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制度反腐两个理论问题的思考

对科学制度反腐两个理论问题的思考

王明高

【专题名称】中国共产党

【专题号】D2

【复印期号】2011年07期

【原文出处】《湖湘论坛》(长沙)2011年2期第110~115页

【作者简介】王明高,男,湖南岳阳人,湖南商学院副校长、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内容提要】反腐败斗争有赖于科学设计制度,有了科学制度,就一定能提高反腐败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刚性,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为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思考二个基本理论问题——权力制约论和“捕鱼理论”。

【日期】2011-01-06

【关键词】科学制度/反对腐败/理论/思考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11)02-0110-06

引言

反腐败实践有赖于反腐败理论的指导,缺乏这种指导,反腐败实践就会成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由于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所以,反腐败理论必须解决公共权力合法行使的问题。

科学的反腐制度,犹如好的道路,它可以让人们在反腐实践中来去自由,行走便捷,并达到最佳效果。因为科学的制度浑然天成,清晰而精妙,能够自行惩恶扬善。在反腐败工作中,只要我们科学设计制度,就一定能提高反腐败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刚性,反腐败斗争就一定能取得胜利。为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思考二个基本理论问题——权力制约论和“捕鱼理论”。

一、权力制约论

1.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所谓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并对他人产生威慑和支配的力量。权力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良好、有序的权力运行能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可或缺的秩序和必要安排;另一方面,恶劣、无序的权力运行必然侵犯公民权利、滋生腐败。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所有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对无产阶级来说,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把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2]P335-336从马克思的上述论断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一是国家机关及其权力有异化的倾向,即由服务型的社会公仆转变为压迫型的社会主人的倾向;二是无产阶级国家并不因其掌权者无产阶级的性质而自发地消除权力异化的可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构建严密的机制来抛弃权力中的废物。

权力腐败难以明确界定,因人不同,观点各异。但大致来讲,权力腐败是对公职规范的背弃,是对公共利益的侵蚀。政治学家根据人们对权力腐败的谴责程度和容忍度,由弱至强把腐败行为形象地分为三类:白色腐败、灰色腐败与黑色腐败。黑色腐败是指受到人们普遍谴责,认为需要给予法律惩处的行为;白色腐败指大多数公众认为不应该受到惩处、可以理

解的行为;介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就是存在广泛争议的灰色腐败。此类划分界线不明、界定不清,也许灰色腐败比白色、黑色腐败要多得多。权力腐败的诱因极其复杂,但一般来讲,权力主体的人性善恶、道德水平、生存环境、风俗传统以及主流价值观,都可能成为诱发权力腐败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否定权力者的腐败行为仅源于个人恶劣品质的观点,而将腐败行为的发生,视为一种非规范心理为特征的被逐渐强化的过程或结果,力图从制度与个人心理之间的联系方面揭示权力腐败的根源,也就是说,腐败行为的发生是某种体制运作与某种非道德角色相结合的结果。心理倾向驱动、预防措施失灵和补救措施不力是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要素。因而,从权力的特点、运作方式、内在机制及其生存环境等方面去寻找腐败的根源,不难发现,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于权力本身所特有的异化机制以及权力大厦的组成方式。从权力腐败的过程看,除了权力客体施发寻租行为外,就权力主体而言,其行为性质应属于一种投资增利活动——客体中谁最有可能使他的权力增值,他就投向何方,而这一点又因权力本身具有可增利性的特点为前提。任何一种腐败行为都是一种将权力作为资本运营的过程。权力之所以能够增值,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本身的特性——不平等性。因此,必要的制约机制可将这种不平等性限制在职责的界限之内,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这是被无数反腐败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2.权力制约理论的沿革

腐败是权力与私欲相结合的产物,因此,遏制腐败有两条途径:一是道德途径,即通过限制私欲来限制权力的滥用;二是制度途径,即通过约束权力来限制权力的膨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道德教化来遏制腐败是靠不住的,人治下的重典治腐也是收效甚微,惟有制度下的权力制约才是持久的。因此,必须在不放松道德教化的同时,着重建立健全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在具体探讨权力制约理论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简史。

