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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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

编辑丨笑语盈盈

一、职务犯罪相关知识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要理解这一概念就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职务犯罪是一种利用职权的犯罪,其本质特征就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就不是职务犯罪。

第三,职务犯罪是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只是应受行政处分,则不构成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三十四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第一,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二,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第三,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其次,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再次,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行政体系内部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二、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三)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有上述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认定

1.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

(二)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某法院原副院长黄某受贿、贪污案

【案情介绍】某法院原副院长黄某,在2005年至2008年间,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黄某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2010年1月,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

年3月,高级人民法院对黄某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黄某身为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三)相关罪名

1.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公物。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行为人的犯罪的目的是想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不是将公款据为己有。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国家某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介绍】卞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捕前系国家某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卞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共计人民币1262.37万元的公款侵吞。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卞某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等手段,先后八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9993.3万元挪出,转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公司账户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营利活动。为此,卞某收取建筑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币8万元。此外,1995年8月,卞某伙同当时担任国家基金委某局财务处会计的吴某,私自将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为此,卞某、吴某收取贸易公司利息人民币294.5万元。案发后,卞某贪污、挪用的公款已经绝大部分被追回。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卞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案释法】卞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故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

回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此外,该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本罪在主观方面有时也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失,却任由该损失发生。

(二)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某,在1997年中至2006年任职期间,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擅自降低药品审批标准,纵容部分药厂虚报药品资料,其中6种是假药。2006年,齐齐哈

尔某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以及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欣弗”注射液事件,导致10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现肾功能衰竭。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6月22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郑某被执行死刑。

【以案释法】郑某在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医药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刑。

六、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即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宗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某滥用职权案

【案情介绍】2008年3月,“上海社保案”的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某,再度被公诉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此前,祝某已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此次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指控事实与前次的诉讼不同,主要涉及的是上海城镇保险基金。公诉机关指控,祝某于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17日间,擅自决定将小城镇基本保险基金98.07亿元、小城镇补充保险基金60.49亿元,以委托贷款、信托等方式投入运营,违规运营金额达158.56亿元,截至社保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3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6年,结合前次判决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以案释法】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小城镇保险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动用,而祝某明知此系小城镇保险基金,却滥用职权,擅自动用,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徇私枉法罪

1.徇私枉法罪的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枉法行为,致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诉,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而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

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某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

【案情介绍】某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市网络行业协会的职务便利,侵吞网络行业协会及下属单位共计452.26万元,索取、收受四家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38.06万元。贪污、受贿总额高达1690万余元。2005年初,于某接受其中一家A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与股东刘某之间股权转让纠纷的请托,在2005年7月至2006年,借口刘某所在的B公司存在在互联网上测试病毒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检查。于某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亲自组织、指挥市局网监处民警,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B公司原副总田某实施抓捕、侦查,致使田某蒙冤入狱长达11个月。2010年8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判决后,于某没有上诉。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核准,于某的死缓判决正式生效。

【以案释法】于某接受A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B公司原副总田某进行迫害,使其无辜入狱,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

【以案释法】

原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介绍】原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某,在1998年春节至2009年3月间,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

人民币771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9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0年9月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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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共 10 题,每题 3.0 分,共 30.0 分 1 单选题 (3.0 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二十年。
. . . .
A. 绝密级 B. 机密级 C. 秘密级 D. 全部等级
答案 B 2 单选题 (3.0 分)
( )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 .
A. 县级以上 县级以上 B. 市级以上 市级以上 C. 省级以上 省级以上 D. 县级以上 市级以上
答案 A

3
单选题
(3.0 分)
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隐患不包括( )方面。
. . . .
A. 数据清除 B. 非法侵入 C. 使用保管 D. 病毒传播和木马摆渡
答案 B 4 单选题 (3.0 分)
以下不属于地方性保密法规的是( )。
. . . .
A.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定 B. 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条例 C.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实施细则 D.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实施细则
答案 B 5 单选题 (3.0 分)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 )。

. . . .
A. 公务员 B. 军人 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 学生
答案 B 6 单选题 (3.0 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 )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 . .
A. 根据实际需要 B. 依照法定程序 C. 按照领导的意图 D. 按照上级要求
答案 B 7 单选题 (3.0 分)
发往市区外的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 )投递。
. .
A. 快递 B. 机要通信部门

监狱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426899840.html,)/工作总结 监狱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 结 参加工作至今,我始终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工作积极肯干,兢兢业业,很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协助领导搞好本所的各方面的工作,为中队的安全稳定做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身,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xx同志的“xxxx”重要思想,贯彻党的xx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狱的条令条

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几年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狱政工作,协助中队领导做好各项工作。通过努力,使我对的违纪率得到大幅度下降违纪侦破率达到100%。通过自己的努力自己在xx年被评为狱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在对学员的个别教育过程中一贯坚持以说服、引导教育为主,从不打骂体罚或变像歪整学员。自己还利用空闲时间不短的学习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实践,使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高,面对学员之间的矛盾,坚持以身作则,认真听取学员意见,耐心说服教育并化解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中队学员遵纪守法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和改造环境。确保了中队的安全和稳定。 三、生活中,团结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注重个人的修养,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磨练自己。

