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财经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意见、纪要等应提交公司董事会,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或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财经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财经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财经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务部和与监察审计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协调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沟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对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及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不含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委派的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及披露,包括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对重要审计结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重大会计决策及财务处理相关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一)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上级审计监督部门提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

(二)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时;

(三)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债券)到期未获清偿时;

(四)公司因披露财务信息、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受到上级相关部门处罚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草拟会议议程,并负责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及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业务约定书、工作报告、审计意见等;

(三)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工作报告等;

(四)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及重大会计决策涉及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财经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审定。财经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委员会委员。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说明。

第十三条财经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doc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保证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年度报告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会计师事务所时,在向公司管理当层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广东证监局。 第八条在相关信息对外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本行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本行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核本行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本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前)

A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提案的拟定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拟定提案。 (一)董事长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 4. 收购公司股票;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6.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 7.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贷款、担保; 8.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 9.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提名。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 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2.总经理工作报告; 3.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公司贷款、担保; 4.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等交易; 5.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 6. 在总经理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提名、任免; 7.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 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 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第五节审议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巡察员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董事会经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在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 (九)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 (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及担保事项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推荐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 (十四)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0805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股东委派,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 (十一)对任何有关【】有限公司的权利、特别权利或权力规定的修改、变更或增加此类条款,包括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的任何修订、重新签署或终止; (十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十三)增资,减资,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清算、解散或停业,或公司资本结构、形式、性质变更; (十四)创设、发行、购买、赎回、回购任何类型的股权、股本证券、债券或其他类型的证券; (十五)任何收购、兼并、重组、项目投资或股权投资,与其他主体合并、设立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合资或形成联营,或建立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十六)与其附属企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或者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交易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和担保; (十七)在公司年度预算外且在日常经营业务之外出售、租赁、转让、收购、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重要资产是指公司处置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无论通过一次性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达成; (十八)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非正常业务费用的借款、贷款、预付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支出,无论通过一次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达成; (十九)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经分拆的项目分项应合并计算并以总金额为准),且不在年度预算中的费用支出安排; (二十)在日常经营范围外,购买或者租赁房地产且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预算已批准的除外; (二十一)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在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 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2018年高新技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2018年高新技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公司如需在年报审计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xxx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Xxx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董事会相关事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管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须为公司非职工董事,由xxx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5.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维护公司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董事会和董事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诚信、勤勉履职的原则。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董事会按照议事范围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保密的原则。参加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要自觉保守公司工作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 的约束力。 第六条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奖励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市场变化,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建议,拟定本行风险约束指标体系; (二)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指标,提出有效执行实施建议; (三)研究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程序、风险处臵等决策建议; (四)研究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步骤及其管理方式,评估风险政策的有效性,提出动态的风险控制建议方案; (五)研究本行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管理需关注的核心风险问题; (六)审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风险管理信息分析报告,监督

经营管理层对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 (七)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经营管理层持续改进风险管控能力; (八)研究本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识别、管理技术、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审核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规划; (九)审核本行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控、应急预案; (十)组织对重大经营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拟定风险防范方案; (十一)负责审核本行风险管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风险管理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事项,委员会成员应形成多数意见;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应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通讯会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董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议事范围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捐赠、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草案; (十二)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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