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概述(上)

公证制度概述(上)
公证制度概述(上)

1、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

系统的公证法律,也是大陆法系公证法制制度的起源,最后发展为拉丁公证制度。正确

2、拉丁公证制度一般以形式公证为主。错误

3、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我国直到近现代才出现中人担保及证明业务。错误

4、自1951年我国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城法院建立公证组

织、办理公证业务起,我国的公证机构一直在平稳顺利地发展。错误

5、古希腊和罗马文明中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催生了最

古老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出现。正确

单选题

1、()不是拉丁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公证服务本土化

2、美国公证人的资格取得条件不包括()。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现在出现了变革趋势,社会强烈要求实行()。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

4、()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法

5、()是德国公证制度与法国公证制度的不同所在。当事人直接向公证人支付酬金

1、拉丁公证制度的特点有()。ABD

2、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

ACD

3、在法国公证制度中,公证人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占有

重要的地位,公证人具有()特点。ABCD

4、法国公证制度有()特点。BCD

5、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ABCD

法律英语复习:中国的公证制度

法律英语复习:中国的公证制度 Public notaries are persons accredited by the state to witness civil matters for legal purposes. In the past, public notaries were state offices representing the state in witnessing legal relations in civil matters. State notary offices, at the request of applicants, notarize legal acts and the truthfulness and legality of legal documents and facts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property and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Since October 1, xx,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implemented a plan to reform the notary system. Under the new scheme, public notary offices are no longer administrative bodies; rather, they are non-profit entities with a legal-person status that independently conduct notary business to meet market demand an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perations. In the future, the state will no longer ap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notary offices as administrative bodies. Public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 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C.由香港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D.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举行的期限为( ) A.1年一次B.2年一次 C.3年一次D.4年一次 12.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 ...( )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C.会见犯罪嫌疑人D.查阅案卷 13.吴律师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是( ) A.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的广告C.私下向法官承诺支付介绍费 D.参加金融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向参会者派发了名片 14.张律师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赵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李某作为第三方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 A.不接受李某的委托 B.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可接受李某的委托 C.无须征得赵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 D.因法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15.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正确分配方法为 ( ) A.民主决定B.按贡献大小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只有符合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带答案)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1阶段练习题(可编辑修改word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第 1 讲至第 4 讲(总分 100 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律师担任对检察院决定进行申诉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申诉的期限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的( )内提出。 A.5 日B.7 日C.10 日D.15 日 2.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 A.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 B.只要符合收案条件,每个律师都可自行接收 C.对当事人指名委托律师的,应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指名要求 D.凡审批接收的案件,即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3.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经济合同仲裁的,应注意申请仲裁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内提出,方为有效。 A.6 个月B.1 年C.2 年D.18 年 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的当事人( )为诉讼代理人。 A.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B.必须委托外国的律师 C.可自愿选择委托中国律师或外国律师 D.可以委托一名中国律师,同时委托一名外国律师 5.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 A.国家法律工作者B.司法工作人员 C.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D.中介服务人员 6.律师可以被委托办理的公证事项是() A.财产分割B.解除收养 C.声明D.认领亲子 7.律师协会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 A.专门监督B.间接领导

