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三农问题再进言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三农问题再进言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三农问题再进言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三农问题再

进言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三农问题再进言2007-02-02 21:55:55土地产权矛盾为何重现

今年以来,全国有个省市自治区基本取消了农业税,全国大多数省农业税率一般都减到以下了,农民种地的负担相对年减少了;而另一方面,粮食等农产品又大幅涨价。以稻谷为例,每公斤由元涨到了元,涨幅。而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幅度只有~。这样一来,种亩地的收入相对年增加了元以上。由此诱发了一系列潜在的矛盾:

一是大量的农民工返乡种地,一时间广东、福建出现了招工难。这既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经济发

展;

二是过去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外出打工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

三是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所以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规定调整土地。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占地少的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或分享土地收益,理由是土地集体所有,我是集体成员;占地多的农民认为,农民负担政策中央有规定,调整土地必须遵守年不变的政策,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化。在贫困地区,占地越多的人,越有能力进城,越是占地少的人越没有能力进城,这样就出现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佃户是村集体成员,却没有集体土地;而进城人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拥有集体土地,还成为村里的“地主”。《土地承包法》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

四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能回避。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

政府不要种地的农民交钱了,村委会和村民可不可以说不呢?

农民种地再不要交任何负担,这似乎成为学者专家的共识了。笔者最近到贵州、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河北等地,接触了很多乡村干部和农民,他们对取消农业税是赞同的,对种地不交钱一说是非常不赞同的。笔者认为基层的不同声音是很有道理的,农民种地一

定要交费。第一,土地承包一定年或年不变的政策,导致农民占用土地极不平衡,不收费就无法体现公平。特别是贫困的地方,土地依然是生存的唯一资料,不占用土地的农民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等于他们的基本生存权被剥夺了,这是违反宪法的(《土地承包法》必须尽快修改);第二,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不收费就无法体现所有者的权益;第三,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必须要有自治的财政基础和财产权基础;第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水利、道路、技术服务、合作互助、发展基金、五保照顾等,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源;第五,农民放弃土地的权益进城发展,必须要拿一笔钱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笔钱从哪里来,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支付—从地租或承包费中支付。

时下在减农业税的同时,要研究“税转费”或“税转租”的相关政策。种地的农民一定要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地租,

租金或承包费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来的农村养老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制度等等,都必须加紧研究、统筹安排。

税转租后,民间会获得很大的一块经济资源—每年至少亿以上。用好这亿就能解决以前想解决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亿,农村也许会派生更多的问题,更难以治理。

还土地权益于民

对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来说,土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唯一公共财产。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没有任何的掌控权利,其自治功能就无法实现了。国家规定土地承包必须年不变,像贵州等地本来就有年没有变了,再来一个年不变就是年不变了。贵州好多的村子现在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的家庭基本没有地,%有地的家庭进了城,没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进城村民)的佃户(一般每亩交斤租子),城里“地主”有些还是国

家干部。进了城的“地主”既不参加村内的公共事业建设,也不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佃户名义上是村民,但实际上不是村民—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村委会根本没有任何自治功能,只是承担一点政府管制村民的职能(如计划生育)。

问题就出在《土地承包法》,它剥夺了村集体的村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剥夺了村民组织的自治权利,《宪法》、《村组法》和《土地承包法》必须统一到“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共同共有”和“自治组织成员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则上来。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义务,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其土地所有权应有条件归还村集体(可补偿~年的土地收益)。要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于民。

信用社:官办不如村办

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很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但现在官办的农村信用社缺乏农民的参与,怎么改都难以解决信用服务远离小

农(所谓的信用低)的本性。让农民的土地成为信用资本,是增加农村投入、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最现实的选择。国家应该成立土地银行,村一级应该成立土地信用社。村级信用社可以以村民的土地作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贷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土地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社会保障,村民进城放弃土地所有权,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垫付资金。

让土地产权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随着国家财政对三农的倾斜,农民的社会保障开始纳入议事日程。这当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财政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似乎也是难以实现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主要靠农民土地的产权收益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辅之以国家财政补贴。土地产权的三大块收益完全可以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

