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黄 龙)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黄  龙)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黄  龙)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黄龙

上传时间:2005-9-8

一、个案凸显问题

蒋女士与王先生系同厂职工,2001年9月,他们在舞厅跳舞后产生了感情。交往中,蒋女士明知王先生已有妻室,但仍与他多次发生性关系。因为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2002年3月蒋女士经诊断为宫外孕,住院后做了右输卵管切除手术,共花去医药费3947.95元。由于王先生没打算离婚与蒋结婚,双方对医疗费承担问题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6月19日,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浙江省江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两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外性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但性行为导致宫外孕发生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王先生与蒋女士发生性行为时,对导致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不必要也不可能预见到的。据此,王对蒋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鉴于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蒋女士独自承担显失公平,为此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分担民事责任。被告称已经为原告支付医药费5000元,因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985.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因索赔情节罕见、被告妻子又主动出庭支持丈夫,从而引起社会关注。在法学界,该不该支持蒋女士的请求也引发了一场争论(据2002年9月21日《每日商报》)。据报道,这是我国首例因婚外性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近年来,人们不时可以从各种传媒上看到涉及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补偿)问题的个案或事例。就事件事实本身观察,这些个案并没有什么新奇之处,而是再普通不过的民事纠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的隐私特性和未曾被作为讼案处理过而形成的“首例诉讼效应”有很大关系。透过纠纷的表象可以发现,案件及其指向的问题在现实中相当普遍,问题背后还隐藏着复杂深奥的法理,值得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问题成因

非婚性行为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损害是指那些由非婚性行为引起或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属性事“后遗症”。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则指由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发的财产赔偿。应当说,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与诉讼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历史必然。根据社会学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对相关现象与问题进行考察剖析后不难发现,主要是以下因素促使非婚性行为损害问题与诉讼生成或“浮出水面”:(一)性观念转变与非婚同居行为剧增。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意识、性观念、性行为和性生活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现象的剧增和同性恋的出现便是重要的表现。与此相应,社会舆论对性自由观念和各种非婚性行为也趋于宽容甚至有条件地接纳。一切非婚性行为过去一直是被视为非法的,这种陈旧落后的法律认识已为人们摈弃,社会也开始根据法治理念对各种非婚性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理性解读与评判。在开放的时代背景里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迁的社会环境中,非婚性行为的大量存

在是不足为奇的,性行为损害问题也就无法回避。非婚性行为本身具有的神秘浓厚的隐私特性,一直使性行为及其各种后果包括损害的张扬成为禁忌。面对根深蒂固的封建道德意识与性封闭观念,当事人公开纠纷或提起诉讼,无疑需要具有很大勇气和承受重大压力的心理预期与能力。从这个意义上看,此类纠纷与诉讼的出现,既体现了对传统性观念的挑战,也反映出现代同居中的新问题。

(二)性行为损害趋于严重及其利害关系扩大。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反映了人类的本能与生理心理需要,它是欢乐之源也可能是痛苦的祸根。稍有疏忽闪失,便会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造成损害。性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身心健康上的损害,如导致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及引发不孕不育等后遗症、性交过程中发生性窒息死亡、传染性病、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和性行为引发其他病变等。与正常的性行为损害相比,日益增多的性乱、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还会使性行为损害后果趋于严重,甚至危及当事人的生命。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性行为损害后果的扩大、相关人身伤害医疗费用骤增和劳动力价值不断增大,都会使因性行为损害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害关系充分显露。当前,非婚性行为损害结果的多样化和严重性已使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已无法、无力独自承担性行为的损害结果及相关经济损失。由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发的经济利益纷争,在客观上需要法律的干预与及时调整,纠纷公开化与诉讼的出现不外是迟早的事情。

(三)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提高。法治进步催醒和强化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社会发展在刺激权利需求与欲望的同时,也提升了公民识别与主张权利的能力。权利主张范围的逐渐扩大、权利主张的日趋细化和权利保护要求的升级,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日益浓厚与不断强化的重要表现。非婚性行为损害纠纷的增多和赔偿诉讼的生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权利观的质变: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已不再囿于、畏惧于社会对非婚性行为本身的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提出的权利主张已触及了民事司法中的深层次问题,如司法理性和道德法律问题分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等;权利主张对民事司法的精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非法行为的界定与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离析与区分,等等。很难想象,在缺乏足够法律权利意识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够想到、懂得并敢于主张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权利乃至提起诉讼。

(四)传统纠纷解决办法具有局限性。由于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性与亲情关系制约,婚内性行为损害往往不会引起纷争。对于非婚性行为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损害,通常的做法是由当事人一方默默地忍受或承担,或者由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众所周知,当事人私下协商或调解等传统方法受制于自愿原则和利益利害因素,在解决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是迫使当事人公开纠纷或借助诉讼手段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性损害结果成因的复杂性、对非婚性行为“一边倒”的道德评价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模糊或缺陷,在客观上都增大了通过传统机制解决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的难度。在涉及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上,以行为的道德评价或片面法律评价抑制当事人权利主张的现象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其中的复杂道德法律问题只有通过理性的司法才能正确离析。这说明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要求程度已越来越高,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与意义已日益突出。此外,性行为损害本身的隐私特性及泄露后可能对特定当事人造成的无法预料的负面影响与损害,有时成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要挟、抵制权利主张或索要非法利益的不当手段,并成为非诉讼机

制中影响充分保护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难以逾越的巨大障碍。这一障碍,惟有通过现代司法手段方可搬移。

