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第91部和121部内容要点

航空法第91部和121部内容要点
航空法第91部和121部内容要点

学习所得

91部提要

1.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3.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4.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5.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得到如何系紧、松开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简介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起飞。

6.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已经得到系紧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通知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动、起飞或着陆。

航行优先权规则

7.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8.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9.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10.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11.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12.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

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13.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14.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15.除经局方批准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同意外,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10000英尺)以下以大于460千米/小时(25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16.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距机场中心7.5千米(4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370千米/小时(20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17.如果航空器的最小安全空速大于本条规定的最大速度,该航空器可以按最小安全空

速运行。

18. 被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给予紧急情况优先权的机长,在局方要求时,必须在48小时内提交一份该次紧急情况运行的详细报告。

19.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大型或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0.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21.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飞机,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2.航空器驾驶员在开始滑行、进入滑行道和跑道、穿越滑行道和跑道以及起飞和着陆都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相应的许可。

23.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

24.高空空域是指标准海平面气压6000米(含)以上的空域。

25.飞机驾驶员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飞机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保证飞机飞到第一个预定着陆点着陆,并且此后按正常的巡航速度还能至少飞行30分钟(昼间)或45分钟(夜间)。

VOR

26.在前30天之内完成了使用检查,证实其指示方位在本条(b)款或(c)款中列出的允许

的误差范围之内。

27.在起飞机场,使用经认可的测试信号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8.在起飞机场,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机场地面上一点,作为VOR系统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9.如果机场既无测试信号又无指定的地面校验点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空中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6°;

30.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DME、VOR、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

31.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32.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千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33.如果无线电通信失效发生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视飞行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目视飞行规则继续飞行,并尽快着陆。

34.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确定飞行航线:

(i)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ii) 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航路;

(iii) 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iv) 如果不能按照(c)(1)(iii)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35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i) 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ii)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层;

(iii) 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层。

36.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i) 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

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ii) 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37.在前24个日历月内,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已经过测试和检查

38.应急定位器发射机从航空器上开始拆下90天以后,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航空器。

补充氧气

39.座舱气压高度在以MSL为基准3800米(12500英尺)至4200米(14000英尺)(含)时,在此高度范围内飞行时间超过30分钟后给所要求的最少机组成员提供并使用补充氧气。

40.座舱气压高度在以MSL为基准4200米(14000英尺)以上时,在那些高度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所要求的最少机组成员提供并使用补充氧气。

41.座舱气压高度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500米(15000英尺)以上时,为该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都准备补充氧气。

42.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除为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氧气外,对该航空器的每个乘员至少另外供应10分钟的补充氧气,供一旦座舱失去增压而需要下降时使用。

43.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应当戴上(扣紧并封严)、启用氧气面罩,该面罩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200米(14000英尺)时自动供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或其以下高度,如果有两位驾驶员操纵飞机,并且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确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则所有驾驶员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44.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19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

装机载防撞系统(TCAS II)。

45.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

批准的TAWS系统;

46.所有类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5小时(飞机)或10

小时(直升机)所记录的信息。

47.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30分钟所记录的信息。

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

48.在驾驶民用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在另一操纵座位上应当有一名安全监视驾驶员,该员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49.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按照本条起飞飞机:

(i) 起始爬升阶段要求飞越密集的居民区;

(ii) 起飞或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最低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

50.在飞行中不得载运不是飞行机组所需的人员。

60.飞行机组成员按本条的飞行时,应当完全熟悉运营人手册中的一发不工作时的调机飞行程序和飞机飞行手册中的限制和性能资料。

121部规定

定期复训:

1.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

2.对于机长,在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别飞机上完成一次定期复训飞行训练。

3.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处理或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4.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熟练检查

5.对于机长,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6.对于所有其他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7.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值勤期最多14小时(16小时),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8.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16小时(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9.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睡眠区),值勤期最多18小时(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10.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20小时(22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1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35小时,如果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在每次飞行中均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则这一飞行时间限制可增加至40小时;

1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

1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14.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15.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16.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17.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

18.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19.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