系,一是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每年不少于亿,拿出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收益(%每年也有亿以上,拿出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三是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经营收益(每年不少于亿,拿出亿搞农民社会保障应该不成问题)。这三笔加起来,每年是亿,如果国家每年补贴亿,那就是亿。相当于每个农民每年约元。如果重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人均年可用资金在元以上。应该说用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完全可以操作起来的。

农民的土地是当今中国价值最大的财产,其显性和隐性的巨大产权收益如果被社会强势瓜分,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就将寿终正寝;如果用来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还会扬帆远行。

慎言私有化

现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如六小建设、教

育和合作医疗补贴等;另一个是农民集资—所谓的一事一议。国家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教育医疗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村内的公共服务(道路、水利、文化、体育等建设及其维护),国家短期内难以提供,必须依靠村民自己解决。如何解决呢?对绝大多数村庄而言,现实的选择当然是用村民共同共有的土地产权收益解决,国家可以适当补贴。

如果土地承包费按收取,每年是亿,可以从中拿~亿做村内的公共服务(取消一事一议),国家可以拿出亿进行补贴。

现在主流的改革思想就是私有化,就像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一样——一卖了之。用这样的改革思路指导农村改革是非常危险的。企业改革将数千万的人推向社会(实际上交给政府),企业家倒是轻装上阵了,可是累死了政府。如果再将数亿的农民推向社会,那就是将中国推向危险的深渊。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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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毕业论文:取消农业税 2017年1月1日,我国废止了《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这是中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从国际上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一例外地要对农业实行零税制,并给予相当的财政补贴。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取消农业税,采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但是取消农业税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以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乡镇的财政负担,本文主要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困境以及出路进行了总结和探索。 一、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困境 (一)历史遗留问题 纵观乡镇的财政,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快于收入的增长速度,收支矛盾严峻。随着近些年来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供给的范围逐渐扩大,财政需求逐渐增加。除了国家指定的各项增资政策之外,还有各项社会保障均需要财政支出,除此之外,在农业、教育等行业均要按法定实现增长,再加上乡镇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也逐年增大,这些都给乡镇财政提出老更高的要求。除

