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轻罪重刑

二、立法活动

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

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三、法律形式

1.律

律是经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综合刑事法典性质的法律形式,是秦朝主要的、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商鞅改“法”为“律”,确立了这一法律形式的专有名称。

秦朝“律”的数量繁多,内容规定上也较为庞杂,除了源自《法经》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律以外,还有关于各类具体行政事务管理的法律也被冠以“律”名,如《田律》、《仓律》、《金布律》等,这与后世以“正刑定罪”为主要功能、结构合理、逻辑谨严的成文律典明显有所不同。

2.令

令是君主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而发布的法律文件。与律一样,是秦时一种主要法律形式。由于专制皇权的确立,皇帝针对一时之事所发布的令甚至具有比律更高的法律效力。

3.式

式是有关国家机构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式作为封建社会常用的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时。《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是有关现场勘验、法医检验以及诉讼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与法律规范。

4.程、课

程与课是秦朝法律中确定劳动者生产额度以及如何加以考核、督责的法律文件。如《云梦秦简》中的《工人程》规定了官营工场工匠的劳动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牛羊课》则涉及官营畜牧业中对管理官吏的考核依据及其处罚标准。

5.法律答问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朝官方针对律令在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所作的权威性解释,这些解释进一步阐明了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使之更易于操作。它们是对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与条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廷行事

即断案成例。秦朝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直接援用律、令等成文法律形式之外,也常常参照此前已决判例,以之作为判案依据。

第二节秦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制度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九卿。

所谓“三公”,即辅佐皇帝的三个最高职位。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统领全国军事;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掌监察并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

九卿,分别执掌行政、司法、财政、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具体事务。

(1)奉常,为九卿之首,掌管宗庙礼仪;

(2)郎中令,掌宫殿掖庭门户,负责宫殿门户守卫和传达事务;

(3)卫尉,掌宫门卫屯兵,负责统领卫士护卫宫阙;

(4)太仆,掌舆马,负责管理皇帝的车马乘舆;

(5)廷尉,掌刑辟,是秦时中央司法机构;

(6)典客,掌蛮夷属国,即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和诸侯朝聘之事;

(7)宗正,负责皇室宗族事务;

(8)治粟内史,掌谷货,负责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

(9)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花销。

2.地方行政机构

秦朝延续战国时期开创的“郡县制”,彻底废除了“分封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设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执掌全郡事务。为防止郡守职权过大,秦时在各郡还设有监御史“掌监郡”、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郡守、郡监、郡尉三者各不统辖,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

在郡之下,设立若干县。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一名;不足万户则置县长,以统属其民。令、长之下皆设有丞、尉等属吏。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其中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掌徼循禁贼盗。乡下有亭,置亭长以缉拿盗贼。乡亭下有里,各里设有里正或里典。里之下的居民被编入什伍组织中,相互督查,实行什伍连坐之法。

三、官吏管理制度

四、监察制

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具体职责有三:一是掌管包括法律政令在内的图籍文书;二是执掌监察之权,弹劾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丞及御史中丞等属官。同时设有监御史,“掌监郡”,对郡守及其下属官吏行使监察之权。

第三节秦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1.笞刑

笞刑是用竹、木板责打罪犯身体的刑罚。秦时笞刑一般适用于较为轻微的犯罪,有时也被用来拷讯囚徒。

2.徒刑

亦称“作刑”,是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1)城旦、舂。服刑者主要从事筑城、舂米等苦役。秦律中的城旦刑、舂刑一般附加耻辱刑或肉刑一起使用,如完为城旦,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斩左趾、黥以为城旦等。

(2)鬼薪、白粲。得名于为宗庙采薪、择米。服刑者除了从事上述两种苦役之外,后来也参加其他苦役劳作。被判处鬼薪、白粲的刑徒须穿囚衣、带刑具,并交由专人监管。因附加刑的不同,鬼薪分为耐以为鬼薪、耐以为鬼薪鋈足、刑以为鬼薪等多种。

(3)隶臣、隶妾。强制犯罪人从事各种杂役的一种刑罚。隶臣、隶妾轻于鬼薪、白粲。秦时隶臣也有刑为隶臣、耐为隶臣等不同等级。

(4)司寇。意为“伺察寇盗”,男犯须到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女犯则从事与司寇相当的役务劳作。司寇轻于隶臣、隶妾。