00.机长应当保证在每次飞行中,飞机上带有合适的航空图表资料,其中应当包含有关导航设施和仪表进近程序的足够信息。

20.在每次飞行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有一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手电筒,供其随时使用。

21.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

22.机长应当确保在飞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机械不正常情况,都能在该飞行时间结束时填入飞机飞行记录本。

23.对于所有飞机,在飞机发动机失效,或者为防止可能的损坏而停止发动机运转时,机长均应当按飞行时间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

24.如果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只有一台发动机失效或停止运转,机长在考虑到下列因素后,认为飞往另一机场与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同样安全时,则可以飞往所选定的另一机场:

25.机长应当把飞行中发动机停车的情况尽快报告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

00.如果机长未在按飞行时间距离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而选定另一机场着陆,那么在完成该次飞行后,机长应当向运行经理呈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陈述其具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理由。运行经理应当于驾驶员返回基地后10天内把签有其意见的报告副本提交给局方。

26.在每次起飞之后,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即将关断之前或刚刚关断之后,广播通知旅客,即使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熄灭时,在座位上仍应当继续系好安全带。

27.酒精浓度是指用呼气测试器测试的每210升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的克数。

28.有关人员如果其体内酒精浓度达0.04以上,不得上岗或继续留在岗位上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29.有关人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后8小时之内,不得上岗值勤。

30.发生由于处于醉酒状态的人进入飞机引起的骚扰事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事发后五天内向局方报告。

31.对于国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32.对于国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33.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

34.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关于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获得的补充信息

起飞备降场

35.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

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36.对于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37.…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a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b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国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40.超过6小时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4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米(1英里);

4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4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

44.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该机场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或规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如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等于或高于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270米/2400米(900英尺/1.5英里),或300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国内运行的燃油量和滑油量要求]

45.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螺旋桨飞机国际运行的燃油量和滑油量要求]

46.在实施国际运行的情况下,目的地机场+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30分钟+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款第(1)、(2)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90分钟,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47.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仍有足够的油量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3小时。

[涡轮喷气飞机国际运行的燃油量和滑油量要求]

48.目的地机场+从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的10%的一段时间的飞行+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或当不需要备降机场时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温度条件下飞行30分钟

49.未规定备降机场的目的地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油量飞到该机场,然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至少飞行2小时。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50.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

51.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

[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52.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30米(100英尺)和800米(1/2英里)或等效的跑道视程(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300英尺)和1600米(1英里)。

53.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飞行高度规则]

54.按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在昼间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其他障碍物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55.按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1300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56.签派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装载舱单、签派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57.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1)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2)签派放行单;

(3)飞行计划。

58.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个月。

59.使用惯性导航系统,它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导航计算机和基准组件)。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是工作的。双套系统可以由两套惯性导航系统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惯性导航装置和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

60.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61.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60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60周岁的人员,也不得在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62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生病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00.从起飞至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中,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坚守各自飞行岗位,除非为了履行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的职责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须离开岗位;

(2) 在岗位上时应当系紧安全带。

00.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63.在飞机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的每个乘员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或卧铺上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系好。

64. 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或卧铺的成年人抱着。

65. 当有霜、雪或冰附着在飞机机翼、操纵面、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口或其他重要表面上,任何人不得使飞机起飞。

00.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飞机受保护表面结冰或结霜和积雪的预计时间。保持时间开始于最后一次应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刻,结束于应用在飞机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时刻。

00.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程序和职责以及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是指在保持时间之内,检查飞机的机翼或有代表性的表面有无霜、冰或雪的

情况。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通过检查,确认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雪。这种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5分钟之内进行。该检查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

66.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在局方规定或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跑道视程(RVR)等于或小于1200米(4000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4)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6)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7)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67.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间

68.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否则不得担任这一职务。本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在任一连续的9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飞和着陆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69.机长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个型别飞机上通过航线检查,在检查中圆满完成机长职责。

70.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航空器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71.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航空器降落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72.在没有规定过渡高度或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600米高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航空器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者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73.高原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当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

