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土增税清算时统借统还利息能否据实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土增税清算时统借统还利息能否据实扣

除?

问:

我公司是国资委所属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子公司的贷款均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公司贷款后按子公司所报贷款计划分拨给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将贷款利息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现在我们公司开发的花园小区项目已经竣工,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清算时为开发花园小区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

某公司财务科李平

答:能否据实扣除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符合能够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三个条件的可以据实扣除,否则与其他开发费用一起按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扣除。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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