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 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 “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 “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 “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 “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监狱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须知

一、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3年5月29日至1996年5月2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8年5月29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 二、身体初检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26899840.html,)提交报考信息后,由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于2014年6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到日照大厦一楼大厅(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88号)进行身体初检,领取并填写《身体初检登记表》,同时提交与报名同底版的1寸免冠照片1张。身体初检项目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作放弃。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公司职员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国考公务员2020职位表

国考公务员2020职位表 020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在哪个网站发布? 根据近几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情况推测,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或将由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发布。 届时,考生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官网查找,即可查阅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以确定自己可以报考哪些岗位。 这不,官网昨晚就悄悄的开始更新了! 下面为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以飨考生: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9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出生),2019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机构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县(区)级及以下机构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近年来,因为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以笔者8月20、21日在广东江门市处理的一起涉嫌用APP诈骗的案件为例,涉案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涉案的员工多会辩解,我是打工的,公司犯罪与我无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就笔者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员工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 以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为标准来区分员工,员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二、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 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认识到是犯罪,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只是为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主观明知,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单位犯罪,也很可能会不构罪)。 二、员工涉案的常见辩护思路 就笔者处理员工涉案这类刑事案件的经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选取辩护思路: 1、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这类员工做无罪辩护是比较难的,比较常见的辩护思路包括员工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员工的涉案金额等等,目标是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如果参与程度确实比较轻,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无罪辩护。 2、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这类员工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除了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还要看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而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如果无法做无罪辩护,鉴于此类员工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行为人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 3、公司涉嫌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务员监狱系统考试练习题练习题

第一单元练习题 一.判断题 1.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 ) 2.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性。() 3.封建制国家的监狱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 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 ) 4.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外在表现是不同的。( ) 5.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 6.以《监狱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 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7.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 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 8.统治阶级运用监狱镇压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9.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 ) 10.惩罚所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罪犯的“正义报应”。 ( )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监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监狱工作的管理。() 12.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 13.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由监狱负责执行。 () 14.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 级斗争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 () 15. 监狱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有力工具,但也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不利的影响。 () 16.监狱工作方针不仅是针对监狱工作整体确定的,有些是针对个别问题确定的。 ( ) 17.《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监狱工作的“两个结合”的方针。 ( )

公务员在线学习心得体会

公务员在线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与任务的相关课程,使我对我党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学习中我对如何做好反腐败工作有了一些 新的理解和思考。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1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 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 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推向前进。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国内经济在正确应对金融危机后 所呈现的趋稳向好的局面,党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 一年,开篇之作就剑指反腐倡廉。充分表明我党对党内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现实 危险性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并根据形势和任务以及党风状况的变化抓反腐倡廉建 设锲而不舍的信心和决心,这誓与腐败现象斗争到底的坚定地指示犹如冬日惊雷,动人心魄。令腐败分子为之丧胆,令人民群众欢欣鼓舞! 科技防腐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一个有效手段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 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和认真落实。再好的制度,即使规定再具体,条 文再完善,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这些年有关部门制 定出台的反腐败制度、廉政工作纪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仍有一些腐败 分子纷纷落马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荧屏。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颇有质疑之声,我 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何不能将反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此我们要正确 对待,要认识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反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败是一个世界 性的难题。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我们在制度落实上不到位,政策执 行不力,才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才使其有了侥幸之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是我们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必须大力加强。“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 各级纪检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就不会给腐败分子以 容身之所,也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严格 要求自己,远离腐败,洁身自好。才能使我们的党风、政风得到好转,营造风清 气正的干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共同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 当然反腐败只靠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爱岗敬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科技防腐之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代表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方向,是我们提高制 度执行力的有力保障。也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工作创新、实现监督方式转变 的重要途径。所谓科技防腐,就是以信息、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以电子 监察综合系统为主要载体,将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公布,根据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安排,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也会在2017年10月份启动,备考之事必须提上日程。为帮助广大考生快速了解国考、顺利备考,湖南华图教育对历年国考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并且会第一时间发布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为广大考生的国考之路保驾护航!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公布,根据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预计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2017年10月中旬,预计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11月下旬。 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同时,为了能让更多的考生轻松获取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公告信息,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链接公布如下: >>最新链接: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公布预计2017年10月中旬公布) >>研读参考: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7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5日至1998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5%左右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7月29日湖北公务员上午监狱面试题