三、可诉性分析

法院该不该受理因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这本不该成为问题,但它的确是一个值得反思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反省中,人们每每可以从个案稀罕上体验或感受到以往法律认识和民事司法的尴尬。此类诉讼的罕见,大致是两大原因所致:一是当事人不想告、不敢告和不懂告。如惧怕隐私泄露、认识不到位或走入认识误区而告不到要害(如主张法律并不承认的权利,讨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起诉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等;二是在可诉性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在法学法律界,由于某些因陈旧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只看到非婚性行为的道德属性而忽视了其应民事法律属性,没有将它纳入法律思考的视野或范围,民事司法也惯于把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争议长期排斥于民事纠纷之外。法院往往以“不可诉”等借口将当事人的起诉“拒于门外”,导致此类诉讼难以启动。而由于缺乏诉讼先例参照,不谙法理的当事人无法对诉讼行为能否启动及诉讼结局进行预测。法律知识与自信的缺失,导致当事人想告也不敢告。

非婚性行为损害及相关损害后果的出现,客观上是由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的性行为造成的。依一般民法原理,有损害就有归责的必要。换言之,必须在法理法律上找到损害的具体承担者。笔者认为,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诉性是不容置疑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充分的法理法律依据:

(一)非婚性行为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范畴。应当说,性行为损害是一种最常见的人身损害之一,只不过长期为人们忽视或容忍而已,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历来属于法院的主管事项。对于某些非婚性行为损害,刑律也要加以调整与规制。如依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可构成传播性病罪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允许对非婚性行为损害提起赔偿诉讼,是尊重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的现实需要。非婚性行为的增多、性对象的复杂化、性行为形式的异化、人们对非婚性行为的宽容、法治社会中行为自由度的扩展……等等,都可能加剧损害的发生。性行为损害的多样化、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增大和损害体现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等,使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进行民事法律调整的必要性越来越大。性行为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事实及相关损害结果,是特定当事人追究对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允许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是法律正视和承认性行为人身损害客观存在之表现。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进行民事归责,既是社会公德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之必需。

(二)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符合民法原理和诉的理论。从性质上分析,非婚性行为具有道德法律上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人们不能仅从道德角度审视和解读非婚性行为及其损害问题,而还要注重对非婚性行为损害的法律分析。从民法理论上看,由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属于债的关系即法律规定之债,完全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及对象之内。从债的理论上看,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都可能导致债的产生;从法律精神上看,支持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并非对非婚性行为的保护或肯定,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之债是基于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强制保护而产生的。可见,现实中以婚外性行为的非法性或不正当性否决特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是错

误的观点与做法,是缺乏法理法律依据的;从诉讼理论上分析,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受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之诉。

(三)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符合民事责任归责原理。首先,性损害是否存在是可以通过一定事实认定的。婚性行为包括各种非婚性行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特定当事人的损害,这已成为常识。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前提是有损害的事实或出现损害后果,现有的医学、科学手段足以判定损害是否存在;其次,从归责技术层面上分析,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既有一般民事责任归责原理的支持,也有特殊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理的支持;再次,损害结果与性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分析加以确定的。借助因果关系的原理,可以深入分析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各种原因,并进一步区分性行为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为科学而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打下基础;最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主观过错也是可以进行法理分析和认定的。性行为损害的发生只有可能性而没有必然性,在通常情形下,当事人是可以借助各种有效方法或手段防止性行为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当事人对性行为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完全可以通过对特定事实的分析获得正确的结论。

尽管非婚性行为损害纠纷具有无可辩驳的可诉性,但由于受制于传统的性观念、性隐私的利害关系和各种情感因素,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诉讼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在我国大量出现。但是,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与高难度特点决定了只有高度重视方能在司法时从容应对。

四、特别司法视角

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相比,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诉讼至少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殊性:其一,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处于当事人自愿的状态下,而且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可以预见和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的;其二,损害的产生原因具有复杂性,损害结果大多由性行为间接造成;其三,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纠纷处理难度大;其四,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证查证困难。在非婚性行为损害诉讼中,当事人的起诉与权利主张需要很多相关证据的支持,而这些证据的取得与证明却非常困难。由于性行为的私密性强和证据保存难,法院往往也难以认证查证。在进行归责和确定具体民事责任时,不能不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否则,便可能失之公正。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在遵从一般民法原理及民事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要的是更新司法观念,根据现代法治理念从特别视角准确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精神实质:(一)消除歧视意识,确保司法理性。消除歧视观念与意识,确保司法理性,是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获得正确与合理处理的前提。主要包括:消除性别歧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不仅针对女方当事人,也包括男方当事人,男方女方当事人因性行为受损害同样受法律保护;杜绝法律歧视,防止和避免对非婚性行为者尤其是非法同居者进行司法上的歧视。民事司法不能损害非婚性行为当事人或非法同居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避免将对非法性行为的法律制裁与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避免和杜绝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裁判,坚决反对与抵制以德代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观念与做法;正确认定特定非婚性行为的合法非法性质,保证民事责任的归责准确性;理性裁判,不为一般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所左右,善于从此类案件审判中积累司法经验。

(二)根据行为性质与有无过错科学归责。由于导致损害出现的事实与性行为性质存在

差异,非婚性行为损害的民事责任确定也应因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而在归责时加以区别。对于那些故意加害行为,如故意传染性病爱滋病和故意造成怀孕等行为,应作侵权行为对待,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由行为人应对性行为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非侵权性的性行为损害,也应根据实施性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归责。性行为损害成因的特殊性,决定了一方当事人对性行为的自愿不应成为赔偿权利丧失或另一方进行抗辩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对性行为损害的产生均无过错的,以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当事人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则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包括由受损害者自行承担损害而否决其赔偿请求)。既要善于运用过错原理对行为性质进行认定,也要准确把握公平原则的内在精神合理定责。总之,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诉讼,不宜也不能简单地适用公平原则归责或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而应根据案件事实、行为性质和当事人有无过错确定。