C.直接领导D.监督、指导 8.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A.受上诉范围的限制B.受抗诉理由的限制 C.受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的限制D.不受上诉范围和抗诉理由的限制 9.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 A.应受聘请企业的领导B.应受聘请企业的指导 C.与聘请企业是平等的法律关系D.应与聘请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 10.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A.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是外国人 B.被告可以是我国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外国行政机关 C.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第三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11.我国现行《律师法》修正实施的年份是() A.1980 年B.1996 年 C.1997 年D.2002 年 1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后欲从事律师职业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时,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A.1 年B.2 年 C.3 年D.4 年 13.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 A.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B.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C.须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D.须报地方律师协会批准 14.下列情形中律师可以拒绝辩护的是() A.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B.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 C.认为被告人没有罪,无须辩护D.法院用传票传唤律师 1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不包括() A.警告B.没收违法所得 C.停止执业D.停业整顿 16.有权指定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检察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17.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 A.五次为限B.四次为限 C.三次为限D.二次为限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 区别与联系篇: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公证是纠纷前,诉讼在纠纷后;(2)目的不同,前者预防纠纷,后者解决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诉讼是定纷止争的作用;(5)当事人不同:公证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没有明确对立或利益冲突。 2、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4、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5、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公共职权;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调整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3)主体是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6、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区别:法律地位不同。 7、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与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与联系:(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2)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来确认其是否真实,而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只需审查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律师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律师法制定的依据和前提。(2)律师法是具体实施宪法的法律。 2、律师法与诉讼法关系:律师法与诉讼法都有规范、调整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内容,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3、律师法与实体法关系:实休法支持了律师法内容,是律师法得以运行的基础,同时律师法使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好地遵守实体法以及维护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4、律师法与司法组织法的关系:律师法是司法组织法的一部分,只是调整对象不同,但有共同原则。 5、律师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法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是法律职业首先的一部分,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律师法为前提和基础的。 6、律师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1)律师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2)律师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3)律师法律制度是现代文明与法治的催化剂。 7、自诉案件中律师代理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不同:(1)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具有特殊、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 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对神宣誓 2、水审 3、火审 4、决斗 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 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 情况 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 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

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 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 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 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 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 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 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 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 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 性 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

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 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 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 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 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 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 —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 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 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 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 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 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 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 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 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 法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从上述职业的scribes起,公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基本功能,他们以速记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记录下来,并且整理成备忘录。然后,根据这些备忘录起草正式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由证人作证,最后由公证人tablellio予以公证。当满足了所有必需的形式要求后,该行为便完成了,并且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公元3世纪,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晚期,有负责类似于现在公证事务的官员,他代表国家对民间签订的合同给予证明。罗马人在高尔(Gaul)时代引入了“高尔公证条例”草案,主要用于土地的评估以便确定政府的税收金额。 公元4世纪后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由于野蛮人的入侵而逐渐灭亡,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tablellio并没有完全消失,但这种主流的代表国家的公证体系逐渐被宗教公证所代替。到了公元9世纪,在当时的统治者查乐满(Charlemagne)的命令下,又恢复了代表国家的公证制度。 罗马帝国发展到君士坦丁时代,国王宣布把基督教确定为国教。因此,宗教公证开始盛行起来。自此,公证制度正式确立了。当时的教皇、大主教、主教等教会的最高统治者都配有自己的书记人,即公证人,专门负责教会的一般书写工作,包括交谈、会谈记录和拟订各种文件等任务。这一时期宗教公证人还在世俗社会中与代书人竞争,教会公证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公元5世纪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西欧逐步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这时,已经巩固的宗教公证制度又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公元12世纪,欧洲大陆和其他受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国家的公证人特点和职能开始形成,他们主张他们制作的文书应比以前有更高的权威性。虽然罗马公证人tablellio制作的文书比其他人起草的文书具有更高的信用,但它们不具有真正公文书所享有的全部信用和确定性。在德意志法、舍拉法地区,由公证人制作文书的当事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就公证起草的文书中

律师与公证制度选择题第二部分

窗体顶端 【题型:单选】【分数:2分】 [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 得分:0分 答: C A 被逮捕时 B 被第一次讯问后 C 移送审查起诉时 D 一审开庭时 【题型:单选】【分数:2分】 [2] 按96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身份是 得分:2分 答: A A 法律帮助者 B 法律援助者 C 辩护人 D 诉讼代理人 【题型:单选】【分数:2分】 [3]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要求是 得分:2分 答: A A 10万 B 5万 C 30万 D 15万 【题型:单选】【分数:2分】 [4] 按照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属于 得分:2分 答: C A 法律帮助者 B 诉讼代理人

