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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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2006年11月24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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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9号

《公安机关A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人民警察出现五种情形将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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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11月24日讯记者王斗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按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现五种情形将被辞退,如果违法违纪将被给予六种处分。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来源:《法制日报》2006年11月25日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法制日报记者王斗斗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日期:2006-12-21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npc/xinwen/fztd/yfxz/2006-12/21/content_355401.htm

编者按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有何影响、能否根治“以罚养警”问题、公安机关“地方编制”是否合法?就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核心提示

明确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政工领导与行政首长职务层次相同

首次通过立法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

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三种

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

首次通过立法规定了民警加班补休、补助问题

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吃饱皇粮才能不乱吃杂粮

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

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说。

柯良栋说,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组织立法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立法是一个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进行过多次部门组织立法的尝试,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出台。这也是造成政府职能部门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问题,同时也为其他职能部门的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柯良栋说。

规范上下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关系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对此,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表示,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了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李民真说,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上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关系,指出“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条例规定的“公安工作”,既包括公安业务工作,也包括公安队伍建设,充分体现了责权一致原则。

公安机关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一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内部领导管理关系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也不例外。这是我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体制的普遍原则。”李民真说。

李民真解释说,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即公安部部长、公安厅厅长、公安局局长。公安机关派出的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也实行分局局长、所长负责制。

目前,一些县级公安机关设置了政委职务,所队设立了教导员、指导员职务,政委、教导员、指导员的职务层次分别与局长、所队长相同。“但他们不是行政首长,而是专门负责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等工作的行政领导。”李民真进一步解释道。

内设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对此,李民真特别强调,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的划分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的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特点,可与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相衔接。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李民真说,目前,公安部初步考虑,将办公室、政工、监察、装财、后勤等部门纳入综合管理机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禁毒、交管、监管等部门纳入执法勤务机

构。

建立公安民警职务序列

“公安队伍规模大、人数多,原有民警职务序列导致基层职务层次过少,警衔衔级区别不明显,不仅民警压职压级现象较为严重,而且专业技术民警的工作成果很难被社会以及国(境)外警方认同,难以适应公安机关指挥管理和警务实战的客观需要。”李民真说,部分公安机关为理顺领导、指挥关系,采用了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等方式,加剧了机构设置和职务配备的混乱、失范。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近年各地公安机关的警务实践,在借鉴国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并对其各自的职务序列予以明确。

自增“地方编制”将被视为违法

“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明确规定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李民真说。

李民真指出,为确保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过去所谓“地方自定编”的管理将得到规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再自行增加公安编制,必须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李民真还说,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民警不能补休应当予以补助

工资福利待遇是广大基层民警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目前,公安民警工资主要根据职务和级别确定,但由于公安机关压职压级问题十分突出,以致公安民警的工资收入与其职业的高风险、高负荷出现了反差过大的情况,严重挫伤了部分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李民真说。

对此,条例对公安民警的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警情的公安民警工资福利待遇。

李民真指出,由于当前公安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警力高度紧张,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连续作战,条例在明确公安民警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同时,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民警加班补休、补助问题,明确规定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公务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李民真补充道。

“以罚代处”有望根治

据有关媒体报道,全国目前仍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警察“自费破案”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柯良栋表示,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

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这些内容既规范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防止基层‘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公安机关‘吃饱皇粮’、防止‘乱吃杂粮’等问题,保障了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的合法来源。”柯良栋说。

地方公安录警须通过省级统一招考

李民真表示,为纯洁公安队伍,广泛吸纳高素质人才,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此外,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生录警问题,公安部将在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办学质量、实行按需招生的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将制定或修订条例涉及的法律法规

“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柯良栋指出,公安部将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条例涉及的有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以及民警职务序列、警衔管理、录用辞退、表彰惩戒、工资福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贯彻执行条例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法制日报》2006年12月21日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2006年12月21日来源: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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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建立公安民警职务新序列,对基层公安经费实行全额保障,明确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将逐步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瓶颈”性问题,推动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填补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立法的空白,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观点背景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即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条例》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填补政府部门组织立法空白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工作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柯良栋: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如何从法治层面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性?