(三)保证公平归责定责。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及范围的正确界定,是保障公平归责定责的基础。只有合理确定损害,才能根据损害大小合理归责。一般说来,对于非婚性行为直接、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都应当为作损害对待。但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主张,则要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如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性行为,由于无法预测并避免的原因导致女方怀孕堕胎并造成其终生不孕不育后果,女方当事人就不孕不育后果主张赔偿权利的,一般不宜支持。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还应注意权利人有无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应坚持过错责任优先于公平责任的原则。能够以过错归责的,不应以公平原则归责任。应坚持损害归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损害是在对方当事人同意且能预见损害结果情况下造成的等借口推卸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问题。当事人对损害的产生存在混合过错的,则应按各自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归责时,应注重对受损害一方权益的保护,不宜简单地分摊责任;科学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和民事过错原理,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大小。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注重证据的审查与认证,还要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

(作者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本文主要内容载2003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B1版)

支持婚前性行为立论

支持婚前性行为立论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随着婚前试爱、婚前同居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否应该支持婚前性行为,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我方认为,应该支持婚前性行为,开篇立论,定义先行,所谓婚前性行为便是男女双方在婚前自愿发生性关系。我们这里说的这种性关系属于恋爱中的理性的性关系,与违背道德的卖淫、一夜情等性关系以及无理性的性乱行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接下来我将会从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为什么我方要支持婚前性行为:一当两情相悦、爱到浓时,生理与心理皆有需求,在双方有感情基础、年龄适合、做好负担后果的准备以及安全措施的时候,这种性爱需求是健康美好的,婚前性行为无可厚非。尤其在这晚婚的时代,30岁仍未踏入婚姻殿堂的大龄剩女数不胜数,她们难就不能在30岁前满足生理与心理的需求吗?性学专家谢世聪小姐说道,一味压抑性欲望,不仅不益于身体健康,更会造成一种心理对性的障碍或是过度狂热,是不利于身心发展的,支持婚前性行为,支持需求的良性循环。二婚前性行为是婚后和谐性生活的一块试金石,它让你认识到,你们性生活适不适合的。中国性学会副理事长马晓年近日在一个学术交流会上说,性生活不和谐是婚姻的一大主要杀手,深圳2011年离婚率高达28%,上海高达31%,其中居于首位原因是性生活不和谐。其实就像婚前我们需要谈恋爱,看看双方性格合不合适一样道理,婚前性行为也是看看双方性生活和不和谐一个方法,所谓,婚后后悔,不如婚前试试水。 三支持婚前性行为为纠正我国目前较为落后的性观念迈出一大步。由于五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男女授受不亲”成为一脉相传的性枷锁,乃至于当代乡镇人民仍保留着都耻于谈性的积习,来自家长与学校的性教育,更无从谈起。同时,大部分中国人将是否发生过性行为作为是否相爱和是否忠诚的标准,更是异化了性与爱情。这种观念将少女怀春与少男情开均异化成了原罪,那我们性观念何时才会进步,我们何时才能勇敢的去爱呢、勇敢的面对性呢?我们现在并非处于一个存天理灭人欲的时代,为何不能敞开我们的思想,将爱情与性放在光明下,让我们可以了解性,充分理解性爱,支持婚前性行为,支持的正是这样的一种性爱观。 一个开放且健康的社会,当然不能性泛滥,但也绝对不能性压抑,所以我方坚决支持婚前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调查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我小班10人以学院为主要调查点,调查人群为大学一年级至五年级的学生,男 女随机抽取。数据统计认真,对每一问题都做有认真计数。并参照大量有关婚前性行为的 资料,争取客观、公正反应事实情况。 一、婚前性行为的概念及其特点 婚前性行为的特点:婚前性行为分狭义和广义。狭义的理解是情侣到达快结婚时期;广义的理解是两个人处于恋爱期间,没谈及结婚,或者两人同居,这个时候发生性行为陈婚前性 行为。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特点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特点: 一、具有突发性,往往在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 二、自愿性而又非理智性; 三、反复性,由于年龄和观念的影响,一旦冲破这道防线,便不再过多顾虑,还会多次反 复发生。 二、调查: 本次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发放问卷52份,有效问卷52份;调查地点: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被调查人群:学生; 我国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现状: 根据我国有关调查显示:61.95%的男生对婚前性行为持赞同或无所谓态度,28.19%持反 对态度;61.74%的女生持反对态度;全部调查对象中8.42%回答有过性交行为。浙江省 对2万多名大学生性状况的调查问卷 浙江省疾控中心对浙江全省两所综合性大学一至四年级的大学生开展了一项大规模问卷调查。其中,78%的大学生参加,有效样本量22712份。 1、 90%认可婚前性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2712名学生中,90%的大学生认可婚前性行为;13.1%的大学生有婚前性行为,大学生的首次性行为平均年龄为19.51岁,有性行为的大 学生中,27.4%有两个及以上性伴侣。 2、12%到18%学生同意为钱发生性关系 有12%到18%的学生竟同意为了钱发生性关系、为发生性关系而付钱给对方、“包二奶”及同性发生性关系。调查显示,70%左右有性行为的学生认为自己或性伴侣怀孕、自己通过性行为感染性病、艾滋病“基本不可能”。 目前大学生避孕现状

银行业禁止性行为之柜面篇课后测试

银行业禁止性行为之柜面篇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9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严禁在()、有价单证上事先加盖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A 传票 B 已作废的单证 C 空白凭证 D 白纸 正确答案: C 2. 以下哪项是操作柜员九项禁止性行为中的一项?√ A 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及私自调剂现金。 B 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 C 严禁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D 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正确答案: A 3. 操作柜员禁令和授权柜员禁令可以看出关于重要的卡、密码、印章、名章等,都是遵循( )的原则√ A 岗位轮换使用 B 共用 C 混用 D 专人专用 正确答案: D 4. 以下不属于操作柜员应该避免的选项是()× A 凭证屏幕要核对,万无一失再授权。 B 客户物品不保管,本人业务不经办。