权力制约理论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主要代表作《政治学》中,以大量篇幅研究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开创了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一切政体都必须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对于这三个要素来讲,“一个优秀的立法家在创建时必须考虑每一个因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因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2]P214古罗马著名史学家波里比阿继承和延伸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他在政治学说史上第一次明确指出,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的趋向。在波里比阿看来,罗马共和制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政权,它是由体现君主政治原则的执政官、体现民主政治原则的保民官和体现贵族政治原则的元老院组成的政体。国家的这三种机关相互牵制,达到平衡,防止了某一种权力无限扩张,从而可以避免政治的变质。古代的权力制约、分权制衡的思想与近代意义上的分权思想相比,虽然还处于萌芽阶段,相对粗糙,但毕竟为后人指出了一条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正确道路,权力制约这一思想在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之后,在政治法律学说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从主权在民的原则出发,阐发了权力分立的主张,并进一步引发出了对权力的限制问题。洛克是一个激进的权力制约论主张者,他提出“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方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进了一步。在自身经验的体味与对欧洲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考察中发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不仅使权力分立更加完备,而且建立了三种国家权力彼此制衡的学说,系统地阐明了制约权力的法治思想。

在美国、法国等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权力制约理论开始进入实践阶段,成为资产阶级组织政府的指导原则之一。美国思想家杰斐逊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权力制约理论。他主张“双重分权”,即在“三权均衡”的同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该学说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前人的权力制约理论。此外,杰斐逊也清醒地意识到了行政权扩大化的倾向及其危害,因而,在他的权力制约思想中,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对行政权制约的必要性,此观点颇具远见,自近代以来,行政权力明显扩张并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已成为导致权力腐败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现代西方政治学中,罗伯特·达尔为了给权力制约提供新的证明,提出了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如果任何一项标准遭到违反,成员就失去了政治上的平等。符合这种标准的民主,可以达到政治平等的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是应然的道德判断,达尔称其为“内在的平等”原则,并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成为国家统治基石的合理的原则,是与公民能力相适应的。达尔进一步认为,如果我们把统治权力托付给统治精英,无论他们一开始多么睿智、值得信赖,过几年或几十年之后,他们都会滥用权力。毫无疑问,达尔的政治理想反映了美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利益群体多样化的政治现实,并表达出了他们的参政诉求。

3.权力制约的界定及模式

权力制约问题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要对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甚或提出自己的权力制约方案。因而,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总体上来讲,关于权力制约的界定,大致要解决四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即“谁来制约”(权力制约的主体)、“何谓制约”(权力制约的性质)、“如何制约”(权力制约的形式及程序)、“为何制约”(权力制约的目的)。以权力制约的主体为标准,权力制约大致有四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三是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四是综合制约模式。下面就各种模式的内涵及优劣予以分述。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该种权力制约机制是指国家权力间的自我约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横向与纵向的制约。在横向层面上,主要是指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相互约束和制衡;在纵向层面上,指的是上、下级权力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该种制约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孟德斯鸠的学说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实践中,美国是贯彻该种理论最为彻底的国家。由于权力具有很强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服从性,因而,在制约的力度和效果上,要求有与权力相当的权力来抗衡。故而,约翰·伦道夫坚定地说:“你可以在整张整张的羊皮纸上写满种种限制措施,但是唯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更说明了经典政治家们对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规律的赞扬。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高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出最后决定。众议院从议员中选出一个常任委员会,组成类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机构,对政府的活动实行监督,并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即使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命令时也不得例外。”[3]P597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该种权力制约机制是指通过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权利,以公民合法权利的神圣性来对抗权力的肆意侵害,从而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权力的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包含两重意思:第一,承认公民的权利,即通过各种形式对公民权利予以确认。第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积极的制约作用。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做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不当行为。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公民权利至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结社权以及在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权利相对于权力而言,具有天然的劣势,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人权利往往