柯良栋: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明确承担行政职能、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地位、组成、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和管理、隶属关系、设立或撤销、工作程序等内容,以有效规范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监督和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组织立法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立法是一个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进行过多次部门组织立法的尝试,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出台。这也是造成政府职能部门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国百万公安民警期盼已久的大事、喜事,将有助于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问题,同时也为其他职能部门的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科学界定公安机关性质进一步理顺了上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关系

记者:《条例》第二条指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以往的法律法规是否曾界定过公安机关的性质?

李民真:早在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但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未对公安机关的性质予以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以下简称中央13号文件)精神,《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了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记者:《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上下级公安机关在执法监督方面的领导指挥关系,《条

例》对上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关系提出了什么新内容?

李民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上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关系,指出“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公安工作”,既包括公安业务工作,也包括公安队伍建设,充分体现了责权一致原则。

记者:《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吗?政委、教导员、指导员是否属于行政首长?

李民真:这一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内部领导管理关系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也不例外。这是我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体制的普遍原则。

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即公安部部长、公安厅厅长、公安局局长。公安机关派出的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也实行分局局长、所长负责制。目前,一些县级公安机关设置了政委职务,所队设立了教导员、指导员职务,政委、教导员、指导员的职务层次分别与局长、所队长相同,但他们不是行政首长,而是专门负责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等工作的行政领导。

内设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将逐步规范各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规格、称谓、数量等问题

记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第七条),据此,公安机关现有各部门如何划分?

李民真: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的划分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的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特点,可与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相衔接。此次出台的《条例》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

目前,公安部初步考虑,将办公室、政工、监察、装财、后勤等部门纳入综合管理机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禁毒、交管、监管等部门纳入执法勤务机构。

记者:按照《条例》中“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的要求,目前各地执法勤务机构的规格、称谓、数量等不统一的现象是否将被纠正?

李民真: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规格、称谓、数量以及设置审批权限、程序等问题与改革完善公安管理体制、警务工作机制、组织人事制度等密切相关,涉及面较广,也较为复杂。公安部将商请有关部门,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予以规范。

突破警力下沉障碍,确保警令畅通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

记者: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执行的民警职务序列基本采用了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标准和办法。对于在编警力约占公务员总数四分之一的公安机关来说,这种职务序列设置有哪些不足?

李民真:公安队伍规模大、人数多,原有民警职务序列导致基层职务层次过少,警衔衔级区别不明显,不仅民警压职压级现象较为严重,而且专业技术民警的工作成果很难被社会以及国(境)外警方认同,难以适应公安机关指挥管理和警务实战的客观需要。同时,部分公安机关为理顺领导、指挥关系,采用了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等方式,加剧了机构设置和职务配备的混乱、失范。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近年各地公安机关的警务实践,在借鉴国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并对

其各自的职务序列予以明确。

记者:有的民警提出,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借鉴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将相关工作人员称为法官、检察官的做法,将民警统称为警官?

李民真:对于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曾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职位特点分别设立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这种划分也是源自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务员法》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符合世界各国警察队伍管理的总体趋势,有利于拓展广大民警职业发展空间,使压职压级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自行增加“地方编制”将被视为违法

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须经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

记者:在规范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方面,《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李民真:《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明确规定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第十七条)。

记者:今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增加公安机关地方编制吗?

李民真:为确保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过去所谓“地方自定编”的管理将得到规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再自行增加公安编制,必须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记者:为切实推进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缓解警力不足矛盾,《条例》对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李民真:《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二条)。

工资福利待遇符合警察职业特点

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不能补休的应予以补助

记者:工资福利待遇是广大基层民警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

李民真:1956年,国家改革干部工资制度时,为公安民警制定了单独的工资标准体系,确定了公安民警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民警工资主要根据职务和级别确定,但由于公安机关压职压级问题十分突出,以致公安民警的工资收入与其职业的高风险、高负荷出现了反差过大

的情况,严重挫伤了部分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鉴于这种情况,《条例》对公安民警的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警情的公安民警工资福利待遇。

同时,由于当前公安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警力高度紧张,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连续作战,《条例》在明确公安民警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同时,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民警加班补休、补助问题,明确规定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

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公务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

“以罚养警”有望根治

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通过省级统一招考

记者: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全国目前仍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警察“自费破案”现象屡见不鲜。《条例》施行后,这种局面能否改观?

