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条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八)存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苗头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三章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八条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二)局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局机关党委书记受局党委书记委托负责约谈机关其他党员干部;

(三)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局属单位班子成

员受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的委托,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人的责任

(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条约谈对象的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2日内上报整改计划、7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局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视情形提出局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相关人员参加的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实施;

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各单位向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后组织实施,约谈时局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约谈组织实施单位(科室)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局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约谈问题整改工作的调度、督查,对督促整改不力、影响全局工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季度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送局纪检监察室备案(邮箱:rzjwjjs@https://www.360docs.net/doc/4e7260140.html,;电话:8899073)。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并将约谈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严密组织约谈程序,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人事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视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局廉政信息档案,并抄送局人事政工科备案,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提醒约谈超过两次的或经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作出不称职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请点击此处进行下载

附件内容: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2.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

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条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党建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控制表

党建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和改进公司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切实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考核期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评原则 党建工作考评坚持注重实绩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推进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评内容和标准 (一)按照《公司党建工作考评标准》(见附件1),党建考核由基础工作考核、重点活动考核、创新创效考核、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四个部分组成,满分为105分。 1.基础工作考核:包括推动企业发展、工作运行机制、党组织班子建设、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团青作用发挥、维稳工作、日常工作等八个方面,分值为70分; 2.重点活动考核:分值为10分; 3.创新创效考核: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按照《公司党建工作满意度测评表》(附件2)进行民主测评,分值为20分。 (二)否决条件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发生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投融资等方面的重大经营违规责任问题;发生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特大经营违规责任问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稳定事件。发生以上任一事项,取消评优资格。 五、考评方式 党建考核采用单位自查自评、公司考核检查组检查考核及党员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检查组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考评程序 (一)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公司党建工作考评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评分表、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公司党委。 (二)公司组成考核检查组于12月底前对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考核。 (三)考核评价结果报公司党委审定后,由政治工作部负责向各单位进行反馈。 七、考评结果及运用 (一)党建考核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1.优秀:90分以上。 2.良好:80分到89分。 3.合格:70分到79分。 4.不合格:70分以下。。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作为党内评先的重要条件,参加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单位不能评选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三)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分层分级的党建工作考评管理办法,促进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八、支持性文件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建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九、附件 附件1 公司党建工作考评标准 附件2 公司党建工作满意度测评表 附件3 公司党建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汇总表

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洞口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PP-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确保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问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问责对象为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党(总)支部大会、(总)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 会一课”制度)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召幵,且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党支部有条件而在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五)半年以上没有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召幵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且不纠正的; (七)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的; (二)村(社区)“两委”关系不协调,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幵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几种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

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新常态下怎样做好”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一、抓好党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属于流动党员,一方面由于工作的原因,参加所在党组织学习活动少,另一方面大部分党员没有从事过党务工作,缺乏党务知识。 再加上一些“两新”组织联合党组织的党员分散,造成一些组建好的党支部成为了摆设,党组织没有战斗力,党员作用不明显。面对这些党组织的“症状”,治理的“良药”就是抓好党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 通过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派富有党建工作经验的党务工作者建立党建指导员队伍,开展专题党务培训,邀请组织工作的领导、党务工作的专家进行授课,进一步提高党建指导员队伍业务水平,采取“一人一企”。二、抓好党建活动载体的建设“两新”组织党组织由于刚刚组建,党组织开展活动缺乏有力抓手,党员发挥作用缺乏有效平台。 “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力支撑点就是党建活动载体的建设。通过开展党员责任岗、主题党日活动、岗位技能比赛等活动,进一步丰富党组织生活,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大力推动开展岗位能手评比、技术创新贡献榜等活动,帮助“两新”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党章》和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党员干部担任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创新党的活动方式,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落实“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覆盖的各项任务,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党建工作指导员要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党建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和事业发展方向。 1

第五条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关心企业发展,深入调查研究,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积极为企业做大做强出谋献策,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结合企业的特点,建立一套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开展争创“双强六好”企业党组织活动,使企业党建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八条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组织阵地,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扩大党组织在企业的影响力。 第九条按照上级党组织满意、业主满意、党员职工群众满意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企业主与职工群众的利益矛 2

2019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X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全县各级党组织开拓奋进、争创一流,推进转型突破,促进跨越发展,为推动X副中心城市加速崛起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引领方向,争先进位; 2、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3、注重实绩,客观公正; 4、真考实核,激励先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条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县党代会报告、县委全委会报告、《X县年度党建目标责任书》和《中共X县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涉及组织工作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代表联络工作和中央、省市县委安排部署的党内重大学 — 1 —