气压的数值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此时高度表所指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降落前,如果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按照着陆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接地时高度表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集锦3篇).doc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集锦3篇)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共含3篇,由的***投稿精心推荐,我希望以下多篇范文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第1篇: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下面由的作者为你提供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的写法。 一、积极落实航空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1、目标分解情况 20xx年年初xx公司根据民航华中管理局、20xx年航空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公司20xx年目标责任书》。内容含盖经营目标、成本目标、消防目标、航空安全目标、空防安全目标、综合治理目标等管理目标,与公司七个部门经理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部门又将总体目标责任分解到每位员工,与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签订率100%。培养全员安全管理意识,使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目标。 2、目标完成情况 在全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xx公司1月-12月15日共保障航班xx架次,1月-12月15日总配餐量:xx份,对接飞机xx次。经过全员的共同努力未发生食物中毒、劫机、炸机、地面严重差错事件;未发生在生产、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人员死亡事件;未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场内车辆碰撞飞机事故;未发生人为责任原因的

特大火灾事故、空防安全、航空特大地面交通事故;未发生导致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事件。指标完成状况良好。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安全的基础,因此今年xx公司根据航食部要求,组织各部门主要人员及时编写了sms实施指南,本指南分析归纳出xx公司主要涉及安全工作的6个部门、246个工作活动、30 项部门活动、80项分解活动、86个工作流程。经过对88个流程的风险分析,目前排查出403个危险源,列出了目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补救措施,针对每个危险源制定了风险检查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追究制度、安全奖惩和考核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对公司的《安全运行规定》、《安全保卫手册》进行修订,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且按照国家要求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干粉剂消防瓶更换成水剂消防瓶,做好各种消防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保养记录,做到安全工作心中有数,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营。 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今年我们重点强化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力度。 1、从员工一进公司开始,就组织开展新员工安全教育,从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到车间的“车间工艺生产情况,最后到班组的“工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一步步确保的我们的新员工受到一个系统的、有层次的、全面的职业安全教育。确保新员工安全教育率达100%,并保证了培训的'效率。

航空法121部学习心得

121部规定 定期复训: 1.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 2.对于机长,在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别飞机上完成一次定期复训飞行训练。 3.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处理或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4.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熟练检查 5.对于机长,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6.对于所有其他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7.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值勤期最多14小时(16小时),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8.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16小时(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9.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睡眠区),值勤期最多18小时(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10.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20小时(22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1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35小时,如果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在每次飞行中均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则这一飞行时间限制可增加至40小时; 1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

民航人应该学好民航法

民航人应该学好民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在1995年10月3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1996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是新中国自有了自己的民用航空企业之后,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中国的民航法已经出台7年了,中国民航也正在经历政企分家的重大改革,改革之后的航空企业首要的工作是什么?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工作是学好民航法,这是每一个民航从业人员,特别是民航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必修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实施已经有7年,然而一些民航从业人员,特别是航空管理人员对航空法的了解应该说是知之甚少,这就是近几年航空企业与社会出现的矛盾层出不穷的原因所在。对于一些特殊事件的发生,航空企业的一些从业人员往往是凭着经验来办事,缺乏利用法律来依法办事的手段,造成常常是有理或没理都是说不清楚的局面。当有人破坏民航设施,干扰航空器正常运行时;当有人随意抢占座位,把过大的私人物品拿到航空器上的时候;当一些不可抗拒的外因,给旅客的出行带来不便的时候;由于民航法知识的不熟悉,我们的解释就显得那样的苍白无力,缺乏化解矛盾的手段。过去由于没有民航法,我们总是感到在我们的行业里无法可依,而今天民航法颁布已经7年了,我们却不会用法律来规范我们每一个人的行动;不会用法律来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味的忍让;一味的大事化小,到头来是国家吃亏,人民也不满意。 为什么民航从业人员要学好民航法,就是要通过学习法律,依法治国,依法治民航,懂法、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每一个民航从业人员的行为。而且民航法涵盖了国家领空主权、行政法规、民法、刑法等内容,所以说她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按照现行的习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就要求在解决民航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应首先适用民航法,只有其法没有规定的,才能适用其他法律。再者航空法的专业性很强,涉及到空中航行、航空运输、刑事犯罪等等,通过学习民航法,我们不仅能懂得民用航空的活动规律,而且也能了解民用航空活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今天,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民航也适应时代的发展对中国的民用航空业进行了重组。成立后的航空集团首要的工作是什么?笔者深感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我们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重要性,只有懂法、依法、知法、守法,我们的航空企业才能做大、做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发展壮大。