柯良栋:对于经费保障问题,《人民警察法》及中央13号文件都有明确要求。这次出台的《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这些内容既规范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防止基层“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公安机关“吃饱皇粮”、防止“乱吃杂粮”等问题,保障了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的合法来源。

记者:《条例》对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

李民真:为纯洁公安队伍,广泛吸纳高素质人才,《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人民警察录用程序将更规范、更科学、更权威。

此外,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生录警问题,公安部将在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办学质量、实行按需招生的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记者:《条例》对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李民真:为建立大练兵长效机制,结合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三个必训”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一线民警必训。

记者:《条例》规定了民警应当被辞退的五种情形。有民警提问,是不是只有出现这五种情况才会被辞退?酒后驾车等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今后如何处理?

柯良栋:“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民警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的公安民警应当予以辞退。违反“五条禁令”就是“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对违反“五条禁令”的公安民警予以辞退完全符合《条例》精神。

明确其他公安机构组织管理工作

将制定或修订《条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记者:除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外,还有哪些公安机关适用《条例》?

柯良栋:《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这是《条例》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

此外,根据中央21号文件关于“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

精神,国家正在逐步改革上

述部门、企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我们认为,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记者: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学习贯彻《条例》?

柯良栋: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公安部将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条例》涉及的有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以及民警职务序列、警衔管理、录用辞退、表彰惩戒、工资福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贯彻执行《条例》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作为国家行政法规,《条例》要得到正确、有效执行,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汇报、主动工作,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观点关键词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也为其他部门的行政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施行警察招录省级统考

严把调任关防止“考不进来调进来”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日期:2007-01-24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npc/xinwen/fztd/yfxz/2007-01/24/content_357087.htm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ztzl/2006gagz/content_582029.htm

人民日报北京1月23日讯记者杜文娟今天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全面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调任、转任、考核、培训等人事管理。如明确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严把调任、转任关,防止“考不进来调进来”,条例规定:“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为提高民警素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条例还规定了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必要支付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1-24 )

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录警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2007年01月23日来源:新华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jrzg/2007-01/23/content_505201.htm#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记者卫敏丽、魏武)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23日表示,《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于近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

据介绍,《条例》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调任、转任、考核、培训、辞退、奖励和处分等人事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为严把调任、转任关,防止“考不进来调进来”,《条例》还规定,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此外,为加强民警培训,提高民警的素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

公安部通报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情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2007年01月23日来源:中国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655578.html,/wszb/zhibo89/content_652353.htm#

2007年1月23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武和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参加今天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主题是: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女士,由他们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提问。

公安部:我国警力长期不足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在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在新的一年保持警力下移问题时谈到,“如果按属于国家公务员正式行政编制的标准统计,现在全国只有140多万人民警察,他们既是警察又是公务员。我们还有一些行业警察,像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这些民警,现在国家也决定要把他们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也就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转为正式人民警察。作为13亿人口大国来说,警力不足是非常突出的,因为我们民警的比例只占到万分之十一左右,而发达国家都是在万分之三十以上。像有些个别地方,如香港地区是万分之五十以上,我们的警力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李民真认为,在我国由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时期,社会治安、刑事犯罪肯定还

是在高位运行,甚至在一定时候还会有增长,这种情况下,警力肯定会增加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警察的规模会随着形势任务要求和国家财力、人民群众的需要适当增加,但是不会增加很多。

李民真说:“至于警力下移,这是公安机关历届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做的一件事情。现在我们有一个硬性规定,根据组织条例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机构的设置要分综合性管理机构,也就是办公室、干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这样的部门要控制在10%以内,也就是说90%的要到刑侦队、治安队、派出所,公安机关内部叫一线和基层所队。所以,警力下沉,我们通过规范这两种机构做一个保证。另外,我们最近还实施了社区警务战略和农村警务战略,也就是保证民警一定要和群众见面,到群众中去,而且为具体的办案部门,让人民群众很方便找到他们。现在我们是这样要求的,也是在向这个方面努力,我相信通过我们实行“三基”工程,警力下沉会逐步达到部党委的要求。中国的警察比国外的警察承担更多的任务,我国警察管的事情相对少,还要管出入境和户政。”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补充说,目前按照我国的人口比例来算,和发达国家相比,警力远远不够。从配置的数量来看,英美国家基本上达到万分之三十五,我国现在是万分之十一多一点。

