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1-11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

流动证明签发事宜)

2011-03-0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1〕1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3-1【生效日期】2011-3-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就海关签发流动证明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 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

二、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三、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口前向海关签证机构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如实、完整填写的流动证明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二)东盟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四)直接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流动证明背页说明的有关规定,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流动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第1页的各项栏目用中文填写,第2页的各项栏目用英文填写。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制流动证明申请书各项栏目的,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签发流动证明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五、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交申请人,第二副本由海关签证机构留存。流动证明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六、流动证明被盗、遗失或毁坏时,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发原流动证明的海关申请签发该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出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供原流动证明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流动证

明的相关证明文件。流动证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七、产品运往流动证明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可以向海关申请重新签发流动证明,并应随附已签发的流动证明。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流动证明格式

2.流动证明格式申请书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道桥3122班杨晓霖120190240 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暂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之际,两岸食品安全新机制将在7天内启动,这也是本次陈江会签署的四大协议中生效最快的一个。根据签署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两岸将对涉及影响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实时通报,并且提供完整讯息。 3、《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两岸客运周末包机将扩大为平日常态化包机,并将航路“截弯取直”。开放客运包机的大陆城市,由原来的5个增至21个。与此同时,两岸海上直航也全面启动。 4、《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届时,包括平常、挂号函件、包裹等在内的邮件,都将实现直接通邮。此前,两岸间的这些邮政业务,都需要通过第三方转运。 5、《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两岸海运直航开放港口74个: 6、《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2008年11月4日签署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二、承运,三、直航航,四、定期航班,五、货运包机,六、客运包机,七、公(商务)包机,八、准用条款,九、联系主体,十、协议履行及变更,十一、争议解决,十二、未尽事宜,十三、签署生效 7、《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英语: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简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8、《两岸服贸协议》 或“服贸”。 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 10、《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两会在台北签署

东南亚国家联盟研究课题要点

东南亚国家联盟研究 东盟是在中国的南部非常重要的一个区域组织。我们这次课主要讲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我们介绍一下东盟的概况;第二个内容我们要东盟与东亚一体化进程;第三个内容,东盟与中国的关系。 一、东盟概况 (一)东盟的成立 我们先介绍一下东盟的概况。第一小点,东盟全称叫“东南亚国家联盟”,它是1967年的8月7号到8号,由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的副总理在曼谷发表了一个《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盟成立。 我们看一下东盟的地理方位示意图。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之前,1961年的7月31号,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三个国家曾经组建过一个组织叫“东南亚联盟”,这个联盟和我们现在所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是完全意义上不同的两个组织,东南亚联盟是一个反共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作来对付各自境内的共产党势力。 1963年因为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之间关系紧张,使该组织陷于停顿。东盟成立之前,最初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想法是要恢复这个组织,然后再接纳印度尼西亚加入,他们的提议是得到了泰国的支持,但是印度尼西亚没有接受邀请,而是提议建立一个新的区域组织。 印尼不同意的主要原因,一个是为了自己的面子,因为东南亚联盟是一个以反共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印尼在苏加诺执政时期,共产党曾经是主要的执政党,所以印尼当时没有参加这个组织,而且对这个组织进行过批判。1963年10月,印尼陆军发动政变,强迫苏加诺总统解散国会,苏哈托趁乱夺取了最高权力,并且从1967年3月正式出任总统。苏哈托在印尼实行了30多年的独裁统治,直至1998年下台,苏哈托认为加入一个自己曾经批判过的组织是有损于自己的面子。 印尼不同意参加这个组织的第二个原因是要维护印尼不结盟运动的领袖地位。印尼是不结盟运动的发起国、创始国,所以它就觉得作为一个不结盟运动的发起国和创始国,加入这么一个组织跟自己的不结盟运动的领袖地位也是不符合的。 第三个原因,印尼军方的影响。苏哈托是通过军事政变上台的,所以他对军方的意见是比较重视,军方曾经给他建议要成立一个由印尼主导的这样一个地区组织,五国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是通过了印尼的一个起草方案,也是我们后来知道的《曼谷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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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作框架协议书

