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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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治理想国》有感

我们对所罗门王和包青天的印象,对法治与人治的观点,对自由的误解,对民主的高估,对权威的爱憎,对中西方文化的评价,对儒法态度,很早就已经形成,我们面对知识的苍穹自知渺小,但是站在意识与观念的城堡前,我们却不当的显示出一夫当关的气势。

人类从来不缺乏想象的能力,纵然在那腥风血雨的战争年代,人类也能勾勒出和平盛世的繁华景象,想象使我们自感欣慰。

我很喜欢这本书的观点,我们生活在一个缺乏信仰的年代,信仰的迷乱,观念的彷徨,让我又一次想起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何为?有大师说:法治是唯一的信仰,我只有一个中国梦,就是法治天下。

观念的破立

“历史的沃土滋润法治之苗”,西方法代表人类文明的现代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西方法治有西方法的根基,这些根基似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找不到,以至百年来中国法治的思想无法实现,“中国也需要启蒙运动式的思想运动”,传统儒家文化中找不到这种根基,在道家清净无为的思想中也找寻不到法治的踪迹,在“发展就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中,经济和政治并驾齐驱,那么学术的地位如何呢?

1999年,中国百年来的法治理想正式载入宪法,开启了法治时

代的大门,法治与人伦孰先行?百善孝为先,在守法与尽孝两难的时候,应当尽孝而非守法,儒家的人伦日用的的确确影响到了国人的法律意识。“法治不存是五四少数官僚的噩梦,但在文革时却成了千千万万人的不幸。国人传统的人际关系讲求照顾和回报,以付出和服从作为建立正当期待的基础,并不注意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所要求的义务。在传统中国社会里,人们敌视法律,国人不相信法是伸张正义的管道,不接受‘不完善的法亦法’,骨子里甚至认为‘凡法皆恶’法律基本不可能为善,即使可能为善,所花的代价也太高。”

法治作为西方文明的一部分,随着中国后起直追西方的现代化,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可,然而法治却似乎找不着根基而成为空中楼阁。

构建理想国

法治何为?其一,法律必须至高无上;其二,法律必须为良法。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而不是以法律压迫人民的权威之治。恶法非法,“不可行之令非法也,实毁法也”.

对法律的良恶判断问题始于亚里士多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

理想国度中的法律应当是一般性、明确性、可预测性、公平告知性和公开性。我们身边是否有法律的存在?我们是否能对法律条文的变更了若指掌,以及我们是否能在繁缛的条文中找到我所能做和我所不能做。法律的信仰在心中,而法律却应该在身边。

法律之上,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法,而法律不只是一种规范,法律的神圣性不在于它的威严性,人们守法的动机不是来自于对惩罚的恐惧,而是为了自由和民主,因为法治本身就包含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验证与转化

“法治是中华经济圈迈向新世纪最大的公约数。”

法治应同世界接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一国的法治不走向世界,那么指望谁来保障我们民族在世界经济中应有的权利?我们向来缺乏法治的传统,在帝制结束以前,国王的自由裁量可以改变规则的运行,而传统中仁义的观点也使法治受阻。自由裁量往善的方面便是仁君,往恶的方面便是昏君。自由裁量权该如何把握?政府能否拥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拥有是否会影响法律的最高权威性?自由裁量权的拥有是否意味着人情?

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旨在放松法律规则对自由裁量权的束缚和限制。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应当维持平衡。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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