C 印鉴卡片和印章,专人专用不能串。 D 重要凭证保管好,切莫事先加盖章。 正确答案: A 5. 以下说法正确是()√ A 可以自己给自己存款。 B 柜员不能以柜员身份为其他客户代理业务。 C 可以转授权给他人。 D 尾箱现金可以用他人的账户调剂。 正确答案: B 多选题 6. 严禁违规办理()。√ A 查询 B 冻结 C 解冻 D 扣划 正确答案: A B C D 7. 严禁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哪些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A 操作卡 B 密码 C 个人名章 D 业务印章 E 现金 F 有价单证 G 重要空白凭证

浅谈婚前性行为

浅谈婚前性行为 本文不是守贞教育的文章,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写这份调查报告。在写这份调查报告之前,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所以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客观认识来之不易,希望读者好好珍惜。于此同时,想到自己的儿子女儿以后长大成人,有机会要认真的读这份调查报告,认识到婚前性行为,并且有自己的思想意识,明白爸妈之前也有同样的困惑,了解爸妈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 1.婚前性行为的定义 按照本文理解,狭义的婚前性行为就是在结婚之前,两性之间有性交的行为。广义的婚前性行为就是在结婚之前,两性之间有核心性性行为(性交)、边缘性性行为(接吻、拥抱、爱抚、抚摸生殖器及其接触)等、另类性行为(这个比较变态,本文作者不会接受同性之间的性行为)。 2.婚前性行为之男女生怎么看 本人是男生,对男生这方面的观点了解比较多。一般女生是不会主动提开房做爱的。下面主要从男生角度考虑。男生提出婚前性行为的借口如下 1.婚前试爱 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看出很多问题,男生美名其曰婚前试爱,其实很多因素在结婚中都是很重要的,单单只有性行为在婚前要试试,是很不可靠的想法。说明这个男生想的只是性交,而不是婚姻。婚姻后有很多问题,如对方本身就存在的问题,像性器官一样与之俱来的,如脚臭、打呼等生活习惯还有对一些事情的看法是在结婚后体现出来的,为什么单单考虑到性这方面,难道两个人在婚后一起生活只有性?显然不是,别的因素也很重要。如果男生真的想要婚前试爱,也就是说在结婚之前一定要试试,就确保一定不会有问题了?万一试了,双方体验不佳怎么办?按照婚前试爱,觉得和谐的性生活在婚姻中很重要,那么现在不和谐了,是不是要分手?有人的观点是“性生活是否和谐是婚后生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前的盲婚哑嫁导致很多人结婚了才发现枕

最新银行业禁止性行为之银行卡篇 课后测试

银行业禁止性行为之银行卡管理篇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严禁不落实银行卡(),对申请办理借记卡的持卡人或代理他人办卡的代理人不按照相关规定核实身份。√ A 账户真实性制度 B 账户实名制制度 C 账户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2. 在技术方面进行信息安全管理时,可以()√ A 对业务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其对客户信息的批量查询,限制客户信息的导出,同时禁止拷备;通过终端安全系统禁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限制工作电脑安装的工具软件类型。 B 利用技术手段,将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隔离,确保业务数据只保留在业务操作用的电脑上,而不会被员工带走。 C 对IT人员,特别是对负责维护含有客户信息的数据库的IT人员的后台系统和数据库的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对其操作进行严格实时监控和审计,防止IT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未授权操作或者将客户信息窃取。 正确答案:A B C 判断题

3. 银行卡发卡数量可以作为考核指标,但是不应该是唯一考核指标。()√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4. 自助转账类业务可以直接为客户开通,反正都是为了方便客户。()√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5. 办理信用卡,核实身份证是真的就行了。()√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6. 代理人零余额开卡时,看看代理人身份证就行,不留存也行。()√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发生直接泄露银行卡账户的相关金融信息即可。√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8. 客户信息在银行内部可以随意传递、流通、使用。√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9. 未经客户同意,不擅自为客户开通转账类自助服务,可以使客户在遭遇诈骗时,降低被诈骗的风险。√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0. 强调在办理借记卡时,必须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度,对持卡人以及代理人进行身份核实。√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019年高考古代诗歌鉴赏新题训练 一、阅读下面这首宋诗,完成下列小题。 别葛使君 王安石 邑屋为儒知善政,市门多粟见丰年。 追攀更觉相逢晚,谈笑难忘欲别前。 客幙雅游皆置榻,令堂清坐亦鸣弦。

支持婚前性行为相关资料

1、根据德国联邦健康教育中心发表的“2010青少年性报告”。报 告调查对象为3500名14岁至17岁青少年。14岁女孩中发生过性行为的比例为7%,男孩为4%。17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比例从为66%,男孩则为65%。2也就是说,未成年即已发生性行为的人数已超过了50%,这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普遍状况。 2、根据中国的国情而言“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是站得住脚的, 那么笔者认为,他们眼中的仅仅是过去的那个旧中国。在2006年的一个报道中显示,由浙江省疾控中心主任丛黎明主持,共对该省两所综合性大学1—4年级22712名大学生进行了取样调查,历时3年完成的调查中显示,平均13.1%的大学生已经发生过性行为,其中男生17.6%,女生8.6%。他们开始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 19.51岁。在有过性经历的学生中,27.4%的学生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性伴侣,男女平均性伴侣数为1.54个。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据仅仅是2006年的数据,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人民思维的不断开化,特别是处在潮流前沿的青少年思想的不断开化,这些数据都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中。近日,中央机关刊物《求是》的直属杂志《小康》发布“中国人性健康感受”报告。报告显示,与1994年相比,2012年国人婚前性行为的比例提高了30%,达到了71.4%3。七成的比例之高,足以见得中国人思维已经逐步开放,对于“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的观念已经逐步淡化。