显得苍白无力。以权利制约权力需要有其他权力力量的支持,从这一层面来分析,称权利仅为权力制约的诱因而非权力制约的主体或许更为恰当。

(三)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社会制约权力理论起源于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传统的权力制约权力模式的反思中形成的。在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呈现二元结构关系,它们有不同的内容和运作方式,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需要且极富价值的,市民社会的发达不仅仅是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社会制约权力的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市民的生活。现代社会的发展证明,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有诸多不足:其一,过多的限制与约束阻碍了权力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其二,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必然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选任和代理成本,影响民主政治的发展。权力的行使不可能是每个公民,势必委托于他人,因而对公民而言,可能遭受权力变质的侵害。基于市民社会理论与权力制约权力模式不足应运而生的社会制约权力,大致有以下几种实现途径:公民请愿制度;听证制度;新闻监督制度。

(四)综合权力制约模式。该种模式指以社会、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是对前三种制约机制的综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讲权力制约更应讲权力制衡。因为权力制约较之权力制衡,虽只一字之差,但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发展和重大进步。我们知道,权力制衡在近代才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制原则。

因为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制原则替代了权力制约,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制约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制约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制约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作用。同时,由于制约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制约。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即实践中出现的“谁”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及“谁”来监督最高权力执行者的问题。忽视这一问题,社会就会出现制度体系的漏洞。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行使者和权力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制约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制约的法治地位,但同时又不能将权力制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制约替代权力制衡。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相互制约上升到相互制衡的层面,就能够从根本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因为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公权是行不通的。

二、“捕鱼理论”

公共权力的产生来源于公共目的的需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众的认可。由于公共权力具有委托行使的特性,使得公共权力有异化为谋私工具的危险,加之人们逐利因素的普遍存在,使得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使用,预防和惩治公共权力的滥用,除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外,还需适量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使整个国家法律制度构成一个日臻完善的体系。科学有效的制度,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犹如结网捕鱼,需要进行系统性建设。

1.“捕鱼理论”的内涵

“捕鱼理论”是指,为了对腐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根据撒网捕鱼的基本原理,要求所制定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像渔网那样,做到科学性,即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刚

性。

国家反腐犹如结网捕鱼。腐败的实质是掌握公共权力者违背现行法律制度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人的欲求与当时社会法律制度规范之间的平衡被打破的反映。就人的欲求本身而言不存在善恶好坏之分,但人的欲求无限膨胀,超越了当时社会法律制度的限制,把公共权力用于非公共利益,腐败便产生了。所以,公共权力之所以能被滥用,正是因为现有社会法律制度产生了漏洞,不能有效地规范公共权力的合法使用,且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公权滥用的行为,而使类似的行为得以滋生蔓延。反腐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要注重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打击,而且,更应该注重对腐败行为的严密防范。从古今中外反腐实践的效果来看,严密防范远远优于事后打击。“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4]P82明朝朱元璋的反腐措施之残酷,并没有使明朝走上清明,香港、新加坡,以及北欧诸国的清廉恰是来自于反腐法律制度的科学与完备。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个由多种关系组成的现实社会当中。期望制定一部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只有不断弥补现行制度的漏洞,使之日臻完善,才能提高制度的效力,并最终取得反腐的成功。具体来说,“捕鱼理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首先,制定反腐败法律制度要科学。

当法律出现空缺或漏洞时,人们首先考虑的当然是尽快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法规予以填补。殊不知,法律缺失不利于反腐,法律法规缺乏效力同样不利于反腐,甚至会因为各法律之间的不谐调或者冲突导致更多漏洞的出现,使腐败者更易于规避法律。法律制度的效力,犹如渔网的纲绳,如果太细就会缺乏力度,渔网撒不出去。如果太粗,纲绳虽然具有力度,但与之配套的网格、锡脚特别是撒网的人,由于相互间的不协调,也达不到捕鱼的目的。唯有渔网纲绳的科学性(不粗不细),才能撒开渔网捕到鱼。同理,法律制度的效力在于制度的科学性,在于制度的合理性、指向的针对性、运用的可操作性以及适用的刚性。

