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010-10-28

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010-10-2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万瑞庭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苏俊

黄立峰

陈兴淋

2010年10月27日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以为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难担此重任。理由是: 1.完全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根本要求是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他们不仅应该独立于公司,而且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了职务关系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要替一个与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或者股东监督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维护他们的利益?利益趋向是人的本性,某事项与己的利害关系越是密切,人们就越是关心它,越是能够尽心尽职地办好它。因此,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使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独立性的要求不现实,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首先,独立董事的一个根本任务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整体与中小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两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如某些关联交易虽然有利于公司,但却不利于中小股东。这时,独立董事就必须在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倾向于公司,或者倾向于中小股东,独立性难保。 其次,独立董事接受公司的聘请,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他从公司中获得的津贴是公司对其劳动而支付的酬金。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独立于公司,他更应该是一个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再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股东不仅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在股东大会上有决定性的投票权。如果大股东不同意或者不支持其他股东或者机构的提名,根据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公司法所规定的表决权原则,该候选人很难出任独立董事。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通常不会举荐大股东不同意的人出任独立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保不会成为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董事会的附庸。 3.缺乏促使独立董事诚实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外在压力 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如果独立董事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并且由此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他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word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历表 上市公司名称: 独立董事姓名: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本履历表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履历表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本人是否适宜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填写说明 为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请各上市公司在职独立董事和已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认真填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部分信息将予以公开,其他信息将作为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资料在有关部门备案。请各独立董事在填写前认真参阅本填写说明的各项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填写。 1、个人简况中“是否具有其它国家居留权”项如没有其它国家居留权填“否”,如是则要一一注明有哪些国家的居留权;“是否会计专业人士”项如不是填写“否”即可,如是会计专业人士则应注明是“会计学副教授/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有几项注明几项;“曾受处罚”项填写本人受到的各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简称”项填写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所有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 2、社会关系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社会关系中兄弟姐妹除不要求填写‘是否持有本人担任董事公司股票’外,其它各项均要填写。 3、教育背景中要求从中学开始填写,对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要一一注明学习期间、就读学校或研究机构、主修(辅修)专业、取得学历(学位或博士后)。 4、工作经历中要求自开始工作起逐一按上述格式填至现在工作单位止,同一单位工作中间岗位有变动者要分开填写。 5、兼职单位中要求填写从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兼职工作,兼职工作指在其他单位任职,为其他单位提供法律、会计、税务、技术等咨询、顾问服务,专为其他单位从事课题研究、技术攻关等;同一时间内在若干单位兼职的均