3、支持婚前行为的理由: 一是感情基础论。只要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是很自然的事,性行为就是感情升华的结果,为了真情而发生性行为是应该的,人就是感情动物,情之所至,性行为的发生不可阻挡。有人认为婚前性行为在当今这个开放的世界是被人接受的,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会加深两性的感情,如果是真心相爱,发生性行为未尝不可。当然要注意采取一些避孕措施。 二是人之本性论。人发育到了性成熟期,性欲的产生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是人的本性之表现,而人的本性力量是巨大的,不能人为地去压抑,也是压抑不了的。人是万物之灵,人是世间最尊贵的,人的天然欲望应该得到尊重,如果人为压抑就是违反自然、违反人的天性。对此,任何法规甚至法律顺应的应该是一种合理的人性,而不是想方设法自以为是地去压抑。所以,人们应该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三是人身自由论。对于性成熟的人是否同异性发生性关系,同谁发生性关系是他自己的自由,他人不应干涉,也无权干涉。而且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人类文明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人类自身的解放程度已经很高,性的解放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之一,所以,每个个体的人都应该分享到这一成果,得到性自由,而对人的性自由进行限制甚至是惩罚,是不人道的,性自由是人的精神自由的组成部分,没有精神自由,人怎能称其为人! 四是基本人权论。性权力是人的基本权利,既然是基本人权,就不能

关于大学生对待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关于大学生对待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对于婚前性行为这个问题,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在我们大学生一层的人来说,又各持己见。这大概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环境,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所决定的。 我个人是不反对婚前性行为,但是我认为,如果还没有发生的话,那就就好不要发生。 首先我们来看下婚前性行为的危害。 一、婚前性关系容易使男女两人在结婚前分手。有些女孩为了怕失去心爱的男孩才勉强献出自己的肉体。结果常常适得其反,萧特博士说:“如果她坚持最后一道关防,也许更容易把他挂住。” 二、许多男人不愿娶一个跟别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孩,萧特博士说:“有些男人一直在尽量大的努力减少总人口中处女的人数。但是到了结婚的时候,他们却不肯要一个…旧货?”。 三、发生婚前性关系的女孩,婚姻生活比较不快乐。萧特博士说“婚前性关系次数越多,婚后的生活越不快乐。” 四、发生婚前性关系的女孩,离婚率较高。这是第三项的自然结果,婚姻生活不快乐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在婚前发生过性行为的女孩,婚后容易对丈夫不忠实。容易发生婚姻外性关系。她们红杏出墙的机会是婚前没有性经验的妻子的两倍。 六、在婚前发生性关系,可能会使少女嫁给不合适的人。“性能够使你盲目”,某些少女也许相信她已找到真正的爱,事实上使她和男友结合在一起的力量是性而不是爱。 七、有婚前性行为的女孩,婚后的性生活常常比较不满意。结婚对没有性经验的女性,婚后性生活显得比较美满。理由之一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妻子常常会怀念她以前的性经验。回忆美化往事,她总觉得今天的丈夫比不上她旧日的情人。 这些都是婚前性行为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出现婚前性行为的现象呢? 首先是双方感情的达到一定的程度,其次是男女朋友间具有的冲动性,还有就是生理的需要等。 真爱一个人,这方面,顺其自然的发展(前提是:大家都是成年人,大学生除外, 因为大学生百分之九十,毕业后是走不到一起的)因为大家都成年了,心理生理都 成熟了,而且自己也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知道后果知道承担后果! 我个人觉得如果是还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话,那就最好不要发生,在学校的日子就应该好好的学习,努力地充实自己,等待毕业后能遇到真爱的白马王子。如果在大学发生性行为,一般是不会走到一起的。发生性行为,这样的事情总归女孩子吃亏,虽然说时代变了,但是,有很多思想都是根深蒂固的,就像是男人不是第一次没有人会说什么,女孩子结婚时不是处女却要受那么多谴责

【满分】时代光华 银行业禁止性行为之员工行为管理篇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合规考核要与薪酬工资分配、岗位调整变动、职务升降、职称聘任、对口培训、淘汰劝退等挂钩,体现()功能√ A 多面性 B 综合性 C 持续性 D 牵连性 正确答案: C 2. 银行业禁止性行为之员工行为管理共有()条√ A 5.0 B 6.0 C 7.0 D 8.0 正确答案: D 3. 银行内部员工作为资金掮客的时候,他的()是吸收民间资金的独特筹码。√ A 名誉 B 身份 C 地位 D 能力 正确答案: B 4.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严禁与客户私下签订业务协议或作超授权承诺。 B 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C 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D 过桥贷款可以使员工、银行、客户都获得利益,争议不大。 正确答案: D 多选题 5. 把做好“人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抓,做到()√ A 同布置 B 同检查 C 同评比 D 同总结 E 同奖惩 正确答案: A B C D E 6.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使员工认识到规范经营、严格管理的重要性和疏于管理的危害性,教育员工,使员工“()”作案。√ A 不敢 B 不愿 C 不想 D 不能 正确答案: A B C D 7. 依据第五条的规定,严禁为下列哪些角色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 A 高利贷公司 B 小额贷款公司 C 出资人 D 客户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8. 严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商办企业、参股谋取利益、参与黄、赌、毒活动。√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9. 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监管中重要的环节。√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0. 开具资信证明必须以真实的账户和交易记录为基础。√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婚前性行为论文

