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

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年度考评,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根据监管资源的配置,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对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工作以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考评对象,酌情抽选部分支行行长纳入考评范围。每年具体的考评范围在当年实施考评

前由组织考评的机构另行通知。

第四条检查和考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规定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三)城市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分工。包括所在公司的《章程》、内部管理的主要文件、岗位职责和授权分工等。

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

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评,全面了解掌握被考

评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按照《中国银监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广东银监局直接负责,珠海、东莞、湛江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所在地银监

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广东银监局在必要时,可指导、参与分局的

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考评年度任职不满半年的,不予考评。有关银监分局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末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并将

有关情况上报广东银监局。

第八条广东银监局和有关银监分局应在考评前成立考评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考评组须由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的处长或相关银监分局分管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并配

备3名以上成员。

第九条考评主要程序

(一)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至少提前5日通

知城市商业银行。

(二)由考评组至少提前3日通过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外界不易获知的其他方式发布考评公示,公布考评组接受投诉和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要求全体员工均能获知公示。

(三)考评组召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代表、一般员工代表举行考评会议,听取被考评人员述职;向到会人员发放考评评分表,收取并汇总各评分表后,统计分析

得出初步意见。考评代表的抽选比率及方式、考评会议的举行方式、被考评人员述职的方式及安排等事宜,由各考评组本着"便

利高效"的原则决定。

(四)考评组对公示和考评中所反映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考评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五)考评组每人分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评分,汇总后取平均分作为考评组评分;然后根据不同的权重综合汇总所有评

分者对各位被考评者的评分。

(六)在分析各项评分的基础上,考评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被考评人员逐个评价得出合格或不合

格的综合考评意见。

(七)将综合考评意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并在核实被考评者的申辩意见后,出具正式考评结论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考评结

果。

第三章考核评分

第十条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况。

(二)个人道德操守、品行作风,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团队精神、业务素质,风险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三)个人对全体股东的忠诚度、勤勉度、上进心、责任心,维护银行存款人利益和其他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表现。

(四)依法合规完成法定义务以及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委托授权事项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以及执行分管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实现

的情况。

(六)个人对银行发展所贡献的业绩,以及进行创新探索和

创新实践的表现。

(七)有无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违反审慎经营管理原则、对任职银行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应该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将被考评对象分成两类:董事类(含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层类。对这两类考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考评表进行评分。如被考评人员兼属两类性质的,分别对该被考评者用两类不同的考评表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为最后评

分。

第十二条评分方式

每位被考评人员的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由各位被考评人员采用记名方式给自己打分,权重为

10%;

(二)将评分人员按照职位不同,分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代表、一般员工代表五类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分别对全体被考评人员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在发放的评分表上方由评分人员在与自己职位相称的选项栏里打勾,以使得统计和区分不同类别的评分者对某一被考评人员的总体评价。每类人员的得分权重各为10%,合计50%。

(三)由考评小组各成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被考评人员进行

评分后取平均分,权重为40%。

第十三条如果评分人对被考评者所有的情况都不了解,可以弃权。如果评分人对被考评者就考评表内所列事项不了解,可以就该事项打0分。弃权票不计入汇总评分里,但弃权票数的多少可以作为分析被考评者的一项因素。

第四章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考评组对个人述职、各项评分、公示获取的信息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对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或者其他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办法可包括:(一)查阅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和

其他重要文档;

(二)查证和比较分析有关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

(三)与被考评者分管机构或有关员工代表会谈;

(四)对其分管部门或机构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五)与银行的各主要专业委员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和薪酬

委员会的人员会谈;

(六)征询部分股东代表尤其是政府主管金融部门的意见;

(七)与被考评者本人面谈或交流意见;

(八)与有权监督或管理银行的其他外部单位函询查证;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办法。

第十五条考评组可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和调查。重点做好: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合规、适当性;证据的充足、完备性;结论的可靠、

确凿性。

考评组认为有必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的,可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立

项,另行布置现场检查。

第五章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被考评人员考评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十七条凡考评年度内被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即其年度考评等级一律评定为不合格: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违反《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

被考评人本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

第十八条考评组根据各项评分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注意分析与被考评者相关度较高的某类评分人对该考评对象的评分特点。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含)可考虑评为合格、60分以下可考虑评为不合格的原则,考评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被考评人员逐个评价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将综合考评意见反馈给考评对象本人征求意见。如果考评对象有异议,考评组可根据其递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对综合考评意见进行再次讨论,必要时进行再次核查;对考评对象无

