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与发展需要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及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正处于创新和完善时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人们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因此,加快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现状

建国50多年来,我国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1]余项,内容包括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建筑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和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政府历来都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体方针下,使安全法规体系建立得到发展。目前我国的安全法规遵循“三级立法”的原则,即在国家法规、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形成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立法部门的三级立法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完善,至少覆盖如下八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安全法规子体系,危险物品安全法规子体系,建筑业安全法规子体系,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子体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规子体系,其他安全生产法规子体系和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从而初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漫长的工作,每一个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都需要大量的调查、实验、试验等研究工作,只有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适合国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由于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研究不够,尤其在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立法工作没有跟上,有些方面法规还是空白,或者某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停留在原劳动保护法规的计划经济模式下,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由于我国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法学理论基础薄弱,以“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便于迅速立法,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落后的,不科学的。我国立法技术较为落后,负责法律起草的部门较多而又缺乏全局观念,导致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内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应以《宪法》为根本,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抓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配套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安全法规培训与宣传,提高法治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加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要的是在宪法中增加公

民生命权的规定。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仅是从政府角度做出的,为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人权的应有重视,应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予以明确。这样,就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价值取向上具备了宪法根据。

其次,进行三项配套立法工作。一是《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以把住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二是《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规范事故救援和查处工作,提高效率;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办法。

尽快编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已经不再起作用,或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及时修订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并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形成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更新机制。

发扬立法民主,加强立法调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吸收工会

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使立法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减少立法理想化色彩,避免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但法律关系主体却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

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立法决策的科学化。首先,应克服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的倾向;其次,既要重视实体法的立法工作,也要重视程序法的立法工作;第三,立法中还要注意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既要规定行为模式,也要规定法律后果。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立法方面均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我们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重视安全生产法规的引导制约作用,运用法律法规搞好宣传教育。关键要做好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一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但要落实好各种监督制度,还应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保证监督功能的发挥。二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赏罚分明。执法本身也是一种警示教育。该处理的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该罚的不罚或罚之不当,都会损害法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法律法规制度功能的发

挥,自然也就损害了法律法规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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