我的婚前性行为观 姓名:专业:指导老师: 摘要: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在各高校的比例已逐年上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个体性心理发展的表现之一;它是生理、心理、主观与客观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情侣间的相互慰藉和性观念的改变是重要原因。本文主要介绍婚前性行为在感情上、精神上、性生活和性和谐方面的作用及影响。 关键词: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感情性和谐慎重选择及安全保护 【前言】 在我看来,社会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社会现象就是与人的活动有关的现象,而研究人的活动是一门广而杂的学问。 由于历史和传统遗留的意识形态的原因,也许还有其他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中国人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一向趋于保守,尽管在纵向来看,近年来逐渐走向开放,但若作横向比较,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还是偏向于保守;当然,我不是说越开放越好,但我觉得精神要文明,科学要昌明,就不应该刻意去回避它,我们现在回避它,做得有点过。所以这个题材可能显得太过“前卫”,但我选择这个题材就是为了表明我的态度,因为婚前性行为已经真真正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你不去关注它,面对它,它还是在发展,而且带来的恶果也显而易见,只有我们去面对它,关注它了,才能解决它。这也就是我所理解的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发现社会问题,研究它,解决它,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至于这个题材该不该由我这样的大学生去关注,我觉得是的。因为事实表明,相当部分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大学生群体中相当部分发生过婚前性行为,所以婚前性行为带来的问题也在影响着大学生。作为一个有责任感和有正确态度的大学生,应当去关注。 1、婚前性行为-概述 概念: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

当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认知和态度调查报告

关于当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认知和态度的调查报告 政治学与行政学 20110603033 陈洁婷 摘要:本文以广州市天河区四所高校的500名本科大学生为调查群体,从性知识的认知途径、对性行为含义的理解、对性安全措施的了解、婚前性行为的个人立场以及对处子情结的个人看法等方面进行调查,从中了解到当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认知程度和态度。研究结果表明:大部分大学生性观念较为开放,对婚前性行为的接受程度较高,但存在对性知识认知不足以及对性安全了解片面的问题。原因在于大学生获取性知识的途径过于单一,家庭和学校性教育工作缺失以及传统封建思想的残余。本报告在调查结果分析的基础上,发现、讨论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性观念性教育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性解放”等西方性观念开始不断渗入,对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国人对待婚前性行为的态度逐渐开明,而在大学生群体之中,性观念的转变尤为明显。传统的贞操观在大学生的思想中渐渐淡薄,性观念日益开放,婚前性行为的趋势逐渐上升,未婚同居、在读怀孕、堕胎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今大学生的性道德问题以及生殖健康问题已上升为社会关注热点之一。因此,对于当代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认知和态度的调查研究,有利于更深入地了解大学生关于性的认知和当今性教育存在的问题,对帮助大学生端正性观念具有现实意义,对开展性道德教育具有指导意义。 本次调查以广州市天河区四所高校的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即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这四所大学均为重点学校,代表了广东高等教育的水平。学生们的总体素质较高,对新事物新观念的接受程度高,思想也较为新潮开放,在对待婚前性行为这个问题上也各执己见。 本调查主要分为两大板块,一个是对婚前性行为的认知,即对性知识的认知途径、对性行为含义的理解、对性安全措施的了解,另一个是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即对婚前性行为的个人立场、对性的行为的接受程度、对处子情结的个人看法、对婚前性行为社会影响的看法、对当代社会性观念发展的态度。 在调查途径上,我们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和实际调查法这两种途径方法。其中文献分析法是利用网络和图书馆查找文献资源(可以是相关的著作、论文、统计资料和档案资料),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09级英本(2)班王家琴2009031056 婚前性行为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指的婚前性行为属第一种范畴,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性交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 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往往是受西方“性自由、性解放”观念的影响,而不过多思考地跨越了性的界限。当今社会对大学生恋爱过程中的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现象众说纷纭,即使在大学生群体中,对此也看法不一。有些人认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同居不失为一种恋爱的方式,且有益于彼此的更深了解和交流;另外一些人会考虑,一旦发生关系后,万一恋爱失败,会给双方,尤其是女方造成巨大的身心创伤。那些发生关系或同居后的大学生恋人有多少最终步入婚姻殿堂,我无从得知,但大学生恋人发生婚前性行为、同居的日益普遍确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这应该引起我们大学生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关注与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受到很大的冲击,特别是青年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很高。而婚前性行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婚前性行为的发生。“凡是在食堂、自习室、教学楼前当

众疯狂接吻的——都是开不起房的!”这是某高校BBS上曾经一度引来很多争议的一句话,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很多在谈恋爱的大学生都去校外“开房”。由此我们也可以很轻易的看出,当代大学生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的开放程度有多高。 大学生处于青春后期,在性激素的作用下,随着性生理快速发育,产生强烈的性欲望和本能的性冲动,同时性心理也趋于成熟,产生强烈的性意识。他们有活跃的性情感、性思维,对性问题极为敏感、好奇。再加上现在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很多青年男女异性之间从简单的亲密交往(包括接吻和性爱抚)层面到深层次的异性交往(包括性交、同居)层面,很多时候都只是时间问题。那么,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作为当事人的青年大学生的态度如何呢? 现在我们与西方国家经济及文化的不断沟通融合,社会涌现出一个新的问题——婚前性行为。据统计27.7% 的男性与34.4% 的女性坦言目前他们有稳定的恋人。有过婚前性行为的,男生15% ,女生13%。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平均年龄男生为 18.7岁左右,女生为 19岁左右,年龄呈越来越小的趋势。现在女大学生的处女率仅是38%,这些数据反映了婚前性行为在大学生中也非常普遍。 婚前性行为,总是被社会主流文化所不容。中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是"男女授受不亲",结婚也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孩的贞节比什么都重要。虽然受西方思想的影响,社会开放了很多,但大多数