合理性的诉求包含正当的理由、工具的合理性和自洽性。正当的理由是获得真理特别是必然真理的力量所在。在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立法的正当理由往往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干扰。工具的合理性是人们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采取的被他人认可的途径和手段。自洽性则要求人们按照每个人都会遵守的或可能做的原则行事,而并不把自己的喜好看作例外。

针对性要求每一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明确具体,尽量细化,避免空泛,力戒口号式、宣言式、声明式法律。哪些领域、哪些部门、哪些环节、哪些人群、在什么时间容易产生腐败;哪些要求是可以而且必须做到的;哪些愿景违背常理,属于纯理想化,而根本无法实现,这些都是制定科学的反腐败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与研究。

可操作性要求立法目的和客观现实之间有足够的方法连接,而且不能产生方法链条的断裂。我国现有的监督形式有党纪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为什么有了这些全方位的监督还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呢?原因就在于监督方式链条的断裂,结果导致了“监督不能”和“监督不愿”。简单的人性善恶假设对于反腐败缺乏实际意义,依靠自我约束,反腐未免过于天真烂漫。只有在科学的人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的制度,才能适应于真实社会。

法律适用的刚性要求同一法律对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具有非多选性,更不能因身份、地位、地区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从长远来看,处罚同一违法行为方法的多选性,其实就是降低制度的原则性,削弱其权威性。

其次,制度设计要严密。

人类智慧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二律背反,虽然在现实性上总是表现为有限性,但在制定具体法律制度之前并不排除集思广益、慎重立法、全面论证、多方利益平衡等有益工作。一部拙劣的法律往往比没有这部法律更糟糕。制度的严密性既要保证单一法律制度设计的严密,消除法律的内在冲突,又要做好各法律之间的关联、协调与配合工作,以减少法律相互

之间的外在冲突。

法律内部的严密性要求法外无法,即任何法律所要解决的同一类问题不能因关涉不同的人,而由不同的法律来解决,如法律存在这样的规定,这便是制度的内生性漏洞。无论什么人,犯同一类型的法律只能由同一部法律来裁决。然而,现实中不同的人受不同法律约束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一项荣誉、一个官位能换取几年徒刑的做法,就是法外有法的典型表现。

法律外部的严密性要求各执法主体的职责既相衔接又不重叠。在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推诿扯皮、有利相争、无利相推的现象就是法律制度外部冲突的表现。当法律的严密性出现问题时,无论是在执法的随意性上,还是在约束、制裁违法者方面,法律都将蜕化为弄权者随意玩弄的工具,而不再是调节人们的公正的社会行为规范。

第三,法律制度要形成系统。

制度反腐有两层含义,其一,指制定专门针对某领域腐败行为的法律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其二,指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通过国家制度体系建设,合理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以减少腐败的产生。

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导致国家权力结构的适当调整。在社会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制度反腐主要体现在第一层次上。如计划经济时代,腐败多表现为侵吞公私财物。20世纪80年代前后出现的“投机倒把”等腐败行为,所反映的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腐败现象发生的新变化。制定相关的打击这类腐败行为的法律往往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形成,各种交易活动日益频繁,防止腐败的单一法律已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要取得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突破,要求从制度反腐的第二个层次,即加强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建设,才能取得成功。

因为从制度反腐的第一层次上讲,我国防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种类已够繁多,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各种法律制度,多达1200余件,然而,官商勾结、期权腐败、执法犯法、“一把手”腐败等腐败现象却时有发生,禁而不绝,这充分地说明了我国现有反腐法律制度防范不力,仍有漏洞存在。这些腐败案件的产生提醒人们,对于“一把手”、执法人员的监督,已成为我国现有反腐法律制度体系的软肋,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立法。然而,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跳出就事应急立法的低水平法制建设,应从制度反腐的第二个层次着手,即解决制度体系建设的问题。如从我国的反腐机构来看,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众多机构,它们在共同形成打击腐败的机构网络的同时,相互间关系的协调成了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从法律制度来看,国家法律、部门法规、各种条例、准则、办法、意见等,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是各地各部门在积极发挥反腐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导致五花八门的措施出台,缺乏科学论证,废立过于随意,刚性不强,有损人们参与反腐的热情。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一部具有纲领性的反腐败法律的出台。由它来协调各反腐机构的关系,指导反腐败立法,服从于国家公共利益,保障各项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解决反腐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反腐法律互不统属、同一案件参照法律自由度较大等问题。

