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岩故意伤害一案-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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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故意伤害一案

王岩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丰刑初字第022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岩,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54号,住(略)。1987年3月8日因犯****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X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岩伙同朱利标(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看丹桥附近路边,因怀疑被害人杨义民将邻居宋向东经营的七公烤翅店的灯箱划坏,与被害人杨义民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岩持木棍将被害人杨义民左臂打伤,致被害人杨义民左桡骨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岩伙同朱利标(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看丹桥附近路边,因被害人杨义民将邻居宋向东经营的七公烤翅店的灯箱划坏,与被害人杨义民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岩持木棍将被害人杨义民左臂打伤,致被害人杨义民左桡骨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义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因宋向东不给其工资,而将七公烤翅的灯箱划坏,被告人王岩与朱利标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后被告人王岩持木棍将其左臂打伤的事实。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岩就是持木棍将其左臂打伤的人。

2、证人朱利标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发现被害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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