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 |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二是统一

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 去向。 2、住房保障。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 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

参战人员退休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解读

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解读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流程图

承办科室:退管科(2221082)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养老待遇发放地管理社区领取《绵阳市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查认证书》并填写相关内容。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每年5月31日前退休人员本人凭《绵阳市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查认证书》和身份证及近期一寸照片到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站和社保局进行协查认证。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每年6月30日前再将已经认证的《绵阳市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查认证书》寄回《协查认证书》发放地社区。 养老待遇发放地社区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已经认证的《绵阳市居住外地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查认证书》进行审核确认。 养老待遇发放地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已经认证的有效的《绵阳市居住外地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查认证书》在退管系统里进行认证处理。养老待遇发放地社区工作人员对认证无效的《绵阳市居住外地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查认证书》及时告知退休人员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承办科室:退管科(2221082) 无用人单位(个体续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参保人员、城镇居民超龄参保人员)的退休人员必须进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还没有进入社区的没有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应尽快办理入社区手续。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及时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工作。 已经进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年1月1日—4月30日必须带上身份证到所在的社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还没有移交社区的企业自管退休人员,每年1月1日—4月30日必须带上身份证到原用人单位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 社区将认证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社保局退管股审核,并在退管系统进行认证处理。用人单位将认证资料汇总上报社保局退管科进行审核,并在退管系统进行认证处理。 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认证的退休人员,请务必及时带上身份证到所在社区进行补充认证。补充认证后,由社区上报县(市、区)社保局退管股审核,并在退管系统进行认证处理。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认证的退休人员,请务必及时带上身份证到原用人单位进行补充认证。补充认证后,由用人单位上报社保局退管科审核并在退管系统进行处理。

2016离退休人员补贴

2016离退休人员补贴 篇一:退休工资新规定2016 2016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公务员退休金可以领多少?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工龄及退休工资详解!每年公务员考试都吸引着数量庞大的参考者,工作性质的稳定,社会中较高的认可度,在社会保障中的优越条件,以及传言中的各种公务员隐性福利以及灰色收入,都使无数人对公务员职业趋之若鹜。本文从一张货真价实的公务员工资条入手,以此窥探公务员薪酬福利构成的真相。同时解读了公务员退休年龄及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 公务员工龄及退休工资详解 但在“八项规定”实施之后,大量福利被取消,财务记录被规范,公务员中要求加薪的呼声开始抬头。 然而,多年来公众的反对之声,使得涨薪话题成为公共舆论场中官员碰不得的禁忌。谁提涨薪,谁必被骂。全国政协委员何香久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的公务员提薪的提案,立即引来大量网上骂声。今年1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抽样2000多条网民留言显示,有67%的网民反对公务员涨薪。 但调整公务员薪酬的进程似乎并未停止。 9 月10日,中组部研究室巡视员、副主任张景虎接受人民网访谈,解读8月末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张在期间透露,该方案明确

提出“健全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的目标。两天后,刊出一文,外界将之解读为,官方为传闻已久的公务员涨薪作了明示。 职务工资480元、级别工资498元、工改补贴45元、工作津贴3250元、提租补贴80元……这是一名普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条。由国家统发的基本工资1000元出头,其余80%均是各项津补贴。这份工资条没有什么秘密,却是几次工资改革和公务员内部收入差距的见证。 工资条:超80%是津补贴 陶磊是某中央党群机关的一名公务员,本科学历,9年工作经验,正科级,2013年1月的工资条显示:统发合计1173元,包括职务工资480元、级别工资 498元、工改补贴45元等;工作津贴3250元,交通补助200元,通讯补助130元,提租补贴80元,购房补贴1000元;此外,住房公积金扣款 500多;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为0元;应发5833元,实发工资5259元。 这份工资条基本的工资仅1173元,超过80%是津补贴,其中工资的一半主要来源于工作津贴。 这也源于1993年工改提高津贴补贴占比的结果。事实上,现行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即公务员实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的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这次工资改革在国家层面提出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制定自身的“津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3.户口首页。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规范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的意见 为逐步规范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基金以外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单位及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养老金计算、调整办法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的原正式职工,可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企业补贴。各单位已离退休的原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补贴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二、企业补贴的内容 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是指各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以货币形式为离退休人员另行支付的各类养老金,包括定期支付的统筹外津(补)贴、各种补差养老金、一次性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单位供款部分)以及单位出资投保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规范企业补贴的原则 (一)适度提高。根据各单位现支付的补贴水平,在有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使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均有适度提高。 (二)逐步规范。各单位现有的各种补贴均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实现规范管理,不能一次全部纳入标准的,部分补贴可暂予保留,以后逐步规范。

