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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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降低运行费用,确保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保障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由交通管理机关发证的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消防车、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吊车、铲车、牵引车组等,简称"车辆"。前三种车辆简称"小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车辆管理纳入全公司设备统一管理,生产处是公司车辆管理的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纳入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和各单位车辆的实物形态由本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车辆的价值形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户籍、公路规费及保险费用缴纳由分公司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由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维保等工作由本单位指定部门负责。

第三章车辆选型及户籍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选型立项计划批准后,应由技术主管部门牵头,车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论证车辆的技术经济性。在满足使用条件、符合车辆配臵标准的情况下,选择技术性能良好、安全指标有保证、售后服务方便及时、经济适用的成熟品牌产品。小车和其他非生产用车辆的购臵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生产用车辆购臵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按照设备管理的要求,建立车辆档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非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户籍。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基本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才能出车。车辆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在车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时,不准调派和驾驶车辆。

第八条严格审验车辆的安全性能,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标准的要求。到报废期的车辆应当向技术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若需延期使用,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照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交管部门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车辆调拨、变更、闲臵、报废等应按照《登记

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调拨的车辆或经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办理过户、转出、转入等登记手续;

2.若单位名称、车辆的发动机、车架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对长期闲臵、车况较差而未达报废条件,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辆,应办理停驶、复驶登记手续;

4.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并经公司批准报废、灭失的车辆,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底对本单位车辆户籍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处理情况报公司生产处备案。

第四章车辆税费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全额缴纳公路规费。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及时向征稽机构提出减征、免征申请,未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规费;需报停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二条在车辆办理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或者变

更登记手续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本单位所属车辆年审手续,获取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各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的状况、使用单位及地点、规费的缴纳情况等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车辆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机动车辆的保险管理按企管法规处制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做好车辆基础管理工作,分级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和技术资料档案。所有新购、调入车辆应及时登记、建卡、入帐,调出、报废、灭失车辆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车辆的帐、卡、物应一致、清晰。

第十八条为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减少车辆配备,非生产用车辆(主要为小车)原则上执行"按需使用"制

度,严禁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生产用车辆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优化调度、科学使用、精心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生产效率,严禁盲目采购、野蛮使用、只用不管。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车辆各自的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保养。加大检查、执行力度,确保车辆状况良好、正常行驶,严禁车辆带病、超载、超负荷行驶。

第二十条车辆的安全保护装臵应齐全、可靠、灵敏,对刹车等重要安全保护装臵应定期进行检验、调校,确保安全、可靠。按照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需加装的安全监控装臵应及时加装(如防雾尾灯、行车记录仪等);若发现与本单位同机型的车辆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应立即对本单位同机型车辆进行检查、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凡是节假日除生产生活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准驾证,封存车辆)。

第七章车辆的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所有车辆应严格执行"定人定车"制度,多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积极推行"单机核算",制定不同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定期对车辆的行驶时间(或里程、工程量)和维修消耗(如油料、配件、工具等)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员资格的确认:经过正式培训,考试合格,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司机动车准驾证》的人员方能驾驶本单位机动车。无“双证”的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按无证驾驶论处。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大型工程车辆、大客车、特种车辆及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均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各站队每周组织一次司机班安全活动,总结布臵交通安全工作,学习法律法规、事故案例,传达文件,培训车辆的保养知识等,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车辆的基础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的内容

1.建立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台帐。

2.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

3.安全行车里程统计台帐。

4.车辆耗油统计台帐。

5.车辆维修费用统计台帐。

6.车辆保养(行驶)记录及车辆档案。

第九章车辆的检查、维护保养、修理和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检查:严格车辆的“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厂后的车辆检查、保养,做到小故障不过夜,故障不排除次日不出车。经常检查有无三漏(漏油、漏气、漏电)及连接松动、零部件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1. 要及时保养和维修车辆,严格执行三级保养制度。所有车辆应定点维修。维修单位资质应在二级或以上。所有车辆大修厂家(4S店除外),应参照公司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在相应的分公司办理市场准入相关手续。生产处不定期组织抽查。

2.所有车辆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保养,按要求定期更换机油和三滤等。保证油水对号率100%。二级以下保养由司机与车队负责。超期未保、失修或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车辆禁止使用。

3.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总成大修或更换,车辆使用部门应向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技术经济性评价,确定是否修理。修理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应上报生产处,经批准后由具备资质的修理厂家实施。并签订修理合同,经审批后执行。修理完成后,技术人员应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4.各单位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技术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车辆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考核结果纳入年终业绩考核成绩。

5.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车辆修理厂家,第一次警告,追究经济责任;第二次发生,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取消其准入资质。