任何异议或经再次讨论得出结果的,考评组可出具正式考评结

论。

第六章反馈整改

第二十条考评结束,考评机构应向被考评人员所任职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和监管意见,并对整改情况和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二十一条在考评过程中发现有难以一时完成核查得出结论,需要专项深入调查的问题,应由考评组组长交给指定的人员或由考评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另行进行调查。对该调查中的问题,以及已经另行实施现场检查程序但一时无法得出检查结果的问题,待结论明确后再确定对涉及的被考评者的考评结论。如核实被考评人员或其任职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另行处理、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银监分局可根据考评期的监管工作重点、所在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变化情况、考评对象的工作分工情况对"评分表"中的项目、分值、权重等作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须在

上报的考评报告中作专门说明。

第二十三条考评工作的有关资料归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由组织考评的监管机构保存。各银监分局应将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考评情况报广东银监局。

第二十四条对任职期满离任、任期内调动升迁等个别情况,可视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个别考评。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广东银监局负责解释并督促实

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供排水公司供水规范管理自查报告描述

Xx县城镇供排水公司安全供水规范管理 自查情况汇报 为切实做好城镇安全供水规范化工作,我公司完善了我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企业改革,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始终把推进安全供水规范化建设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来抓,以用户满意为标准,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我单位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供水企业基本情况及部门职责 Xx县城镇供排水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隶属于县建设局。公司担负着全县的生活、生产用水及供水、排水管道安装、维修、维护工作。公司在岗事业编制人数xx人,退休xx人,合同工x人。公司内设客户服务中心、安装队(抢修队)、xxx。综合设计供水能力1万m3/d,实际供水量近1.2万m3/d,输配水管道新老城区约55 公里,服务用户14000多个,担负着县城居民生活办公用水约4.7万人。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订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了使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成立了由副经理、水厂厂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客服中心主任为成员的城镇

供水规范化自查工作小组。对全县供水水质、运行管理、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开源节流,完善考核,实现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好转。在确保安全供水的同时,公司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增加企业收入,保证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使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趋向好转。落实服务承诺,提高社会效益。集团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社会效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社会服务承诺》是服务工作总的要求和标准,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践行《承诺》,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细致的服务,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出台完善了《用户服务工作程序》、《工程变更工作程序》、《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把《承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使服务工作更加贴近用户,集团采取公开咨询、走进社区、现场办公等形式,宣传、普及用水法规和用水常识,及时为广大用户解决用水过程中的问题。针对用户关心的查表、收费、维修等工作,集团实行人性化管理,对查表数据层层审核把关,保证无差错;对欠费户电话催收、上门催缴,避免用户水费损失;对维修尽量错开用水高峰,缩小停水范围,降低对用户的影响,得到了广大用户的好评。此外,针对用户服务工作,还多次

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1 说明 1.1 水的管理体制 水,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自然属性——水在自然状态下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性能,主要包括水文循环性、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自然径流特性。江河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系统,采用流域管理体制。 社会属性——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自然水和水环境施加的巨大影响,涵盖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调度、配置、利用、管理、保护以及人类对水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采用区域管理体制。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 水管理的目标 流域管理注重整个流域的水循环,目标是使流域内水资源得到整体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调配。因此,水问题越严重越是要强调流域管理。 行政区域管理是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一个外延,往往从各个地区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目标是综合利用辖区内的水资源充分发展区域经济,但也容易形成条块分割。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两者不可替代。 因此,要把从蓄水、取水、输水、水分配、水的高效利用到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社会用水过程,把自然和社会用水过程统一起来,形成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统一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管理好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 城市水务管理 城市水务管理就是建立在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区域水务管理。而城乡水务指城乡涉水事务包括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从城市水管理“政出一门”的需求出发,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和节水、治污和回用一体化管理的城乡水务综合管理体制,目的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管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 城市数字水务的概念 从水的自然属性讲,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以水文学、水资源学、生态学为科学基础的;从水的社会属性讲,它又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系统科学以及信息化技术为科学基础。 “城市数字水务”则是建立在“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思路下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的研究城市水务管理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新思路、新技术以及新应用,是利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来对水务工作进行改造和运用的过程,是“数字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数字水务的几个涵义 1、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水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 2、是一种全新的管理观念。它不是传统管理方式和电子技术的简单叠加,不是用电子技术去适应落后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对传统管理进行革命性的改造,以更好地实现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宗旨。 3、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数字水务建设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报告(2篇)