了少数的富裕地区之外,我国的大部分乡镇经济基础薄弱,商品化农业的规模较小,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在取消农业税后,财政收入的增长潜力极为有限,最终导致收支矛盾突出。 (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过多 出了历史遗留问题之外,财政供养的人员过多,也导致乡镇财政的负担日益加重,我国乡镇普遍存在"小政府、大机构"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不发达的乡镇,甚至通过将政策性安置作为解决就业的渠道,这些大量的财政供养人员吞噬了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所以导致了乡镇的财政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难 纵观我国中西部的乡镇的财政状况,几乎都有负债,而且还有欠债逾期不能偿还的现象。乡级政府的当务之急往往是保工资、保运转,所以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已无力进行投入。乡级政府债台高筑导致无法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四)取消农业税后的困境 自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财政收入更少,主要收入来源失去,只能靠一些小税种取得一些微薄的财政收入。而且这些税种的结构较为复杂,征管成本较高,增长潜力极为有限,这使得乡镇财政的运行更加困难,那些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乡镇,更是举步维艰,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支付能力远远不够。 二、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的出路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内容摘要: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村各级组织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利措施,克服各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发展机遇困难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结束了种田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重要实践,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历史机遇。 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机遇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纯务农农民家庭和耕地面积比较多的家庭增收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把上交农业税的资金投资到种植、养殖等方面,其利益相应增加,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和盲目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没有农业税的负担和压力,就会主动抓住惠农机遇,自由地选择增收行为。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为有意进行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户腾出了利润空间,使他们有可能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从原承包农户手中按照一定价格将抛荒土地转租过来,这有利于土地逐步向部分农户集中。此外,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可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使农村自由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的步伐。 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矛盾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农村和谐。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很大程度上平抑了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为实现农村和谐注入了经济活力,终结几千年来“种田交税”的历史,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极大地争取了民心。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彻底解决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缓解了农村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根本上实现了干群关系改善。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征收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税费征收时乡村干部直接进村入户收缴,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常常遭到拒绝,有时为完成收费任务而采取粗暴方式,使广大村干部因为收费的原因同村民关系紧张。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村干部不用再挨家挨户收费了,转而主要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减少干部与群众的直接正面摩擦,拉近了干群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抑制村级集体新增债务。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都负债在身,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前,很多村都存在借债垫付农业税费从而累计形成债务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不用再为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而去借钱垫付收不上来的农业税费了。说明取消农业税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村集体负担,没有农业税,就可从源头上控制过去利用征收农业税乱收费、乱摊派的搭载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引言 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农民们过着比较富裕的生活。2009年,我村农民人均收入为3009元,而纯收入有1340多元。这些都是因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们引进新的农业技术,使农产品产值增加,加上政府的一些惠农政策,例如发放良种,发放一些化肥等,这些为农民减轻了很多的压力,使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土地逐渐集中,原来存在的土地抛荒现象得到控制,一部分放弃耕作的农户有重新耕作,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民的重视,政府对农民的关心,这些有利益国家的“三农”政策,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市场意识,科学意识得到了增强,由于种粮收益增加,加上国家惠农政策的引导,农民肯自愿购买大型农机具,引进高产农种,加上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使可耕作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他们面向市场,靠科技,因地制宜的调整种植,养殖结构,自觉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生产农业模式,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这为发展农业提供了基础。 全部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农民将彻底告别千年“皇粮国税”,“以农养政”时代宣告结束,一个“后农业税时代”正在到来,但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取消农业税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走更长的路。” 二、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压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 1、县乡财政收入萎缩,基层政府运转困难。 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特别是农业特产税比较集中的地区,农业税及特产税取消前,县乡财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强。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缺失导致财政收入萎缩,县乡财政的自给能力大幅降低。基层财政收入除少部分依靠非农产业以外,大部分依靠上级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但数量非常有限。并且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主要是维持政府运转的一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今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在今春两会前夕作出了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此后国家又出台了若干粮食、种子直补、限制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等措施。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直接带来了农民收入在今年上半年高达10.9的增长,出现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首次超过GDP增幅的好势头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统一降低农业税率1个百分点,12个省(区)农业税率普遍降低3个百分点。除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外,有5个省(市)自主决定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可以肯定地预料,5年内农业税这一在我国存续了上千年时间的税种将会彻底同8亿多农民朋友挥手告别。农业税的取消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一件,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业税的取消,将直接导致与其相适应的诸多原有体制发生一系列重大而又深刻的重大变革。从笔者近年来对农村的调研来看,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有以下几个现实性的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这些问题看似跟农业税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税取消带来的成果,进而影响到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农业税取消后,人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轮“要地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的农户有的是二轮土地

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新添了劳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的政策不应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的现象最为普遍。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导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现了数量不小的抛荒地,而当时的村委会为了保证国家税费,不得不想方设法把这些抛荒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将抛荒地抵给债主,或是同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现在面对大量要地的农户,村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可给。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无地农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发生了械斗等极端行为。可以预见,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如果这个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必将愈演愈烈,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大局。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立场,想方设法满足要地农民的要求。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要协调捡地户将这些土地交给还给原承包户;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一些承包原抛荒地而又种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树淘汰前,仍可以由现在的承包户经营,在种植经营期间由现在的承包户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总之,采取的措施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又能让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胆探索和实施,尽快在农业税取消前圆满化解人地矛盾。

农业税取消的背景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取消农业税作为在农村工作中的一种有益尝试。 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农业税的由来及演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

