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化解 处理 工作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化解 处理 工作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化解 处理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资纠纷后,当事人应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调处中心当场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申请登记表》。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的,由申请人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申请书》。发生劳资纠纷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申请和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三、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及时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立案审批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制发《劳资纠纷调处受理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劳资纠纷调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受理。

四、调解纠纷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五、调解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调解纠纷可以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或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遇有复杂疑难的争议,由调处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还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劳资纠纷调处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处中心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处中心各执一份。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经审查确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逾期未完成调解的或调解失败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员应及时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终止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途径解决。

十、下列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漾江镇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业企业联合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判决前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先行委托工业企业联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总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员事迹材料》

《劳动争议调解员事迹材料》四年前,机关实施车改,单位让××改行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一名专职司机来说,××在调解工作上是个门外汉。而且当时××已52岁,如果不做调解工作,待遇不变,工作轻松。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很清楚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尤其是为职工的利益,更应该义无反顾。于是,××从零开始,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学习专业知识,为此,同事都说××是60岁学打拳。除了自学,××还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大大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先后获得了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者、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市安全注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为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同时,他不断探索调解方法,把握调解技巧,几年来,××调解的成功率达98%。仅xx年,××就成功调解了30多起,涉及金额70多万元。 去年春节前,××水泥厂职工夏艳辉向工会求助。因长期生病,夏艳辉每月只拿150元生活费,生活十分困难。近几年来,他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因一些特殊原因,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他说如果工会不解决,要逐级上访。××觉得劳动争议调解,不仅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更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在了解夏艳辉的情况后,××对他说,工会就是你的家,你有困难就应该找工会,我们会尽力而为。当时,夏艳辉连回河南老家的路费都没有,经工会领导特批,补助他1000元。××还和厂方多次协商,使多年未决的难题终于有了转机。厂方为夏艳辉办理了病退手续,还为夏艳辉补交了3万多元医保差价。不久前,夏艳辉专程到区

总工会,握着××的手,激动地说:“我从内心感谢工会为我解决了大难题,今后有困难我还找工会。”。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深入企业与老板和职工面对面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知法、懂法,老板依法办事,职工依法维权,达到劳资双赢;另一方面,与企业、职工及律师加强沟通,力求为职工充分维权。去年3月,陕西籍女工在某厂工作半年,厂方每月只付300元生活费,到9月,厂方口头辞退她,但拒付余下的1600多元工资。在调解时,厂方不承认她为厂里职工,而该女工又拿不出相关证据。据该女工说,她去厂里讨工资时,双方还发生冲突,她报警后,110民警还做了记录。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查了出警记录,证明女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以此为证,与厂方交涉,最后,不仅为她讨回1600元拖欠工资,还讨回加班费和补偿金3800多元。该女工激动地说:真想不到工会维权的速度这么快,力度这么大。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功,进入仲裁甚至法院判决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给职工增加很大的经济负担;即使职工赢了官司,补偿金到手也需相当长的时间,这将大大提高职工维权成本。所以,××宁可自己跑断腿、磨破嘴,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达成调解协议,有效降低职工维权成本。在××接访的劳动争议案中,98%是通过调解解决的。xx年10月,安徽民工史永汉与某公司发生工伤赔偿纠纷,这例纠纷非常特殊,曾被律师定为不可能调解成功,史永汉家属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总工会寻求帮助。经了解,该公司已停产半年,即将关闭。那天,史永汉来问要不要招工,公司几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 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 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请客送礼的。 五、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办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办案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六、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 1、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员培训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课程练习题

天津市调解员培训-劳动争议仲裁课程 练习题 提示: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 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在我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组织是 ( ) A.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 D.各级公安机关 5、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审结期限为 A.立案之日起3个月 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立案之日起9个月 D.立案之口起1年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30天 B、60天 C、90天 D、1年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义务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义务有哪些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关注法律热点。调解听起来就是一件十分难办的工作,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必须要特别熟练。特别是一些生活中的复杂的案件。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义务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着重调解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基层调解机构应当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裁决前、机构在判决前,对适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进入下面的处理环节。 (2)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合法,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遵循法定程序;公正,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及时, 即受理案件后,尽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尽快调解、裁决或判决,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法定要求。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尤其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法权利和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程序法权利,都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义务有哪些 1、社区(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受理调解纠纷可以根据劳资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或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主动(参与)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在调解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调解委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3、劳动争议的调解,首先调解员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其次在调解时,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达不成协议,制作笔录,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5、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社区(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自收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3.0分) A.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 B. 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 C.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D. 聘用兼职仲裁员 我的答案:A X答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 A. 2020 年 B. 2022 年 C. 2027 年 D. 2030 年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3.0分) A. 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 B.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C. 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D.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 我的答案:B V答对 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0(3.0 分) A. 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B. 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C. 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D.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我的答案:D V答对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 A. 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B.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 C. 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D.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 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3.0 分) A. 41%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 (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劳动争议调解员爱心责任先进个人事迹

