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

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
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

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

——承运人篇摘要:

国际航运日益发展的今天,提单在各种海上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中其概念和功能都发生着重要的改变,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单证,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海上运输业务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事件屡有发生,对从事海上贸易的公司及个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将主要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提单欺诈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首先要从提单的概念入手,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次,我们需明确提单在海上运输中的地位及功能: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依据;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然而,在实际的海上贸易往来过程中,总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海运提单机制本身缺陷的空子,从中骗取钱财,危害他人。以下,我将从四种提单诈骗形式详细阐述承运人所面临的威胁以及应如何应对。

一、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因为这样不仅满足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使货物程序能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签发清洁提单对确定海上货物索赔中承运人所负的责任意义重大,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就是将卸货后的验货单与提单中对货物质量和表面状况的规定、批注相比较,两者的差异之处就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个时候承运人要想以保函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的约束,汉堡规则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若发现是有意欺骗第三方,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此时保函也无效,这对于承运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建议:首先双方要建立足够的信任,有一定的贸易往来基础,相信对方不会欺骗无辜的第三方;而且当托运人要求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保函必须以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的名义提出的,也可要求提供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除此之外,还可聘请公证人来做装货前的检验,引用他们的评审来加注提单,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凭保证书交付货物:

在班轮运输中,由于种种的原因,收货人暂时还拿不到提单,因而造成船舶虽已到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就无法凭提单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根据惯例,常由收货人要求银行或其他担保方为其开具保证书(又称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然后持提货单提取货物。应当指出这种做法只是为了收货人和船公司双方的便利,是一种商业习惯做法,但原则上是违反运输合同的,船公司对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仍负有赔偿一切损失责任的风险。

建议:国际航运中这种提单诈骗活动不断增加,承运人必须弄清楚提取货物的人确实是有权支配货物的人,即具有货物所有权,并且要求保证书由信誉显著的银行作担保,或是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三、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定义:倒签提单(anti-date B/L)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

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性质: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托运人为了能够及时结汇所采取的商业习惯。我们应该明确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但是签发提单对承运人来说是有一定的条件约束,并不是随意签发的,根据规定,提单的签发日期应与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on board date),即收货单的签发日期一致。所以,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对承运人的危害: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要比倒签提单所面临的风险更大,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间的真实情况,如果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绝收货,承运人将面临被起诉并且赔偿的责任风险。而预借提单不仅掩盖了提单签发的真实情况,而且还将面临着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一方面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货物未经大副检验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物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签发了提单,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原定的装运船舶不能完成托运任务,而不得不更换船舶,此时若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收货人很容易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更严重的是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还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

案例: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 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大贩,总价款105万美元,

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贩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贩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本案中,被告接受中国B公司的保函,倒签提单,其法律后果是帮助B公司掩盖了逾期装船的事实,使其在违约的情况下获取了本不应获取的原告所付的全部货款。因此,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起诉权不容置疑。

建议:1、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最好是承运人比较熟悉和了解的长期交易的客户,不然不可贸然接受要求;

2、取得托运人保证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的保函,虽然保

函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但法院在审理此类追偿之诉时,通常是会实事求是考虑航运现状的;

3、做好货、船方面的准备,提前准备好货物,加强船货的衔接,最大限度的减少预借提单的产生。

四、交换提单:

交换提单(switch B/L)是指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当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字样的提单。

承运人往往是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交换提单的,收货人若不知情,一旦发现就将会指控承运人和托运人串谋欺诈。而且签发交换提单后,中途港托运人很容易投机倒把,收到货款后卷款走人,造成货物所有人损失,从而使承运人陷入十分危险的处境。

建议:1、要求托运人提供担保2、收妥运费后才可办理交换提单3、必须收回原装货港签发的提单4、必须限定交换提单的条件,即不可随意变更提单内容。

种种的提单欺诈行为揭露出了海运提单体制的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我认为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提单制度,使不法分子不敢再做伤天害理的欺诈行为,同时也应该根据以往所发生的案例归纳总结,不能完全否定某种行为的不合法性,应根据实际的海运情况以及以往的经验,做出合理的判断,最大程度的维护海上贸易人的权益。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_李洁