王彩明: 大家好,农民负担讲座我们分为四讲,第一讲,农业税政策。第二讲,农业税附加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第三讲,社会负担政策,第四讲,下阶段工作。我们在讲有关政策前,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及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一简要回顾。 先讲第一个问题,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我国,自夏商时代的农业税制形成,就有自由农民对国家负担税负。如反映商周时期社会生活的诗经,就记载了阶级社会初期农民负担的情况。商周以后,农民交纳皇粮国税,承担各种徭役,更是成了历史的惯例。比如,秦汉时期是地主阶级确立与巩固时期,农民负担的主要形式有地租、土地赋税、劳役兵役等。清朝以田赋和兵役为国家主要税费收入。当然,这些与当前我们所说的农民负担不能同日而语,不是一回事。解放后,从大的结构来划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可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解放以来,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并不重,农业税也很轻,这一阶段农民负担,实际上一方面是量很小,另一方面,也是隐形的,农民上交的税费都由集体统一交了,农民个人没有体会。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地方也因此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强烈不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于是中央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下达文件,建立机构,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的,从安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我们大体划分了这样三个阶段,纵观这项工作我们看到,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几个关系问题。国家、集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历来有之,只是不同时期表现的方式、方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战争时期,抗日、反国民党可以说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农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而近若干年来,农民实际承担的费用和劳力,其实是农民与国家、集体及社会有关部门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农民创造的价值和提供的劳务,在四者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比如,税收反映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叫提留统筹费和两公(音),反映了农民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的关系,直接反映了集体对农民创造价值的占有关系,是乡村集体参与农民利益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农村广泛存在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反映了既有国家与农民的分配问题,也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占有和剥夺,对农民负担还有很多人,对他进行分类。比如说,按农民与国家、集体、各部门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分为国家负担、集体负担,另外就是部门的负担,部门乱收费。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是农民的心理负担。农民心理负担,农民的心理在前几年也是比

农业税是谁取消的 [取消农业税后的思考]

农业税是谁取消的 [取消农业税后的思考] 2005年新年伊始,众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全国22个省份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农民卸下肩头重负,这项延续了几千年专门对农民征收的税种退出历史舞台,这对全国九亿农民来说是天大的好事。 农业税取消了,农民得到了实惠,但是“三农”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不收税工作就减轻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取消了农业税农民负担就减轻了。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相关部门众多专家和学者也正在研讨取消农业税后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 目前“三农”工作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市场信息、实用技术缺乏,生产资料市场不稳定、坑农现象突出,农村普遍缺医少药、许多群众看不起病,农民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等,需要做的事很多。需要我们彻底摆脱“催粮罚款”的工作思路影响,做到尊重农民、服务农民。 五年免征农业税的目标即使实现了,那也只是“少取”,减负并不等于增收,还得想方设法开辟“多予”的渠道,给农民带来更多实惠。农民盼望的不仅仅是不缴农业税,还有更多的收入、更好的学校、

更方便的医院、更幸福的日子。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惠农政策仅仅在减免农业税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普遍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国家优惠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农资涨价“掏走”免税实惠,多重因素影响农资价格涨落。高含金量还要有高落实率,如何不让惠农政策打“折扣”,把“真金白银”交给农民,是2005新的一年中广大农民的真情期待。 农民收入,事关农村的繁荣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把政策规定的应该给农民的一分一厘都交给农民,做好“加法”; 把应向农民减收的一分一厘如数地放在农民口袋里,做好“减法”,以农民收入的增加,撬动农村市场,进而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就会迈入新天地。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2.5万亿元和 3.1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4.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在世贸组织成员内,各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税,而且给农民大量补贴,增强其它农产品在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可编辑版】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乡镇政府: 从“管理型”到“服务型”——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县从201X年开始在全县24个乡镇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从沉重的负担中得到解脱。农业税免除后仍然面临着相当复杂的形势,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从调查情况看,加快乡镇职能转变,实现乡镇工作良性运行,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重心和职责不明确目前,乡镇职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来越多,有的乡镇职能错位、政企不分,既是财产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管理者,直接参与微观经营;有的在服务中职能缺位,主要抓产前服务,包括催耕催种等,对产后市场的开拓、流通渠道的挖掘却忽视了,农民没得到多少实惠;有的乡镇,虽然领导干部叫累、具体工作人员叫苦,但农民群众却不满意。乡镇究竟要管什么、怎么管,一直没有解决好。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农民期望乡镇干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二、运行体制障碍突出一是条块分割,乡镇政府职责权限不清。目前,县级有关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达10多个,占整个乡镇的50左右,而且多数掌握着一些职权。如公安、税收、工商、林业、国土等部门在乡镇均有派出机构,这些机构都以乡镇为工作对象,在行政上虽明确是双重领导,以块为主,但这些机构除党团关系在乡镇外,其它的人、财、物的权力和业务管理权大多都在上级部门,乡镇政府无权过问。这样就造成了以下后果:

1、乡镇责任大,权力小。2、块块无法约束条条。3、不利于乡镇统一行政管理。4、影响了乡镇干部的积极性。二是财政体制不顺,收支矛盾突出。从国家财政体制看,自实行分税制后,国地两税相差甚远。国税数额大,稳定集中,征收难度小;地税数额小,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这种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捉襟见肘。乡镇承担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但财权与事权明显不一致,使乡镇收支不平衡成为必然。从县级财政体制看,一般县对乡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乡镇所收税费全额上解,县对乡镇实行不足额拨款,称为4+1工资,或裸体工资。乡镇虽设有财税所,但不是完整的一级财政,这种体制虽然对控制编制,调动乡镇财政增收的积极性有一定作用,但乡镇目前的情况是: 税费全额上解,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全数上交,集体企业改制,民营企业由国地两税征收,拨款的工资差额,即形成乡镇负债。加之目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后,虽然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补偿,但形成的缺口仍然很大。##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通过收取“三统五提留”和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近8000万元,税费改革之后还可收取农业税及附加4200万元,取消农业税后,抵减中央和省、市下拨的部分转移支付,仍将短收近3000万元。由此可见,乡镇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三、工作环境制约 1、现行的目标考核制度中考核指标过多过细、重心不突出,考核方式不尽科学、重结果轻过程。各项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说: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农村家庭背景变迁调查报告

大学生家庭经济背景调查………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农村家庭背景变迁 学号:20090230 姓名:伍芸玉 班级:09市场营销2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大学生家庭经济背景调查 改革开放30年家庭背景变迁调查报告第一部分:调查内容 一、方案设计 1. 调查的意义及目的 社会调查活动是“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广泛、深入的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了解“三个代表”的践行情况,从而丰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内容,提高自身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而通过对家庭经济背景的了解,能够加深理解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基本经济知识。 2. 调查地域: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石龙村 3. 调查对象:自己的父母 4. 家庭背景简介:四口之家,包括爸爸、妈妈、姐姐和我,姐姐在外打工,现读于重庆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经济主要来源于农业产出(如种植蔬菜、玉米、稻谷和油菜等)和打工收入,消费渠道主要是子女教育经费及全家日常开支,子女生活开支共计600元/月;家庭因处于农村,一般自给自足,外加小额开销;父亲大半年在外做建筑工,弥补家庭财政赤字。 5. 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11年7月10日--7月25日,问卷设计、收集资料、做父母思想工作等。 调查阶段:2011年7月26日晚8:00;地点:家中客厅;方式:面对面问答;内容:问卷发放与填写、访谈等。 总结成文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6日,资料汇总统计、撰写调查报告与总结。 6. 调查途径 原计划采用访谈式调查,后考虑父母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无法接受专用名词词汇,故改进为问卷式与访谈式相结合的调查方式。 二、访谈记录 说明:因父母文化程度低,问卷填写采用调查员询问解释,再由调查员填写问卷及作访谈记录。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交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历朝历代,只有过局部减轻包括农业税在内的税赋的举措,还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先例。农民一直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又是收入增长最缓慢、生活最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取消农业税,首先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施政理念。 取消农业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我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我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取消农业税,也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四百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取消农业税,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 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浅显的道理: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了,消费水平提高了,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一句话,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 农业税这项“千年古制”的最终废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壮举,其意义是空前的,并将对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取消农业税,并不仅仅是中国农民的福音,更是13亿中国人共同的福音。