习教育实践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坚持党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宣传工作“四位一体”考核。 (一)党建基础工作指履行党的建设基本职能、基础建设和日常性工作。 (二)党建重点工作指第五条所列的中央、省市县委重大部署和组织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 (三)党建创新工作指在党建工作方面探索实践和总结的有推广价值或借鉴意义的新方法、新途径、新经验。 (四)党建宣传工作指对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宣传我县党建工作动态、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达 第七条根据《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县考核办下达的党建考核共性指标,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与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签字后下发,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以后,确需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工作任务,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章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 — 2 —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2-07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

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党建工作考核制度5

党建工作考核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以及省、市、县委有关党建工作要求,结合我镇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把手”管党制度 1、党委领导班子专题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 2、“一把手”批示支部工作制度。对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专题活动等重要事项,“一把手”要有点评和批示意见。 3、“一把手”带头上示范党课制度。每年“一把手”要为机关党员上一堂以上专题党课。 4、党支部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应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学习制度 严格执行镇党委规定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以及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组织学习1次,领导班子成员及支委全年撰写理论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4篇,其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少于1篇。 三、“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每两个月上一次党课。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领导班子和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两次;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要按照逐个剖析、评议、表态的程序,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为党员做表率。 五、党员目标责任承诺制度 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个人岗位职责要求,结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百分考核责任书的制订,每年4月底前,各党支部与党员签订年度党员目标责任承诺书。机关党员的承诺内容要围绕争做“五型”(学习型、服务型、竞争型、创新型、公正型)干部,突出“五个带头”即:带头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带头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带头提高工作效率,勇于“创先争优”,善抓发展机遇,自我加压、争当先锋;带头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带头依法行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社会公德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不正之风作斗争。 六、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全体党支部书记按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党建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中共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会党建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党建工作,提升各级党组织工作管理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文件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两基六业,实现科学跨越”的“十二五”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把水口山建设成“综合实力强、运行机制优、生态环境美、社会形象好”的大型现代企业集团的企业愿景,按照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职权,突出“围绕发展抓党建,创新党建促发展”的企业党建工作主题,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规律和途径,运用绩效管理办法,结合中国五矿内控评价体系,以“抓班子、带队伍、创和谐、促发展”为工作思路,着眼于全面履行党组织职能、提升党建工作绩效,实现“创新党建工作,创造党建品牌,增强企业软实力”的新时期企业党建目标,有效地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为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绩效目标 1.抓班子。以“抓班子,带队伍,增效益、谋发展、促和谐”为目标,深入开展“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2.带队伍。强化干部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建设,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实力不断壮大。 3.创和谐。全面加强文化建设、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管理等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氛围更加和谐。 4.促发展。将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工作,做到目标上共同追求,责任上共同承担,管理上互相融合,成果上共同分享,达到党政工作和谐互动局面,逐步形成以党建工作促进企业发展,以企业发展成果检验党建工作绩效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党政融合原则。开展绩效管理,党建工作目标围绕企业改革发展来确定,党建工作内容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党建工作管理绩效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环保、技改技措、科学发展、廉政建设、和谐稳定等全过程。 2.结果导向原则。通过绩效管理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考核对象的整体绩效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全程沟通原则。在整个绩效管理过程中,力求在开诚布公的沟通交流中,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和效果。

202X年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202X年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全县各级党组织开拓奋进、争创一流,推进转型突破,促进跨越发展,为推动X副中心城市加速崛起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引领方向,争先进位; 2、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3、注重实绩,客观公正; 4、真考实核,激励先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条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县党代会报告、县委全委会报告、《X县年度党建目标责任书》和《中共X县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涉及组织工作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代表联络工作和中央、省市县委安排部署的党内重大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坚持党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宣传工作“四位一体”考核。 (一)党建基础工作指履行党的建设基本职能、基础建设和日常性工作。 (二)党建重点工作指第五条所列的中央、省市县委重大部署和组

织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 (三)党建创新工作指在党建工作方面探索实践和总结的有推广价值或借鉴意义的新方法、新途径、新经验。 (四)党建宣传工作指对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宣传我县党建工作动态、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达 第七条根据《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县考核办下达的党建考核共性指标,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与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签字后下发,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以后,确需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工作任务,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第四章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 第十条县委组织部对各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双管部门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6月底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佐证资料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资料,采取专门检查、重点抽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半年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半年考核评分作为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建平时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年终考核由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评分、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评分构成。 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与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党建工作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分。 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制,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提供的

党建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

党建工作实绩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突出党建工作服务“一极两区”建设,促进全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区委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巩固基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过程性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客观地评价各党组织工作。 第三条考核范围: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考核对象分区委直属党组织和区直机关党工委所属党组织两大类进行,分类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区委直属党组织考核由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直机关党工委直属党组织考核,在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的指导下,由区直机关党工委参照本办