6.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与换件应由司机提出申请,列出修理项目,经队(班)长鉴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开出修车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修理。凡违反规定私自修理者,费用自理。

7.所有修理项目,必须确保修理换件到位。

8.车辆执行任务途中如急需修理时,应及时与车队联系,批准后方可修理。

9.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告车队和相关部门,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经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进行修理。违反规定,肇事逃逸,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单位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油耗管理:

1.实行驻地车辆定点加油的管理办法。所有车辆均应办理证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结合车辆的实际情况,通过实际标定的方式确定该车辆的百公里耗油定额。

2.汽车耗油定额的标定由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司机和车辆单位车管人员参加。

3.各单位车队每月25日将《车辆月耗油考核统计表》报至本单位主管部门,报表要详细、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4.根据车辆耗油考核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地区、季节、车型的百公里单耗定额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根据考核情况,节奖超罚。

第十章车辆报废管理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公司资产报废管理规定,不以车辆是否提完折旧为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年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使用10年;

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6.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到车管所申请报废。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和变价处理。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车籍和税费相关手续。报废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报废车辆应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车辆。

第三十三条达到报废条件需延期使用的车辆,需到"车管所"办理相关延期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对未达到报废条件且长期闲臵的车辆,应当按公司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调剂,调剂不成的,方可按公司固定资产处臵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进行变卖处理,但必须办理过

户手续,对不能办理过户的车辆不能作变卖处理。

第十一章车辆租赁管理

第三十四条不满足小车购臵基本条件的单位不得长时间租赁用车,更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臵小车。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标准配车,暂时未能按标准配备的,可以按配备标准租赁安全性能好的车辆。确需租赁小车,租赁小车的档次不得超过公司的管理办法中对相应小车档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车辆的租入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合同管理和费用管理等执行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租用车辆和驾驶员时,必须同时签订包车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按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关联交易的车辆,按合同约定内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将车辆管理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经检查考核车辆管理成绩突出(安全行车无事故、车辆维护保养好、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文明服务好等内容)者,生产处将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中予以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手续、缴纳公路规费、参加法定保险而受到公安部

门或交管部门处罚,由车辆产权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生产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司生产处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办法

银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的日常管理,以节约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车辆:公司所有由专职司机驾驶的车辆(后简称:公务车);公司所有由高管人员驾驶的车辆(后简称:高管公车);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所有权归高管所有的私人车辆(后简称:高管私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及调度,公司办公室及公司办公室下属部门(制剂药厂办公室、原料药厂办公室)为所属车辆的直管部门,负责车辆派遣、维修保养和司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公务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及维护;高管公车由高管本人负责驾驶和维护,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公司其他车辆,且必须将该车辆备用钥匙存放在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在公司其他公车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时,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可调用该车辆;高管私车由高管本人负责驾驶和维护,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公司车辆,在公司车辆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时,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可调用该私车。

公司办公室设车辆主管一名,负责监督所有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缴纳车辆保险、进行司机安全教育以及车辆卫生检查。 第五条开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各项工作纪律,服从调度,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车辆私自交由他人使用。 第六条专职司机在未出车时及下班后,应将公务车停放在公司车库停车位,不得乱停或擅自使用。上班时间内专职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协助处理行政事务,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专职司机每周进行一次车辆卫生打扫,车辆主管不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卫生状况,一旦发现车辆脏乱现象,应责令车辆责任人立即清理。 第八条车辆主管每季度可采取不特定方式组织司机学习交规,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务车为公务使用,用车单位及用车人申请用车前,需在OA上填写《用车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后,报车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进一步做好行政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中建城设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2、中建城设公司公务车辆分为综合部直管车辆、公司领导专用车辆和单位定向车辆 三、职责和权限 1、直管车辆由综合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定向车辆正常情况下由所在单位管理、调度;专用车辆正常情况下由使用人直接调度,综合部管理;公司特殊需要或定向单位(使用人)没有外出任务时,由综合部实行统一调度。 3、公司公务车辆的证照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报修等事项统一由综合部负责管理,按车建立《车辆证件登记表》。 4、综合部有权对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派车规定 1、派车范围:原则上为中建城设公司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由综合部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其它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车辆,但可以搭乘顺向车辆。 2、派车原则:综合部派车时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领导后部门和能够合并用车尽可能合并用车的原则;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原则上非公司领导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长途不派车;三人以上、任务紧迫或携带物品较多时可酌情派车;一般客人来公司,原则上不安排长途接送;各单位(部门)长途用车符合规定的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用车手续。 3、公司主要领导的用车相对固定,可直接与专车驾驶员联系,由专车驾驶员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后出车。 4、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用车应事先填写《用车审批单》(见附件1),由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协调后统一派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用车审批单》者,应先电话联系车辆管理人员,有出车条件的可先行出车,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5、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及确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应提前半天将填写完整、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车审批单》报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协调派车,因特殊情况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未能签字的,应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联系车辆管理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 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 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 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 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