C 辩护人 D 当事人 【题型:多选】【分数:2分】 [5]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得分:2分 答:ACD A 对三种不起诉决定均可申诉 B 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C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申诉 D 起诉要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所对应级别的法院作出 E 只能申诉 【题型:单选】【分数:2分】 [6] 律师向法官行贿,情节严重,应予何种处罚 得分:2分 答: D A 警告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暂停执业 D 吊销执照 【题型:单选】【分数:2分】 [7] 因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得分:2分 答: B A 工会 B 用人单位 C 劳动者 D 党委 【题型:单选】【分数:2分】 [8] 提请传唤的证人到庭后,谁先对证人发问 得分:0分 答: B A 提请传唤的一方 B 提请传唤的一方的对方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XX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2)掌握人类证据制度的沿革 (3)了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Ⅱ、教学内容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Ⅲ、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法?它的渊源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2、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Ⅳ、课外阅读资料 1、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一、三章,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一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目的 1、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是指在诉讼或其他程序上,用于规范、引导(调整)裁判者及程序参与人确定特定的待证事实(的活动)以及在实体法上以假定某一事实存在为条件进而作出相关推论(的活动)的法律规范或证明规则(及其原则)。简言之,是指在诉讼或者其他程序上,规范和引导证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广义上的证据法,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来识别证据法的分属

问题,即程序法中存在证据法律规范,在实体法中也存在若干用以设定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或推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主要瑕疵者,推定在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瑕疵已存在”。我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狭义的证据法主要是指程序法当中,特别是诉讼法当中的证据法律规范,尤其是能够独立于诉讼法而具有其个性特征和价值属性的单一的证据法规范,例如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制定的单独的证据法典(《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及我国一些学者的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等。 2、证据法的目的。 证据法主要是为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诉讼有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根据现代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进行。因此,具体而言,证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 (1)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 (2)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争议点模糊和诉讼拖延。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特别是不受警察权力的侵犯(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4)保护某些比个案查明更加重要的社会利益(如亲属证人的免证特权、特定职业者不得被强迫作证等)。 (二)证据法的立法与体系 1、立法模式的选择。 英美法系基于其历来注重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所使然,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在百余年来相继颁布实施了证据法典,开创了判例法与成文法并存的先河。 大陆法系各国的证据法与诉讼法自近代以来的立法模式,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制定实体法典时因顾及到当时适用法律的便捷以及实体法先于程序法而颁行的历史背景,将一些涉及证据法的内容在实体法典中作出专项规定。这一现象在民事法律上呈现得尤为明显。 对于中国如何制定证据法,一部分学者主张继承大陆法系传统,在三大诉讼法框架内来考察证据法的内容设置。另有学者主张采英美法系模式,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在独立法典论中又有民刑合一论和民刑分立论。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点 1.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意定监护合同和公权力监督两部分,意定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委托人因年老、精神或智力障碍及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时,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医疗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另外,公权力监督是指为防止受托人在对委托人人身、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权限损害受托人利益,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如此,通过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并通过 公权力监督确保能够援助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为公证程序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行性途径。 2.意定监护的特点 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制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不管是在监护人的选任过程中,还是在监护事项的委托过程中,都是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的。这个特点使意定监护的立法宗旨即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应对当今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同时其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意定监护的发展背景与立法现状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据官方统计,2014年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1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0.1%,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根据调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群中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为65%以上,并且每年正以1.3%的速度递增。据预测,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如何养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激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所面临的身理肌能的衰弱,财产的保障等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就对现行的机制进行修改,新型的权益保障方法涌现,意定监护便在此时应运而生。 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有不少老年人不同程度出现了意识和神志状态的异常,行为能力因此受到限制,无论从自身生活的需要还是从参与家庭或社会事务的需要而言,均有必要给予辅助。中国当今社会中,独居的老人比例也在逐渐增多,对于独居老人来说,传统的家族式生活方正慢慢被打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成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导致居住空间上相对分离、家庭成员内心距离面临疏远,传统观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原本紧密的联系正在发生变化。因此,传统环境下失智老年人与独居老年人监护机制亟待得到更全面的完善与发展。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Public Notary System Public notaries are persons accredited by the state to witness civil matters for legal purposes. In the past, public notaries were state offices representing the state in witnessing legal relations in civil matters. State notary offices, at the request of applicants, notarize legal acts and the truthfulness and legality of legal documents and facts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property and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Since October 1, xx,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implemented a plan to reform the notary system. Under the new scheme, public notary offices are no longer administrative bodies; rather, they are non-profit entities with a legal-person status that independently conduct notary business to meet market demand an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perations. In the future, the state will no longer approve the