武和平举例说:“美国现在基本是267人中有一个警察,英国是288人,加拿大大概是400人,日本达到434人,而我们国家则将近1000人,928人才有一个警察。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特别是各级财力有限,要集中办大事情,要办惠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公安机关的警力增加,应该是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但是我们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工作又非常繁重,那么采取什么样的办法解决警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这就是公安部从去年提出来要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初衷,即通过加强基层的配置,使基层警力达到80%,《组织条例》里面提到实战部门特别是基层所队,在一线作战的部门要增加到85%。另外还有一个加强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就是提高单兵素质,提高战斗力。再有就是苦练基本功,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对此,武和平概括了以下四点:

一是,数量型的配置。我们在一个地区控制犯罪,就要适当配备警力,增加编制,来维护稳定,它是一个细菌和白血球的关系,但是又不能超过当地的经济发展要求。所以要增加警力,也要基本符合当地的社会稳定的指标。

二是,开发型的配置。就是通过培训警察、岗位练兵来提高每一个单兵的素质,每一个基层单位的合力素质,这样使过去三个人办一件事,变成现在一个人能办一件事,甚至一个人办三件事,来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结构型的配置。《组织条例》就是要依法解决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合理配置的问题,基本上要成为x宝塔形的,下面很大,上面很尖,指挥系统少而精,大量警察都推到社会,走到街面上,工作于群众之中。所以,这样一个配置,就会使刚才这位记者讲到的一般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比如,现在北京警力逐步趋向合理,民警的超负荷工作正在缓解。一般案件,像北京人都深恶痛绝的自行车盗窃案件,去年前十个月缴获了数千辆自行车,而且打掉了七八十个团伙。所以,恶性案件要侦破,一般案件也要办,公安机关基层警力要通过结构型配

置来完善。

四是,开放型的配置。刚才李局长讲到的,我们社区警务的目的就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体现公安机关东方经验的特色,即“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样使一个警察等于发酵的酵母,使整个辖区、社区、农村和老百姓结合起来,群防群治。包括刚才妇女报的这位记者提到的,每一个家庭都遵法、知法、守法,都支持警察来执法,这样一个工作就使我们的法制环境得到改善,使我们警察按照《组织条例》的要求,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最终发动群众,共动搞好社会治安。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国家将全额保障公安机关经费维护公安公正执法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表示,过去有些地方经费保障困难,有些公安机关在经费的取得上有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罚没款没有及时返还,办案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先借一些钱办案。

他说,按照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在制定条例以前,各地基本上也是这样做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的并不是很好。现在是从国务院法规的高度,把这个问题固定下来,以保证只有这样做才是合法的,不这样做就是违法的。现在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必须全额保障,就是国家保证给你吃,所有的罚没款一律都上交,收支两条线,政府在预算当中予以保障。这样明确下来,有利于维护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是这样。既然让警察工作,就要出经费,把警察保障起来。法规这样规定下来以后,对这项工作既是一个法律的保障,也是提供了非常大力的支持。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由于我们城乡差距、区域经济的差距,加之现在我们的财政政策是分灶吃饭,所以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上,在中西部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财政缺口。正如李局长所介绍,《组织条例》的颁布就使警察公安机关执法的经费保障方面有了一个法律的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现在都非常重视公安机关日常的工作,特别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各项工作的措施保障。

近几年来,从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三年情况来看,科学发展观贯彻之后,中西部的转移支付的力度非常大,中央财政在十六大以来,从2003年增加的转移支付款12亿,到2004年24亿,去年达到了36亿,逐年地在增加。与此同时,公安部也在大力加强“三基”工程建设,加强了中部、西部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近两年来,我们为公安基层一线提供的警用车辆已经达到了两万辆,大量的公安基层队伍现在已经使用上了这种设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财政部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财政把公安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预算,以解决皇粮吃不饱的问题。

公安部解读公安组织管理条例四个"首次"成亮点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向大家通报国家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情况,《条例》的主要规范、重大意义等内容。

他说,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2006年1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2003年,党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出发,把公安队伍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他说,根据中央要求,2003年7月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条例》研制工作。在认真总结、积极借鉴国内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以及广泛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例(草案)》。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我国国情、警情出发,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立法依据,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条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定,主要为界定公安机关性质、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公安民警职务序列、规范经费保障四个方面。

