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运行策略研究

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

运行策略研究

史成泽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宁夏银川 750021)

内容摘要:教学质量始终是高职院校的生命线,是衡量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文章分析了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运行不良的症结所在,从建立校企合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鼓励和引导校企全员积极参与,完善教学质量评价的工作组织系统三方面提出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的运行策略。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运行策略

作者简介:史成泽(1966—),男,宁夏中卫人,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高职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研究”(项目编号:NGJJG2011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教学模式。在2010年度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职业教育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一个根本点在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既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鲜明特色,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一、目前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运行不良的症结所在

(一)政府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制度法规不完善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职业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在国外的成功经验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创设了良好的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虽然,目前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开展了大规模的试点、试验。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在政策层面,还缺少系统、完善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校企合作有关规定等。一些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还只是口头上重视校企合作,但在经费保障、劳动准入等方面却难以到位,企业利益保护不够,致使企业缺少参与校企合作,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的责任与兴趣。国家还

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来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致使校企合作基本上处于松散、游离状态。校企合作中教学质量评价等很多方面还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

(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不健全

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一些企业认为培养人才是学校的责任,对于技能人才重招用、轻培养。另一方面,由于高职院校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不熟练,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或者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一些学校一谈到校企合作,就是说企业为学校提供多少实习场地,赠送多少设备,赞助多少资金,而很少谈到学校应该为企业做些什么,没有想到学校应该通过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全方位改革与企业实现紧密接轨,难以吸引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

(三)校企合作在深度对接方面不到位

目前,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多数还是只停留在企业用工与学校安置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的层面。高职院校的学生在企业中存在角色转变慢,不能尽快适应岗位要求的问题。一部分职业院校并没有办出职业教育的特色,还是把学生关在教室里教几本教材,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与企业需求脱节,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不强,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企业方面,很多企业没有从人才战略的高度去认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为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与经营,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事,只是把校企合作作为解决用工困难的手段,还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去。多数企业也还没有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链中,只停留在单纯选人用工层面。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目标——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积极参与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评价,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实现办学的整体效益,相去甚远。

二、校企合作进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的运行策略

(一)建立校企合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的正常、顺利运行,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以及校企合作的内容,架构校企合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应该由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方共同参与,并在教育管理部门、高职院校、企业内部建立起对应的领导机构。

1.政府主导,建立校企合作领导体系

由政府劳动保障、发改、经贸、教育、财政、国资等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参与,吸收企业人力资源专家和职业院校代表参加,组成校企合作领导管理机构,把职业院校和企业的

职业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利用,根据地域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使校企合作有序进行。通过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等形式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分析、研究校企合作的模式、方法,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全面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还要组织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用于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职校教学质量的评价。

2.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校一级校企合作委员会

校级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校企合作工作,执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校企合作的决议,指导并监督高职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制定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教学、教务工作,并配备专职校企合作联络员,负责指导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的开展。高职院校还应单独设置产学合作办公室,结合高职院校招生、就业工作,由学院一把手直接领导,配备得力人员,广泛联系社会,为各系部落实合作企业及引进优秀兼职教师、落实订单培养、开展联合办学提供最有力的支持,指导高职院校各部门、教师积极配合教学校企合作的教学质量评价的开展。

3.各专业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挂靠各系,聘请企业领导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学改革,指导教学设计、教学改革。制定专业建设规范,明确行业、企业人员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在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认真听取校外专家的意见、建议。

(二)鼓励和引导校企全员积极参与

校企合作实现高职院校和企业共赢是双方积极参与的动力,对于企业尤其如此。目前我国企业对校企合作认识不充分,多数企业不愿意积极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寻找双方的利益结合点,保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在合作中能获得预期的利益,包括优先获得毕业生的挑选权,可以利用学校资源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同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等。

鼓励和引导校企全员积极参与具体做法有:

1.建立健全校企全员参与动力机制

建立健全校企全员参与的动力机制,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关键。政府应该通过法规文件引导、支持校企合作办学结合的政策,鼓励高职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比较世界各国的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促进高职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的主要推动力。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并保障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最终依靠立法来规范职业教育体系和相应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行修订。如德国政

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德国年的《职业教育法》,凡涉及整个联邦的企业职业培训的法律、条例、方针、政策均由联邦教科部和联邦经济部制定,而各行业职业培训的具体工作则由各地区行业协会主管。德国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出台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考试条例》等。另外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政府都通过立法、财政或税收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加教育。