市场论坛MARKET FORUM 问题研究 2010年第3期(总第72期)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李 洁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3) 【摘 要】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之一,正确规范地使用海运提单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利益,但是在业务中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往往产生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这些都造成了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文章就将对这些风险做出分析,并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 风险 防范措施【中图分类】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10)03-0096-02 【收稿日期】2010-01-08【作者简介】李 洁(1983-),女,江苏淮安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海运提单(Bill O f Lading ,B /L )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托双方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同时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U 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对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要求有所放松,但其仅仅是降低了“相符”的标准,并未放弃“相符”的原则,因此,在UCP600下,提单使用仍然存在着各种风险。文章将对提单的风险做适当分析,并提出有关的防范措施。 一、无提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一)无提单放货的风险 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办理提货。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在与韩国、日本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货物先于海运提单到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格凭提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可能遭遇货物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收货人往往会提供一份银行保函,要求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再补交提单。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取得货物的不一定是真正的买方,有被冒领的可能性,也有承运人偷货的可能。因此,一旦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就有可能造成误交,从而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货物所有权。 (二)防范措施 就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被冒领,要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盖公章是否真实,防止手续不全以及伪造印章的情况出现。同时,对保函的接受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 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就出口商而言,应确认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的保函上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合都可及时向议付行议付。防止收货人以银行保函获得货物,又在收到单据后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为出口商带来麻烦。同时,应尽量由出口商自己安排运输,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并及时掌握船舶航线。一旦发现其承运人改变航线秘密盗卖,可立即报警国际海事局,查该船去向,扣留该船只,并限其交出货物。 二、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 实际业务中正常使用的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即在货物全部完成装运后,由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签发日期应该是货物实际完成装运的日期。若提单上所显示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即构成“倒签提单”。之所以会出现提单倒签的现象,往往是由于托运人无法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如果按实际日期签署提单,便会造成单证不符,影响结汇。为了达到单证相符的目的,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填写。若承运人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即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欲先借走”的提单。之所以出现提单预借,往往是由于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无法完成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提单,以利于结汇。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能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货物行情看涨,在货物运抵后行情却看跌,无利可图,甚至有亏本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急于想甩掉包袱。 — 96—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防范措施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防范措施 某某 【摘要】国际贸易极其复杂,加之国际欺诈活动时有发生,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怎样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是能否顺利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重要环节。为此,有必要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常见陷阱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陷阱诈骗防范 随着自身的实力和国际事业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都成立了自己的国际贸易部从事出口业务,逐渐减少对贸易公司的依赖。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往往很难识破国外买家或者货运代理的欺诈手段,从而上当受骗。 一、国际贸易常见诈骗与陷阱 (一)对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买家做生意时可能踩中的陷阱有很多: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赊货 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陷阱二: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 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企业已经把货物运出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企业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卖家。 陷阱三:企业需小心有部分买家会在签订合同后,更改信用证的条款,比如货物数量、差额、质量等。 陷阱四:买家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物提走。 (二)合同“陷阱”有: 1、贸易术语陷阱 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

一的因素。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到不付款”;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避免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抵触的规定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就不能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2、品质条款陷阱 案例:据悉,3月份以来,我市共进口煤炭3万余吨,其中大部分煤炭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涵盖固定碳、发热量、挥发分、灰分等主要指标。一些进口煤炭合同中,对品质指标的表述不规范,仅有数字指标,并未列出产品的状态说明,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外,几乎所有进口合同中都无索赔条款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的降价条款,导致品质不合格时难以索赔或结算,使我方企业白白蒙受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建议,企业签订煤炭进口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用语的规范性,技术指标要表述准确,检验、索赔、仲裁等重要条款确保齐全。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要做到两全齐美,有时确不容易。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 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虚构实事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民事欺诈的表现行式多种多样,究起原因,其主要是价值观的错位、法制观念的淡薄、执法力度不够等因素所致。针对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应采取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市场等措施,达到根治这种扰乱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症,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欺诈、成因、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引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