法组织考核。 第四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根据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系统实际,分类制定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纪检、组织、宣传、统战考核分值均为100分。评分标准详见《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附后)。 第七条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单位根据区委及纪检、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年度工作相关部署和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区委党建领导小组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2.区纪检、组织、宣传、统战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全面考核、重点督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各单位的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并将过程性暗访督查作为实绩测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3.每年12月15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目标和要求进行自查,将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区纪检、组织、宣传、统战部门。 4.实行综合目标考核与党建单项考核同步集中考核,

公司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公司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公司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公司机关党的建设,使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机关文明建设,创建一流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关党建考核领导小组,×××任组长,其他机关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任成员。 (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 (三)党支部设一名考核员,在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负责本支部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 (一)考核范围 公司党委各支部及全体党员均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工作; 2、政治理论学习; 3、机关党建; 4、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5、廉政建设。 三、考核办法

(一)对党支部的考核 1、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党支部进行考核。 2、对党支部考核的内容是: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三会 一课落实情况,参加公司机关党的会议、学习活动情况, 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工作等情况。 3、支部的考核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二)对党员的考核 1、考核办公室与党支部共同考核,以党支部考核为主。 2、对党员的考核内容是:参加党组织的思想教育、政 治理论学习、党内活动、党费交纳、廉政建设、遵纪守 法等情况。3、党支部每半年向 考核办公室上报一次对党员的考核情况及有关的考核 材料。 四、奖惩 (一)对各支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党支部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不足85分的,不能评为先进党支部, 先进党支部的评选,由机关党委依据年度考核情况,按支 部数的30%研究确定。 (二)对党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足90分,不能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党员 的评选,由各支部按支部委员书的20%推荐,由机关党 委研究确定。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宁远镇党委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宁远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宾县委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相关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1.建立宁远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从组织领导、督导考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保障建设等七个方面明确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附件1)。结合党委书记岗位职责,从统筹谋划、示范带头、推进落实、考评问责等方面,明确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附件2)。 2.建立宁远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清单。每年年初,综合日常党建工作检查结果、上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中查摆的问题以及领导点讦指出的问题,制定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清单,作为当年度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整改落实的重点。 3.建立宁远镇党委基层党建工作承诺清单。宁远镇党

委结合主体责任、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清单,对基层党建工作具体事项进行量化,作出承诺。 二、主体责任的监督落实 1.宁远镇党委认真研究制定抓基层党建工作具体措施,采取项目化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人、责任期限;每季度对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盘点分析,有针对性制定推进措施。 2.宁远镇党委根据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承诺清单,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半年进行一次情况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或重点任务落实进展缓慢的,下达基层党建工作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仍未整改落实的,实行党委书记约谈第一责任人制度。 3.宁远镇党委书记按时参加县述职评议会,并召开单位党员大会,将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报告。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考核 1.宁远镇党委综合所属单位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日常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采取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措施,推动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2.镇党委政府结合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至少每两年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进行

党建群管理办法

党建群管理办法

中共xxxxx党建微信群管理办法 各党(总)支部: 为切实加强我xxxx个党建微信群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手机微信传媒优势,继续保持党建工作新载体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xxxx会议决定,建立健全党建微信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xxxxx个党建微信群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手机微信传媒优势,继续保持党建工作新载体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微信党建群是隶属于xxxxx,经各党(总)支部授权创立,由专人负责管理,用于开展更好党建工作的手机微信群。 第三条东关街道工作委员会倡导运用手机等现代电子信息平台创新开展党建工作,推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化,探索更加即时、便捷、务实、有效的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方式。 第四条xx党政办负责检查监督各党(总)支部党建微信群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

