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X)曲中刑初字第96号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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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曲中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涛,男,汉族,大专文化,工人,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略)。因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于201X年11月1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明,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X)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涛及其委托辩护人王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10日,被告人曲涛将甲基苯丙胺53.3克藏匿于其所穿袜子内,准备由景洪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当日18时许在西双版纳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曲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曲涛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曲涛持有毒品数量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涛将53.3克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所穿袜子内,于201X年11月10日18时许,在西双版纳机场准备由景洪乘飞机前往昆明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被告人曲涛和辩护人质证,经法庭认证的下述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X年11月10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双版纳机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曲涛,并从其所穿袜子内查获53.3克毒品可疑物。2、称量笔录证实从犯罪嫌疑人曲涛身上查获的可疑物净重是53.3克。3、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实,从犯罪嫌疑人曲涛身上查获的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并已将鉴定结论告知曲涛。4、指认照片进一步证实查获的可疑物是曲涛所有。5、被告人曲涛供述其有吸毒史,所带毒品是供自己吸食。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涛携带甲基苯丙胺53.3克供自己吸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曲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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