(三)体现效益。企业补贴的发放要与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相联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足额发放,效益不好时应减发或停发,经营性亏损的单位不能发放企业补贴。 (四)分层实施。总部根据有关情况核定各单位企业补贴总量,各单位在总部核定的总量内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企业补贴总量的确定 (一)总部以核准的 2003年企业补贴实发数额为基础,计算单位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并分档确定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 100元及以下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300元;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在 100元至200元之间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 400元; 现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为 200元及以上的,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月平均水平最高为现水平加 200元。 (二)根据规范后的企业补贴平均水平和 2004年 9月 30日离退休人数核定各单位规范后的企业补贴总量。 五、企业补贴的计发 (一)各单位根据总部核定的企业补贴总量,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各级(类)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水平。个人本次企业补贴增加额最高不超过平均每月 500元,最低不低于平均每月 100元。 (二)企业补贴的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2013-07-19 | 郑冰珊|浏览:28567 (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 Policy document of housing subsidy standard for retired employees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关于退休职工的住房有哪些补贴政策呢,下面小泰为大 家搜集的一篇“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19]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 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 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9]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 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

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 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 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 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19]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 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次调整津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次调整津补贴标准 报盘说明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自2009年1月起再次调整津补贴标准,这项工作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专管人员务必在认真阅读本说明的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 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拷盘时间及方式 1、参保单位自2010年10月11日起可以开始拷贝增资数据,即:养老金明细盘和增资报盘; 2、为方便参保单位,此次报盘数据可从网上申报界面直接下载,在查询统计菜单下进入“待遇信息报盘生成”功能点,代管标识选择“否”,可导出养老金明细盘;进入“事业批量增资报盘生成”功能点,增资项目选择“综合补贴”可导出增资报盘。 二、养老金明细盘与《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执行情况表》的对应关系 养老金明细盘是离退休人员目前执行的工资情况,总体来说是对应《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执行情况表》(以下简称《执行表》)的规范前数据,应根据养老金明细盘数据填写《执行表》规范前的数据。 1、养老金明细盘“离退休(职)费比例后金额”对应《执行表》第4列基本离/退休(职)费; 2、养老金明细盘AK列“[95]30/32增资”项至AT列“工改增资”各项

之和对应《执行表》第5列历次增加离/退休(职)费; 3、1993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盘Y列“职务补贴”对应《退休(职)人员执行表》第6列93工改前纳入部分; 4、养老金明细盘AJ列“其他补贴”包含了《执行表》劳模津贴和其它津贴补贴两列内容; 5、养老金明细盘AI列“高龄补贴”包含了《离休人员执行表》高龄费和护理费两列内容,其中高龄费每位离休人员均为100元,其余部分应计入《离休人员执行表》护理费项目。 三、《执行表》与增资报盘的对应关系 《执行表》经市、区人社局审批后,应将调整项目填报到增资报盘相应项目中上报事保中心,具体对应项目为: 1、增资报盘K列即综合补贴所对应的增资额应填报规范后的离/退休(职)人员补贴; 2、增资报盘O列即住房补贴所对应的增资额应填报规范后的住房补贴,建议此项数据手工录入,粘贴的数据通常会因保留小数位数过多无法导入; 3、为加强管理并为以后批量调资做准备,此次增资报盘将进一步明确离退休人员的工种职务,请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基本离退休费)所执行的工种职务填入G列即工种职务2。 需要注意的是,增资报盘只允许按规定在K、O、G三列填入或更改数据,任何其他项目请勿更改或删除。 四、报盘时间及要求 1、报盘时间 2010年10月20日起,各参保单位即可到事保中心审核部申报增资报盘,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每月10日前申报无误的单位可在当月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基本政策原则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政治待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离退休费待遇 ■1983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劳人险[1983]60号) ■198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6号)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国发[1989]8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制度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制度 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