[信用证,对策,时期]浅谈现时期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方法

浅谈现时期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方法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却针对信用证这一特点,在进行交易的是给交易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本文针对信用证展开分析,从而提出信用证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国际贸易/欺诈/措施 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人们采用最多的支付方式,就是信用证支付。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行,信用证也在不断的成熟。银行自身的信用这一优势,这样也就是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证,而同时银行业也通过信用证向国际贸易进行中的双方提供了相应的资金便利。但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在使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很多人都将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看成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方式。 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中,尤其是在结算过程中,信用证欺诈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国际贸的正常秩序影响越来越严重。但是如何做好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对于信用证的防范工作,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主要形式和构成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当前我国对于信用证欺诈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将信用证欺诈的含义认定为:凭借信用证制度的自身的抽象性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了一些表面现象,但是在实际的贸易进行中却利用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证进行支付和无货。利用假的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是质量保证金、佣金等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按照欺诈对象分,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欺诈买方,主要表现为卖方找人或者单独先买方提供虚假单据,或者是买方故意伪造信用证的单据。第二种是欺诈买方,这样是买方与开证人或者单独进行欺诈。第三种就是欺诈银行,主要是即申请人伙同受益人合伙诈骗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一起用”空”信用证欺骗银行,在欺诈银行这种行为的是,买卖双方不但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但是依照信用证支付方式自身的特点信用证是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银行在审核的时候主要是单证相符,是信用证和贸易分离的形式,这样就为受益人和申请人提供了条件。 (三)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构成。信用欺诈主要有四部分,第一主观上的故意性,信用欺诈行为主要是明知道是信用欺诈,可能会造成其中一个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但是还是基于错误认识故意的进行开展。第二就是实施上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就是针对欺诈的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第三是错误判断的欺诈行为,主要是欺诈者对于虚假情况进行错误的判断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认识。第四就是不利的后果,这个主要是被欺诈人自身的错误认识产生了某种行为,使得自身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给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的损害。 二、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摘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体系。本文论述了提单欺诈,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提单欺诈;保函;止付令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运用于海运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由于提单担负着众多功能,通过各个环节,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很大。近年来,提单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惊。有效打击提单欺诈活动,进一步完善提单制度本身,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空单就是货物极为不符,甚至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伪造提单的一种。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

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 在德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单代替货物以为流通,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应担保其记载与所取的货物一致。所以,承认空单的效力。英美国家,由于其航运发达,在国际航运上,常扮演承运人角色,因此在承运人责任的立法上采行减轻的主张,以利其航业。英美法认为提单为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且将之装船的表面证据,可用事实推翻。所以,实际上承运人未收受货物而发行提单,承运人并不受提单上文义绝对性约束,举出相当证据即可推翻其责任。即使提单持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也然。笔者认为,卖方故意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伪造提单已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行为构成侵权。这种提单纯粹成了单据欺诈的工具,其名称被盗用的承运人不受提单约束。如承运人与卖方串通,为卖方取得空单提供必要条件,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货量差异。货量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在普通法上,承运人并不被禁止证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不正确。但是,提单是其记载数量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且举证责任显然要求承运人证明记载数量实未装船。这要求“非常满意的证据”,而证明货物在运输期间的任何极大可能移动都是不够的。承运人只有通过在提单中加入“重量不知”条款才能保护自己。提单货量差异,通说认为有效。就提单记载但实未装船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负未交付责任。承运人也要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负责。 (二)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

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15 6 结语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

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因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加害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病,引诱他人上当受骗来获取非法利益,实际上这些“祖传秘方”也就是我们常见药物而已,这些所谓的神医就是以言词方式进行民事欺诈。 二是以行为方式进行欺诈。这就是说行为主体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利用行为方式向人们传递了不真实的信息,诱使他人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不论行为的动机如何,这都是一种民事欺诈。据十堰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车载客案件披露:2005年7月9日,一姓王的出租车司机驾驶一辆鄂CT0148出租车途径红卫拉了一位姓曾的安康客人,曾某初来乍到,不熟悉十堰的交通情况,王某驾车兜圈,以故意绕道的行为方式欺骗曾某,虽然,最终将曾某送到目的地,但王某兜圈的行为让曾某信以为真,使曾某付出了较多的出租费用。 三是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一般来说,民事合同欺诈的目的单一,

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当前的复杂形势使信用证欺诈成为外贸企业的重要风险,外贸企业应积极掌握新形势下信用欺诈的类型,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 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一)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业务各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在众多国际贸易纠纷中,海运提单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应高度重视并有效规避和防范提单风险。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全球经济形势下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贸易风险也日益增多。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显著,并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一大难题。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所出现的问题,找出了提单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指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海运提单的定义及种类 1.1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1.2海运提单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 4)另外,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等。 2.海运提单的风险种类 2.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开题报告---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题目: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国贸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010年 4 月12 日

