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资…2010?5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八月九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对外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被投资经济实体分配的股利、红利、利润等。

(三)资产租赁收益。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益。

(四)对外担保收入。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五)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收入的具体缴库手续。

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有资产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具体缴库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缴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向对方开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制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和累计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如实填报“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见附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按照统一安排,对辖区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坐支、截留、隐瞒、挪用国有资产收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

收入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

附件:

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

编制单位:年月(季)单位:元

项目行

本期数本年累计数合计已缴国库应缴未缴合计已缴国库应缴未缴

栏次 1 2 3 4 5 6 一、行政单位小计 1

(一)资产处置收入 2

1、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3

房屋(含土地) 4

车辆 5

设备 6

其他7

2、流动资产处置收入8

3、无形资产处置收入9

4、其他资产处置收入10

(二)资产租赁收益11

1、房屋(含土地)12

2、车辆13

3、设备14

4、其他15

(三)其他国有资产收入16

二、事业单位小计17

(一)资产处置收入18

1、固定资产处置收入19

房屋(含土地)20

车辆21

设备22

其他23

2、流动资产处置收入24

3、无形资产处置收入25

4、对外投资处置收入26

5、其他资产处置收入27

(二)资产租赁收益28

1、房屋29

2、车辆30

3、设备31

4、其他32 (三)对外投资收益33 (四)对外担保收入34 (五)其他国有资产收入35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行[2009]567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

(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

201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最新整理)

附件3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提纲 注:正式分析报告内容可以包含但不限于本参考格式中的内容。各地、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握报告重点,认真起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 (行政事业单位参考格式) 为贯彻落实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现对我单位本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说明本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 (一)分析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其中,资产构成情况应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固定资产占比中应包含房屋、专用设备、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占固定资产总额比例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对资产总量中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托代理资产情况应单独进行反映。 (二)分析本单位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情况。其中,资产配置情况应包含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无形资产增长率、人均占有办公室使用面积、人均占有大型设备数量、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

使用情况应包含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分别占资产总额比以及资产有偿使用效益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处置情况应包含本期处置资产价值占资产总额比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同时,应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情况,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分析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或其他非经营性取得的收益情况。其中,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应说明本单位对外投资涉及的单位户数、股权比例等情况;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说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占用费收入情况;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应简要说明主要收入情况。 (四)分析本单位资产总体绩效情况。包括单位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产存量盘活和共享共用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一)主要举措。全面反映本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亮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有关要求情况,改革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征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提高资产运行绩效和信息化建设等方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与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 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4)接受捐赠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 (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的资产; (4)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目标。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资产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勤俭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6]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鲁财行〔2016〕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今后如有调

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 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我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县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政局内部专门设立国资股负责管理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财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单位申请—政府(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或构建)—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业务流程。 二、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一)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相结合,国家投资项目经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或政府采购物质供货后,将批复决算或物质采购的情况同时通知国资

股,由国资股及时监督单位将已完工程或采购物质记入固定资产。 (二)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去年我们对全县124个单位展开了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首先让单位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采用深入到每个单位对会计账簿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询问的方式,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帐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闲置、处置数量较大的单位及单位的大宗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土地)进行重点清查,对土地、房屋建筑物采取现场测量与查看相关产权证件相结合,进行重点核实。通过清查,我们掌握了相关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使单位的资产真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为处置、出租或调剂闲置资产提供了依据。 (三)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步署,我们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占有单位结合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卡片账,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8国有资产收入上缴流程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事项编码:007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服务电话:5231537 监督电话:5191937

申报材料: 一、调拨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申请报告;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调拨资产原因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内部决议或者外部文件;调拨资产(资金)来源说明;接受调拨单位意向及情况说明等; (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股权)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申请报告;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使用状况及资产有偿转让原因、方式说明;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被投资方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五)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六)《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国家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溢鉴证报告》; (四)资产盘点表; (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损国有资产(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申请报告;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报损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如公安、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专家鉴定意见等; (五)资产盘点表; (六)涉及保险理赔的理赔凭证; (七)责任方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及赔偿或者补偿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同名2283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doc