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 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 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 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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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深圳市卡思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文件 KASCA行政〔2019〕第001号 关于发布《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在合理使用和高效调度的原则下,保障外出人员的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现将制度文件发给你们,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深圳市卡思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主题词:制度差旅报销 拟稿:赖焜豪核稿:张文海签发:张文海 主送:各部门、各园区 抄送:刘文平

卡思佳人事行政中心 2019年11月15日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说公司车辆是指由人力行政中心统一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3条人力行政中心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使用人管理。 第4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由持有效驾照人员驾驶。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第5条车辆行驶证、钥匙、加油卡、粤通卡交由人力行政中心保管;保险单由人力行政中心统一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第6条每次用车提前在OA提交用车申请,详细填写出车时间、地点、目的等,对发生的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用等进行登记,。第7条车辆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人力行政中心保管,若出夜车钥匙隔天交

小区车辆管理方案

小区车辆管理方案 为保证本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有序、出入安全,保障广大业主人身和消防安全,对小区业主自有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出入的车辆进行管理规定如下: 1、所有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持车辆通行证出入。 2、驶入小区内的车辆限速行驶、按车位停放、确保安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小区业主内部车辆管理: 各有车业主按照物业公司规定时间,到倾城小区物业管理处二楼客服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领取通行证。交纳车位占用费,划定车位、编号、车牌号。 ⑵、由于小区消防通道不能占用及楼前人员通行的需要,所划车位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车辆停放。物业处通知公示时间,先来先办车位划完为止,对有争议的车位双方协商解决。 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 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停放。有车位的车辆进入小区后停放在车位上,不得乱停乱放,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 车主应保管好通行证,如有丢失或损坏,车主要立即报

告保安队长,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负责。对无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小区,不是本小区的业主一律不办理通行证。 4、外来车辆出入管理: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外来车辆必须接受保安人员指挥,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当日18: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不允许在小区内停放。 5、小区内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 6、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放行,但必须及时离开。 7、停放小区的车辆必须参加保险。停放好车辆后,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8、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9、保安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

某集团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严格车辆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均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提出用车口头申请,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出示《派车单》,并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出车。 4、公司小轿车驾驶员和车辆及车辆的维护、修理工作(包括货车的修理)统一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其车辆的调配和使用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5、小轿车原则上只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外来重要客户或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重大、紧急业务时使用。车辆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首先满足紧急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它事务的原则安排。对城区内路程较近、并非紧急、重大公务的,一律不予派车。 6、总经办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7、车辆加油、修理、配件采购、洗车等,均实行统一招标定点,总经办牵头,企业规划发展部、财务审计部参加联合对其综合实力、技术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考察,实行招标定点,并不定期对其进行考察、考核,择时更换定点。 第二条用车审批制度。 1、车辆(包括货车)调配及使用统一实行派车单制度。各分公司及部门用车由分公司及部门负责人先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

间,总经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事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派车。即每次出车前由总经理办公室出具《派车单》和定额油票,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派车单》安排出车、报销差旅费。 2、特殊紧急情况下用车,总经理办公室可先行安排出车,返回公司后即按派车程序补办出车手续。外单位、各分公司及其他情况用车,须经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后方可安排。 3、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和车辆出车。公司内外各部门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特殊情况下用车,必须按以上派车程序办理出车手续。如驾驶员未接到派车单不准出车,否则,每次罚驾驶员50元,且后果自负。 1 4、调派车辆前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每次出车和返回公司后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行使记录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公司办公区门卫室门卫和总经办负责登记;出车时凭派车单进行登记,其内容应与派车单上的各项内容相一致。 6、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填写《车辆行使记录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总经办,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用车规定。 1、非公务和外单位用车以及各分公司和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用车(包括货车),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一切费用自理,并依据行车路线收取费用,在集团财务部交费后,总经理办公室凭收款收据办理派车手续。 1.1出车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罚款、装卸费,驾驶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住宿费、违章罚款等均由使用单位和用车人承担。 1.2箱式货车拉运两家以上单位货物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捎运货物的,因车辆行使路线、地点的不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过路费、过桥费、罚款、停车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车辆使用管理 一、职责 1、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2、配送车辆由营销部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综合办公外出需填制《车辆出车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登记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3、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4、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