第1页 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发展概况 当今国际贸易发展,从早期的易货贸易到现在单证交易,单证的作用越发重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提单欺诈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将其作为论文选题加以更深入的研究对提单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国际贸易公约虽完善了对外贸易的规范与要求,但是对于提单的规定很少,鉴于没有具体条例对其进行规定就不免出现提单欺诈等非正常使用的风险。面对现在的局势,急需要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了解、观察、剖析、得出结论等一系列的阶段最提单欺诈进行全面的解析从而寻找好的解决方式和办法。论文通过对提单欺诈从初步认识、发展现状、具体表现、原因分析到预防措施提高自身对其的认识,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外对内特别是对国内外贸出口商家谨防提单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论文提纲 1. 欺诈概述 1.1 海运提单简介 1.2 欺诈概述 1.3海运欺诈概念 2. 海运提单欺诈成因分析 2.1 提单自身机制缺陷 2.2 海运提单的法律还未完善 2.3 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问题 2.4 信用证制度是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 2.5 合同价格术语选用的问题 3. 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3.1 伪造提单 3.2 倒签和预借提单 3.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3.4 无提单放货 4. 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措施 4.1 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 4.2 海运提单欺诈产生的危害 4.3 针对海运提单欺诈问题的防范措施 4.4 海运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5.完善防范提单欺诈的立法建议 5.1 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5.2 国内立法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 (一)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而对买方而言,如果银行收到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就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买方都要付款赎单。一旦卖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买方也只能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要求。 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证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点。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银行在支付货款前,只是审核单据的数量、内容是否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风险及其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足指用以证明海卜货物运输台同和货物已经出承运凡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法j生i规定:“提单rfl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屑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曾经有一位叫Bo、ven的大法官讲过一句名言:提单是丌启仓库的文字钥匙。正是由于提单埘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提单引起的风险和争议值得我们去关注。在这单主要讨沦的足使用最为普遍的海运提单的风险与母议,其他各类捉单风险也基本类似。 对丁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坚持虬争放货吗?关于这个『nJ 题,理论界和司法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著书的《施米拖夫论出口贸易》一书的作者曾指出:“一个提单即使是不可转让的,亦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幽为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只能依据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如果他能够出示提单。”而著名的《Beniamm沦货物销售》一书的作者明确地表达了小同的观点:“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被授权且有义务将货物交付原始收货人,而不要求出示提单。”理论界的埘种观点电压映在符围具体操作中的不同做法j一 比较而占,笔者更倾向于不严格的见单放货,即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葫理由在对方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能出示身份证明的指定收货人。因为记名提单在普通法的涵义里不是物极凭证,所以它的转让小能按推定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计来进行。在这种提单下,货物只变于收货人,与出示提单及谁是搓单的持有人统统无关。面现在各国对于这一闻题的可;同鸹!解可能会导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引起交付货款的风险,令托运人或承巨人蒙受损失。 法律法规的作用之一就是促进商业效率与商业信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企图通过钻法律窄子的方法实现及保全自身利益,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就是很好的例子。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而签发R期却早十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皋赞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便构成预借提单。 倒箍提单或预借提单是卖方存在侥幸心理的做法。一旦买方有证据显示提单卜的装船口期是不真实的就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赔偿,对于囊方而言可谓得不偿失。同时,从买方的立场来看.一日买方没有发现提单上不真实的装货开期.也会给买方带来额外的利息损失和可能由迟到货物引起的买方销售及转让货物的问题。 往往与预借提单同时使用的还有托运人H{具的保函,要求承遥人签发已装船提单。保甬作为一种赔偿保证书,是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托运人给承运人的一种书丽担保,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签发预借提单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然而,由于保函不被法律所承认,不仅承运人必须承担此风险”J能带来的损失,而且托屠人也可能南于事后不承认保函,或按保函赔偿承运人而分别失去对承运人或对收货人的商业信誉,这个代价和风险是巨大的。 另外,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贸易单据,在信用证贸 防范 @严盛攀溅黧辫爨臻辫鬻戮鬻辫鞲i#疆、≤爨爨豢慧黧蠹搿# 易L}1.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根据信用证付款, 而不审查单证的束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中这一法律空子伪造提单,以骗取买方付出货款,这时货物可能根本段有装船,或虽然装船,但货物有瑕疵.不可髑获得清洁提单。伪造提单是利用提单欺诈中最直接却也并币易防范的风险。 正足由于在使用提单时存在着如此多的风险.有些是显 而易见的.而有些是潜在的,更有一些是国际问对其无法达成 共识的.才使得提单风险能造成相当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更为 巨大的信誉损失。另一方而,作为国际贸易的买与或是卖方,为了防止受到欺诈,也应该从认识积行动上积极刹用法律手段防范提单风险。以下是一砦提单风险防范措施的几条基本原则: 1选择信誉好的交易伙伴。在斟际贸易交往中.对客p的 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由于对 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枇好的调查和了解,仪凭熟人介绍或贵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 2.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在“预借提单”时,则 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拥符合的情况。 3日J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单据。国际海事局提议,耍印制 和使用难以伪造的单据,并控制其流通。 4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现问题要及甲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 5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司法保护。 预骑提单风险要从托运方、承运方和收货人各方做起,尽 量避免冈各方争议或其中一方或两方欺诈而引起的损失。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务外语学院) ■团8/2007  万方数据