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915393563.html, 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探析 作者:苏柯雨魏滨辉 来源:《南方农业·中旬》2016年第11期 摘要取消农业税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业税的取消在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为此,必须从建立农村公共财政制度、调整乡镇机构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以巩固和提升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成果。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8;F320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https://www.360docs.net/doc/4915393563.html,ki.1673-890x.2016.32.029 农业税是我国对从事一切与农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从春秋时期鲁国开始征收“初税亩”算起,至2005年我国废止,农业税在我国实行了约2 600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税一直是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在新中国刚成立的1950年,农业税约占我国财政收入的40%;1958年6月,我国颁布《农业税条例》;1979年,农业税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占比跌至5.5%;1983年,国家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将此税务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并在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征收牧业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开始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开始逐步开展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当年,我国农业税在全国各项税收的占比将至1%。从我国财政发展历史和全国范围内来看,农业税的取消对我国财政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其对于农村、农民、甚至我国的农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 1 农业税的取消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农业税取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首先体现在土地利用效率的改变。2004 年逐步试点取消农业税前,我国的粮食播种面积已连续几年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见表1。2004年开始,政府不仅开始试点取消农业税,并对种粮的农户开始实行补贴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对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对购买大型农机用具的农户基于补贴等方式。至全面废止《农业税条例》的2006年1月1日,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开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农业税取消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民种粮意愿的提升,和种粮大户重新大规模投入生产的积极性的提升[2]。 由表1可以看出,农业税的取消对农村经济最直接的影响路径就是影响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其中最直观的统计指标就是农户的土地利用率的变化。农业税的取消伴随着一系列的变化,包括农民种植类型的改变、土地生态环境的改变,甚至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农业税的取消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农民重新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农民也开始逐渐适应国家政策,开始根据农业税的改制而理性、积极、快速地调整生产行为,以适应农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求。

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引言 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引言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户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除农业税,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粮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同时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数点。吉林、黑龙江等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全国取消农业税,结束了几千年来农户交皇粮的历史。值得注意的是,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后,仍然有农业税统计,其原因在于:2006年以前,农业各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烟叶税;此后各年度,国家继续出台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加大补贴力度,我国粮食产量稳步提高,农户收入持续增加①。 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以农养政”的时代结束了,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呢?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多样,这必然会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它的这些影响及其我们应该采取些什么措施,只有清楚知道这些问题并且正视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我们才能让我们的农村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我国农业税的变迁 农业税是中国历史赋税最早的一个税种。经过夏朝至今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以征收实物到折算的税金的税收形式,其共同特征是土地和农民收入一直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税收负担一直是高低循环, ①https://www.360docs.net/doc/4915393563.html,/chinese/2004/Feb/492960.htm

取消农业税政策的评估报告

目录 关于取消农业税政策评估的说明 (2)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一:《取消农业税实施基本情况的评估》 (3)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二:《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增收影响的 评估》 (5)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三:《取消农业税对农村产业结构的 影响的评估》 (7)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四:《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管理的 影响评估》 (9)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五:《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社会发展的 影响的评估》 (11)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六:《取消农业税社会影响评估》 (13)

关于取消农业税政策评估的说明 一、评估的背景。 一直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基于以上原因,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1、评估的内容界定 针对农业税实施以后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在“三农”问题的解决上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及取消农业税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消极问题,同时分析其原因,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并通过农民对该政策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来展开评估和分析,从而得出该政策是否科学,是否有利于促进农民和积极性和经济的发展。为今后的政策制定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主要从政策的现实执行程度和目标实现程度来入手。 2、评估的方法界定 (1)此次关于对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评估,我们将运用前后对比法,将取 消农业税政策在执行前后的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有—无”对比分析,并且坚持“以数据和事实说话”的原则,就农民对政府的满意程度、政府政策在农村的推广和执行效果、农民的消费支出结构的比例变化、农村产业结构等等的一系列项目,收集相关数据,进行有效评估。 (2) 价值标准①取消农业税是否符合和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一项政策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该政策就失去了存在和执行的合理性和必然性。②取消农业税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取消农业税必然要以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为导向。③取消农业税是否有利于增进人民之间的团结,这是制定和实施该政策的政治意义所在。 ④取消农业税是否有利于保持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⑤该政策的实施是否坚持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评价一项政策的基本的价值指标。 三、评估的时间和工作进度 (一)评估时间:10月22日—12月4日 (二)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1月22日—11月07日)确定评估对象、制定政策评估方 案阶段 第二阶段(11月08日—11月16日)政策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整理、 汇整阶段 第三阶段(11月17日—11月28日)政策影响极其对策的提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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