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5、驾驶人员下班车辆自行保管。务必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三、物流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1、由公司营销部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西宁市路况、路名。 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6、送货车辆驾驶人员应填制《车辆派遣登记表》,与库房、工地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否则出现货物不符情况将根据《车辆派遣登记表》交接签字确认责任人并付全责。 7、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车辆用油管理 一、职责 1、公司管理中心负责对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2、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生产企业或接受境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集体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指导车辆使用部门管理。《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集团办公室一份、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子公司服务车辆指定使用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子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集团办公室备案。子公司的行政部门为所属子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定期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机关年审,期保养维修、.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第六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所产生的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及保管的子公司负责。 第四章车辆调度 第八条由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所有车辆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集团总部车辆时,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专车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及使用时段进行审核,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主管分管领导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 第五章日常停放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 第三条 集团综合部为集团及下属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需要因公用车的,必须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送交集团综合部安排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综合部存档。 第六条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综合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分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综合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驾驶员绩效考核分。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综合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车辆的乱停乱放,造成堵塞,影响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车辆管理 1、所有小区进入车辆,一律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基本小区车辆管理办理; 2、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车库、大门口、消防通道、单元门口、人行便道、绿化地带等地方停放; 3、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经济处罚; 4、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开远光灯,小区限制速度5公里/小时;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小区车辆管理规则和要求 物业服务对小区所有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卡;卡、车要编号,车主要把停车卡放在挡风玻璃内侧显目位置。 车辆出入管理 1、本小区的车辆出入一律出示停车卡,车主在更换车辆原卡有效,但必须从新登记并核对正确; 2、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核实后,由物业人员指定车辆停放地点,装卸后立即离开; 3、公、检、法、消防、急救、城管、供电、通讯等特种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或办理业务时,出入相关证件,方可驶入; 4、参加婚庆的车队进入小区必须先向物业告知,由物业服务统一安排进入小区和停放地点,除特殊情况外,葬礼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

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集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XXXXXX要求及XXXXXX,为规范集团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专车)岗位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车标准: (一)总经理:配车标准为2.5排量以下(含)、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不超过38万元(含); (二)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配车标准为2.0排量以下(含)、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不超过28万元。 (三)其他各级岗位配车按《集团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四)集团领导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车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配备的车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四条配备公务用车原则 (一)配备公务用车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二)配备公务用车的集团领导离退休后,不再按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调离本企业后收回所配备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仍能正常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四)现任岗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岗位配备公用车或者现任岗位更新公务用车,应按本规定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为其购置(租赁)。 第五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二)集团领导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结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 (三)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四)集团领导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公司车辆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执行,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交通补贴;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得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六条集团领导不得采取向下级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车辆使用管理 一、职责 1、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2、配送车辆由营销部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综合办公外出需填制《车辆出车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登记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3、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4、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5、驾驶人员下班车辆自行保管。务必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三、物流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1、由公司营销部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西宁市路况、路名。 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6、送货车辆驾驶人员应填制《车辆派遣登记表》,与库房、工地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否则出现货物不符情况将根据《车辆派遣登记表》交接签字确认责任人并付全责。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生产企业或接受境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XX社区车辆管理规定

某某社区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XX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社区内车辆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停车位出租 (一)社区内划分第一、第二两个汽车停车区。第一停车区在广场南侧,供公司办公车辆、在职员工工作车辆、来访客户车辆停放,但仅供停放轿车、面包车;第二停车区在9号楼与10号楼间,供社区内住户的私人车辆、鲁安宾馆旅客的车辆停放,可以停放轿车、面包车和中小货车。 (二)第一停车区设20个停车位,第二停车区设25个停车位。所有车辆必须按车位线整齐停放。 (三)对停车位实行出租,租金标准每年一定,第一年每个停车位年租金480元,按年一次缴纳。在出租的停车位空闲时,保安员有权安排临时停放车辆,承租者不得有异议。 第三条驶入社区的外来车辆,应按保安员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应缴纳停车费。白天停车,每车每次缴纳停车费2元;过夜停车,每车每次缴纳停车费5元。经公司办公室证明是来访客户车辆的,免收停车费。 第四条在社区内停放汽车须办理停车证。承租停车位的车辆办理《随行停车证》,外来车辆办理《临时停车证》。外来车辆进门时,驾驶员用有效证件(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等)向保安员换取《临时停车证》;车辆出门时,再用《临时停车证》换回驾驶员证件。 第五条对进出社区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实行出入证管理。社区内住户的摩托车、电动车须办理《机动车出入证》,《机动车出入证》分正、副两本,正本交驾驶员持有,副本留保卫科。《随行停车证》、《临时停车证》可作《机动车出入证》使用。 第六条社区住户的摩托车、电动车出门时,驾驶员须用《机动车出入证》正本向保安员换取证件副本;摩托车、电动车进门时,驾驶员须用《机动车出入证》副本向保安员换回证件正本。

