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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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浙江省,车船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5-01-23

【实施时间】2015-01-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向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行使法定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二、已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主动向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对纳税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按《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7号)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 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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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9﹞52号 【发文日期】2009-08-02 【实施时间】2009-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一)。 三、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

浙江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 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1 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是指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对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广告发布登记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发布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项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检查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发布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按照《广告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 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 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 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 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 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

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 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 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总工会文件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安监发〔2016〕95号 关于表扬2016年度全市三星安全生产 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的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市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和“双十佳”活动,提高了班组的组织管理、抵制“三违”、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培养了一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班组长,发挥了班组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坚固基石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表扬先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按照《关于做好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及“双十佳”班组、班组长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16〕1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56个班组进行了考核评定。经综合考评,研究决定,授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冯红玲项目部等47个班组“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荣誉称号,授予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许孝国项目部等9个班组“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郭永军项目部郭永军等8个班组长“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长”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持续把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全市广大企业班组和班组长要以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探索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和星级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3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违反广告法)

受文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者:**公司 关于:向贵局说明关于投诉相关事宜 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我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的“**”产品被投诉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之相关事宜,进行如下答复: 投诉者指出,在产品标题中含有“防暑”字样的描述,因此违反了《广告法》规定。但是我司认为投诉内容有待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所售卖的降温贴产品的功能就是用于贴在物品表面后可以形成物理降温,主要用于手机表面,该“防暑”的含义是从物理降温的角度进行的描述,而并非从医药角度描述的功能,这是普通消费者自然能够理解,不存在歧义,也并无不当。作为一个购买降温贴的消费者,不可能把物理降温贴当做药物来使用,这在我们产品的功能详情页也有明确说明。所以该描述符合广告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经与公司互联网销售部门核实,该产品投放在阿里巴巴的宣传页面是外聘的第三方美工所做。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相关疏漏,也并非出于我公司的主观意志。其实,我们收到贵局告知我们产品可能存在不当宣传这一事实后的的第一反映就是这其中是否存在误会,因为我司一直以来都非常很注重法律风险,在投放宣传内容之前我还特意请律师核查了宣传内容,对于这一《广告法》上的敏感问题不应该是律师会疏漏的问题,我作为经营者也自主进行过《广告法》的相关学习。由于公司各项事务繁杂,自己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忙不过来,部分网页宣传、推广聘请第三方美工设计人员进行,这次被投诉的宣传用语是第三方美工设计所处理的,被投诉的文案目前还是一个阶段性状态,尚未交付我司法律顾问审查、验收。第三方美工设计的时候,我们的员工实事求是地阐述了一下我们产品的功能。目前,我司已经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现在已经纠正了可能的不当用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04 【实施日期】1994.11.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14日)修改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4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本省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 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 第六条举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市安监管字〔2006〕141号 关于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企业特别是促进近两年发生事故的企业认真整治安全隐患,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月活动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分析探讨去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集思广益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防止同类事故案例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会议时间 11月13日报到,会期2天。 三、会议地点 井冈山市海事宾馆,联系电话:6561999

四、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安监局一位分管局长; 2、2006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3、2005年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 4、市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 五、其它事项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通知下面事项: 1、本辖区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2、2006年事故单位准备事故案例材料90份及示意图(规格尺寸2M×5M); 3、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2006年1至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知 抄送:井冈山市海事宾馆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附表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006年1~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监督检查情况告知单

