略、规划并

组织实施,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目录;推进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拟订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主要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的相关政策。协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测国际国内主要能源资源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提出动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战略物资收储、动用和轮换计划;研究提出依托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参与成品油和其他战略物资的应急保障和市场调节;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评价评估。 (三)负责制定国家储备战略物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储备战略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国家战略物资企业商业储备。 (四)负责组织拟订储备能力布局和建设规划,拟订并下达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并组织项目建设,对中央其他部门储备仓库建设规划和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五)负责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技术标准、规范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国家物资储备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组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1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粮食收购企业账务处理

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业务的账务处理 案例:2002年7月,A粮站(以下简称为A)为充分利用闲置仓容与B面粉厂(以下简称为B)签订合同,约定:A代B收购三等小麦10000吨,市场收购单价每公斤1.14元,价款1140万元全部由A用银行贷款解决,B支付定金120万元;从7月算起B在一年内陆续取清小麦(前三个月每月取货最多1000吨),取货时钱货两清;由B承担该批小麦的保管费用(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按每月每吨5元计算)和占用贷款的全部利息(根据月末占 用贷款额,按银行规定利率月息4.425%。计算),从定金中扣除;如A不能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小麦,则视违约,由A返还B双倍的定金,如B不能在一年内取清全部小麦,应及时通知A,并给予A一定补偿(双方协商确定),但遇粮价下滑并提出放弃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差价,由B补偿A。 协议签订后,B及时支付了定金120万元,于2003年1月取走小麦4000吨,于2月、3月、4月各取走1000吨小麦,共支付价款798万元。A粮站的账务处理 1.收到定金120万元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应付账款--B面粉厂 1200000 2.根据与B签订的合同向农发行申请到调销贷款1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11400000 贷:银行借款11400000 3.收购三等优质小麦10000吨,向农民支付价款1140万元 借: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1140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400000 4.向B交付7000吨小麦,收到价款798万元 借:银行存款 7980 000 贷: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7980000 同时归还银行贷款 借:银行借款 7980000 贷:银行存款7980000 2003年5月末小麦市场价格急剧下滑到每公斤1元,B因而声明放弃另外3000吨。6月经双方共同测算,友好协商,达成了谅解协议: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42.4万元和协议规定的保管费用42万元计84.4万元从定金中扣除;对发生的价格损失42万元

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1 “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主题征文获奖名单 一、一等奖(2名) 1.从“福娃模式”成功实践看粮食加工转型路径(陈修柱,湖北省荆州市粮食局) 2.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以上海为视角(徐自广,上海市粮食局) 二、二等奖(4名) 1.北京市粮食安全形势分析及引导推进粮食加工产业发展的思考(阎维洪,北京市粮食局) 2.粮食企业建立优质稻商品生产基地的研究与思考(雷海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五里卡粮库) 3.滨州市粮食行业“新六产”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高玉华牵头,山东省滨州市粮食局) 4.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推动行业转型发展——由百个涉粮案例引发的思考(石少龙,湖南省粮食局) 三、三等奖(10名) 1.对新时代粮食人才培养的思考与建议——粮食人才培养目标路径与方式方法探析(曾位强,四川省粮食局)

2.试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实践思路(马文娟,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3.浅析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困境及对策建议(陈晓洪、李冬钰、李俭,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粮食局) 4.构建粮食行业机关青年综合信息资源库的思考(李董,上海市粮食局) 5.新形势下粮食部门转变职能所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李永明,甘肃省庆阳市粮食局) 6.开门开放办流通,促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霞玉,四川省广汉市粮食局) 7.深刻理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积极推动粮食行业转型发展(黎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8.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深入推动湖南粮食行业转型升级(欧阳建勋,湖南省粮食局) 9.平昌粮食供给侧安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刘开荣,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粮食局) 10.国有粮食企业人力资源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以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为例(王晨,浙江省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四、优秀奖(20名) 1.提升基层粮食干部职工的职业荣誉感(陈军林,江苏省丹阳市粮食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2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粮库财务管理制度

粮库财务管理制度 1、粮库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会计法》内容,依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本库财务及核算的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粮库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外借和挪用收购资金;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专账管理。 3、财务人员按月编制“库存商品分类明细账”,月底及时和统计员、粮油保管员核对统计账、保管账库存粮油数量,做到账账相符;核对总保管账和分仓保管账,做到账实相符。 4、设置“粮油包装物明细账”。不影响粮油周转情况下,严格控制粮油包装物的购买;随粮(油)销售和发运的包装物要进入销售成本核算,及时核减库存;每月底会计和统计员、器材保管员核对统计账、保管账、保管折,保证包装物账账、账实相符。对自然损耗和无使用价值的包装物要会同仓储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逐级审批报废。 5、加强对粮库其他材料物资的管理,严格控制材料物资的购买、验收和领用手续。 6、正确掌握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严格按审批权限控

