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

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唯一一家。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甲级资格;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具有甲级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甲级资质;

4、监理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或者其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5、施工企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

(1)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级及以上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除上述(1)和(2)所列专业以外的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1、工程代理机构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九条所列11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6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工程监理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9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施工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其它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应能基本满足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其中,监理、施工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在海南省内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时,不得同时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五)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非注册类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还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相关证书、以及分支机构相关证书、场地证明、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登记人员证件等材料。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省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并有5次及以上招投标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2年。

第十三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二)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仅限招标工程);

(四)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清单及有关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身份证明;

(五)按计划应配备的相关机械设备清单(仅限监理、施工企业)。

上述材料除第(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建筑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均不得设置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备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建筑业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

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一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不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勘察设计企业因出具成果文件存在严重缺陷,监理企业因监理责任,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标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1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九)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3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十)监理、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行职责,1年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次及以上的;

(十一)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十二) 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不按本办法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三)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

第三十条鼓励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海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一、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4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

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勘察企业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设计企业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建筑师不少于4人(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各不少于1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职专业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造价员不少于4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监理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非注册类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具有甲级资质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

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0人;其它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7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施工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各不少于5人;其它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各不少于3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完整word版)分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0827

大唐内蒙古分公司 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内蒙古分公司信息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信息化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3指导思想 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和大唐国际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化技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业务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以信息化促进生产水平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信息化管控体系,加强各基层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3 基本原则 (1)、各基层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与分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相匹配。 (2)、分公司要把基层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统筹考虑,

业务垂直管理的原则,真正形成应用系统纵向贯通、横向集成。 (3)、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归口管理、统一集中。 (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大唐国际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框架下,结合内蒙古分公司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各基层企业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的开展建设工作。 (5)、信息化项目建设要做到试点先行、对优秀项目重点推广。 4 职责 按照大唐国际三级管理体系要求,分公司发展计划部是大唐国际内蒙区域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所属各单位负责本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4.1 信息化领导小组 负责内蒙分公司信息化战略的制定、信息化总体规划的审定、信息化组织机构的设计、重大信息化项目审批及投资决策。 4.2 发展计划部

4.2.1 负责组织编制内蒙分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对所属单位信息化规划及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2.2 负责组织制定内蒙分公司信息化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办法、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2.3 负责内蒙分公司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4.2.4 负责内蒙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管理与考核,负责信息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2.5 负责组织落实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统一推广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内蒙分公司本部信息化建设工作。 4.2.6 负责审核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及主要设备采购计划,对招标计划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审核。 4.2.7 负责内蒙分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预算的审核及上报。 4.3 所属单位 4.4.1 负责落实内蒙分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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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及配套码头工程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作为省2012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项目建成后将为海南省增加一个新的可靠气源,并成为岛内天然气供应的调峰骨干中心站,弥补省内高峰期用气的不足。 据介绍,项目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内,一期投资约8.5亿元,主要由储备库和码头两部分组成。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约351.86亩,另含滩涂代征地78.8亩,合计430.66亩。一期建设规模为4万立方米的LNG储存量,建设2座2万立方米单包容双壁金属储罐,以及相应的辅助公共设施,年60万立方米LNG周转量。 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城市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2011年6月9日,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澄迈县盈滨岛西海岸温泉酒店组织召开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审查会。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评审和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通过评审,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由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将为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商业和小工业用户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供给,同时对提高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完善老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符合地方政府燃气规划、线路走向设计合理、设计文件深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该工程建设主要工程量为19.36km次高压和中压管线以及一座4000 NM3/h处理能力的高中压调压站等,该工程建成后输气能力为每年3500万NM3。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获批https://www.360docs.net/doc/4710252641.html, 2012-06-19 10:52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分享到新华微博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19日电(记者张永峰)记者19日从海南中油深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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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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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13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doc 3.诚信承诺书.doc

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广和应用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推动了社会现代化管理进程。为适应现代建筑行业的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优势,给公司的经营、生产、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二航局及公司“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计算机信息化应用程度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信息化的建设与引进、推广与应用是一项对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因此,信息化的建设是一项公司全员参与的工作。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化应用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人力、资金、设备、市场、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原始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的数据纪录,然后进行计算、整理、分析,为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增强企业应变能力。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化应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逐步发展公司的计算机信息化应用系统,最终形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项目部等各基层单位)两级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系统,成为支持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科学化的重要辅助手段。 第四条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等各基层单位的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规划与引进、信息设备的调配、整合与开发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信息设备(软件)主要包括: (一)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MODEN、无线上网卡等; (二)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三)计算机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设备等; (四)软件:常用软件和行业软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信息化组织是高度集中的组织,在企业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上是权威性的、有效的组织,是集管理与信息化技术应用于一体的企业管理改善的组织。 页脚内容- 1 -

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国际条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戒毒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国际条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710252641.html,),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信息管理制度。 二、本信息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制度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三、信息管理制度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四、信息管理制度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五、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行政信息管理制度

六、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公司行政活动中。 七、行政信息管理制度主要依据公司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4、保密制度。 第三节市场信息管理 八、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九、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市场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十、营销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海口市消防条例 2014

海口市消防条例 作者:佚名人大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4-08-21 海口市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市公益 性消防宣传大使制度,聘请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 第九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新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靖州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网工程第四标段建设单位:靖州县建设局 湖南省建设厅制 年月日

