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卷宗

编号:001 (全区统一编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

案件卷宗

征费决定机关:ⅹⅹⅹ计划生育局征字[ 2007] 1001 号(乡镇编号)当事人:ⅹⅹⅹⅹⅹⅹ执法人员:ⅹⅹⅹⅹⅹⅹ案由: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第四十五条各项内容填写)

征费内容:征收社会抚养费ⅹⅹ元

复议结果:

诉讼结果:

立案时间:2007年6月15日结案时间:2009年7月27日

归档时间:2009年7月28日保存年限:永久

立卷人:ⅹⅹⅹ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

卷宗目录

案件来源登记表

第 1 页共 1 页

案件立案审批表

第 2 页共 1 页

询问当事人笔录

询问时间:ⅹ年ⅹ月ⅹ日ⅹ时ⅹ分至ⅹ时ⅹ分询问地点:ⅹⅹⅹ

被询问人:ⅹⅹ性别:ⅹ出生年月:ⅹⅹⅹ

工作单位:ⅹⅹⅹ电话:ⅹⅹⅹ

户籍地:ⅹⅹⅹ现住址:ⅹⅹⅹ

询问人:ⅹⅹⅹ工作单位:ⅹⅹⅹ

记录人:ⅹⅹⅹ工作单位:ⅹⅹⅹ

询问内容:我们是ⅹⅹ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ⅹⅹ、ⅹⅹ,我们的执法证件号分别是ⅹⅹ、ⅹⅹ,现对你的生育情况做以下询问,请如实回答。

?请你把你们夫妻的姓名、民族、单位、结婚时间、生育情况说一下

:我叫ⅹⅹ,ⅹ族,是ⅹⅹⅹ医院的护士,我丈夫叫ⅹⅹ,ⅹ族,是ⅹⅹⅹ的下岗工人。我们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结婚,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生育第一胎女孩,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在ⅹⅹ医院又生育第二胎男孩。

?你们夫妻生育的第二胎有合法的生育手续吗?

:没有

?以上说的是实话吗?

:是实话。

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记录人签字: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第 3页共 1 页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时间: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ⅹⅹ时ⅹⅹ分至ⅹⅹ时ⅹⅹ分询问地点:ⅹⅹⅹⅹ

被询问人:ⅹⅹ性别:ⅹ出生年月:ⅹⅹⅹ

工作单位:ⅹⅹⅹⅹ电话:ⅹⅹⅹⅹ

户籍地:ⅹⅹⅹⅹ现住址:ⅹⅹⅹ

询问人:ⅹⅹ工作单位:ⅹⅹⅹ

记录人:ⅹⅹ工作单位:ⅹⅹⅹ

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同村村民

询问内容:我们是ⅹⅹ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ⅹⅹ、ⅹⅹ,我们的执法证件号分别是ⅹⅹ、ⅹⅹ,现对ⅹⅹ、ⅹⅹ的生育情况做以下询问,请如实回答。

?你认识ⅹⅹ、ⅹⅹ吗?

:认识,他们是夫妻,现居住在我们村。

?ⅹⅹ、ⅹⅹ的婚育情况你知道吗?

:知道,ⅹⅹ、ⅹⅹ婚后共生育一女一男两个孩子,长女约有10岁,男孩是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的,没有生育指标。他们夫妻是非农业户口。

?你以上说的情况属实吗?

:完全属实。

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询问人签字: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记录人签字: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第 4 页共 1 页

证实材料

我村村民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族。妻子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族。他们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结婚,现有两个孩子,第一胎女孩,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第二胎男孩,2005年4月23日出生。第二胎男孩属于违法生育。因为ⅹⅹ系ⅹⅹⅹ单位的正式职工,非农业户口。

特此证明。

ⅹⅹⅹ

(加盖单位公章)

第 5 页共 1 页

案卷材料粘贴纸

粘贴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违法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县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等材料或复印件。

第 6 页共 1 页

ⅹⅹ计生征先告字[2007] 第1001号ⅹⅹ、ⅹⅹ:

你(们)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因第二胎生育行为,违反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ⅹⅹ小写人民币)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69710.00元至139420.00元的行政征收。

如你(们)对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异议,请于2007年*6月 20日前(时限3个法定工作日)到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ⅹⅹ

电话:ⅹⅹ

地址:ⅹⅹⅹ

被告知人:ⅹⅹ

(公章)

2007 年6月17日

注: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第 7 页共 1 页

ⅹⅹ计生征先告字[2009] 第001号ⅹⅹ、ⅹⅹ:

你(们)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因第二胎生育行为,违反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ⅹⅹ小写人民币)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69710.00元至139420.00元的行政征收。

如你(们)对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异议,请于2007年*6月 20日前(时限3个法定工作日)到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ⅹⅹ

电话:ⅹⅹ

地址:ⅹⅹⅹ

被告知人:ⅹⅹ

(公章)

2007 年6月17日

注:交当事人。

关于ⅹⅹ、ⅹⅹ违法生育情况的综合报告

审议小组:

根据群众举报并经领导批准,我们对ⅹⅹ、ⅹⅹ夫妻的违法生育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出生、ⅹ族,系ⅹⅹ人。

ⅹⅹ、女、ⅹⅹ年ⅹⅹ月出生、ⅹ族,系ⅹⅹ人。夫妻二人均为非农业户口。

ⅹⅹ、ⅹⅹ于ⅹⅹ年ⅹⅹ月依法登记结婚,ⅹⅹ年ⅹⅹ月生育第一个女孩,为合法生育。2005年04月23日违法生育一个男孩。2007年6月15日发现,经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核实,ⅹⅹ、ⅹⅹ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况属实。现已将《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等有关证据资料载入卷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对该夫妻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上一年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为葫芦岛市2006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42.00元的5倍至10倍即69710元至139420元。具体征收数额由审议小组审议决定。

ⅹⅹ、ⅹⅹ(承办人)

2007年6月20日

第 8 页共 1 页

(县级)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时间: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ⅹⅹ时ⅹⅹ分至ⅹⅹ时ⅹⅹ分地点:ⅹⅹⅹ

案由:ⅹⅹⅹ、ⅹⅹ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

主持人:ⅹⅹ职务:ⅹⅹ记录人:ⅹⅹ职务:ⅹⅹ

参加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列席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宣读关于ⅹⅹ、ⅹⅹ违法生育情况的综合报告介绍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参加讨论人员对案件决定的意见和理由:

ⅹⅹⅹ:结合其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我建议按5倍征收69710.00元。ⅹⅹⅹ:同意按5倍征收。

ⅹⅹⅹ:同意按5倍征收。

ⅹⅹⅹ:同意按5倍征收。

ⅹⅹⅹ:同意按5倍征收。

(每个人签字)

结论性意见:同意按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69710.00元。

行政负责人:县计生局长 2007 年 6 月21日

第 9 页共 1 页

案件处理审批表

第10页共 1页

ⅹⅹ计生征字[2007] 1001 号

当事人:ⅹⅹ性别:ⅹⅹ出生年月:ⅹⅹ民族:ⅹⅹ

工作单位:ⅹⅹⅹⅹ职务:ⅹⅹ

户籍地:ⅹⅹⅹⅹ现住址:ⅹⅹⅹⅹ

当事人:ⅹⅹ性别:ⅹⅹ出生年月:ⅹⅹ民族:ⅹⅹ

工作单位:ⅹⅹⅹⅹ职业:ⅹⅹ

户籍地:ⅹⅹⅹⅹ现住址:ⅹⅹⅹⅹ

违法事实:当事人ⅹⅹ、ⅹⅹ夫妻于2005年4月23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男孩。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百壹拾元(大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纳至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ⅹⅹ人民政府或葫芦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ⅹⅹ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ⅹⅹ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7 年 6 月 21 日

第一联附送达回证存档

第 11页共 1 页

ⅹⅹ计生征字[2007] 1001 号

当事人:ⅹⅹ性别:ⅹⅹ出生年月:ⅹⅹ民族:ⅹⅹ

工作单位:ⅹⅹⅹⅹ职务:ⅹⅹ

户籍地:ⅹⅹⅹⅹ现住址:ⅹⅹⅹⅹ

当事人:ⅹⅹ性别:ⅹⅹ出生年月:ⅹⅹ民族:ⅹⅹ

工作单位:ⅹⅹⅹⅹ职业:ⅹⅹ

户籍地:ⅹⅹⅹⅹ现住址:ⅹⅹⅹⅹ

违法事实:当事人ⅹⅹ、ⅹⅹ夫妻于2005年4月23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男孩。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百壹拾元(大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纳至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ⅹⅹ人民政府或葫芦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ⅹⅹ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ⅹⅹ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7年 6月 21 日第二联送当事人

送达回证

ⅹⅹ计生征回证字[2007]第(1001)号

第 12页共 1 页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

第13页共 1 页

申请人: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ⅹⅹ

法定代表人:ⅹⅹ电话:ⅹⅹ

被申请人:ⅹⅹ身份证号码:ⅹⅹ

性别:ⅹⅹ电话:ⅹⅹ

请求事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百壹拾元(69710.00元)。

事实与依据:ⅹⅹ、ⅹⅹ于2005年4月23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男孩,违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对ⅹⅹ、ⅹⅹ夫妻违法生育一案,于2007年6月21日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百壹拾元(69710.00元)。

此致

ⅹⅹ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公章)

2009年7月5日

第一联:存根联

第 14页共 1页

申请人:ⅹ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ⅹⅹ

法定代表人:ⅹⅹ电话:ⅹⅹ

被申请人:ⅹⅹ身份证号码:ⅹⅹ

性别:ⅹⅹ电话:ⅹⅹ

请求事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百壹拾元(69710.00元)。

事实与依据:ⅹⅹ、ⅹⅹ于2005年4月23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男孩,违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对ⅹⅹ、ⅹⅹ夫妻违法生育一案,于2007年6月21日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百壹拾元(69710.00元)。

此致

ⅹⅹ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公章)

2009年7月5日

第二联:申请联

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 15页共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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