监督检查情况告知单 年月日,我局工程监督科监督检查,项目,抽查楼施工现场发现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 □1、市场行为:□施工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复审,□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是否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塔吊指挥、机械操作工、机械安装工等)是否持证上岗;□建筑起重设备的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等备案手续是否按时办理;□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参加年检、复审; □2、安全内业资料:□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租赁单位提供的起重设备的“三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是否齐全和手续完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钢管、扣件、漏电保护器等)的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施工企业对进场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年度的培训教育;□项目部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项目部是否建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交底记录。 □3、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对电梯井门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笫3.2.1条第二款规定,按规定做到定型化、工具化、规范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宽度应根据电梯井口宽度而定的范围内。□电梯井内是否设置安全平网;□预留洞口的防护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2.2~3.2.3条规定;□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符合标准和“高处作业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楼梯口的防护是否符合“高处作业规范”附录二的附图2.2楼梯、楼层和阳台临边防护栏杆示意图规定;□临边防护是否符合“高处作业规范”第三章第一节和附录二的规定。□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按建质【2009】87号、赣建安【2010】16号文字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方案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检查、监测、验收,□基坑支护未按专项方案实施(如:□坑边违规堆载,□人员上下无通道,□未分层开挖支护等),□基坑支护与降水措施是否与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相符;□基坑周边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稳定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基坑监测不符合GB50497-2009有关要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重要部位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钢筋作业区未搭设防护棚,□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悬挑卸料钢平台制作与安装不符合方案及有关标准要求(如:□平台次梁采用钢管焊接,□卡环不规范,□后支座固定不牢靠及固定位置不对,□副钢丝绳距主钢丝绳固定位置过大,□平台上部拉结点数量不足,□有的绳卡安装方向不正确或数量不足或间距过小等□钢丝绳与结构拉结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等。 □4、模板工程□无专项方案,□未按专项方案实施及未认真执行JGJ162-2008有关要求(如:□立柱纵横向间距、□水平拉杆间距、□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剪刀撑、□与建筑结构固结点等未按要求设置,□立柱采用搭接接长,□上段立柱与下段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相邻两立柱对接接头在同步架内等)。 □5、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不符合专项方案及JGJ28-2000有关要求(如:□未分段办理验收,未按要求设置□立杆垫板、□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脚手板□未按要求铺设、□未隔层封闭架体,外侧□未用安全网封闭、□未随工程进展搭设架体□采用钢管搭设卸料台,□登高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高处操作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是否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是否采取全封闭措施,□楼层接料台搭设无方案,□电梯间、□天井、□内凹部位架体搭设无方案等。 □6、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及时报送具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塔吊混凝土基础工程是否根据工程地质、荷载大小与塔吊稳定性要求、现场条件、技术经济指标,并结合塔吊制造商提供的《塔机使用说明书》和按照《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验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高度和导轨与主体结构水平距离等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现场指挥不到岗;□基础积水;□首次及分次加高附着安装完毕,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或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评价验收意见书》,并经相关各方按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是否对螺栓进行定期保养及检查;□防护棚采用双层以上,凡塔吊高度超过50米的,防护棚上是否搭设安全平网;□塔机间及塔机与建筑物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碰撞;□采用非原厂制作附着且有的部位采用钢筋代替开口销使用或开口销缺失等; □7、施工升降机:□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无”(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施工升降机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并强制性予以报废和销毁;□施工现场是

国家税务局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简介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简介 一、登录网上办税系统 第一步:纳税人在互联网访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选择“普通登录”(输入用户名或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或“证书登录”(CA证书和输入验证码),完成“网上办税登录”,成功进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图1 第二步: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右上角的模块(见图2),进入网上拓展业务界面。 图2 第三步:(见图3),将鼠标箭头移至“打印完税凭证”功能菜单,可以选择“缴款凭证业务”或“退款凭证业务”菜单进行操作。

图3 提示:在首次使用打印功能前,用户必须先安装PDF工具。用户可以在此页面直接点击“点此下载”下载安装。 二、缴款凭证业务—缴款凭证打印 已缴纳税款的用户使用本功能模块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第一步:进入左边“缴款凭证业务”区域,点击,进入缴款凭证(初次)打印页面,见图4。

图4 输入“缴款年月”,点击,如果屏幕出现查询结果列表(见图6),可以进入第二步操作。 如果屏幕出现提示“没有可打印的凭证”(见图5),表示用户在本次输入的缴款年月时间段内没有可供网上(初次)打印的缴款凭证记录。此时用户应确认: 1、该时段仍未缴税,需按时完成申报纳税事项; 2、该时段缴款凭证已初次打印过,需选择“缴款凭证重打”功能,详见流程三; 3、该时段超出系统可供网上打印缴款凭证的时间范围,可选择“缴款凭证查询”功能查看,详见流程四。 图5 第二步:用户可根据需要在查询结果列表区(见图6)点击记录项左边,以勾选对应的记录,如全部选择或全部不选择,可点击,确认无误后点击进入打印预览界面(见图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20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省局食品抽检处)对承担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各设区市局对省局转移支付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四条承检机构应遵守委托合同约定,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样品管理、保密、回避、培训、考核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保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保持与承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并取得相应法定资质。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必备知识和工作技能,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承检机构从事省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浙江省餐饮服务色标管理操作指南

浙食药监餐〔2015〕12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工作服色标管理 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浙食药监食〔2013〕35号)自2013年8月实施以来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色标管理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规范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效解决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因流动性大、标准不统一导致的重复培训、效率低下等问题,更有利于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该项工作,省局修订完善了《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工作服色标管理操作指南》,现予印发。请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积极引导、推荐、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实施色标管理。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浙食药监食〔2013〕3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 工作服色标管理操作指南 一、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 (一)切配工用具色标分类 说明: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食品原料分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动物性食品原料包括畜禽肉和禽蛋类(不含水生动物);水产品原料包括水生动物和藻类。 (二)切配工用具类别和色标标注部位

(三)切配工用具色标标注图示例 (四)主要切配工用具使用管理规定 1、工具和容器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根据粗加工、切配、专间等食品处理区域的需求配置各类切配工用具,并按规定使用。详见下表: 3、主要切配工用具清洁方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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