附件 9-1 : 2019 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企业使用格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各国有企业应以财务 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对本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客观反映企业运营特点及发展趋势,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业务简介: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发展战略和国内外排名等情况。 (二)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和重要变化说明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2019 年2018 年 本期比上年 年 2017 增减(%)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总收入 利润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实际上缴税收 (三)企业户数变化:合并范围子企业户数、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户数,未纳入合并范围户数及原因,集团层级和法人压减工作等。 i

( 四 )企业职工情况 1、集团职工人数及人工成本、薪酬水平等基本情况。 2、集团本部薪酬体系:中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核心人员绩效分红、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 一 )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分析 ( 二 ) 主要业务板块分析 主业划分情况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毛利率比上分主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占比 (%) 年增减 (%) (%) 增减 (%) 主业 非主业 合计 业务分行业情况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毛利率比上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占比 (%) 年增减 (%) (%) 增减 (%) 合计 业务分地区情况 分地区营业收入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毛利率比上营业成本 (%) 占比 (%) 增减 (%) 年增减 (%) 国内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3篇)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3篇) (篇一)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4月底至5月上旬,区人大财经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财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组成调研组,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淑英带领下,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到区国资办、商务局、区粮食局、房管局、工信委、朝阳产业园、东市街道、北门街道等单位,对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去年十月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复核的决定》,区财政、审计及国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查工作组,历时一个月,重点清查复核了31家行政事业单位,9个工程项目。本次调研有关数据在**年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复核结果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和完善。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 全区非经营性资产中房产面积为2296053.43㎡,已抵押面积8224.27㎡,非经营性土地面积为904336.5㎡。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 全区经营性资产中房产面积421927.276㎡(已办证面积87445.186㎡,未办证面积337890.75㎡,已抵押面积72321.706㎡),其中:住宅所管理的直管公房面积为**57.62㎡,其余经营性房产面积为220269.656㎡;经营性土地面

积929421.7㎡,其中:已办证面积744411.69㎡(含城投674亩土地),已抵押面积641260.68㎡(含城投674亩土地),未办证面积185010.01㎡。 1、经营性资产管理形式及隶属关系情况 (1)资产已移交且经营管理权一并移交给区国资公司的房产面积有36856.156㎡,店面64个,分别占经营性房产总面积(不含住宅所经营性房产面积)16.7 3%的和店面总个数的6.14%。 (2)资产已移交,但资产仍由原单位控制,经营收入仍由其自行收取,这类房产面积共有2314.04㎡,店面8个(沙溪农贸市场),分别占经营性房产总面积(不含住宅所经营性房产面积)的1.05%和店面总个数的0.77%。 (3)资产未移交,授权经营(区商务局)的房产面积有19712.4㎡,商铺886个,分别占经营性房产总面积(不含住宅所经营性房产面积)的8.95%和店面总个数的85.03%。 (4)资产未移交,自行经营管理的房产面积有161387.54㎡(不含住宅所经营性房产面积),店面有86个,分别占经营性房产总面积(不含住宅所经营性房产面积)的73.27%和店面总个数的8.06%。其中非住宅房管理所有营业店面65个,营业房面积5595.68㎡。 (5)资产未移交,自行管理的政策性经营资产面积**57.62㎡,为住宅所管理的直管公房,由物价局定价,占全区经营性房产面积48.1%,住宅房管理所管理的直管公房总户数约为3500户,其中1/3为老旧危房,面积约6万㎡,100 0户左右。**年住宅所危房维修费用66.9万元,维修户数约为180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的治理和整顿,全国行政性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步入正轨,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在罗列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有偿使用;现状;改进措施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已显得日益迫切。 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观念淡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性质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存有偏颇,把本单位的资产当作本单位所有,自己说了算,资产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可以随意使用。取得的收入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综合预算的范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盲目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 1.2国有资产管理弱化,有偿使用管理混乱 1998年以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之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相继被撤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无专业部门管理,职能并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兼管,弱化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有关规章不太了解,缺乏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制度的认识,在国有资产转作有偿使用前,部分主管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内部招租、直接定价、不履行审批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随意将房屋、设备资产出租、出借或投资,造成了内幕交易,租金价格无竞争;资产未评估,价值被低估;项目未论证,投出资金收不回等。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致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失控。 1.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然而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出租、出借、担保、合伙、开办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其处置程序是: 一、申报 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三、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四、处置 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五、有关问题 (一)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 1、审批表(一式四份) 2、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 ①、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 ②、土地提供使用证; ③、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 4、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若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6、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劵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常见问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常见问题集 (单位版软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二○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一、基础信息1 二、台账管理2 三、资产购置5 四、资产处置6 五、产权登记7 六、其他8 一、基础信息 1、下载初始化参数时,提示网络下载失败? 原因: (1)服务器端口和地址设置不正确。 (2)没有设置代理服务器。 (3)网络未连通(或中断)。 解决方法: (1)检查地址和端口:【系统管理】→【连接上报服务器配置】菜单下,地址和端口为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如自治区财政厅的地址为10.68.1.113,端口为8866。 (2)IE浏览器没有设置代理服务器(此种情况只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单位):操作步骤,打开IE浏览器,在“工具-Internet选项”,点击“连接”页面,根据单位与财政部门的连网方式,选择局域网设置或双击拨号连接,出现页面中勾选代理服务器,点击“高级”页面,在例外中将资产管理的地址输入,如10.68.1.113:8866,在页面中一直点击【确定】即可。 (3)检查网络是否畅通,可通过【连接上报服务器配置】→【测试连接】。如不畅通可以通过手工方式导入初始化信息:与财政部门联系,将初始化参数信息导出到U盘,通过初始化参数下载页面中的【数据导入】功能导入。 2、初始化参数下载后发现有错误?