2.“捕鱼理论”的价值

腐败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所以,政府、学界以及公民从不同的侧面对腐败问题进行不同的诠释,往往作出不同的反应。政府倾向于严打;学界则侧重于对腐败的认识和反腐对策设计;民众却多表现出一种对腐败及腐败者愤怒的情绪发泄。不同的反应集中于一点,即腐败问题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历史难题,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

首先,“捕鱼理论”是反腐现实的迫切需要。腐败现象如此普遍,腐败的蔓延如此迅速,

腐败危害有目共睹,各种反腐法律制度又是如此之繁复,但其效果尚难得到人们的认可,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反思我们以前反腐防腐措施的科学性,以及法律制度缺乏理论指导的盲目性和应急性。思想教育太软,不少反腐制度的出台形同虚设。

其次,“捕鱼理论”是理性反腐的必然要求。在反腐败问题上,人们很容易产生一种情绪化的反应,主张严刑峻法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不可否认,严厉惩治对于打击贪腐确有作用,历史已经证明,严刑峻法在反腐斗争中于短期有效,少用、慎用积极作用还相当明显,但从长远看,它并不是治腐良方。个人道德修养的缺乏、法纪观念不强之类的基于普遍的高尚道德预设的人性观,总是让客观的法律制度难以及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腐败现象已经很严重时,随之而来的运动式的反腐也往往是收效甚微。实践表明,对腐败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理性的态度,反腐败无论采取多么严厉的惩处手段,腐败都得不到有效治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学反腐的核心在于能否理性反腐,理性反腐的关键在于能否制度反腐。制度的完善与否与腐败风险系数成正比。制度越健全,腐败的风险系数越高,腐败所得的收益越小,从而能有效抑制人们的逐利行为;反之,如果制度的漏洞很多,则腐败的风险系数低、收益高,则有可能刺激人们的逐利行为。这是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揭示的基本规律。制度反腐也不是说制度越多越好,量多不等于质优,繁杂琐碎不等于效果好。腐败现象的蔓延,总是与相对应的制度安排不当及其缺失紧密联系的,惟有找出诱发腐败现象的制度之源,标本兼治地创新制度,才能抑制和根治腐败。这是理性分析的逻辑结果。因此,立足现实,回归理性,正确认识腐败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然要求。

第三,“捕鱼理论”是科学制度反腐的内在体现。科学制度反腐是最好的反腐形式。邓小平曾经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以往的各种反腐败形式,往往适用于位高权重的“一把手”对下级的监督与制约,而无法对“一把手”形成有效的监督。依靠这种“一把手”形式的反腐,无法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脱离群众基础,反腐往往不彻底,效果也不理想。制定科学的反腐制度,并上升为法律意志,应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不因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制度规范不仅适用于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君子”,也适用于品行不端的“小人”;不仅适用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适用于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制度功能的发挥并不以人人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为前提,健全、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人们对于社会规范的遵循。科学制度作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可以在多元的道德环境下被广泛接受。“捕鱼理论”强调以制度的科学性增强反腐的实效性,指出制定反腐制度像编织捕鱼的渔网一样,要有强劲的纲绳,这样才不会因为难以承受捕获之重而导致纲绳断裂;要有严密的网格,不能有破损之洞,这样才能将腐败收入网中,防止鱼之漏网;要有轻重适当的锡脚,不会因为渔网下沉太快或太慢,让鱼逃之夭夭。正因如此,“捕鱼理论”摆脱了传统反腐的思维模式,强调反腐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刚性,进一步深化了对腐败问题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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