一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新时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性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二条)。这既清晰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最大特点,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例》

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七条)。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的特点,为地方公安机关精简机构、下沉警力以及进行警务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二条第三款)。这符合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

四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切实贯彻了国家一贯强调的从优待警方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地方政府干扰公安工作是极个别情况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目前地方政府非法干扰公安工作的情况,总的看,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一个依法治国的形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的执法环境现在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进行执法的。当然,你刚才提出的是地方政府是否有非法干扰的问题,现在对于全国来讲,极个别的可能还是有这方面的情况,但是总的情况没有这方面的统计。

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补充说,目前公安的管理体制还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公安机关同时接受党委政府领导,同时我们又是当地政府的一个主要的职能部门,在这样一个工作体制下,在执法过程中是得到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保障的,这是主流。至于个别人出现了一些个别问题,那属于个案问题。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公安部:警察违法违纪也要受到相应处分

李民真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由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肯定会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对这样的民警,根据情节实行纪律处分,这是各级公安机关通过纪律手段,规范民警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对这一块非常重视。现在规定有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这几种,过去有些地方严重警告也可以用,或者记一次过、记两次过也可以用。这次我们明确警察只要违法违纪,就要受到相应的处分,这些处分都是国家通过法规形式规定的。处分的给予都是由任免机关决定,这样也是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既受到教育,受到惩戒,也让他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由于处分规定权限不明确,使下面无所适从。”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表示,实际上条例里,关于惩防结合从严治警的体制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中也比较具体,比如现在在队伍建设、日常教育和培训方面,都有协助一把手抓队伍的政治委员、教导员和指导员,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还设有纪检监察和督察,这就依法地把从严治警和奖励警察、从优待警结合起来,使队伍建设能够更加全面。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李民真:公安非执法岗位工作可聘任专业人员

针对“规范公安机关附属人员管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一条,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解释说,公安机关现在都是国家公务员,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公安机关所有的警力需求都得到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非执法岗位的工作,我们可以聘请一些辅助人员。比如说在北京街头上可以看到,帮助维持交通的,还有一些地方一般的文秘工作也可以聘请,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聘用人员更主要的是,我们有些工作是很专业的,比如说计算机的软件编程,例如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金盾工程’,这时候就要聘请一些专业人员给我们从事这项工作,这个就不一定非得录用为人民警察,而是作为聘用人员就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工作。这是节约警力,利用社会人力资源,也是世界各国警察部门一个通行的做法。”

公安部缩减警校生源规模从社会招收专业警员增多

记者从公安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机关现在招收人民警察,主要是由国家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的,国家人事部门在招收人民警察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通过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既然是公务员的一部分,现在是公开平等地针对社会各个学校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有些地方的大专毕业生也是参加公开考试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警校的学生也要参加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但是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可能都是一样的,有些警校的毕业生,由于没考上国家公务员,就不能进入人民警察队伍。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说,警校的毕业生如果不能进入警察队伍,在其他岗位,比如保安岗位等其他岗位上也是可以发挥他的才干的。现在国家人事部对这方面情况做了一些规定,以后公安机关还要从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人中,招收一部分警察,而且这样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不光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如果愿意到人民警察部门来工作,通过必要的公务员考试,我们也是欢迎的。警校毕业生的情况我们也很重视,一是提高教学水平,使警校毕业生尽量都考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另外我们也适当缩减警校生的规模,你会发现现在警校生的规模比过去有很大的减少。也就是说,各省、各地级市的公安机关警校一律不从事学历教育,只搞培训,现在只有国家一级、省一级办了几个警校。

从2000年以来大陆共遣返台籍犯罪嫌疑人123人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依据金门协议,从2000年以来,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我们共遣返台犯罪嫌疑人123人。

他说,近年来,两岸像经贸的论坛、农业合作论坛的举办,还有三通,包括包机,信息产业的技术标准、农业、金融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现在日益增多,特别是还有大量到大陆经商的台胞到这儿投资是非常多的。两岸人员往来增大,人才物形成一个大流动,在人才物的大流动过程当中,违法犯罪也在大量增加。大陆警方从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出发,依法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是我们一贯的宗旨。

