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8〕611号日期: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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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决定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五、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2008年11月1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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