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系统若干收费项目和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手续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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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系统若干收费项目和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手续
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民航系统收费项目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2﹞183号
【发文日期】1992-01-17
【实施时间】1992-0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黑体 size=5>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系统若干收费项目和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民航系统若干收费项目和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规定如下:
一、下列收入应按营业税“交通运输”税目中的“空运”子目征税;
1.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门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
2.航空公司的退票手续费收入;
3.航空管理部门、飞机场、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费收入。
二、宾馆、饭店等民航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代售飞机票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子目征税。
三、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门代售机票手续费中,凡含有代委托方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在计征营业税时,应将该项税费予以减除。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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