他说,各地公安机关现在对台商投资的重点地区,对台湾居民聚集的区域,都加大了治安整治的力度,保障台胞在大陆能够安居乐业,同时切实地维护台胞和台资企业的各项权益。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反偷渡的斗争,规范了渔政管理、登陆办证、治安巡逻,以及各种常规性的治安检查。对在台犯罪之后,潜逃到大陆的台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主动积极地做好抓捕和遣返工作。

最后他说,根据金门协议的精神,我们通过一些民间组织的协助,两岸间的信息还是畅通的。相信随着两岸关系的日益密切,我们获取信息和开展工作的渠道将会越来越便利。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 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 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 第九条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协会与校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单位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场地可由指导单位进行提供,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使用当天社团对教室的卫生、设备负责,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凭申请存根向该社团索要赔偿或拒绝下一次审批。 第十二条社团须服从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说明,经认可后视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社团内部的会议; (二)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 (三)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 (四)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 (五)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 (六)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 (二)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企业组织管理办法

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公司组织体系的科学和规范,根据本公司的文化和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目的是为工作服务,必须贯彻效率原则,指挥统一,逐步达到部门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事相谐的目的。 第三条:机构编制应围绕工作任务进行,实现计划管理,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岗位设置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四条:机构设置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公司实际出发制定方案,机构设置提倡一个机构,多项职能,严格控制机构增长。 第五条:机构设置由行政人力部做预备方案,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另设置机构。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消。 第七条:公司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人员数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审核批准,由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管理人员一经任命,由总经理考核成绩;对不服从和接受总经理工作安排的人员,可以建议董事会免职。 第九条:机构设置后,应明确各所属部门的工作职能,优组建管理组织和配备人员,制定部门工作职责,编制组织结构图,明确分工,理顺关系。 第十条:机构编制组成文件含以下相关的系列文件。 一、组织结构图(含人员定编定岗表及关键岗位)。 二、部门职能职责及岗位工作职责规范。 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四、机构资金来源和必要的设施情况(人力成本及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人员编制,各部门按职责、岗位分解工作任务和实施工作绩效管理,落实到人。做到以编定岗,以岗定员。 第十二条:行政人力部负责机构的编制工作和监督各部门岗位情况及工作任务的分解、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其他所有人事制度均作为本办法补充文件和附件文件,效力等同。

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促进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全体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工作人员的准则,对全体成员适用。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在工作开展前,须先认真制定至少一套计划或者方案,然后协商修改为较为合理、详细的计划或者方案,重大活动还须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在工作开展前,须适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责任,细致分工,讲清注意事项。 第五条在工作开展期间,各部门、部长、部员之间须保持沟通,协调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 第六条在工作开展期间,须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能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及时重新调度。 第七条在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活动后勤、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第八条在工作开展结束后,要及时、全面地做好工作总结,组织部须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工作计划制定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确定目标;

(二)集思广益,提出草案; (三)充分斟酌,确定计划。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精简会议时间,确保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十一条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秘书部须做好非常规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开会前须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围绕主题和议程开会;(二)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要求,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 (三)会议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与会人员发言须简明扼要,表意准确。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期间,与会者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保持安静,注意力集中; (二)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插话,有问题应得到会议允许后方能发言; (三)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走动、离场。 第十四条秘书部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部长会议由秘书部部长负责会议记录,部门会议由秘书处派遣相关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秘书部须及时收集、整理会议材料,并归档。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最新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团队人员管理办法

销售团队管理制度 内部规定禁止外传 昊天团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昊天团队建设,提高契约品质和经营绩效,为经纪人打造与团队共成长的优良环境,特从经纪人释义、岗位设置及职责、从业守则、福利及奖励方案、考核办法、奖惩制度等方面,制定昊天团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释义 符合公司销售人员基本条件,主要从事国金集团发行或代理的相关产品销售等工作的销售人员。(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团队经理(1人): 公司销售业务负责人,全面负责销售业务的战略制定、开发指挥、维系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督导,完成公司领导下达的工作目标。 团队副经理(1+1+1人): 1.销售业务主管人,管理跟踪群聊小组配合。负责小组新增业务的开发、客 户维系、合作项目策划及实施等,完成相应工作目标; 2.日常业务主管人,管理跟踪各小组的日常基础工作量。负责目标客户筛选、 客户维系,团队基础建设等,完成相应工作目标; 3.存量业务主管人,管理跟踪存量客户日常交易。负责促进存量客户操盘、 客户维系,数据分析及消息传导等,完成相应工作目标。 经纪人(15-20人): 1. 负责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新客户,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 2. 负责维护销售渠道,维护老客户,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等服务; 3.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向客户传递公司产品与服务信息; 4. 负责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的合理化建议,为客户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5. 负责向客户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服务工作; 6. 负责组织并策划高级营销活动,开发高端市场;

