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借款用于购房的行为如何认定

向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借款用于购房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局副局长,分管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2016年1月,赵某(已有一套住房)通过中介在某地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总价600万元。为支付该房首付款,赵某先后出面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的5人借款共计240万元,上述5人在赵某担任副局长期间,均承接过该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相关借款均以赵某的配偶王某名义开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以及是否支付利息。据赵某交代,急于借款购房主要是考虑房价上涨较快,计划出售原有住房后,用售房款还清借款。

同年9月,纪检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赵某的上述问题进行审查。在如何认定赵某的行为性质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不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纪,违反廉洁纪律,拟给予党纪处分,在具体条款的适用上,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有关“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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