第五条党建微信群具有以下十点职能: (一)是党的宣传平台,传播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组织生活平台,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探索以“互联网+”的模式开展组织生活,增强党组织的活力。 (三)是学习教育平台,组织党员进行网上学习。 (四)是党员管理平台,及时掌握党员情况,了解党员思想动态。 (五)是党员服务平台,及时回应党员所需所盼,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是工作互动平台,党组织与党员即时交流工作情况,促进上传下达、信息共享。 (七)是联络沟通平台,增进党员之间沟通、交流与联络。 (八)是党内监督平台,实行党务、村务、财务微信公开,实现党务政务“微监督”。 (九)是典型宣传平台,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传播正能量。 (十)是项目展示平台,展示重点工作、项目进展情况。 微信党建群是专用群,除以上十点职能,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街道选派“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ד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 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作用,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指导员,是指由××党工委、派驻到“两新”组织指导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选派 第三条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形式,选派热心服务群众、具有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党员充实到街道“党建工作指导站”,担任党建指导员。 第四条根据辖区“两新”组织规模,按照1:30的比例,选派1名党建指导员负责指导30家“两新”组织。服务期一般为2年,根据工作情况,可以连续担任。 第五条党建指导员的选派范围: (一)从街道机关年轻后备干部、党务干部、区管非领导职务干部、社区干部骨干和大学生志愿者选派; (二)从党建组团秘书处党员干事、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组团成员单位党员骨干、退休党员教师、党员复转军人等群体中选聘。 第六条党建指导员的派驻范围: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 (二)有正式党员,但尚未组建党组织的“两新”组织; (三)暂未建立党组织、没有正式党员,已登记运营,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非公有制和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建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工作部署及党建工作安排,引导“两新”组织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在“两新”组织中培养发展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管理骨干、一线员工、出资人入党,把好质量关,培养党务骨干; (三)摸清“两新”组织党员情况,引导建立党组织,帮助建立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指导开展“三会一课”,打造党建示范点。 (四)深入“两新”组织联系走访,列席党建工作会议,掌握党员职工思想动态,沟通反映业主和员工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难点问题,抓好思想政治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主动关心服务“两新”组织生产经营、技术革新等,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争取党建工作支持,加强群团组织建设; (七)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反馈“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总结经验作法,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八条严格落实党建指导员管理考评制度: (一)日常到岗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每周固定1-2天到派驻“两新”组织开展工作,每月走访调查“两新”组织不少于10家,沟通工作情况、摸底登记党员,每年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不少于3人,并作好工作记录。 (二)工作例会制度。街道每月召开1次党建指导员例会和“两新”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征询意见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安排下步工作。 (三)总结报告制度。各党建指导员每半年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党建工作指导团(站);对派驻企业和本人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辖市区委、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市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

最新党建工作考核细则

党建工作考核细则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一、建设好的领导班子(20分)1、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工 作协调;届满按期进行改选,成员出缺及时补充。 4 党组织领导班子不健全扣1分,分工不明确 扣1分;届满不进行改选扣1分,党组织成 员出缺不及时补充扣1分。 2、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凝聚 力、战斗力强;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 班子成员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勤政廉政。 4 党组织班子团结、协作不好扣2分;每季度 召开1次党建工作例会,未按时召开例会和 年底没有开展党建工作自查,各扣1分。3、热心党务工作,熟悉党务业务,认真履行职责。 书记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群众信任。 3 对党务工作不关心,党务业务不熟悉,扣1 分;书记未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协调能 力较弱,群众不信任,扣2分。 4、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研究决定,较好地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 序规范化,及时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5 “三重一大”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或决策失 误,扣2分;没有“三重一大”内容记录, 扣1分;未建立党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并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扣2分。 5、党建带三建,群团组织健全。关心支持群团工作, 积极开展群团活动,成效显著。 4 未建立健全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机制, 扣2分;党组织对工青妇的工作不支持扣2 分。 二、培养好1、认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对党员进行先 6 党员教育管理无规划、工作计划扣1分;未

的党员队伍(20分)进性的教育活动。党员政治信念坚定,带头学习理论, 思想素质优良,业务熟悉,爱岗敬业,积极参加党员 示范岗、“创先争优”活动,效果好。 建立保持先进性长效机制扣1分;未开展党 员先锋岗、“创先争优”活动各扣2分。 2、加强党费收缴工作。党员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 3 党员未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扣1分,不及时 上缴党费扣1分,没有在公示栏公布党费收 缴情况扣1分。 3、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发展党员工作有安排、有措施,计划落实,程序规范, 手续完备。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4 无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扣1分;发展党员工作 不符合程序,扣2分;发展党员材料不齐全, 扣1分。 4、党员干部积极参加集团业余党(政)校学习,每 年党员的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落实好每月1次 的学习日制度,各单位中层以上党员干部每年要撰写 1篇学习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 4 党员集中学习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学习 没有签到、记录扣1分;完成心得体会少1 篇扣1分。 5、建立党员志愿者服务机制,并积极参加集团组织 的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展示团队精 神。 3 未建立党员志愿者服务机制,扣1分,应参 加却无故不参加集团组织的党员志愿者服务 活动,少1次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标准分; 参加活动组织不严密,作风散漫,扣1分。 三、建立健全好的党建 制度(20分)1、坚持“三会一课”等党建制度落实;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专题上1次党课。 4 未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扣2分;党组织 负责人未给党员专题上党课扣2分。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工作,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议工作,对不合 格的党员,按规定给予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集团 党委。 4 全年没有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扣1分;民主 生活会情况没有向集团党委报告,扣1分; 问题没有及时整改,扣1分;没有开展民主 评议党员工作,扣1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