制购买和使用。按品名、存放地址设置分类明细账,每年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加强固定资产建造、购置、使用和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必须编制预算并经库主任办公会议和上级主管机构批准,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编制工程决算表,及时入账。 8、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按开户行核定的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管理安全。出纳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结日清,账款相符。出纳员严禁私借和挪用现金。 10、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替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货款合同。 11、银行支票的使用、批准、签发和印鉴的管理,应分别由二个以上人员办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特殊情况需要带印鉴章外出,须经财务部门经理同意。 12、银行汇款必须坚持审核制度。财务部门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支付货款。预付账款、大额汇款、限额付款、票汇付款等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及以上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方可办

全国中储粮及华粮名单(国家财政补贴)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39、中央储备粮临漳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6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6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62、山西中储粮原平直属库 63、中储粮兴远平阳直属库(寿阳中储粮平阳仓储有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告第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告(2019年第3号)国粮通〔201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现发布《油茶籽》等1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LS/T3119-2019《油茶籽》 LS/T3120-2019《油用牡丹籽》 LS/T3121-2019《油用核桃》 LS/T3122-2019《盐肤木果籽》 LS/T3123-2019《橡胶籽》 LS/T3124-2019《盐地碱蓬籽》 LS/T3260-2019《燕麦米》 LS/T3261-2019《盐肤木果油》 LS/T3262-2019《食用橡胶籽油》 LS/T3263-2019《盐地碱蓬籽油》

LS/T3264-2019《美藤果油》 LS/T3265-2019《文冠果油》 LS/T3318-2019《橡胶籽饼粕》 LS/T6136-2019《粮油检测大米中锰、铜、锌、铷、锶、镉、铅的测定快速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以上行业标准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6月6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LS/T3119-2019 油茶籽 2019-12-06 2 LS/T3120-2019 油用牡丹籽 2019-12-06 3 LS/T3121-2019 油用核桃 2019-12-06 4 LS/T3122-2019 盐肤木果籽 2019-12-06 5 LS/T3123-2019 橡胶籽

2019-12-06 6 LS/T3124-2019 盐地碱蓬籽 2019-12-06 7 LS/T3260-2019 燕麦米 2019-12-06 8 LS/T3261-2019 盐肤木果油 2019-12-06 9 LS/T3262-2019 食用橡胶籽油 2019-12-06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市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目录 第一章市储粮承储企业 (1) 第二章市储粮的计划及安排 (2) 第三章市储粮的库存及质量管理 (2) 第四章市储粮的轮换管理 (4)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财务及统贷管理 (6) 第六章市储粮的监管 (8) 第七章附则 (10)

为了贯彻落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确保市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市储粮承储企业 第一条市储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市储粮承储资格; (二)承储原粮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大平房仓仓容,且保证市储粮必须存放在高大平房仓; (三)承储原粮企业的仓房应具备“四合一”(机械通风、“双低”、电脑测温、环流熏蒸)储粮技术条件; (四)承储成品粮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有效仓容,其中低温仓仓容量不少于承储任务量的一半,且成品粮在高温季节必须存放低温仓; (五)具有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及场所; (六)能够应用绿色环保、安全卫生的储粮新技术、新设备; (七)具有保管和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八)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等良好,两年内无违规记录。 第二条市储粮承储资格由企业申报,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进行认定。

第二章市储粮的计划及安排 第三条市储粮按市政府批准的规模建立,品种和布局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相关农发行执行。市储粮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为优化市储粮结构,经市粮食局批准,可对部分品种进行串换。 第四条市储粮承储在已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确定。市粮食局与市储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三章市储粮的库存及质量管理 第五条市储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它粮食混存。仓房设施要求: (一)仓房状况:高大平房仓屋面防水层无损坏,保温性能良好; (二)墙身、地坪无开裂、返潮现象; (三)门窗完好,仓房密闭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四)设施配备情况: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要求;通风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配备完善;粮情检测设施齐全有效;熏蒸设施完好、有效,铺垫物到位;防雀网、防虫线、防鼠板等“三防”设施完好; (五)空仓消毒:空仓必须进行消毒,达到仓内无污染、无异味、无虫害。 第六条帐、卡、牌管理。帐、卡、牌等格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作。 (一)市储粮储存仓库专牌用“HFSC”标识,并悬挂仓外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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