7月29日湖北公务员上午监狱面试题 1、你跟同事一起外出办案,回来后同事单独去向领导汇报工作了,你该怎么办? 2、某地遇到洪水灾害,交通中断,救助物资不够,少数灾民哄抢救灾物质,所长派你去处理,你该怎么办?、 3、某小学网络选举大队长委员……结果候选人票数是学生总人数的10倍,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7月29日湖北公务员下午监狱面试题 1、你是一名狱警,从你监狱里出来的一名犯人出社会后找不到工作,找你帮忙,你怎么办? 2、你是一名交警,一名司机撞伤了一名老大爷,你依法进行了处置。事后,老大爷不服,说你照顾了司机,因为他是你领导的亲戚,你怎么办? 3、一名警察说:“别人不敢管的,我敢管;有钱有权的,别人不敢管,我也敢管”你怎么看? 2011年7月28日云南省公务员面试真题 1、请结合你的岗位,谈谈你报考该岗位的优势。 2、现在国家推出保障性住房制度,如今,时间过半,任务半过,请你谈谈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3、你们单位要组织一次对贫困山区学校的图书捐赠活动,此次活动由你组织,你准备如何进行? 4、你进入新单位一段时间,发现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要对一些工作环节进行改善,请问你如何提建议? 5、有人来你单位办事,等待时间较长,于是有人拍照片传到微博上,请你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 2011年7月28日云南省公务员面试真题 1、请结合你的岗位,谈谈你报考该岗位的优势。 2、现在国家推出保障性住房制度,如今,时间过半,任务半过,请你谈谈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3、你们单位要组织一次对贫困山区学校的图书捐赠活动,此次活动由你组织,你准备如何进行? 4、你进入新单位一段时间,发现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要对一些工作环节进行改善,请问你如何提建议? 5、有人来你单位办事,等待时间较长,于是有人拍照片传到微博上,请你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 1、一句名言“善与恶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什么看法? 2、你单位门前有条路,泥泞不堪。此路不在规划之内,又没资金修。这条路上还有4个兄弟单位,领导要你去与其他兄弟单位联系,商讨修路问题。 3、你工作优秀,受领导表扬,但是评优的时候,同科室的同事却没有评你,你什么看法? 公务员与人们群众的关系是鱼水情,现在有人把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认识为油水情,你认为是否正确?你是公务员怎么做? 【试题类型】综合分析

2016年公务员在线考试公务员法基础知识练习题

2016年公务员在线考试公务员法基础知识练习题 成绩:100分回答正确:50题回答错误:0题未回答:0题 1、(单选题)中组部、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该方式属于()。 o A.调任 o B.挂职锻炼 o C.录用 o D.转任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2、(单选题)某机关财会人员小张受单位派遣到某大学接受会计电算化课程培训。此属于()培训。 o A.初任 o B.专门业务 o C.上岗 o D.任职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3、(单选题)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o A.等级与工资 o B.职务与级别 o C.津贴与基本工资 o D.职务与待遇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4、(单选题)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 o A.公务回避 o B.地域回避 o C.血缘回避 o D.任职回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5、(单选题)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o A.任职培训 o B.调任培训 o C.初任培训 o D.专业培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6、(单选题)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 o A.可提出异议 o B.可申请复议 o C.应当服从 o D.可拒绝执行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以下情况中没有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需要任职回避的是()。 o A.在同一机关里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监察部门工作 o B.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厅机关里任处长职务 o C.在同一个处里处长与处里的科员为直系血亲关系 o D.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以下没有违反公务员任职回避情形的是()。 o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局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科室任科 o B.同一机关里父亲担任领导职务,女儿在财务部门工作 o C.局机关某科长与其科室的科员为姑侄关系 o D.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局机关任科长职务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9、(单选题)机关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培训属于()。 o A.专门业务 o B.在职 o C.任职 o D.初任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0、(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中地域回避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o A.乡级机关一般不需要地域回避 o B.公务员在原籍任乡长需要进行地域回避 o C.公务员在成长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一律需要回避 o D.公务员在原籍的中级人民法院任院长不需要回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1、(单选题)公务员在担任某特殊的职务涉及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这种回避叫()。 o A.地域回避 o B.业务回避 o C.公务回避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完整版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一、职务侵占罪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

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3: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监狱工作年终总结[2020年监狱公务员年终总结]

监狱工作年终总结[2020年监狱公务员年终总结]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身,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xx 同志的“xxxx”重要思想,贯彻党的xx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狱的条令条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几年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狱政工作,协助中队领导做好各项工作.通过努力,使我对的违纪率得到大幅度下降违纪侦破率达到100%.通过自己的努力自己在xx年被评为狱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在对学员的个别教育过程中一贯坚持以说服、引导教育为主,从不打骂体罚或变像歪整学员.自己还利用空闲时间不短的学习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实践,使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高,面对学员之间的矛盾,坚持以身作则,认真听取学员意见,耐心说服教育并化解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中队学员遵纪守法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和改造环境.确保了中队的安全和稳定. 三、生活中,团结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注重个人的修养,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磨练自己. 四、存在的不足.

公司高管常见罪名

公司管理人员犯罪常见罪名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这是公司正常运转的保障。《公司法》专设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救济权利,如监督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进一步增大了公司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如果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损害到股东、合伙人利益,公司高管人员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鉴于此,根据公司安排,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总结出以下主要可能涉及的罪名及追诉标准,希望对于咱们公司高管以及管理人员能够有所帮助。 一、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务员考试之监狱基础知识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⑵惩罚和改造罪犯⑶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 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㈠“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㈡“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㈢人道主义的原则㈣社会协助的原则㈤个别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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