我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我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在百度百科里,他们给性生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性生活,是指为了满足自己性需要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性接触和性交,但是不限于性交。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1”对于这个定义,笔者认为是有其不妥之处的,特别地,对于“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这个观点,笔者并不十分赞同。 根据德国联邦健康教育中心发表的“2010青少年性报告”。报告调查对象为3500名14岁至17岁青少年。14岁女孩中发生过性行为的比例为7%,男孩为4%。17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比例从为66%,男孩则为65%。2也就是说,未成年即已发生性行为的人数已超过了50%,这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普遍状况。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必定是为婚前性行为,这足以推翻百度的那个定义“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新婚”并不是“性生活”开始的必备项。 也许会有人质疑这个是国外的普遍现象而非中国,根据中国的国情而言“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是站得住脚的,那么笔者认为,他们眼中的仅仅是过去的那个旧中国。在2006年的一个报道中显示,由浙江省疾控中心主任丛黎明主持,共对该省两所综合性大学1—4年级22712名大学生进行了取样调查,历时3年完成的调查中显示,平均13.1%的大学生已经发生过性行为,其中男生17.6%,女生8.6%。他们开始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9.51岁。在有过性经历的学生中,27.4%的学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伴侣,男女平均性伴侣数为1.54个。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据仅仅是2006年的数据,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人民思维的不断开化,特别是处在潮流前沿的青少年思想的不断开化,这些数据都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中。近日,中央机关刊物《求是》的直属杂志《小康》发布“中国人性健康感受”报告。报告显示,与1994年相比,2012年国人婚前性行为的比例提高了30%,达到了71.4%3。七成的比例之高,足以见得中国人思维已经逐步开放,对于“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的观念已经逐步淡化。 1引自“百度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421962594.html,/view/20444.htm 2引自2010-09-03新华网报道,https://www.360docs.net/doc/421962594.html,/Article.asp?ID=15210 3引自2012-04-09山西晚报(太原)

禁止行为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婚前性行为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 “如何看待婚前 性行为/同居行为”的 调查报告总结 调查人员:赵刚20101060156 段楠20101180075 王梅20101060095 李秀红 20101560031 孙浚铭 20111010059 代玉 20111020131 刘勇 20101120090 罗浩 20111010074 李昕 20091170072 冉茂玥 20111020177目录 前言................................................................................................................................. 3 问卷题目统计结果 (4) ?参与人员统计........................................................................................................ 4 ?针对性题目统计..................................................................................................... 5 对问统计结果的分析........................................................................................................8 总结分析..........................................................................................................................9 应对办法.........................................................................................................................10 附录(调查问卷).. (11) 前言 性是生命活力的源泉,是人性魅力的载体,它可以指性别、性欲、性功能、性器官、 性行为、性幻想,也可以理解为与我们梦想、渴望、恐惧、挫折相关联的潜意识。而性行为 是受性需求动机的驱使,围绕性欲,性吸引而表现出的能达到性满足获得性快感的行为。 性交是主要的性行为。 随着年龄的增长,当我们步入大学生涯后,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也已经日渐成熟。从对性 的好奇到对性的要求,性的观念也具有了显著的特点。当代社会,在性观念已经被理解为很 开放的这一代,好婚前性行为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在大学生范围内,婚前性行为 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现在和将来。在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这一社会现象上,大学生男女间各执 已见。 婚前性行为这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理解就是两个人快结婚了,这个时候该不 该发生性行为,这类情况我们称之为婚前性行为;广义的就是两个人在谈恋爱的期间,根本 谈不上结婚,或者只是一对异性朋友,两个人同居了,这些都可以算是婚前性行为。对于婚 前性行为,不能简单评论正确错误,应该辩证的看待问题,婚前行为有哪些可取之处,有什 么弊端。 为此,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做了调查问卷,以获取大学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便更加真实 可靠理性的去看待这个敏感的话题。 对此感谢参与调查问卷的同学,及各位调查人员。

男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六大看法

男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六大看法 现代社会婚前性行为已经不是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过上了未婚同居的生活。男人为什么喜欢婚前性行为呢?不少的中国男人内心里依然有着根深蒂固处女情结,既有极深的处女情结又热衷于婚前性行为,这本来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当中了。 第一,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检验对方是否处女 虽然现今社会人们对于性行为的态度已经非常开放了,但是大部分的男人依然非常重视对方是否处女的问题。可能大部分的男性嘴上都说不介意,但是实际上内心却非常希望自己娶回来的是一名处女。事实上,无论社会如何的发展,性观念如何的开放,男人的处女情结还是非常的严重。所不同的是,男人们比以前更加的热衷于婚前的性行为。喜爱婚前性行为,但是却有处女情结,难道这本身不就是陷入了一个奇怪的圈子当中了吗? 婚前性行为成为了不少男性确认对方是否处女的一个方法,如果确认了对方是处女的话,那么当然最好的结果就是王子和公主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从此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了。但是如果婚前就发现对方不是处女的话,那么没有责任感的男人就有可能会再做打算,甚至是以此为借口逃避分手,然后寻找另外一个可以结婚的处女。 当然,并不是所有男人都如此的不负责任,即便如此,婚前性行为还是需谨慎。 第二,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实验自己的性能力 当然,男人提出婚前性行为,也有可能并不是为了试验对方,也有可能是对自己性能力的一个试验。现代社会环境的污染、食物的污染等等问题,导致现代男女的疾病不少。性能力、性功能障碍问题更是常见。所以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也有可能是为了证实自己是否可以进行正常的性行为,自己的性技巧是否足够,如果连这个都不能保证的话,那么又怎么敢进入婚姻呢?毕竟性生活是维持婚姻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男人可能说得一口的性经验,但是实际上可能并没有丰富的性经验,不敢面对自己的性能力问题的男人还是非常多的。 第三,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满足性需要 血气方刚的男人为了满足个人的性需求,在婚前就提出性生活的要求是非常常见的,没有经历过性生活的男人大多数都不能称得上成熟。因为他们无法从一些细节的感受和交流中感受