7. 负责为客户提供各种综合性基础理财咨询服务; 8. 负责完成销售任务目标。 第四条理念与宗旨 1.昊穹罔极,天道酬勤,齐心协力,举步唯赢。 2.昊天冲锋,雄霸金融,昊天出击,创造奇迹。 第五条规范制度 1.遵守本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制度; 2.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本办法、合作项目执行要求、客户 数据管理办法等; 3.认可公司的理念及企业文化;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操守; 5.专业知识基础扎实; 6.热爱销售工作,愿意接受挑战,富有激情,追求上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7.认真接受公司的培训、业务学习等安排,经过严格的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 业务工作拓展; 8.团队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客户据为己有,应该充分分配给经纪人,并且以 “指导、协助”为核心工作,凡是帮助经纪人合作开发的客户,业绩归经 纪人,在做好本职工作及团队管理的同时,方可独自开发新的客户,提倡 以团队业绩为主; 9.严格控制销售成本,力求利润最大化,销售及管理人员在开发业务时,应 进行项目立项和预算,经团队经理批准后方可运作,项目开发的销售成本 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招待餐费、礼品费等,在签约入金未果 时,团队不承担相关任何费用,签约入金后方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由团队 经费支出实施报销; 10.销售及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及团队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福利及奖励方案 1.奖励范围包括: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1)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包括为国家、社会立功;获得社会、政府或行 业专业奖项等);

公司社团管理办法

公司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社团日常运作,加强社团组织管理,更有效提供丰富多彩的社团生活,搭建交流平台,培养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社团以“自愿加入、真诚交流、加强融合”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一个参与者必须认同和遵守。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成立的社团团队及经员工自主发起后,经过公司审批通过的社团团体。 第四条权责 1. 企业文化部: 1)社团的成立与废除的核准,进行统筹协调及监督工作; 2)监督社团在国家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 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3)每年度末做好下一年度员工社团总体经费预算; 4)社团经费预算的分配; 5)社团活动费用审核及报销事宜。 2. 社团社长: 1)应遵循“平等、民主、自觉、主动、服务”的行为准则; 2)订立本社团的管理制度,组织讨论并把握社团具体规划与发展方向; 3)讨论决定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形式等;

4)社团活动场地的联系协调工作; 5)活动公告,统计参加活动人数,并做好相关活动记录,每季度末前一周内向企业文化 部提交社团人员出席记录及活动现场照; 6)积极吸纳新社团成员,做好变更记录,人员发展,建立社团内部的协调员组织加强社 团管理; 7)预算、监督、审核、报销并记录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8)年末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并提交企业文化部,每月底发费用明细至企业文化部备案; 9)配合人企业文化部做好社团相关事务工作; 10)所在社团既有备案信息变更或重大事宜由负责人主持通过与社团全体会员共同讨 论决定,最终报企业文化部审核通过或备案; 11)卸任前做好接班人安排,公告社团成员、企业文化部。 3. 社团成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 遵循社团的目的、原则、章程和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形象、利益; 4) 对所在社团的组织形式、内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 参与社团的选举,申请社长、副社长资格等; 第五条社团组织 1.社团自我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干涉其活动时间、活动方案等活动流程制定; 2.社团各项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不得与公司相关制度和劳动纪律冲突; 3.社团如在活动频率周期内(月周期)相关活动举办非因不可抗力而不达计划或成员满意 度、参与积极性低(不到全体社团成员的50%)、会员人数低(不足10人),企业文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试题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单选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列机构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的是。 A.某重点大学 B.某大型国有企业 C.某省电子商会 D.某县政府 答案:D [解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D项属于国家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2. 某全国性社会团体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了内部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包括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规和政策的是。 A.各分支机构下面若再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社会团体理事会批准 B.明确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和发展会员的范围 C.社会团体与其办事机构会员部签订承包协议,每年按会费收入的20%收取管理费 D.决定把某专业委员会改名为某省分会,全力拓展在该省的业务 答案:B [解答] A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C项,《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D项,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3. 下列团体中,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是。