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

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 于东智/王化成 【专题名称】投资与证券 【专题号】F63 【复印期号】2003年11期 【作者简介】于东智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问题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也在20世纪 80年代初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目前,在该领域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如果不存 在一些公司治理方面的控制措施的话,代理人可能会倾向于侵蚀股东的利益。 近年来,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大量讨论都集中于公司董事会内部的结构与组成上,市场参与者们非常关心如何改变董事会的内部构成以便增强它们的控制能 力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 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经验分析,并基于经验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 为我国企业的治理改革提供经验证据与理论支持。 一、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拥有相对较多的独立董事会有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吗?”这是关于 公司董事会研究中争论最多的话题。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并应 用不同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经验分析,但是这些研究却得出了相互矛盾的 结果。我们将这些研究归为九类:(1)检验相同会计期间绩效的会计衡量指标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表明,上述两者之间并不 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重要联系(MacAvov et.al.,1983;Baysinger and Butler,1985;Hermalin andWeisbach,1991;Bhagat and Black,2000;高明华和马守莉,2001)。(2)检验相同会计期间的托宾Q值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之间的相关性。使用这种方法的学者们都认为,托宾Q值可以反映治理这种无 形要素的“附加价值”。这种方法的结果显示,独立董事的比例与托宾Q值之 间并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重要联系(Hermalin and Weisbach,1991;Bhagat and Black,2000;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3)考察相同期间的公司股票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与独立董事比例之间的相关性(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这种方法 得出了与前两种方法近乎相同的结论,即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股票的累积超常收 益率之间也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重要联系。(4)考察董事会的结构对公司未来股票收益率和绩效的会计衡量指标的影响。Baysinger和Butler(1985)发现, 1970年公司独立外部董事的比例与1980年的股票收益率呈正向变动关系。(注:Bhagat和Black(1999)发表了这一研究的评论。他们指出,得出这一结 论的学者只使用了单一的绩效衡量指标,而且10年的时间段对于依据董事会的结构来考察绩效的改进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然而,Bhagat和 Black(1997,2000)却发现来自美国证券市场的数据并不支持独立董事影响公司 未来绩效的观点。(5)考察董事会结构的变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Rosenstein 和Wyatt(1990)考察了发布增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消息当天的公司股票 价格的变化,他们发现,随着任命消息的发布,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0.2%,他们认为这样的结果表明市场预期股东将从独立董事的任命中获益。Rosenstein和Wyat(1997)在随后发表的文章中对他们自己1990年文章的方法 缺陷提出了疑问,他们指出,比如假设公司仅仅是为了提高其价值而改变董事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目录内容摘要……………………………………………………………………关键词……………………………………………………………….一、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的独立问题(二)独立董事的法律依据问题(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职能比较(四)独立董事获得信息局限问题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的概况(一)独立董事制度起源的经济学分析(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与内涵(三)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概况(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三、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的资格保障机制(二)独立董事的责任确保机制(三)独立懂事的利益激励机制(四)独立董事的集体规模优势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三)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沟通制度(四)建立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五)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六)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参考文献……………………………………………………………致谢…………………………………………………………………内容提要: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意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值入我国以来是对我国现在监督制度的一种发展创新。我国公司监督的基础模式是基于二元制下的监事会监督,而我国公司监督的发展模式是基于我国现实条件下吸引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对现在监事会制度缺陷的弥补,是监督机构不断发展创新的结果。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国上市公司真正的发展作用,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经过详细的分析并找到与之相对立的解决办法,使独立董事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对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客观上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向着良性的轨道发展具有真正的价值。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原则上是公平、公正、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董事会有事中制衡和事后监督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原因都让独立董事们举步维艰,独立董事会的现实处境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本身都存在着其固有的内部缺陷或者说是一种内部机制的不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亦是如此,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迫在眉睫。独立董事制度初露端倪就已显示出了他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公司的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独立董事存在问题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最近几年引入我国的制度,但这一制度从开始引入之始对其存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经济学,法学专家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本身并不是对原有监事会制度的否定,更应该看作是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并且使有力的补充。在这种前提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必将长期共存,而事实证明,无论是新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原有的监事会制度,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不可替代。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却未以足够的关注。为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首先必须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一、当前我国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性问题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作为国有股东代表,及经营权与所有权与一身。而行使监督权的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免与企业经营着合谋。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当然也就不用发挥其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于是,尽管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

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相对于非独立董事而言的,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与其“独立性”: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而是站在公正立场 独立董事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的“独立性”。单个公司的治理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以来与董事会的独立程度相关,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支柱。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都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得代表国有股行使股东权力的代表人实际成为经营者的代表。尽管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但是法律赋予了董事会很大的权力,而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在实践中,监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雇员,在行政上置于经理层的领导下,缺乏独立性。所以监事会一般很难对董事会和

