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规定煤矿规定的特殊工种

安监总局规定煤矿规定的特殊工种
安监总局规定煤矿规定的特殊工种

安监总局规定煤矿规定的特殊工种有: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1、煤矿井下电工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监控监察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颁布时间:2011-4-15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 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4.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给予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为所在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 二.施工现场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从事装卸高压熔丝、锯断电缆、或打开运行中的电缆盒,浇灌电缆混合剂、蓄电池注入电解液等工作时,要戴护目镜。 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纪录。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程。 三.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焊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防护手套、绝缘鞋,戴防护眼镜、口罩或头盔、护身器,在特殊的作业场合,还要配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2.焊接用的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3.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4.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5.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雷雨

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高佐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的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安全员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给当班盯班小组领导,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20元。 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立即安排并监督处理,处理不了时,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否则,发现一次罚安全员50元。 三、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而被其他人员发现的每次罚安全员30元。 四、发现“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于现场不听从安排,继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一般三违给予30元/次,严重三违100元/次的罚款处理并及时汇报跟班矿长处理。 五、对所管辖的区域安全生产情况每班两次汇报,特殊情况立即汇报,少汇报一次处罚安全员30元。 六、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处罚30元;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次处罚20元。 七、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狠抓现场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员出现三违现象,每次罚

款100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调离工作岗位。 八、对工作现场的“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月内出现两次调离工作岗位。 九、监督考核辖区内的文明生产,凡上级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安排的、未采取措施的,每条罚辖区内安全员20元。 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类文件及作业规程措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安全质量安全评估表,对疑难问题及时汇报领导,积极参加分析研究,直到问题圆满解决。 十一、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情况,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督促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十二、善于思考,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进行交流,共同提高,每月写一份工作总结。 安全员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的安全生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1、三项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大特殊工种人员,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井下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技术通风、地测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安排培训、复训、考核、发证。采掘机运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3)、井下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

掘进机司机。由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年复审一次,防突工每年一复审一次。 二、四项强制性培训 1、四项强制性培训是指井下十个特殊工种培训、班队长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新入矿人员培训。由根据煤矿培训需求,安监科作出培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进行培训。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所有安全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转岗培训,培训采取结对子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次转岗不足10人,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师傅和一名技术人员带领学习实操和理论知识,适时参加安全培训班学习公共知识;10人以上,集中培训。 4、转入三项岗位人员,由安检科及时提供人员名单,上报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5、新入矿人员培训: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培训,组织部为送训单位;新工人培训。新入矿大中专毕业生一次不足10人,轮流到组织部、宣传部、团委、职教办、技术科、地测科等部门实习,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适时参加安全培训班学习公共知识;10人以上,集中培训。新入矿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

煤矿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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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荔波县恒姑煤矿(特殊工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恒姑煤矿 2017年度

一、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正确使用瓦斯检测仪器、1、瓦检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仪表,发现有异常时及时汇报更换,禁止井下打开仪器检修。?3、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4、按规定对所辖地区进行瓦斯检测工作,及时填 5、加强通风设施、风门、风写有关记录牌、巡回检查表和检查班报。? 筒、放炮、防尘、风电闭锁、瓦斯检测仪器等各方面的安全工作的监督、 6、执行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符合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有人的工作地点停风时,要立即予以停电并组件的,制止放炮工作。? 织人员撤到通风良好地点,有盲巷要及时汇报,并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 8、发现瓦斯超限,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确定站岗位志。? 置,并做好排放工作,制止任何人在该地区内进行与排放无关的工作。?9、熟悉井下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生险情能快速有效组织人员撤离险区。? 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监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2、在分管领导下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3、积极参加《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及井下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三大规程,对管理区域的安全负责。 3、对所管辖地区的采掘工作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的及时向上汇报,并填写班报表。?4、要对所管地区采掘工作的小运输,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不能处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上级汇报。 5、监督检查所管地区的采掘头面,大巷运输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发现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 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新 版) 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

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安监总局网站:煤矿规定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有哪些?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一采两掘)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特殊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415-30 特殊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特殊条件架桥作业 架梁工作如遇有特殊线路、特殊气候、特殊桥墩和特殊桥梁等条件,需采取特别措施时,称特殊条件下架设。 1.1变跨架设操作规程 1)变跨作业分为大跨变小跨和小跨变大跨两种情况,需要在提梁机和导梁机过孔时调整前支腿位置及高度。 2)导梁机前支腿的变跨在导梁机过孔第一阶段后通过导梁天车吊装移位完成。支腿高度通过其上油缸调整完成。 3)提梁机前支腿变跨时由辅助支腿支撑提梁机前端在导梁机上,前支腿吊挂在主梁上完成移位。支腿高度通过辅助支腿的油缸升降调整完成。