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为加强营销人员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促使营销人员与分公司共同发展,特制定营销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采取贬低竞争对手招揽客户。 (3)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 (4)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5)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6)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 (8)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发送短信等。 (9)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代客理财,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11)另开新的资金帐户,将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变为新开发客户。 (12)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13)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4)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5)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 (17)各种形式的非现常开户。 (18)直接或间接利用客户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交易及密码修改。 (19)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客户账户买卖证券。 (20)因本人或所属营业部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21)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开发客户。 (22)泄露获取的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 (23)利用客户或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4)进行广告和营销时,夸大、虚假宣传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5)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营销人员进入公司前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6)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例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5月20日上午,某营销人员陪同客户前往某证券天河东营业部办理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时被其他券商辨明身份,并留下照片、录像和名片等证据。经协商,对方接受某路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并扣除一个月奖金的处罚。该券商营业部承诺不再向监管部门正式举报。当日,刚好有上海证券报记者在对方营业部采访其它事宜,将该素材写入了《不顾三令五申,经纪人同行业营业部挖客户》,载于6月3日《上海证券报》六版,上述文章没有提及公司名称。例2(代客理财):2007年股票市场火爆,某客户投资证券盈利低,于是全权委托沿江西某经纪人进行投资,并口头约定保底和收益分成。客户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客户账户有一点盈利。但经5.30大跌,客户账户亏损50多万。根据之前约定,该经纪人赔偿客户20万元,同时

男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六大看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421962594.html, 男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六大看法 现代社会婚前性行为已经不是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过上了未婚同居的生活。男人为什么喜欢婚前性行为呢?不少的中国男人内心里依然有着根深蒂固处女情结,既有极深的处女情结又热衷于婚前性行为,这本来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当中了。 第一,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检验对方是否处女 虽然现今社会人们对于性行为的态度已经非常开放了,但是大部分的男人依然非常重视对方是否处女的问题。可能大部分的男性嘴上都说不介意,但是实际上内心却非常希望自己娶回来的是一名处女。事实上,无论社会如何的发展,性观念如何的开放,男人的处女情结还是非常的严重。所不同的是,男人们比以前更加的热衷于婚前的性行为。喜爱婚前性行为,但是却有处女情结,难道这本身不就是陷入了一个奇怪的圈子当中了吗? 婚前性行为成为了不少男性确认对方是否处女的一个方法,如果确认了对方是处女的话,那么当然最好的结果就是王子和公主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从此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了。但是如果婚前就发现对方不是处女的话,那么没有责任感的男人就有可能会再做打算,甚至是以此为借口逃避分手,然后寻找另外一个可以结婚的处女。 当然,并不是所有男人都如此的不负责任,即便如此,婚前性行为还是需谨慎。 第二,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实验自己的性能力 当然,男人提出婚前性行为,也有可能并不是为了试验对方,也有可能是对自己性能力的一个试验。现代社会环境的污染、食物的污染等等问题,导致现代男女的疾病不少。性能力、性功能障碍问题更是常见。所以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也有可能是为了证实自己是否可以进行正常的性行为,自己的性技巧是否足够,如果连这个都不能保证的话,那么又怎么敢进入婚姻呢?毕竟性生活是维持婚姻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男人可能说得一口的性经验,但是实际上可能并没有丰富的性经验,不敢面对自己的性能力问题的男人还是非常多的。

(整理)婚前性行为的利与弊.

婚前性行为的利与弊 20世纪美国社会的观察表明,青少年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的变化是十分明显的。根据金西的调查数据,在过去,有婚前性行为的人比例较低,而且婚前性行为往往会导致婚姻。190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中只有8%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行为;出生于1910至1919年间的女性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就已经增加至23%,是过去的3倍。根据1974年美国全国成年人调查数据,到25岁为止,已有97%的男性和81%的女性有过婚前性行为。法国1972年的调查表明,到29岁,有75%的男性和55%的女性有过性行为。最极端的数字来自瑞典,男女两性中有过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均高达99%。换言之,在瑞典这个拥有高度性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国度,99%的妇女和男人一样,在建立永久的结合之前,已经有过性经验。所以关于婚前性行为的利弊的讨论的意义是非同小可的。 以下是我关于婚前性行为的一些个人观点: (一)婚前性行为的好处: 1、 2、婚前性行为可以让彼此增加了解,缩短距离,有利于感情交流。 3、 4、可以适当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 5、可以了解一下双方的性生活是不是协调,是不是和谐。 (二)婚前性行为的弊端: 1、 2、女生会在心理上收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或是懊悔或是恐惧。 3、如果在发生性行为是,没有做到安全措施而导致女方怀孕,然后去流产或是自己私下服药堕胎,都会导致女方心理和生理的严重伤害。 4、 5、缺乏性经验和责任感的是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此时性行为的安全性就值得商榷了。很多人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不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性病传染,艾滋病的传播。 6、 7、有这么一些男孩,他们女朋友换得比较频繁,两个人发生了若干次性行为,,或者同居了一段时间之后分手,这样频繁的发生性行为,看起来好象这个男孩占了便宜了,实际上我们发现很多男孩,随着时间的延长,他们的心理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就是这个时候他失去了一种体验爱情的能力,他和女孩子交往的目的就是为了性,那么时间长了以后就会觉得厌烦,真的到了该结婚的时候,他就会觉得好象很难爱上一个女孩,实际上这对一个男孩来说可能是更长远的影响。 8、有了婚前性行为的人对这东西没有什么好奇,有的甚至因为他以前的男(女)朋友的抛弃心理就有一种厌烦感。这样会给(她)他造成一种心理压力会给他(她)的生活带了沉重的担子。 综上所述,婚前性行为是弊大于利的。 而在婚前性行为这个问题上,一般都是男生主动提出。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能简单地判决行为绝对无效,而是需要结合禁止性规范禁止的行为主体、客体与内容进行综合考虑。授权性规范 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比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制裁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直至制裁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提倡性规范 在目前法理学界,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一般把法律规则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如有的人认为“按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也有人认为“依照法律规范所表明的行为要求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或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这种对法律规则划分,忽视了提倡性法律规范的现实存在性和重要性。实际上,提倡性规范在宪法、民法、经济法中都存在,尤其是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而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那么,究竟什么是提倡性规范?众所周知,强制性规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人们自由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简而言之,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