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4]48号)精神和要求,我公司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现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关于开展全省2014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辽住建公[2014]24号)等相关文件和通知、会议精神,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在政策、资金诸方面予以保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更好的为城市居民“供好水、服好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供水规范化管理列为重要议题,摆上日程。 关于供水规范化管理,虽然不是新课题,但对于我县来讲,不能不说是从头开始。2009年以前,自来水公司由于设备老化,几近无法生产,水质水压根本谈不上档次,居民吃上水就满足了。2009年争取国债,总投资4300余万元,新建了一个水厂,自来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水质水压到生产服务水平一路飙升,可以说具备了供水规范化管理一定硬件基础。特别是接到省、市城镇供水规范化管

理检查通知后,从局里到公司上下思想统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对《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认真地学习,认为考核工作是对公司供水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检验,是全面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一次契机,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自查,要高标准、严要求完成。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把考核标准逐项分解细化都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任部门及完成期限,确保了各部门按照考核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工作。做到组织、目标、措施“三个落实”,人员、经费“两个保证”,从而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强力推进供水规范化管理上水平 自来水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是供水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优质供水的重要保障。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实施多种手段,始终加强安全技术规范化管理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大对水质监测的投入力度,去年新购进一套水质监测设备,不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使水质监测能力和技术力量得到了加强,使检测范围和手段逐步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全方位服务于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让广大市民吃上放心水、安全水。二是加大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力度,确保城市供水安全高效。取缔水厂淘汰传统的漂白粉消毒方式,将漂白粉消毒改成二氧化氯消毒,并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技术,供水可靠性和安全性得到提升,大大提高了供水水质。三是全力做好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满足城市的快速发展,采用各项措施筹措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汇报

规范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关注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强化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管理。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为使安全供水责任落到实处,明确局城建科是供水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城市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相关规章,及时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职能科室责、权、利清晰。局每年与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工作任务落实,供水企业责任落实,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落实。 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建设是规范化管理的保障。为此我们一方面根据国家、省下发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及标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XX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XX市第二水厂水源保护管理办法》、《XX 市城市供水运行规范》、《XX市城市供水服务规范》、《XX

市城市水质督察管理规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XX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XX市二次供水技术规程》等制度标准,另一方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根据我区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了XX市城市供水发展专业规划,并根据规划和供水管网实际制定城市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三是强化督查,促进落实。制度落实是供水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督查是促进落实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按照国家、省供水方面的法规制度要求对供水企业的运行服务及时进行指导督查。 在水质管理上一方面要求供水企业按要求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明确检测项目、频率,并按检测制度要求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另一方面要求供水企业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进行化验室相应等级认证,2011年通过了省三级化验室考核验收;另外每月将水质信息上报局城建科,在住建局网站上进行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公示,每半年一次在区主流媒体公布,同时供水企业在自身网站上每日进行出厂水4个常规指标的公示。 在水厂运行管理上,要求供水企业制定了工艺质量文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指标;制定原材料索证验收制度,明确净水材料和药剂必须每批抽检,抽检不合格坚决退回;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三级维护检修的具体内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实用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water loss control and assessment of urban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CJJ 92-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2-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4.8、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漏损控制;5.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改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2.章节设置作了调整,修订了管网漏损的基本概念、评定指标、水量统计、指标计算和评定标准;3.增加了漏损水量分析、漏水管理、分区管理、压力调控、计量损失和其他损失控制等方面内容;4.删除了“漏水检测方法”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摘要:实施水务统一管理,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目标。本文就论述了水务一体化的含义及其优越性,并提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乡水务;一体化;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水务及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一)、水务的含义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主要包括:水资源、城乡防洪、灌溉、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 目前我国使用的水务的概念有别于水务公司的服务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别由建设、交通、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航运等方面的事务简单地水利的管理范畴,而应该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涉水事务。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指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