(5)候。意为“伺望”。通常认为是一种将人犯发往边地以伺望敌情的刑罚。

3.流放刑

包括迁与谪,都是强制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落户服役的刑罚。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迁刑是秦律规定的法定刑名,而谪刑除了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之外,还有因为政治形势需要而“谪”者;秦时甚至允许自愿受“谪”以豁免亲属之罪。另外,受迁之人“终身毋得去迁所”,而有些被处以谪刑者在完成某种劳役之后可以返回原籍。

4.肉刑

继续沿用先秦时代广泛采用的肉刑,主要有黥、劓、刖(斩趾)、宫四种。不过与前代有所不同,秦朝的肉刑大多与徒刑结合使用,使肉刑逐渐丧失原有的独立地位而成为徒刑的附属

刑种。秦朝肉刑的这一变化反映出秦朝刑罚制度的过渡性特征,预示了先秦时期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两汉以来以劳役刑为主的刑罚体系的转变。

5.死刑

(1)戮。即先刑辱示众,然后斩首的一种刑罚。

(2)弃市。意为“弃绝于市”,即在人口聚集的市场公开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

(3)腰斩。即斩腰处死。

(4)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5)枭首。即砍下人犯头颅,并将其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6.羞辱刑

主要有两种:髡与耐。髡即剃光头发,耐轻于髡,仅剃去鬓须而完其发。

与前代有所不同,秦时耻辱刑不再作为贵族犯罪的替代刑,而适用于普通百姓的一般犯罪之中。

髡刑、耐刑通常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使用,但有时作为主刑独立使用。

7.财产刑

赀刑。是强制罪犯缴纳数额不等的财物或从事一定期限的力役的刑罚。秦朝赀刑的种类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等。

赎刑。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强制罪犯以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力役赎免刑罚的方法。

二、主要罪名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3.诬告反坐。

4.对教唆犯、累犯、共犯加重处罚。

5.数罪并罚,从一重罚。

6.自首从轻。

7.连坐。

8.同罪异罚。

第四节秦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秦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列九卿之中。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等属吏。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二是受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县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郡守之下设有决曹掾史,县令之下设有县丞等属吏,分别协助郡、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所属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乡官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调处民事纠纷,或协助郡县长吏缉捕人犯。

二、诉讼制度

1.自诉与公诉。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根据《法律答问》的记载,凡“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凡“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以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都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一、商鞅变法与秦朝的统一★ (一)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度 (二)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三)全面推行奖励耕作,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 (四)对全国进行新的行政区划 (五)推行重法严刑政策 二、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 2、一断于法 3、轻罪重刑 (二)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三)刑法文明的滞后 (四)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五)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第二节秦朝统一封建法制的建立 一、立法活动——统一法制的建立 二、法律形式 1、律: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典:《秦律》 (2)单行律条:《盗律》、《田律》等 2、令、制、诏:命为制,令为诏 3、式 4、廷行事:司法判例★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廷行事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又废之。”意思是依法而论,官吏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处以罚盾以上的刑罚,那么,按廷行事除对违法之官处以罚盾以上刑罚以外,还要撤职永不叙用。秦的这种判例法还可以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因此,廷行事也是秦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5、课、程 6、法律解释(法律答问)★ 第三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 (一)罪名 1、降敌罪 2、不敬国君罪 3、挟书罪 4、以古非今罪 5、言论罪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身高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诬告反坐 3、加重原则 4、减轻原则 5、连坐原则 (三)刑罚制度 1、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 2、肉刑:黥、劓、斩左趾、宫 3、徒刑(作刑) 男犯女犯 (1)城旦、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西周时的司法官员名称;秦朝的徒刑种类之一)(5)候 4、羞辱刑:髡、耐 5、财产刑 二、民事法律 (一)社会身份与民事权利 (二)所有权:国家所有、私人所有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均须经官登记 2、夫妻地位 3、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三、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 (一)强化对官吏的管理 (二)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第四节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廷尉★ (二)地方:郡守、县令 三、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形式★ 1、公室告 2、非公室告