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B.中国国际商会 C.民盟中央委员会 D.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答案:B [解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4.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下列民间组织成立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是。 A.在某大学校园内成立学生社团 B.在某省成立非公募基金会 C.在某县成立社会团体 D.在某市成立民办大学 答案:A [解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组织绩效实施办法

组织绩效实施办法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绩效管理制度,通过绩效管理体系,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调动各分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客观评价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管理层、职能部门经理级以上及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3.原则 3.1.公平、公正的原则; 3.2.遵循结果(目标)与过程并重的原则; 3.3.业绩指标(销量、生产量等)和管理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3.4.以数据为基础,以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和提高为导向; 3.5.自上而下逐级分级目标,下级目标充分支撑上级目标的实现原则。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战略委员会 4.1.1.确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提出下年度和未来的经营发展目标和重点事项。 4.1.2.确定各分子公司的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确定各分子公司的关键经营指 标、目标值和考评标准。 4.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2.1.提出上市公司高管、分子公司总经理、子事业部高管年度基本薪酬和绩 效薪酬标准。 4.2.2.领导组织绩效管理工作,审批绩效管理制度和组织绩效实施办法。 4.2.3.审核并批准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4.2.4.审核并批准各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 4.2. 5.有权对绩效申诉最终审定。 4.3.运营管理中心 4.3.1.负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一级子公司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督促各下 属组织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4.3.2.收集、汇总各分子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数据,跟进与评估重点工作项 目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核算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一级子公司目标责任书得分。 4.3.3.根据各分子公司的经营达成情况,组织进行经营分析和绩效改进会议。 4.4.财务管理中心 4.4.1.负责根据运营管理中心要求提供分子公司过往年度的财务数据和财务预 算数据。 4.4.2.负责根据考核要求,定期向运营管理中心报送各分子公司经营财务数据。 4.4.3.负责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4.5.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4.5.1.根据运营管理中心要求,制定各考核维度的指标库及指标释义,考核指 标主要围绕财务、内部运营、客户与服务,学习与成长等 4.5.2.根据薪酬方案和运营管理中心提供的考核数据,核算高层管理人员的月 度薪酬和绩效薪酬。 4.5.3.指导、督促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推进组织绩效管理工作。 4.6.其他部门职责 4.6.1.各一级子公司下属组织目标责任书签订由一级子公司总经理负责。 4.6.2.各一级子公司内各组织分管领导,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本组织内考核项 目与目标确定及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岗位的考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doc

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公一、考核对象:乡(镇)党委。 二、考核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电化教育、其他工作六个方面。 三、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考核,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平时抽查占10%,年终考核占90%。各乡镇党委半年进行自查,7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次年1月20日前组织统一检查考核。为加大组织工作创新力度,推动组织工作创特色、出经验、上台阶,县委组织部实行组织工作年度创新申报加分制。年终由各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年度创新项目,经县委组织部评估认可的创新项目,每项加分。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予以表彰奖励;综合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评分标准(100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20分) 第一条认真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3分)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按月组织班子成员学习政治理论得12分;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6次以上得06分;每名班子成员全年撰写2篇以上理论或心得体会得12分。 第二条坚持和完善党委民主集中制(3分) 党政班子成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得1分;涉及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得1分。主要领导独断专横,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不得分。 第三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3分) 按照上级组织要求,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召开一年两次的乡科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认真制定班子整改方案和个人整改措施得1分;按时上报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情况通报和党政主要领导发言提纲得1分;党员领导干部全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次以上的得1分。 第四条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各项决策决议(2分) 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有关决策、决议,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组织的各项决策决议落实到位得2分。出现一例有令不行、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新社团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苏州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校社联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负责校社联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管理模式。三星级社团以在本学院(部)内部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为主;四星级社团可以在本校区(本部、东区、北区统称老校区)范围内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五星级社团可以在全校范围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挂靠单位为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的社团可以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提供,学校对于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的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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