4)前吊梁天车位置的调整由导梁吊机吊装完成。 1.2首末跨架设操作规程 1)架桥机首尾跨架设施工时,需要将提梁机的后、前支腿作用在桥台上,其支撑情况需要满足受力要求。 2)尾跨施工时需要利用前支腿两侧的电动葫芦将支腿下节向两边翻转收起。 3)导梁机前后支腿翻转利用导梁机主梁内卷扬机,操作接近完成时采用点动,避免到位后继续动作造成意外情况发生。 1.3曲线桥架设操作规程 1)架桥机在曲线桥架设施工时,需要在过孔移位时做横向调整以适应曲线桥位对中的要求。 2)由于吊梁天车具有纵横向调整功能,可以方便地适应曲线桥梁体对位调整的要求。导梁机过孔时可以通过导梁吊机和导梁天车上的横移机构完成导梁机的横向调整,以适应曲线桥施工对位调整要求。 3)提梁机过孔走行时,可以通过拨正桥面走道来调整提梁机的后支腿横向位置,以适应曲线桥施工对

煤矿安监处管理制度

目录 1、安监处安监员行为规范 (2) 2、安监处奖金分配方案 (4) 3、安监员交接班制度 (6) 4、信息站管理制度 (7) 5、采掘安监员管理制度 (8) 6、机电通风安监员管理制度 (9) 7、安监班长奖罚制度 (10) 8、安监人员淘汰制度 (11) 9、安监处奖罚制度 (13) 10、安监员井下汇报程序 (16)

一、安监处安监员行为规范 1、安监员必须熟知本岗位责任制、作业现场技术及管理规定和安全行为规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2、乘坐指定班次的通勤车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自觉排队,不准拥挤、打闹、抢占座位。 3、公共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和破坏一切公共设施。禁烟场所严禁吸烟。作业(办公)地点物品摆放整齐,不乱丢乱放。 4、待人接物和蔼可亲,使用文明用语,注重仪表,着装整齐。 5、考勤后立即离开考勤室,不得逗留,不准考勤后不上岗或私自离矿、假考勤。 6、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议,接受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本岗位有关的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等;认证听取当日安全注意事项。 7、安监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穿戴好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8、严格遵守入井规定,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入井前佩戴好自救器、矿灯、安全帽、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安全资格证书,打入井卡后,按时入井。 9、上下罐要排队,严禁私自拉罐帘,动罐信号发出后,严禁出入罐,罐内严禁拥挤打闹,携带的物品和身体任何部位不准露出罐外。 10、严格遵守井下乘坐人车及架空人车制度。 11、井下行走要走人行道,不得在大巷铁道中间行走,经过弯道、岔口时要注意瞭望,有车辆通过时要注意躲避,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前行。通过风门时要随手关闭。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之令狐文艳创作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令狐文艳 一、十大工种主要从事工作 电气作业、爆破作业、井下安全监控、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煤矿提升机操作、采煤掘进机操作、矿下瓦斯抽采作业、井下防突作业、井下探放水作业等都是井下特殊工种,必须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发证,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十大特殊工种具体职责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业(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放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7.10.27 【实施日期】2007.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

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39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

范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 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 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配备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国家机考题库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国家机考题库 目录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考试题库 (2)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4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考试题库 (4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74)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考试题库 (77)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125)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考试题库 (127) 煤矿提升机操作题库参考答案 (166) 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考试题库 (169) 煤矿采煤机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207) 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考试题库 (209) 煤矿掘进机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245)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考试题库 (247)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291) 煤矿防突作业考试题库 (293) 煤矿防突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338) 煤矿探放水作业考试题库 (341) 煤矿探放水作业题库参考答案 (384)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4.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5.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7.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8.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9.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1.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才有实施保证;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文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2.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13.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14.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15.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16.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17.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19.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20.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21.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论开采规模的大小,在安全和物质保证上都必须立足于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22.煤炭生产是一项比较危险的生产活动,企业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23.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24.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

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六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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