2 2.1 独立董事独立于任职的公司。所谓独立于公司,是指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担任董事这一关系之外,并无别的利益关系,如交易关系、服务关系等,但少量的持股关系不受此限。从证监会对独立董事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独立董 《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哪些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罗党论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换句话说,在中国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将涌现出一个由2200多名独立董事构成的庞大群体。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至少拥有1/3的独立董事。如此阵营不能不令人瞩目。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是一个极大的触动。我们看到当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论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独立性等,可对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却缺乏研究。我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选择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时候也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报酬来衡量,这是可以确定的,而风险却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只有让独立董事对他们的风险及其防范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让他们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风险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风险、声誉上的风险以及市场上的风险等方面。 1.法律上的风险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甚至知道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日本对董事会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1)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违法规定分配盈余或公司资产时,应付有偿还有偿还责任;(3)贷款给其他董事时,应对未偿还金额负有偿还责任;(4)即使是得到董事会许可的私人交易,只要给公司带来损失也要偿还。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除规定董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疏忽或进行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损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指引均未予明确规定董事的赔偿责任。[1] 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负有确保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义务,决定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承担违反此项义务所形成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享有和内部董事平等的在董事会会议上决策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文书类型:企业非诉文书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现就提名______先生/女士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四、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日于(___月___年_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完整版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 ——以浙江省为例 孙敬水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 310015) 内容提要:在上市公司中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有着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浙江省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股权结构、与两职状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两职状态并不是影响公司绩效的重要因素;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比例存在较弱的正相关关系,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薪酬存在较弱的倒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尽管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显着性,但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还是提供了经验支持,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依据与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绩效;薪酬 中图分类号: 作者简介:孙敬水,男,1958年生,安徽蚌埠人,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经济,计量经济。 一、文献综述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复杂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本意,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弱化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绩效。逻辑推理似乎也是这个结论,但实际结果如何,国内外学者做过许多实证研究,却一直未能得出一个公认的结论。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Jensen和Meckling(1976)说明了随着公司股份的分散,公司价值下降,导致代理成本是必然的。而通过引入监督,能够减少公司价值的下降,也即能够增加股东的权益。Fama和Jensen(1983)指出,独立董事的介入,会降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合谋的可能性,董事会的活力会得到加强。独立董事在这个过程中,其作用是刺激和监督公司管理者之间的竞争,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从而有效的降低管理者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 Baysinger和Butler(1985)的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和公司业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Weisbach(1988)研究发现,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管人员的升迁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在外部董事较多的公司要相对强得多,其原因是外部董事多的董事会独立性比内部董事控制的董事会要强。Rosenstein和Wyatt(1990)的研究同样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公司的市场价值之间呈现显着的正相关关系。William和Brown(1996)认为,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甚至一些独立董事本身就是其他公司的CEO、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有着许多宝贵的管理经验,他们能为当前公司能够提供许多 * 本文为浙江省200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浙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批准号:Z03YJ18)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孙敬水;课题组成员:邵锡秋、姜波、陈利萍、周春喜、侯怀霞、朱慧。本研究得到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宁波特派员办事处的大力支持,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殷保庆、朱简、孙金秀、曹彦芹等参与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 善

谈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英美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董事。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从理论上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独立董事的设立最终完成。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大陆法系二元立法模式,在董事会之外已经具有了监事会这个负责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常设机构,而且与美国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不同,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原因却是因为股权过于集中,特别是法人股、国有股一股独大(还包括私营上市企业中的家族股)。

可是由于监事会的作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比起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才引进了原属于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监督效率。 二、中国独立董事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由于中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沦为人情董事便在所难免。另外中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这些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财务方面的理论水平,可是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如董事,经理等企业家那样熟悉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指望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太大的帮助也并不现实。 (二)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发挥有待于其组织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而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她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而在中国这些机构并非董事会中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在没有这些配套机构做保证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难得到发挥的。另外中国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

10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力董事存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摘要: 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曾被作为“救济”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剂灵丹妙药引入中国的资本市场。但目前,该制度实施十余年来,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其最核心的“独立性”方面也未能完全实现该制度推行的良好初衷。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障碍,进而探讨了如何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让“独立且懂事”的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法人治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实施现状改进建议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渊源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所以,他们能够较为独立地做出决策上的判断和公正地监督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重点体现在其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

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独立董事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法》确定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均为平行的机构,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没有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进去,也就不会为独立董事预留法定监督权限。 由于先天体制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对股东大会的操纵;“内部人控制”下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以及监事会形同虚设等三个方面。大股东不仅控制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且也控制了监事会。因此,负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逐渐丧失了设置之初的职责。资本市场于是把目光转向了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希望能够通过引进这一制度解决上市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于是,2001年,中国证监会于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制度中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此后,国内的上市公司均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基本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配置已占到了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基本贯彻、执行了《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举措,遏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内部人控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毕竟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从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我国到现在,其“本土化”进程仍然受到普遍质疑,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性的研究十分必要。根据理论和实证的分析结果,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和改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公司治理机制,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讨论,采用比较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阐述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别运用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式与列举式三种方法辨析独立董事的概念。并对独立董事的一般权力和责任以及我国独立董事的具体权责进行探讨。论文重点对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文献进行了全面的综述,主要在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独立董事身份、独立董事与管理者关系、独立董事薪酬水平与结构、独立董事与公司股权结构、独立董事与公司接管和独立董事最佳任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总结,了解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理论界的关注角度,为后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打下坚实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更有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要求,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现了独立董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激励约束理论是更有效的促进独立董事制度效能发挥的源泉。并从三个方面讨论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机制,一是选任机制,分别从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选拔程序、比例设定和任期设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二是激励约束机制,分别从激励约束方式和激励约束组合方面进行讨论;三是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明确了各类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独立董事引入我国上市公司有一个过程,从第一家企业设立独立董事到法规规范其地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经过了一个初步发展过程,本文分别从独立董事比例、薪酬、身份和专业委员会设立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并从中尝试发掘了一些有待改进问题。进一步,选取2005年至2008年间的沪深上市所有公司作为样本,选用面板模型进行检验,从实证角度检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验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