劳动争议调解员爱心责任先进个人事迹 有多少次,职工热泪盈眶地握着他的手表示感谢,甚至要跪下;有多少次,对方律师为他的精神所感动,甚至要请他吃饭;有多少次,他因坚持为职工维权而被谩骂,甚至有人扬言以报复相威胁。他,就是**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近五年来,**获得了30多项荣誉。还被区法院特聘为特约调解员,被区人大特聘为人民陪审员,XX年底,被评为省模范劳动争议调解员。 四年前,机关实施车改,单位让**改行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一名专职司机来说,**在调解工作上是个门外汉。而且当时**已52岁,如果不做调解工作,待遇不变,工作轻松。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很清楚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尤其是为职工的利益,更应该义无反顾。于是,**从零开始,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学习专业知识,为此,同事都说**是60岁学打拳。除了自学,**还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大大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先后获得了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者、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市安全注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为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同时,他不断探索调解方法,把握调解技巧,几年来,**调解的成功率达98%。仅XX年,**就成功调解了30多起,涉及金额70多万元。 去年春节前,**水泥厂职工夏艳辉向工会求助。因长期

生病,夏艳辉每月只拿150元生活费,生活十分困难。近几年来,他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因一些特殊原因,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他说如果工会不解决,要逐级上访。**觉得劳动争议调解,不仅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更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在了解夏艳辉的情况后,**对他说,工会就是你的家,你有困难就应该找工会,我们会尽力而为。当时,夏艳辉连回河南老家的路费都没有,经工会领导特批,补助他1000元。**还和厂方多次协商,使多年未决的难题终于有了转机。厂方为夏艳辉办理了病退手续,还为夏艳辉补交了3万多元医保差价。不久前,夏艳辉专程到区总工会,握着**的手,激动地说:“我从内心感谢工会为我解决了大难题,今后有困难我还找工会!”。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深入企业与老板和职工面对面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知法、懂法,老板依法办事,职工依法维权,达到劳资双赢;另一方面,与企业、职工及律师加强沟通,力求为职工充分维权。去年3月,陕西籍女工在某厂工作半年,厂方每月只付300元生活费,到9月,厂方口头辞退她,但拒付余下的1600多元工资。在调解时,厂方不承认她为厂里职工,而该女工又拿不出相关证据。据该女工说,她去厂里讨工资时,双方还发生冲突,她报警后,110民警还做了记录。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查了出警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认定为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所进行协调、调停,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和解的活动。 1.3调解劳动争议的范围 1.3.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1.3.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1.3.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3.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1.4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4.1 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1.4.2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1.4.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1.5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5.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1.5.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1.5.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1.6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2.调解组织 2.1公司、分公司、施工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2.2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2.2.1职工代表; 2.2.2公司代表; 2.2.3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4 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应与公司相应一致。 2.5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在所在单位或公司任意选择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结果都有效。 2.6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2.7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是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考试试题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 考试试题 ( A 卷) 姓名:工作单位: 本试卷满分100分,及格60分,答题时间90分钟。 一、填空题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或者劳动者的工资。 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周岁未满周岁的劳动者。 3、劳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和。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5、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6、劳动法是调整以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8、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内提供了,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9、用人单位自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0、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11、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2、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和的除外。 1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 1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延长。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劳动合同法》发生效力的时间是:() A、2007年5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5月1日 D、2009年1月1日 2、以下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甲女士在国家机关担任秘书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2).doc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

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 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篇 篇一: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XX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非常设机构。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和公司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行政方由董事长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本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长白街道地方工会和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 XX公司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仅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按本章程工作要求,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学习、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

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通用

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 不知不觉,2020年度即将过去。经过这一年度的工作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把工作做好的艰辛与不易。其间,我有过困惑、有过疑问、有过自我否定、有过茫然,但在责任的推动及同事们的帮助下,一步一步的走了过来。问题与感慨同在。 2020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 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 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 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截止2020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

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 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 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这个平台,感谢各位同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也一定会更加努力,为公司,也为自己。劳动合同续签个人工作总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个人工作总结劳保系统个人工作总结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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