航空法91部学习心得

91部提要 1.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3.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4.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5.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得到如何系紧、松开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简介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起飞。 6.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已经得到系紧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通知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动、起飞或着陆。 航行优先权规则 7.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8.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9.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10.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11.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12.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宇辰网-《民用航空法》最新修订解读

宇辰网-《民用航空法》最新修订解读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这意味着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在20年后将迎来重大变化。 可喜的变化 民航局此次修订民用航空法,从2003年正式启动到如今征求意见,历时十三年之久。据报道,此次修订不仅结合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而且参照了东京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 针对近些年来发生的“空闹”事件:飞机起飞了还在用手机打电话、在机舱内吸烟、辱骂机组人员……这些招人恨的“空闹”问题,今后将被重拳打击,最高可罚款五万元。

严惩“空闹”不仅是大众呼吁,也是航空安全的必然要求。“空闹”时有所见,除了其影射的“社会戾气”问题之外,“白闹”或许是最重要的原因。多年来,一些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时的不文明行为,通常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这种“不疼不痒”的处理决定,使得很多人认为“空闹”“低成本”,这才使得不文明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一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罚到肉痛”就不再是一句空话了,谁要还想以身试法,就得掂量掂量了。 近年来一些空难事故的发生,也让社会对于本次修法中在事故赔偿上,一些变化颇为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面接轨,对人身损害赔偿均采用双梯度制度;国内旅

航空法基本知识精选150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下面哪个单位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A.国务院 B.民航总局 C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2.谁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A.航空单位负责人 B.机长 C.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 3.在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 A.应当及时向管制单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处置 B.应当及时向签派或上级领导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处置 C.有权对航空器进行处置 4.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不得小于 A.5公里 B.10公里 C.15公里 5.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 A.300米 B.600米 C.平原地区不小于300米,丘陵山区不小于600米 6.航路的宽度为: A.10 公里 B.20 公里 C.25 公里 7.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以减小宽度,但不得小于 A.8 公里 B.10 公里 C.15 公里 8.航空器可否飞入空中危险区或临时空中危险区 A.不行 B.可以,但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C.可以,但必须在规定时限以外 9.对于空中走廊的宽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常为8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5公里 B.通常为10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8公里 C.通常为15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10公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 A.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C.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 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 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 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2)有效控制高度说。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其空气空间的能力为界。(3)最低近地点说。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这一高度为离地面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航空法是调整和规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畴的,国际与国各种原则、规与规则的总称。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和调整国际国公共航空运输、通用 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的国际公约。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法及法院判例、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条约主要有1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比如泛美航空公约3各种双边国际条约,例如大两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如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习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有稳定性通用性和重复性等特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良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精选3篇)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精选3篇)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分享。 机场安全教育心得体会1 一、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养成崇高的敬业精神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特定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即正确处理职业内部、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应当遵循的思想和行为的规范。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不同职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职业道德是在相应的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和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范围上的特殊性:从民航系统看,安检的职业道德,主要是调节安检人员与旅客、货主之间的职业道德关系。 2、内容上的稳定性、连续性:职业道德与职业生活紧密相联,在长期的社会职业实践中形成了稳定的职业心理和世代相袭的职业传统习惯。

3、形式上的多样性、具体性:职业道德的内容千差万别,各行各业从突出自身特点出发,采取具体、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将职业道德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通俗化。 4、强烈的纪律性:纪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规范。它既要求人们能自觉遵守,又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职业道德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素养,调整其职业行为,使受教育者能够养成崇高的敬业精神、严明的职业纪律和高尚的职业荣益感。安检的每一个岗位,都与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紧密相连,空防安全无小事,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为道德原则,把“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落实到安检人员的职业行为中,树立敬业、勤业、乐业的良好道德风尚。 二、加强安全检查,提高业务技能 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是指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飞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 1、严格检查:确保安全是安全技术检查的宗旨和根本目的,而严格检查则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对安检人员的要求。