目录 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备2004-1)…………………………(页)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04-2)………………………………………(页)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2004-3)………………………………………(页)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备2004-4)……………………………(页) 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备2004-5)…………………………………(页)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04-6)………………………………(页) 7、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备2004-7)…………………………(页) 8、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备2004-8)…………………………(页)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2004-1)………………(页) 1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施2004-4)………(页) 1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施2004-3)……………………………………(页) 1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施2004-14)……………………(页) 13、桩基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10)………………………………………(页) 14、地基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9)……………………………………(页) 15、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6)………………………(页) 16、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7)………………………………(页) 1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定书(湘安监统编2004-1)……………(页) 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2004-6)………………………………(页) 19、施工许可证……………………………………………………………(页) 2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页) 21、公安消防、规划和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页)22、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页)1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页)

公司物流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物流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 1.集团公司为加强信息管理,加快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2.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是指以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行政传达为目的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是指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授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3.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概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4.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5.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 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二、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1.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2.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3.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4.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5.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

(月报)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

Ⅰ.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施101表) 本表为一次性调查表,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填报。填报本“快速调查”表的建筑业企业。 0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0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即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写明单位所在的省、地市、县(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 05.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 06.行业代码:是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 07.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本调查表只要求填写主码,应按照已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08.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企业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海南省消防条例

海南省消防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1.26 【实施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 海南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 (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办公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八)与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实行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进绩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前,需按照以下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省外企业为50万元,省内宣城市外企业为40万元,县外宣城市内企业为30万元,在绩设立分公司的企业为20万元(分公司在绩设立满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范本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湖南省建设厅制 申报说明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 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 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的要求,已由 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 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注册执业人员签署 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 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与设计要求,已由总监工程师签署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与质量评定文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已设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 标牌》。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 (一)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 站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达到合格后,由建 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 (二)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 (三)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当地质量监督站审查。 三、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质量责任行为情况、 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与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1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四、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就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证书的必备文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未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城市维护管理范围。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一份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办理质监费结算后交建设单位, 一份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一份交城建档案机构,一份留质量监督站存档。并按规定长期保存。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实现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决策,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相结合,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经营发展、改革创新的重要情况。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公司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评比,承担公司信息的收集、处理、报送、储存和反馈工作。 第四条各部室和各所属单位为集团信息工作的主体。各部室负责人和各所属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工作负责人。 对重要的三级以下公司实行信息直报制度,信息直报单位由办公室确定。信息直报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各部室、各所属单位以及各信息直报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并将具体名单报办公室备案。信息员发生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信息工作,愿为集团信息工作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有较强的综合工作素质,具备一定的协调和调研能力。 (三)有较好的文字水平,能够客观、准确地表述各项信息。 第六条办公室定期调度信息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结通报信息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各部室、各所属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 (二)确定近期信息报送要点。 (三)对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信息采编 第七条各部室、各所属单位采编信息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主要领导和集团公司领导视察调研各部室、各所属单位的情况。 (三)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四)各部室、各所属单位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业务动态和业绩荣誉,新产品、新服务、新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 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习惯分公司信息化进展要求,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生产、经营、治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淌,保证信息安全,遵循总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1.2 信息资源是分公司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治理和决策的重要基础,必须加强治理,使信息的采集传输、日常维护、信息平台建设、信息整合、信息共享各方面,以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五统一”原则为指导,别断提高信息资源的治理和使用水平。 1.3 本治理方法所涵盖的信息资源范畴,要紧是指分公司内部有关生产经营治理方面的信息(以下称内部信息)。[cjh1] 治理的对象要紧是由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使用计算机编制的信息、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信息等,包括各类文本信息、数据库信息、web页面信息、图形图像信息、多媒体信息等;印刷品作为信息的要紧载体之一,尽可能进行电子化的处理,也纳入信息资源治理之内。 2 治理体系 2.1 分公司信息资源治理体系根据信息化治理“一具整体,两个层次;归口治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建立,信息中心归口治理,各业务部门专业治理。 2.2 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是分公司信息资源治理体系的最高层次,负责审定分公司有关信息资源治理的规章、制度、方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 2.3 信息中心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的组织、协调、采购、服务等日常治理工作,主持信息平台、信息整合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技术支持工作。信息资源治理业务工作同意股份公司信息系统治理部的指导。 2.4 各级业务部门既是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也是专业信息资源的要紧治理单位,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有关信息资源的日常治理工作,协同信息中心全面开展信息资源的治理工作。 3 内部信息的治理 3.1 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信息的治理,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内部信息的需求分析,各业务部门依据业务职责提出各种内部信息需求,并分别按本部门形成和治理的信息(下称“部门内自管信息”)、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分别汇总,确定信息内容、信息提供时刻和信息提供方式等。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重要信息由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 3.2 信息中心组织汇总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归类,对各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归纳为部门间共享信息(下称“部门间共享信息”),理顺信息来源和信息使用渠道,并分别反馈给各部门核对认可。 3.3 部门间共享信息源由信息中心协调信息需求部门降实,实施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只滞留在部门或个人的现象,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独占信息资源。 3.4 各级下属单位的内部信息除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外,按要求及时提供给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 4 外购信息的治理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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