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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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陈万平

来源:《卷宗》2016年第11期

摘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法治进程进一步的加快和完善,刑事诉讼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甚至上升到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到党中央的高度关注[1],各司法机关也高度重视和关注刑事诉讼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及其司法实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文件等,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日臻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

有着重要的现实司法意义[2]。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制度

1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价值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意义,该制度不仅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高效率,因而大多数国家十分重视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及其实践,我国也不例外。该制度最大的司法价值和意义,无疑是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节约司法成本,是在刑事诉讼环节中具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的生动体现。正因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的优越性,其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构建和完事刑事制度的过程中该制度作为一个节点而备受青睐和关注。

在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已对该制度作出零散的指示、规定和要求,尚未制度化。比如在由“两高一部”三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试行)》[3]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4]两个文件中就对该制度作出规定,再者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通过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有对该制

度作出规定。我国立法机关也对该制度作出过规定,比如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6]中有对该制度作出规定的体现。

2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理论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7]。这足以可见该制度对刑事制度的

进一步完善有着重大意义,该制度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重大意义,该制度对依法治国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关司法的整体和局部,小到刑事案件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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