车辆管理办法

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为促进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药业)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确保车辆安全并良好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车辆与驾驶人公司车辆是指北方药业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驾驶人是指持有合法驾驶证、具有驾驶相关车辆资格的人员。 二、车辆管理部门北方药业综合办公室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及燃油采购等项目的管理。 、车辆管理1、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综合办公室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单》,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 部分派车须有总经理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综合办公室有权拒绝派车。 2、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路线或增加派车任务的,需电话报请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补签《派车单》,并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3、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4、车辆驾驶员按综合办公室安排出车时,需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行驶里程,并做好使用记录。 5、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并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

员负责。 6、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在办理结束时按时返 回公司。如遇交通堵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综合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7、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 8、原则上公司车辆只用于业务需要,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 擅自私用,总经理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公司员工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提出申请,在《派车单》上注明: *** 私用”,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油耗量向使用人收取所消耗的燃油费用。因私人事务借用公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辆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9、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相应驾照人员驾驶,否则 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车辆借用 人,及当事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10、公司车辆只用于公司的业务需求,任何人不得驾驶公司车辆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予以辞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期驾驶员承担。 四、驾驶员工作规范1、驾驶员在日常出车时,应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 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不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如办公车辆有相关违章,需当期驾驶员自行处理。 2、驾驶员出车应按照综合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执行,不得私自

车辆管理制度

上海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规范用车程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车辆运行费用,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车辆得管理,集团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三条集团车辆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档案”得方式,即每辆车建有一份档案。车辆档案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车辆基本档案及日常管理档案。 (一)车辆得基本档案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完税证明、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单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均保存完整)。除行驶证、养路费、保险卡原件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她车辆资料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二)车辆日常管理档案包括《车辆保管责任书》、《车辆月度行驶记录表》、《车辆月度例行检查情况表》、《车辆月度油耗统计表》、《车辆保养维修登记表》、《车辆交接备查登记表》、《车辆使用情况汇总表》等,用于记载车辆基本情况、维修保养、行驶里程以及油耗等信息。 第四条集团每辆车应指定专门得驾驶员担任车辆管理责任人并签订《车辆保管责任书》。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得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年检规定期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年检,避免出现逾期年检缴纳罚款得情况。集团行政部负责监督年检情况。 第六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保险到期前两个月申请办理保险,避免出现车辆保险逾期未办,车辆脱保得情形。集团行政部负责监督车辆续保情况。 第七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每月中旬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并填写《车辆月度例行检查情况表》,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与停放车辆。车辆在本市时,应停放于指定地点,车辆出外省、市时,应停放于有专人瞧守得停放场所,并保证锁闭车窗、车门,确保车辆与财产得安全。 第九条车辆油耗管理 (一)集团行政部每月进行车辆油耗统计,根据《车辆月度行驶记录表》制作《车辆月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规范用车流程和驾驶人员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公务车辆的管理、驾驶人员的行车管理和乘车人员的管理。 第3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车辆购置、报废、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 2.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总部所有公务车辆的年检、保管、保养、维修、调度、出车服务、车辆费用管理、事故处理及理赔工作。 3.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车辆费用。 4.驾驶人员:负责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安全行车。 第二章用车申请与车辆调度 第4条公司公务车辆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用,确保重点,安全服务”的 原则。公司保留车辆主要用于长途(指100公里以上的路程)派车和接待用车。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公司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以搭乘公 共交通工具为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管理办法》报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公务用车。 1.长途公务出行(单向100公里以上路程)及公务接待。长途派车原则上限于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总裁签名同意的出差单为依据。

2.因公集体出差,如工程管理中心的大检查、经营管理中心的现场查勘、财务管理中心的现场督查等。 3.公司举办活动需要接送大量人员的,组织活动的部门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4.公司员工急需外出办理公司重大紧急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5.有外部单位人员一起协助办理公司重要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6.其他特殊情况,需行政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第5条公务用车流程。各用车部门、人员处理可预见的业务时应提前至少一天通过OA流程向行政管理中心申请用车,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申请用车流程(OA):用车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6条出车任务。 1.驾驶员一律凭《用车申请单》(OA)出车。 2.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7条调度原则。 1.系统计划。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根据公务用车申请情况,做好车辆调度安排计划,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统一指挥。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审批属行政管理中心,原则上,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指挥驾驶员。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接受行政副总、总裁、董事长的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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