长期合作框架协议书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_________合作,是我们的 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这对于促进 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 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为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 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 内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 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 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 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_________合作,并在合作框架 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 经营。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 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五)互利共赢:各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 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合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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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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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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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两岸关系 近期以来,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是个频繁见诸报端的词语,这反映出近期两岸关系的变化和发展。 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是海峡两岸早有的共识和一致的要求。早在2009年12月下旬,海协会和海基会第四次两会领导人会谈在台湾台中结束时双方还明确把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作为2010年上半年第五次两会会谈的重点议题,并为此尽快启动两会框架下的专家级磋商。胡锦涛主席的新年致辞中也强调要在2010年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以推动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扩大两岸经济、文化、教育领域交流合作,更好造福两岸同胞,更好维护台海和平。 为了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海基会与海协会先后进行了三次谈判,终于商定了最后的签署时间,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就要破茧而出了。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签订标志着两岸关系率先在两岸经贸关系上有了制度性突破,这将为日后两岸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极重要的基础,更将大大推动两岸各自经济增长和两岸关系的长远和平发展。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签订,无疑将极大地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对两岸关系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将极大地扩大两岸经济上的往来,推动双方特别是台湾经济的复苏和发展。ECFA将会给台湾民众带来切切实实的经济利益。两岸经贸合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在国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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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 【成立日期】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同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宗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是:(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成员】10个(截至2000年底):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12亿。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主要负责人】首脑会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主席国外长并担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第32与33届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分别为越南外长阮怡年(Nguyen Di Nien)和文莱外长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Mohamed Bolkiah) 。东盟秘书长由东盟各国轮流推荐资深人士担任,任期5年。从1998年1月起,秘书长为鲁道夫·塞贝里诺(Rodolfo Severino,原菲律宾副外长)。 【总部】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网址:http://www.aseansec,org/。 【出版物】《东盟常务委员会年度报告》,《东盟通讯》(ASEAN Newsletter)双月刊,均为英文。设有东盟网页,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0166820.html,/。 【组织机构】(1)首脑会议:自成立以来,东盟举行了7次首脑会议,4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2000年第四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取消正式非正式之分,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2)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 T)。(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4)经济部长会议: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合作框架协议书-最新完整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合作框架协议书 为了加强双方的联系与合作,经充分协商,xxxxx产业园区(以下简称xx园区)与xx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北科大)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双方一致认为,北科大是一所国家重点大学,学科优势明显,技术实力雄厚;xx县是承载xx产业转移的理想之地,矿产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二者在推动产、学、研的交流与合作中各自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双方决定按照“优势互补、重点推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北科大教学科研和xx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双方同意加强科技方面的合作。 xxxx园区为北科大科技人员开展的科技服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优质服务;积极采取重点项目支撑、政府补贴及扶持等形式,依托园区现有的设备条件,设立专家工作室,共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以及xxxx园区企业所急需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加快xx园区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园区所属企业的技术中心、生产基地向北科大教学科研人员开放;鼓励园区企业委托北科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共同合作研发。 北科大对xx县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优先开放现有的科技平台资源,包括实验室和各种实验、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及科技信息等;通过产学合作,协助xxxx 园区建成一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xx县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关键和核心技术,通过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攻关,为xx县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切实为xx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增强北科大的社会服务功能。 三、双方同意加强教育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xx县聘请北科大权威专家学者不定期对xxxxx园区企业的员工进行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培训;选派xxxxx产业园园区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到北科大进修深造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6篇地方法规380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促使老挝在1997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原因

促使老挝在1997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第一、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需要 自从1986年老挝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88年外资法颁布实施以后,老挝的对外经济关系大大拓展。老挝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喜人气象。政治局势日渐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团结,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领导充满信心。“ 1996年3 月,老挝人民党“六大”制定了老挝2000 年发展纲要和2020年远景规划。2000年国家发展的总路线是: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发扬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精神,坚持全面改革,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与外国的联系和合作,为东南亚和世界和平、友谊、合作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入东盟以及参与一系列合作计划如“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计划”有助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入东盟不仅将使老挝的对外经济环境得到改善,还有助于提高老挝在中南半岛乃至世界上的地位。通过加入东盟使世界更加认识和了解老挝。加入东盟是老挝又一次将“大门”打开,这一举措必将有利于老挝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另外,加入东盟是为了和其他东盟成员国一道把这一地区建设成一个和平与繁荣的地区。12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来看”,老挝加入东盟是正确的选择,老挝政府及高层决策者认识到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合作,充分利用和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二、拓展与外部世界的交流 改革开放前老挝很少和外界交流,尤其是西方国家,由于历史形成的诸多原因,对西方持有“戒备心理”。只有和苏联、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兄弟国家才有密切的交往。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冷战结束后老挝领导人频繁出访。在对日关系方面,1952年12月,老挝与日本建交。1995年5月,老挝总理坎代?西潘敦访日。自1991年以来,日本一直是老挝最大的援助国。1月12一13日,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访问老挝,日本政府向老挝提供了4?03亿日元的无偿援助。3月12 —19日,老挝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通邢?塔马冯访日,考察人事管理经验。6月6—13日,老挝总理西沙瓦?乔本潘对日本进行了非正式访问,参加了小渊首相的葬礼,并访问了东京、熊本和福冈等地。在对美关系方面,1950 年,老美建交。1975年后两国保持着代办级外交关系。1991年11月,两国关系就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条约》全文.doc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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