40个常见的欺诈行为

四十个常见的欺诈行为(FORTY COMMON FORMS OF FRAUD ) 1. Pilfering Stamps 盗用印鉴 2. Stealing merchandise, tools, supplies, and other equipment items 偷窃商品、工具、存货和其他设备物资 3. Removing small amounts from cash funds and registers 从库存现金和资金账簿中挪用小额款项 4. Failing to record sales of merchandise, and pocketing the cash 销售商品时不作记录,并私自保留现金 5. Creating overages in cash funds and registers by under-recording 通过登记入账时少计金额来私自截流现金

6. Overloading expense accounts or diverting advances to personal use 虚增费用或者挪用预付款用于私人用途。 7. Lapping collections on customer’s accounts 重复收取客户的款项 8. Pocketing payments on customer’s accounts, issuing receipts on scraps of paper or in self-designed receipt books 套取客户支付的款项,开具非正式或自制的收据 9. Collecting an account, pocketing the money, and charging it off; collecting charged-off accounts and not reporting 隐匿收到的应收款项并将其作为坏账处理;或者收到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但未作报告 10. Charging customer’s accounts with cash stolen 收取客户账款时偷窃现金 11. Issuing credit for false customer claims and returns 根据虚构的客户索赔或退货签发贷项通知单 12. Failing to make bank deposits daily, or depositing only part of the money 没有每日将款项送存银行,或仅存入部分款项

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作者黎漓 学籍批次200409 学习中心南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教师党伟

内容摘要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简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与种类,并着重论述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的信用证欺诈的三大新特点,即国际性、复杂性和多重非法性,并针对这三个特点提出了从事前的防范的概念,并通过不同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文章最后对我国现在应对的信用证欺诈的情况进行了总体的论述并对我国现阶段的信用证欺诈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改进与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特点防范

目录 一、引言 (1)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1)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 四、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 (一)国际性 (1) (二)复杂性 (2) (三)多重非法性 (2) 五、信用证欺诈的一般防范措施 (2)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2) (二)受益人的防范 (3) (三)银行的防范 (3) 六我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具体应对策略 (3) (一)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3) (二)贸易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4) (三)发挥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作用 (5) 参考文献 (7)

海运提单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海运提单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随着国际商贸和航运业以及国际物流的迅速发展,海运提单的流通比较滞缓,尤其是目的港必须收到海运提单交货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造成了损失和拥挤,因而产生电放提货的方式。据此,主要论述海运提单签发后的三种提货方式,以及对提单主要风险简明扼要的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标签:海运提单;船运业;提货风险 1引言 海运提单是一种关于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约;这也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凭证,提单的收货人或法定持有人有权使用提单方式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提单性质所决定的。货物所属权的证明是凭借提单,拥有海运提单即拥有货物。因此,提单的流通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各种风险。 海运提单首先应用于1977年北大西洋的部分运输,得到快速发展是在1980年开始。目前世界上,一些西方海运国家运输会采用海运提单方式。尽管美国还没有使用海运提单,但根据美国法律,当货物使用名义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提单交付时,收货人只需要证实他是提单上确定的收货人即可。 国际物流商场的扩大使得航运业的竞争也变得激烈。国际物流货代企业是船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国际领域的一种物流交易。因此,海运提单可以说是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和船公司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提单的签发是法律责任和操作规程的重要交付文件。这就要求无论是国际货代之间、国际货代和发货人之间、国际货代与船公司之间、還是国际货代与目的港等之间的提单传递都要避免提单的丢失和不必要的延迟,否则不一定会造成怎样大的损失。 海运提单提货流程如图1 2海运提单签发后的三种提货方式及风险 2.1部分提单送达至目的港提货 国际货运代理应发货人要求登陆船公司网站填写信息之后,将信息发至船公司单证中心制单,国际货代前去船公司提单打印后,应目的港要求必须将全套提单分开,部分提单送至所订舱的船公司,船公司收到提单在GCSS系统做上标记,另一部分邮寄至目的港收到后再去查看系统全套已收回方可放货。 海运提单送至目的港邮寄途中丢失或者破损是不可避免的,更或是延迟到达,这就导致货物长时间搁置,造成码头拥挤。如果目的港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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