我国近年来的教育法规明确提出开展校企合作,主要是要求高职院校开展相关工作,但是对企业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通过比较中外政府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校企合作的管理,我们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一定鼓励和优惠,如可以规定生产条件先进的企业有为教育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对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等,吸引企业参与人才培养。

政府可通过财政、人事、“双证”制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一方面政府设立“校企合作基金会”、校企合作专款等方式,提供给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经费,引导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或者是先通过政策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经费;通过调整教师聘任制度调动高职院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制定和实施“双师型”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促使高职院校教师参与到校企合作中;通过全面推行“双证”制,促使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接受理论学习的同时,积极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去。

2.建立健全校企全员参与调控机制

政府、高职院校、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的过程,三方都有监控的责任,应该建立起各自职责内的监控机制。

首先建立起政府的监控机制。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建立起政府部门的监控机制十分必要。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设计校企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统筹规划并组织校企合作的开展,指导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的保障,监督校企合作的过程,并对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进行评估。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校企合作的开展及结果进行指导与监控,确保校企合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要建立起高职院校一级的监控机制。政府、高职院校、企业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高职院校是核心,对教学质量负有主要的责任,因此高职院校有必要建立起自己的

监控机制。成立校企合作质量监督委员会是基础,建立起校企合作教学质量监控标准是核心,开展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考核是关键,最终促进校企合作的教学质量的顺利开展。

同时,要建立企业一级的监控机制。企业必须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监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评价标准必须将教育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通过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企业依据双方制定的标准,对高职院校的教师、学生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达到企业的要求。

3.建立健全校企全员参与的保障机制

目前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在法律、政策、组织机构等方面还没有足够的保障,部分高职院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流于形式,学生实践教学难以按计划付诸实施,影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而有必要通过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合作文件、监控体系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校企合作全员参与。

首先,建立健全协调机构。充分利用校企合作组织管理机构,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负责协调处理校企合作中的有关问题。省一级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办公室指导开展校企合作,高职院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企业成立质量监控小组,最终形成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职院校、企业建立起配套的协调机构,彼此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确保高职院校、企业全员参与到校企合作的开展。

其次,建立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工作,企业有机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质量监控,使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主体由一方(高职院校)变成两方(高职院校、企业),人才培养过程的组织和质量的要求,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建立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很有必要。建立起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一个变化,就是评价客体的变化,不但对高职院校的教师、学生进行监控,还要对企业的指导人员、能工巧匠进行监控,客观上促进了高职院校和企业全员参与到校企合作中。

再次,制定完善的校企合作文本文件。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相关工作也应该得到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制定完善的校企合作文件。建立健全诸如《校企联合办学协议》、《校企联合办学五年规划》、《校企联合共建实践基地计划》、《“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企业技术骨干教师聘任考核办法》、《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校企联合开展订单培养意向书》、《顶岗实习安排及规范》等,对校企全员参与合作,起到保障作用。

(三)完善教学质量评价的工作组织系统

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组织机构,是确保质量监控活动全面有效实施,进而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逐步建立起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并监督,高职院校主管教学院长主抓,校企

合作委员会、教务处、系部、教研室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企业人事资源管理者、教学督导、教学评价专家及学生信息员参与的质量评价组织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评价,并及时反馈,提高高职院校教学质量。

明确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评价的研究决策机构,也是全校其他与教学质量评价相关工作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批示,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特别是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校本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实习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的建设进行研究与决策;对学校的实践教学条件、教学状态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与督导。

保障教务处作为职能机构的作用。教务处是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管理、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人才培养规划、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学院与企业共同制订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提出专业设置及调整意见,拟订全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计划;负责教学质量评价研究工作的开展与落实以及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负责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确立教研室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基层机构。教研室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开展本部门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

明确教学督导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教学督导委员会,其基本任务是提出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规划和建议,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优化教学管理,增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教学质量评价顺利开展。

校企合作层次的深化,对教学质量评价技术提出新的要求。教学质量评价既要重视结果,又要关注过程,同时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展开,增加了评价的难度,需要通过更新教学质量评价技术,简化评价过程,使评价更易于操作。在评价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调整评价内容,改进评价方法,提高统计和测量技术,使校企合作的教学质量评价更趋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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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忠华,姚和芳.构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5)

作者详细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路与大连路交汇处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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