!!!!律师与公证制度精细考点

司法部于1986年12月4日颁布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91年4月1日,司法部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我国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各公证处并没有上下等级之分,他们的地位一律平等。 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普通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 公证的普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阶段。 公证处有权利到现场实地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员的调查方式主要有询问证人,调取书证、无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我国的公证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的证据。 公证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无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处,及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不得办理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同时附有外文译文,公证员不得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律师作为中介组织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自主性,二是它的自律性。 1941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律师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律师法。 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6年起,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律师法》。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院保存。 在我国,当事人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不得委托外国的律师代理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负有举证的权利。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行政诉讼的特点,律师无论代理那一方,都无权请求法庭调解。

公证与律师制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 (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 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 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 (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 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 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 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 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 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 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 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 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100 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 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 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 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 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 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 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 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 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 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 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 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 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 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 公证员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为李 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 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 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 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 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 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 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 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 收回。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 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 由。 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 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 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 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 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 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 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 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 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 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 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 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 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 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吴某能否 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 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 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 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 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 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 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 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 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 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 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 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 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 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 无锡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 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 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 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 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 证?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 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 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 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 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 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 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2)丁某 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 证。 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 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 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 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 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 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 查,孙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 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 (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直 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 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 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问:如 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 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 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 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 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 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 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 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 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 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 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 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 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 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 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 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 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 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 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 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 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 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 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 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 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 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 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 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 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 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 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 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 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 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 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 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 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 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 承担违约金的目的。问:张某为避 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 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 构申请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 力:从提存之H起,视为债务人履 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 律后果。 13.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 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 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 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 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以 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 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 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律师事 务所,要求该所律师钱某担任代理 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问:(1) 钱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钱律 师如接受委托,应审查哪些内容?(3) 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工作? 答:(1)可以。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属 于律师业务范围。应由律师事务所 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合同,但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对 律师的指明要求。(2)应审查委托人 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 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 时效等。(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 清单;②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 是否需要申请财产、证据保全;④ 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而 被公安机关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 同学李某出面,委托××律师事务 所的赵律师为池某担任辩护人。赵 律师在会见池某时,询问其是否参 加了涉嫌的抢劫行动,池某不承认 自己有犯罪行为。赵律师又询问了 池某在被逮捕后人身权利是否受到 侵犯。同时,池某也向赵律师咨询 了侦查人员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 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侦查人员讯 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 权拒绝回答等问题。临走时,赵律 师对池某说:“你放心,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的陈 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对我 说的都是实话,我一定能为你成功 辩护。”而且赵律师还告诉池某, 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检察院工作,在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一下。 问题:(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学 代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 助?(2)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向其询 问的内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 权向赵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咨询 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是否可 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 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向池某宣 传自己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的做 法? 答:(1)可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 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 解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 案件,并允许其作无罪辩解,同时 可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3)有权;合法。律师可向犯罪嫌疑 人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对侦 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 法律咨询。(4)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 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陈述,来维 护其合法权益。(5)其行为违反了律 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 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 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 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15.现年32岁的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 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 疑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便指 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李 某的辩护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师 张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 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 定辩护人?(2)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 的辩护律师张某在起诉阶段应做的 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 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种情形之 下,才能为李某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 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 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 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2)应做的工 作有: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 书,技术性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④提 出辩护意见;⑤如果人民检察院对 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 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申诉。(3)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 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三种:①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 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 卷过程中发现李某确因经济困难或 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 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 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6.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 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 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 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 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 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 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 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 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 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 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 师,应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 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 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 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 《律师法》第34条和司法部有关规 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 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 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A公司 败诉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 公司自身承担。 17.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 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 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 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 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 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 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 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 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试分 析该案件。 答:(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 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 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 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 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 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 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 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 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2)我国的 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 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院 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 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 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 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 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 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 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 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 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 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 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 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 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 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 的权利。 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 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 时,当他看到对方担保方的资产评 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 时,认为该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 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 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 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 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 明纸样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 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 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 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该律师为掩 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 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拒绝。该 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 送去名贵烟酒价值2000余元,同样 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 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 离律师队伍。问:(1)该律师的做法 违反了《律师法》中的哪些规定?(2)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该律师应 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 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 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 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 《律师法》。②《律师法》要求律师 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 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 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 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 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 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 销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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