亚士创能: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金钟,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曾荣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突出贡献企业家、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2001年创办亚士漆,2009年创办亚士创能,曾任杭州市下城区人大代表、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青浦区第四届政协常委。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一体板分会执行会长、青浦区工商联副主席、中涂教育董事、亚士合通董事。 王永军,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硕士。曾任杭州船舶工业学校(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团委书记、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支部书记(中共),安徽省滁州市第六届政协委员、安徽省全椒县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涂料工业大学副校长。 李甜甜,女,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妙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杭州乐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潘英丽,女,1955年出生,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专家,邮储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英丽女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英丽女士获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学位。 孙笑侠,男,1963年出生,法学博士,律师,历任杭州大学法律系教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笑侠博士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曾荣获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浙江省人民政府哲-社优秀成果二等奖,“百名法学家百场演讲”活动“最佳宣讲奖”,“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十大优秀独立董事奖,曾入选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人选。同时任伟明环保独立董事。 张旭光,男,1957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学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EMBA。现任浙江创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贵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教授/高级工程师,兼任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促进会会长,浙江省互联网产业联合会副会长,浙江省智慧城市促进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电子服务研究中心商业模式创新研究所执行所长,浙大管理学院EDP讲座教授。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一、独立董事制度简介 在传统美国公司制度建构中,以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层与大股东关系特别紧密的时候存在董事会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为防范这种风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公正客观而又独立准确的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独立性。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2)外部性。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3)专业性。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国内企业也逐渐开始与国际化的接轨,与此同时,国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也逐渐出台,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在2006 年的《公司法》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帮助企业改变由控股股东一手决定公司各项政策的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完善公司治理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2、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制度,人具有不可靠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集公司的经营大权于一身,是否能够一直秉公办事,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保障。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即可以对管理层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衡,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

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6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作用——美国的经验(精)

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作用——美国的经验 作者:佚名时间:2007-11-21 23:52:00 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 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具备某些重要的条件,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施加积极影响,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有效的公司治理基础应该包括以下重要的基本条件: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会计准则; 2、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和作为其支柱或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以实现股东 (包括国家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3、由于管理水平高而盈利的公司应该受到鼓励,可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筹资,而效率低的公司则很困难或根本不可能从市场上融资筹资。 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建立有效的资本代理构架提供了基础 1、股东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于保证企业增进股东(出资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营,而不是单纯从管理人员即"内部人"利益出发行事,这一点至为关键。独立董事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能否成功也同样很关键。 2、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与有效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公司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直接和强固的联系。健康的公司治理实践对于促进资金流动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使管理良好的企业得以低成本从资本市场融资。为此,公司必须愿意和能够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或贷款决定。 3、对于有外部公众持股的公司,运用股东权利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控制和监督,使其切实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这就需要一个比较有效的公司股票市场。而有效的股票市场又依赖于那些应当能够及时获得可靠信息的投资者(股东)。这就是体现在企业层次上的有效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效率二者之间的主要关系,它也是将储蓄引导到用于最有效的经济投资储蓄,以使资金有效配置所需要的。 公司治理与问责性 1、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问责性制度 (accountability),以使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切实承担其责任,有效地运用他们受托管理的资金,为投资者(股东)谋取利益。健康的公司治理要求董事会内设置足够多的外部独立董事(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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