民用航空法概述

课时教学教案

[课程引入] 引入: 1.法律的属性是什么? (1)讲述法律属性的体现;(2)讲述法律的属性对于民航法发展的意义。 2.互动:你对法律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你能说说法律之渊源? 3.总结:所谓法律渊源,它本身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指法律来源于什么。民用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要讲清楚法律的渊源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现在一般都将法律的渊源看做是法律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 4.那么民航法学的由来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5.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民用航空法概述 思考:(1)民航法的由来是什么? (2)民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1.民航法的渊源: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是指民用航空法来源于哪里。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包括《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间合同性协议》等法律文件。 2.发展阶段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经历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从民航空法在国外的发展与在国内的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航法的组成 民用航空法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等组成。 1.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其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宣言等。 视频:国际条约是什么。 (2)国际条约介绍 ①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

美国航空法简介

美国航空法简介 美国与机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白婧编译本文介绍了美国航空法及与机场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促进支线航空发展的一些资金补助项目等。美国的法规更加科学、系统、可操作性更强、目标明确。我国的正相反,受部门利益、利益集团影响,我国法律目标不清晰、可操作性差,不符合发展规律,有的已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绊脚石。——编者按 美国目前机场总数超过家,大部分机场归政府所有。根据年国际机场协会北美地区的调查显示:美国的机场所有权在其所在市政府手中,在地区政府手中,在单一州政府手中,还有由多个州共同管辖。尽管美国机场绝大部分所有权、经营权都在市、郡、地区及州政府手中,但联邦政府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为这些机场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颁布大量法规及拨款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有力地管理着这些机场。这些机场在发展建设与运营中一旦遇到使用权、环保、租赁、协议合同、抵押、保险、民事权利、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由其所在市、郡、州的律师处理。 在美国,与机场运营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和其他运输方式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可谓自成一体。然而对于与机场运营相关的法律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数据库或书面、网上资料可寻,美国航空法中包含了部分机场相关法律、法规,但却并不全面。

美国航空法涉及飞行器运行及航空设施维护两大方面。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出台了航空法规,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对空中交通进行管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出台与空中导航相关的各项法案对美国空域的州际及外国航空活动进行监管。目前联邦政府已颁布的航空法有: ●年出台的《商业航空法》,该法对州际及国外飞行器的核实与记录作了法律规定。 ●年出台《民用航空法》,对年的《商业航空法》进行了修订,并成立民用航空专家小组——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专门小组,负责管理美国联邦司法权限内的一切航空事务。后来,该专家小组改名为民用航空委员会,并将大部分权力转交给了商务部。 ●年美国通过了《联邦航空法》,由此成立了联邦航空局。之后,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 ●《机场与航线发展法,年》及 ●《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年》 ●年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国会又出台了《航空与运输安全法,年》,由此在美国交通部下成立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目前隶属美国国土安全部。 美国绝大部分的航空法都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州政府可自己制定并修改其航空法,但州航空法不可与联邦航空法有冲突。另外,州政府亦无权在费率、航线航班服务方面对联邦航空法授权的任何提供州际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实施管制。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自己好像还挺懂法的,因为在家的时候,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系统的学习了法律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 翻开书的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 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懂得了很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衷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

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以前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节以后,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再请求上诉。原来想的简单,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了解,总感觉这些东西离自己还很遥远,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接触,所以学习完这一章还是收获很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最新民用航空法模拟试卷

民用航空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_________: ( ) A.公司标志 B.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适航标志 2.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3.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_______按照_______对_______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 A.承租人、出租人、供货方 B.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 C.承租人、供货方、出租人 D.出租人、供货方、承租人 4.以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中属于出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航空器 B.支付租金 C.通知有关事项 D.返还航空器 5. 以下各组中只有两个不属于航空器的有:( ) A.气球、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 B.飞艇、气垫车、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 C.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 D.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6.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_______并投入营运后,为保持基本安全标准所进行的管理: ( ) A.生产许可证 B.适航证 C.型号合格证 D.经营许可证

