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顺刑初字第663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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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顺刑初字第66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顺刑初字第6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新龙(别名小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盗窃于201X年4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X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7

日被羁押,201X年7月8日被拘留,201X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

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X)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新龙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新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魏新龙于201X年7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牛

山镇维尼纶厂生活区2号楼前盗走事主陈某某(男,41岁,北京市人)停放在

此的蓝色金城铃木AX100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400元。

(二)被告人魏新龙伙同侯阳阳(男,15岁,顺义区人,已另案处理)于201X年7月6日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水泥厂家属院内,盗走事主宋某某(男,2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停放在此的蓝色金城铃木AX100型

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三)被告人魏新龙伙同侯阳阳、王振海(男,18岁,顺义区人,

已另案处理)于201X年7月7日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维尼纶厂第二生活区一车棚内,盗走事主郭某某(男,48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红色重

庆建设牌CY80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四)被告人魏新龙伙同侯阳阳、王振海于201X年7月7日1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茶坞铁路59号楼北侧,盗走事主陈某某(男,30岁,

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蓝色金城铃木AX100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摩

托车价值人民币650元。后被告人魏新龙被查获,赃车全部被扣押,涉案车辆

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新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新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

洪波、宋国利、郭文安、陈庆杰的陈述、证人侯阳阳、王振海的证言、公安行

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

清单、起获经过、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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