原因:单位建立账套时输入的组织机构代码与财政部门维护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造成。 解决办法:需单位与财政部门核实,如财政维护错误,需通过节点管理功能找到该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授权文件,将授权文件“GroupCode.Dll”拷贝到单位软件安装目录替换后,单位重新建立账套即可;如单位输入错误,通过建立账套功能重新建立账套输入正确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发现其他的信息错误,则需要财政重新维护单位信息,单位通过“初始化参数”重新下载即可。 3、用户进行数据库恢复时系统提示“数据恢复失败”? 原因:备份文件与当前软件要求的数据库版本不一致。 解决办法: (1)备份文件扩展名应为sys,不能为*.HX或其他扩展名的文件; (2)备份文件为旧版本软件产生的备份数据,如无其他备份只能与财政部门联系,通过财政版导出备份文件,单位进行恢复。 二、台账管理 1、用户在导入资产清查数据时,提示“数据有误”? 原因:原资产清查系统中录入卡片不规范,如部门编码都是0,某些必填字段为空。 解决办法: 用户需将原资产清查备份文件发送金财公司,由我公司技术人员检查哪些数据存在问题,指导用户进行修改,修改后即可完成导入。 2、进行资产清查锁定卡片数据上报时提示“数据有误或网络上报不成功”,为什么? 原因: (1)原资产清查软件中卡片数据中部分内容为非必填项,而在资产管理系统里却为必填项,不满足上报条件,如:管理机构(使用部门)。 (2)IE代理服务器设置不正确(此种情况只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单位) (3)由于数据量大,通过拨号方式与财政联网也会出现该提示。 解决办法: (1)检查卡片必填信息是否输入完整:可通过软件中的“校验”功能检查。补录不完整信息: A、如补录使用部门,操作步骤如下: 通过【初始设置】→【部门信息维护】菜单中,维护该单位的使用部门信息; 将未填写使用部门的资产卡片进行修改,选择已录入的部门,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B、如补录资金来源,操作步骤如下: 选择未填写资金来源的资产卡片进行修改,选择并录入资金来源,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2)检查代理服务器设置。打开IE浏览器,通过【工具】→【Internet选项】→【连接】来设置代理服务器。 (3)如联网方式为拨号,数据量又大,建议通过【卡片导出】功能,将卡片数据存到U盘上,财政部门导入系统中。 3、锁定标志下载时提示“锁定标志下载失败!” 原因:由于单位计算机与财政网络连接异常产生,主要是没有拨号或未设置连接上报服务器地址。 解决办法: (1)检查是否与财政连网,如使用拨号方式连接,需先进行拨号;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研究 绩效评价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担负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管理的重任,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已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的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以及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点。 相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比较薄弱。家底不清、产权不明、账实不符、配置不均、使用效率低下、处置随意、流失严重等问题在很多地区和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滞后、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清晰、管理方式落后、监督管理不力等。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分别以第35、36号令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属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自2006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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