7.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 ) A.公平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过错责任 8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9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 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10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11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12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

民用航空法专业名词解析

A卷 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明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3.双边运输航空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4.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简答: 1.定期国际航班的五种权利:(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2.机长的权力: 国际:(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罪或作出危害行为时,为了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者再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之前,有权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2)同时,为了与上述规定相同的目的,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期内已犯或行将作出危害航空器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3)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4)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期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将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国内:(1)在航空器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2)在飞行当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3)对于机组人员的组成,如果机长认为机组某些成员不适合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4)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1616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卷

二O一七至二O一八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试卷(A\B卷) 考试科目:民航法规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总分:100分 命题教师:罗润民适用班级:1616 一、填空题(共5题,每空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我国的航空器权利登记薄由设立。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另一类是。 3.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将航空人员的资格丧失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 4.民用机场的建设过程主要分为,,, ,,阶段。 5.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领接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名词解释(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民用航空法: 2.领空: 3.民用航空器: 4.机组: 5.空中交通规则: 6.航空运输合同: 7.通用航空: 8.航空器事故: 9.航空保险: 10.引渡: 三、单选题(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 A.公司标志 B.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适航标志 2.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 )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3.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按照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 A.承租人、出租人、供货方 B.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 C.承租人、供货方、出租人 D.出租人、供货方、承租人 4.以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中属于出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航空器 B.支付租金 C.通知有关事项 D.返还航空器 5.以下各组中只有两个不属于航空器的有:( ) A.气球、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 B.飞艇、气垫车、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 C.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 D.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6.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_______并投入营运 后,为保持基本安全标准所进行的管理: ( ) A.生产许可证 B.适航证 C.型号合格证 D.经营许可证 7.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 ( ) A.公平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过错责任

民用航空法教案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 教案 民用航空法 课程名 称: 学部:经管学部

学期:2015-2016 学年第一学期 授课班 2014 级航空服务专业级:

学期:2015-2016 学年第一学期 授课时间:2015 年9 月-12 月任课教师:冯双燕

教学重点: 理解航空法的定义和特征 教学难点: 掌握航空法涉及的范围及作用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为主 教学设备: 板书

教学过程:课程导入:举例马航的赔偿案例,过渡到学习本门课程的重要性,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程展开:按照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依次展开讲解。 课程结束:总结全讲重点内容,并做好下一讲的过渡 教材、教学参考书阅读要求: 课本 作业布置: 课后搜集有关航空服务领域的相关资讯,每节课请一位同学上台分享 小结: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航空法的渊源和发展简史,理解航空法的定义和特征,掌握航空法涉及的范围及作用。 教学目标:

1. 掌握航空主权原则所包含的五层含义 2. 掌握《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的两种空中自由 教学内容与要求: 通过本节的学习,要求使学生掌握航空主权原则所包含的五层含义,掌握《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的两种空中自由。 教学重点: 掌握航空主权原则所包含的五层含义 教学难点: 1. 掌握《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的两种空中自由 2. 掌握《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的五种空中自由 教学方法:讲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 教学设备: 板书 教学过程:课程导入:温故知新法导入新课。课程展开:按照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依次展开讲解。课程结束:总结全讲重点内容教材、教学参考书阅读要求: 课本

航空法第91部和121部内容要点

学习所得 91部提要 1.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3.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4.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5.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得到如何系紧、松开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简介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起飞。 6.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已经得到系紧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通知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动、起飞或着陆。 航行优先权规则 7.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8.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9.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10.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11.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12.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第一章导论 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 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包括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领空主权不容侵犯。 注意:这些公约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名称,而且不止一个文件,为简便起见,一般均以签订的年份+地点来代称,如:1919年《巴黎公约》、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等等。 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1944年11月1日~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由美国邀请,52个国家应邀出席,会议签订5个文件,简称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现代航空法奠定了基础。 半个世纪以来,民用航空运输由于技术的进步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破坏航空器等。所以,为适应这些变化,国际航空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并且还在不断地发展中。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的含义 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 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 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 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 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一)分类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 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 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 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 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 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 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 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 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法人能够以政府、法 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是世界各国规 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 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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