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2、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假者可以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

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2、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假者可以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doc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金额单位:元/月 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备注: 1、经批准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原行政14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9605元标准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原行政18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7890元标准执行。 2、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老工人,其退休生活补贴抗日战争时期按每月5180元标准执行,解放战争时期按每月4660元标准执行。 3、退休时未明确行政职务或未聘任技术等级人员,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干部可执行每月341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工人可执行每月306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可执行每月313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工人可执行每月292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符合上述连续工龄条件(不含因受处分降低职务者),按所任职务执行的退休人员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其退职补贴为每月2335元。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金额单位:元/月 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备注: 1、经批准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原行政14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9605元标准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原行政18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7890元标准执行。 2、区属事业单位中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老工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机关同类人员进行津贴补贴规范,规范后其退休生活补贴抗日战争时期按每月5180元标准执行,解放战争时期按每月4660元标准执行。

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审核表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审核表

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RL-18-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劳字〔2004〕22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过渡年金管理办法》(人事〔2010〕345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细则》(人事〔2012〕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享受对象包括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其中:(一)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包括: 1.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离退休人员; 2.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退休、且符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人劳字〔2004〕220号)规定、并参加了企业年金的合同化员工。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二)职责明晰,流程通畅; (三)发放准确,资料完整; (四)严格监督,资金安全。 第四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标准是按照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离退休时的岗位级别和退休时间确定,具体标准由中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2)。 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时间与养老金发放时间同步。 第五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工作在中意阳光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样本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金额单位: 元/月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备注: 1、经批准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原行政14级离休干部, 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9605元标准执行; 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原行政18级离休干部, 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7890元标准执行。 2、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享受供给制) 的退休老工人, 其退休生活补贴

抗日战争时期按每月5180元标准执行, 解放战争时期按每月4660元标准执行。 3、退休时未明确行政职务或未聘任技术等级人员, 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 干部可执行每月341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工人可执行每月306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 干部可执行每月313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工人可执行每月292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符合上述连续工龄条件( 不含因受处分降低职务者) , 按所任职务执行的退休人员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 按上述标准执行。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 其退职补贴为每月2335元。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金额单位: 元/月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备注:

1、经批准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原行政14级离休干部, 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9605元标准执行; 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原行政18级离休干部, 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7890元标准执行。 2、区属事业单位中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享受供给制) 的退休老工人, 从 1月1日起按机关同类人员进行津贴补贴规范, 规范后其退休生活补贴抗日战争时期按每月5180元标准执行, 解放战争时期按每月4660元标准执行。 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审核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

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郑州市和我市有关调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提高甚或补贴标准的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正处级:现标准2547;副处级:现标准2292;正科级:现标准2038;副科级:现标准1783;科员:现标准1528;办事员:现标准1274;正高级:现标准2547;副高级:现标准2292;讲师级:现标准2038;助理级:现标准1528;技师:现标准1528;高级工:现标准1464;中级工:现标准1274;初级工:现标准1147. 2.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正处级:现标准1981;副处级:现标准1783;正科级:现标准1585;副科级:现标准1387;科员:现标准1189;办事员:现标准991;正高级:现标准1486;副高级:现标准1387;讲师级:现标准1288;助理级:现标准1189;技师:现标准1189;高级工:现标准1139;中级工:现标准991;初级工:现标准892. 3. 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正科级:现标准1132;副科级:现标准991;科员:现标准849;办事员:现标准708;副高级:现标准991;讲师级:现标准920;助理级:现标准849;技师:现标准849;高级工:现标准814;中级工:现标准708;初级工:现标准637. 三:办事流程 1.由行政机关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补贴审批表》, 2.单位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共一式三份,经单位审核无误,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3.经审批后,单位及时将该表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并由其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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