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渡、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由一个部门对水质和水量负责。 二、水务一体化的优越性 (一)、理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保证。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促进了城镇的防洪与排水工程建设。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既可以从区域上统盘考虑防洪与排水,也可以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解决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促进城镇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产业。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使水利从以防汛抗旱为主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向同时兼顾城乡供水、旅游、养殖和排水治污等经营性产业发展,以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强化了水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丰富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切实解决以前由于是多个部门管水形成的困难,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集制度等实施都可迎刃而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水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市水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设计方案 铜仁市水务局 2016年4月

目录 1项目概况 (3) 1.1项目建设背景 (3) 1.2依据 (3) 1.3设计目标 (4) 1.4技术优势 (5) 2软件设计开发方案 (6) 2.1总体设计方案 (6) 2.2软件系统功能说明 (8) 2.2.1基础数据查询系统 (8) 2.2.2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9) 2.3数据库建设和存储系统 (15) 2.3.1数据库软件的功能要求及选型 (15) 2.3.2数据库设计原则 (16) 2.3.3数据库总体设计 (16) 2.3.4数据库部署 (17) 3系统建设部署环境及运行维护 (18) 3.1系统运行维护 (18) 3.2系统部署环境设计 (18) 3.2.1网络和主机设计要求 (18) 3.2.2机房等其他配套附属设施设计要求 (18) 3.2.3主要软硬件选型配置要求 (19) 4项目实施方案 (20) 4.1项目组结构 (20) 4.2项目实施计划 (21) 4.3软件开发过程 (21) 4.3.1软件需求分析 (21) 4.3.2结构设计 (22) 4.3.3详细设计 (22)

4.3.4编码 (22) 4.3.5集成测试 (22) 4.3.6系统测试 (23) 4.3.7验收 (23) 4.3.8维护 (23) 5项目预算 (23)

1项目概况 1.1项目建设背景 十二五期间,市水务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工程、城乡供排水保障工程、农村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水生态修复工程为重点,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基层水利水务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形成适应山区现代水利发展需要的制度体系。积极构建水资源保障有力、开发利用有效、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保障的黔东水安全保障网,为打赢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提供坚实的水利水务支撑和保障。随着管理事务的增多,投资力度的加大,水务局报批、在建和管理维护的项目越来越多。为了加强项目管理,更好的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务局预备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1.2依据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水利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GB8566-1995 《规定与质量有关的术语》ISO 8402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 9000-3 《可靠性管理标准ISO》DIS 9000-4 《软件配置管理》ISO/TC 176 《软件维护指南》GB/T14079-1993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现在银监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是不是属于国家单位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施水务统一管理,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目标。本文就论述了水务一体化的含义及其优越性,并提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水务及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一)、水务的含义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主要包括:水资源、城乡防洪、灌溉、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 目前我国使用的水务的概念有别于水务公司的服务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别由建设、交通、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航运等方面的事务简单地水利的管理范畴,而应该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涉水事务。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指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渡、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由一个部门对水质和水量负责。 二、水务一体化的优越性 (一)、理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保证。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促进了城镇的防洪与排水工程建设。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既可以从区域上统盘考虑防洪与排水,也可以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解决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促进城镇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产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关于自来水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自来水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自查报 告 关于**县自来水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公司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现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关于开展全省20XX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和通知、会议精神,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在政策、资金诸方面予以保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更好的为城市居民供好水、服好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供水规范化管理列为重要议题,摆上日程。 关于供水规范化管理,虽然不是新课题,但对于我县来讲,不能不说是从头开始。20XX年以前,自来水公司于设备老化,几近无法生产,水质水压根本谈不上档次,居民吃上水就满足了。20XX年争取国债,总投资4300余万元,新建了一个水厂,自来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水质水压到生产服务水平一路飙升,可以说具备了供水规范化管理一定硬件基础。特别是接到省、市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检查通知

后,从局里到公司上下思想统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对《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认真地学习,认为考核工作是对公司供水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检验,是全面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一次契机,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自查,要高标准、严要求完成。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把考核标准逐项分解细化都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任部门及完成期限,确保了各部门按照考核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工作。做到组织、目标、措施三个落实,人员、经费两个保证,从而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强力推进供水规范化管理上水平 自来水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是供水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优质供水的重要保障。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实施多种手段,始终加强安全技术规范化管理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大对水质监测的投入力度,去年新购进一套水质监测设备,不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使水质监测能力和技术力量得到了加强,使检测范围和手段逐步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全方位服务于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让广大市民吃上放心水、安全水。二是加大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力度,确保城市供水安全高效。取缔水厂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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