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邢东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针对我矿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等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邢东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顾问:书记

副组长:矿副总以上领导

成员: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部部长安全部部长

动力科科长运输科区长供应部部长经营部部长及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行政正职

成立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任:总工程师

副主任: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科长

成员:赵占军杨锐张春生朱勇樊克峰

二、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一)矿领导职责:

矿长对井下爆破的管理负第一责任,保证人、财、物满足要求;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负责。

1、经营副矿长负责放炮工具的采购管理及爆炸物品的结算管理。

2、总工程师负责爆炸物品的计划审批以及爆炸物品的贮存、发放、报废和火药库的管理工作。

3、生产副矿长负责对爆炸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的管理工作。

4、安全副矿长负责押运员、火药管理工、放炮员、安全员培训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自副井口至火药库的运输管理。

6、后勤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进矿后的保卫押运管理。

(二)保卫科职责:

1、负责全矿放炮员、安全员、爆炸物品管理员及押运员的政审工作,加强对放炮员的政审把关。按时对“四大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否则停止其放炮员卡,不得从事放炮工作。

2、负责爆炸物品入井前的验收以及爆炸物品入矿至副井口附近的指定地点装入罐笼过程中的押运及保卫工作。

3、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档案管理和“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拟订、签字、留档备查工作;负责爆炸物品销毁申请报告在公安部门的审批以及不合格雷管、炸药的清退工作。

4、负责按照通风科提供的雷管、炸药计划在公安部门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合格的雷管、炸药计划交公司火药库。

5、及时通知并现场监督通风科做好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

6、负责备用单位卡、手持机电池、无线传输机等爆炸物品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管理,一旦在用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启用备用装置。

7、建立井口检查制度,负责购置雷管检测仪对升井人员进行搜身检查,在井口和“四大员”更衣区域,每天对各单位“四大员”逐一检查。对各单位其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

8、不定期的下井监督检查,每月组织对火药库进行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防止爆炸物品的流失。

9、民用爆炸物品遇有突发事件等情况,应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中如发生流失、被盗事件,负责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侦破。

10、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运送爆炸物品时,生产厂家不采取措施,造成爆炸物品潮湿或其它损坏的,保卫科负责退回厂家,通风科有权拒绝接受。

(三)通风科职责:

1、根据井下生产实际需要,每周将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种类计划交保卫科。

2、对运送至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交接,并负责将炸药、雷管从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押运至井下火药库。

3、负责井下雷管、炸药的贮存、保管、发放、清退及

雷管的导通工作,杜绝超库存,严格爆炸物品领用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

4、对井下报废的雷管、炸药的及时上报,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5、组织三部门(保卫、安全、通风)不定期下井,到火药库和各施工单位爆破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执行情况,核实雷管、炸药的使用对口情况。

6、负责指派专人,根据要求按时做好火工品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

(四)有关单位职责:

1、经营部负责爆炸物品的结算工作。

2、供应部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数量对帐,以及爆炸物品出入库手续、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

3、后勤部负责对“四大员”更衣箱集中管理,并在“四大员”工作服上佩戴明显标志,明确标明×××(单位)放炮员,×××(单位)火药保管员,×××(单位)火药安全员。

4、生产部负责安排副井罐笼运送炸药、雷管工作;对放炮地点的分布要合理安排。

5、动力科按照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从副井口运送至井下井底车场。

6、运输区按照规定及时将井底车场的爆炸物品运送至火药库门口。

7、各生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单位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领退、使用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携带爆破作业证、放炮牌、锁具以及便携仪或瓦斯鉴定器。对于没有带齐证卡的一律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尤其是“一炮三检”卡,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签字;“三人连锁放炮”卡上,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和兼职瓦斯员必须本人签字。各生产单位每周二向通风科报下一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每次都是整百发放,爆炸物品管理工用手持机及放炮员卡逐一扫描雷管盒号后交放炮员,雷管只领不退,放炮员自主保管在由火药库提供的雷管专用箱中,钥匙由火药保管员保管。放炮员使用雷管出库时,必须由火药保管员、放炮员、安全员三人共同在“爆破员工作手册”上签字认可,并记录清雷管编号后,方可出库。

安全部负责对井下各放炮施工地点放炮员持证上岗及

规程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四大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四大员”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其它管理规定:

1、为便于对爆炸物品丢失后的查破工作,当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隐藏时,请按如下顺序汇报:

(1)放炮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班长、区值班人员、保卫科汇报;爆炸物品管理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

须向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

(2)建立爆炸物品举报制度,发现丢失、隐藏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举报并上缴,对制止违章和举报有功人员,矿给予每发雷管200元、每节炸药5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通风科:30517 ,保卫科:30519 30679,安全部:30622,井下火药库:21321。

(3)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井下各放炮施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押运员)名单报通风科,并交两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和亲笔签字手迹(格式由通风科提供),照片和签字手迹保存到火药库,以便领用和退库爆炸物品时对其签字的“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卡进行核查。

3、火药箱、雷管箱管理规定:

(1)火药箱、雷管箱不完好,放炮员无锁具,火药库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2)放炮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检查火药箱、雷管箱完好情况,如检查无误,在发放表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火药箱、雷管箱的完好由放炮员负责。

(3)放炮员领用火药箱、雷管箱后,要保证锁具齐全;不得坐、压,交回火药库时要保证火药箱、雷管箱完好。

(4)严禁将火药箱、雷管箱挪作它用,以免损坏。

(5)火药箱、雷管箱交回火药库时,如发现有损坏,每个箱子罚款20-100元。

三、爆炸物品管理奖罚

1、运送雷管下井时,罐笼进入其它人员,而把勾工没有制止,罚动力科把勾工100元。运输科不按规定要求运送爆炸物品,在井底车场滞留超过半小时的,罚运输科200—500元。

2、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坚持双把锁、双人发、双人领,手续齐全,放炮员和火药安全员必须亲自押运,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罚款。

3、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手续不全或锁具不全,严禁发放,否则对火药管理工罚款100元;对发放过期、失效、变质爆炸物品的火药管理工罚款50元。

4、对于放炮员、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班班考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给予处罚,对于考核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人员,矿将给予奖励,放炮员奖10元/班,班组长8元/班,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奖8元/班,兼职瓦斯员5元/班。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取消评比资格:

(1)不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如实向爆炸物品材料库清退,不如实填写《一炮三检卡》、《三人连锁卡》的。

(2)班组长在未对每次放炮使用的爆炸物品种及数量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三人连锁卡》、《一炮三检卡》签字或在《一炮三检卡》上代签字的。

(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私自存放雷管、火药的。

(4)对于管理不善、丢失炸药、雷管的除取消奖励参评资格外,还根据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5)有盗窃、隐藏爆炸物品行为的,对盗窃、隐藏爆炸物品知情不报的。

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安全部、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全月爆炸物品管理无事故,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关单位奖励8000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 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 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 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

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办理《存许可证》。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沙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铸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房门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既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三)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防爆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编号:SY-AQ-0522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ivil explosives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 式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

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

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办理《存许可证》。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84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X)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

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 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53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

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

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担任。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架子队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或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 2、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月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 3、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4、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三、炸药库警卫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 2、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 3、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随意逗留,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4、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火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5、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时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 1、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18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 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

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交三航局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 第二项目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编制人:向勤祥 审核人:陈爱民 审批人:黄立新 中交三航局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 第二项目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

中交三航局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使用成立由中交三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爆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架子队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三、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四、项目部安质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一、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二、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被盗及以外形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三、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5种火工品库安全制度管理。

1.火工品入库须知; 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 4.火工品看守员制度; 5.火工品发放规定; 四、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1.仓库管理员的具体任务: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1)认真检查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五、爆炸物品库的看守员应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从事电力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工人生中最幸福的就是身体健康作。 2职责 2.1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由物资供应站负责,爆破员的培训、审验由安教科负责。 2.2物资供应站人员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2.3易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的使用、保管,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爆炸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指导下,严格管理。 3.2 根据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由物资供应站统一采购储存、保管,任何使用单位不得储存。 3.3 凡无原则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每月5日前向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提出爆炸物品使用申请,由物资供应站统一组织采购。 3.4 各单位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填写《爆炸物品信用登记表》,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派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到物资供应站领用。领用时不得虚报冒领,每项工程剩余的爆炸物要如数交回物资供应站统一储存。 3.5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领导要亲自过问,较大的工程项目使用爆炸物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

指定监护人。 3.6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由爆破员操作,不得由无证人员操作使用,重大爆破场所和复杂爆炸项目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许可证后组织实施。 3.7 爆炸物品在过往工地、现场途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3.8 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不得擅自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转让出售。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3.9每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对爆炸物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10每两年对爆破员作业证进行一次审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

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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