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财务劳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不影响) 二、建设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按约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顺延: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早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业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竣工日期 (1)计划竣工日期:按约定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司法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鞠躬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好偶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预期未答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审核应有异议,承包方1个月内,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期限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双方签字确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总结:主要是国家或发包方的原因)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是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 秦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 3.主要法律形式 4.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 5.刑罚体系 6.罪名体系 7.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 8.行政、司法制度 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 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事皆决于法:法即罚。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和廷行事。其中,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概念辨析】: 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疑难辨析】: 秦朝时期,法律刑事主要由哪几种? 第三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关于责任年龄、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体系有:死刑、肉刑、作刑、迁、赀、谇。 三、罪名体系有: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立法情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先秦韩非的以法治国为中心,法(商鞅)、术(申不害)、势(慎到)相结合的思想。 1、缘法而治: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手段。 2、法令由一统: (1)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2)统一全国法律(3)司法统一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坚持商鞅“以刑去刑”的理论,主张:“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二、法律形式: 1、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田律》《仓律》《徭律》等 2、令: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向法规。 3、程: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云梦秦简《封诊式》 *与审判司法相关,与魏、唐的式性质不同。 5、法律答问:(最早律典解释)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6、廷行式: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诀事比”。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即法律文告,划分“良吏”与“恶吏”的界限。 课: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刑事法律: 一、罪名: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投递匿名信,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陷害无辜以泄私愤。 2、侵犯人身安全 3、侵犯财产:“盜徙封,赎耐。”——私自移动田界。 4、渎职罪: (1)任人不善罪。秦朝实行保任连坐制度(官吏连坐) (2)玩忽职守罪:A“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 二、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准。 2、区别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区别有无犯罪意识;明确故意与过失 *与西周刑事法制对比。 3、从重从轻原则:集团犯只五人以上。“自出”“自告” 4、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 5、计脏论罪 6、连坐原则:亲属连坐、伍什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秦朝首创) 三、刑罚: 1、笞刑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

经济法_【02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经济法_【02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融资租赁合同(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多选题) 1. 融资租赁关系 (1)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解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 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 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 行使索赔的权利。 (4)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 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物的权属 (1)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 租赁期间 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 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 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2011年) A. 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 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 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 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 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 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承揽合同 1. 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 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本文由归零世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中国法制史 经济法律系 张剑平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 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 而其推行 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 “势” “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李斯都主 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 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 ,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 ; 其二是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 )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1 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下设诸卿,各 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 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 策。 3 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 二、立法活动 (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 1.更名号,称皇帝 2.改“命”为“制”“令”为“诏” 、 3.建立避讳制度 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 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 、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 36 郡,郡下设县。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 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 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秦始皇“事皆决于法” ,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 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作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封建皇帝,秦始皇是将法家精神与封建的集权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者, 1 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象征。 (三)秦二世时期的立法活动 秦二世时期,在立法上并无大的成就,仅“更为法律” ,将李斯“重刑主义”的思想发展到 极端,使秦朝的刑罚更加严酷,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四)出土秦简概述 1.睡虎地秦简概述 2.龙岗秦简概述 3.里耶秦简概述 秦诏版文 云梦秦简 09faxue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 年,考古工作者在湖 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1000 余支竹简,共有 4 万余字,其中绝大部 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 、 、 、 、 、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 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 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 已经形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 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 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 。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 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 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 法机关的判例作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秦朝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B A令 B式 C法律答问 D廷行事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 B A成 B廷行事 C式 D法律答问 3、秦朝的( )是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 C A具五刑 B族诛 C定杀 D阬 4、秦朝的( )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 D A定杀 B醢 C枭首 D具五刑 5、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 C A具五刑 B族诛 C定杀 D 阬 6、秦朝的()是一种刑名,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 C A 罚作 B鬼薪 C 城旦 D复作 7、秦朝的鬼薪是()年刑。 C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二年 8、在秦朝,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的刑罚是()。 D A作刑 B迁 C赀 D谇 9、秦朝的(),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D A妄言罪 B非所宜言罪 C投书罪 D以古非今罪 10、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C A 大理寺 B 廷行事 C 廷尉 D宗正府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BC A春秋经义 B 法律答问 C廷行事 D 比 2、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CD A法令由一统 B 德主刑辅 C 事皆决于法 D以刑杀为威 3、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 AC A法网严密 B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 C严刑重罚 D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4、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 A城旦 B鬼薪 C司寇 D罚作

5、下列属于秦朝适用于女犯的作刑有()。 BCD A城旦 B 舂 C 白粲 D作如司寇 三、问答题 1、什么是“盗徙封罪”? 秦朝的一种罪名。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 (1)“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简述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统治者已经懂得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秦简《田律》里规定: (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人死做棺材,砍伐所需木料不受季节限制。 (2)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3)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6、简述秦朝关于农业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始皇即位以后,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秦简《田律》里规定: (1)下了及时雨和和谷物抽穗,应及时书面报告受雨和抽穗田地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2)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3)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要报告受灾田地的顷数。 (4)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8月底以前送达。 7、简述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金布律》规定:在出售的商品上要系签标明价格。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可以不标价。 《关市律》规定:要当着买主的面将钱放进小孔瓶中,否则罚一甲。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朝货币有三种,即钱(铜钱)、金(黄金)、布(布帛)。黄金贵重,为“上币”;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但在当时充当一般等价物;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 《金布律》规定,钱十一折合一布。规定布的规格是“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为保证铜钱和布帛的正常使用,规定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 (3)规定了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 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 【考点5】合同的成立 2.成立地点:

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5.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0501】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8.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0510】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 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10.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的是()【0510】 A.西周时期B.秦朝 C.汉朝D.唐朝 11.秦朝时,乡一级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官吏是()【0510】 A.三老B.啬夫 C.有秩D.里典 9.秦朝时,区分“良吏”与“恶吏”的重要标准之一是()【0601】 A.明悉法律令 B.言辞辨正 C.书法优美 D.体貌丰伟 7.秦时,乡间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是()【0610】 A.三老 B.有秩 C.啬夫 D.游徼 8.作为一项立法原则,“法令由一统”确立于()【0610】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5.轻罪重罚思想源于()【0701】 A.法家B.儒家 C.道家D.墨家 7.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种()【0701】 A.法律解释B.法律汇编 C.行政法典D.特别法 8.秦律规定,控告他人犯罪不实被驳回,又以其他罪名控告,即称()【0701】A.州告B.非公室告 C.公室告D.自告 5.“改法为律”发生在()【0710】 A.夏商时期B.战国时期 C.秦汉时期D.隋唐时期 6.秦律规定: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称为()【0710】A.公室告B.非公室告

C.所鞫D.州告 9.在秦代,知情人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的案件,称为()【0810】 A.公室告 B.非公室告 C.州告 D.诣阙告诉 6.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是()【0901】 A.秦律B.汉律 C.魏律D.唐律 6.作为法律形式,秦简《法律答问》是()【0910】 A.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B.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命令 C.对律文的详细解释 D.一种成例 7.秦朝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是()【0910】 A.廷行事 B.制诏 C.式 D.《法律答问》 6.秦律规定,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其要求重新审判,这一制度称为()【1001】 A.读鞫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D.乞鞫 7.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王朝是()【1001】 A.秦 B.汉 C.晋 D.唐 8.秦朝将规定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称为()【1001】 A.律 B.令 C.程 D.课 10.秦朝时,协助皇帝负责国家司法事务的廷尉位列于( ) 【1101】 A.三公 B.三老 C.六部尚书 D.九卿 11.秦朝法律规定:擅自移动田界标志“封”的行为构成( ) 【1101】 A.盗徙封罪 B.盗耕公私田罪 C.盗卖公私田罪 D.盗卖口分田罪 12.秦朝法律规定:凡隐匿户口者,一律构成( ) 【1101】 A.乏徭罪 B.妄言罪 C.盗徙封罪 D.匿户罪 7.秦简《为吏之道》概括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称为( ) 【1010】 A.四善B.五善 C.二十七最D.九品中正 8.秦律将故意犯罪称为( ) 【1010】 A.眚B.端 C.非眚D.不端 9.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在秦朝称为( ) 【1010】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本文由wqlybah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三章秦代法律制度 而今天下一统周。而今天下一统周。礼乐文章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却是春禾换日头,却是春禾换日头,天下由来不固久。二十年间不能守。不固久。二十年间不能守。卯坐金头带直刀。卯坐金头带直刀。 第一节秦代的法律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为主,(一)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刑赏兼备,(二)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二)令、制、诏(三)式(四)法律答问(五)廷行事 (一)律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 上页 (二)令、制、诏 令是秦以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后来,秦始皇改皇帝的命令为制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式 一般泛指公文程式 --《封诊式》 (四)法律答问 是一种以答问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做的正式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廷行事 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是秦律的补充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1、秦中央政府 2、秦地方政府 1、秦中央政府 宰相 奉常典客 皇帝御史大夫 郎中令宗正 太尉 卫尉太仆廷尉治粟内史少府 2、秦地方政府 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丞 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审民能,以任吏”“审民能,以任吏” 第三节刑事法律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轻罪重刑 二、立法活动 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 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三、法律形式 1.律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前206年) 重点、难点: 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 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 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概况 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统一法度等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第三是通过多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焚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从此,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所以,司马迁曾评论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云梦秦简 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人大2003年研) 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 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辽宁大学2003年研) 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

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 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 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7.公室告(人大2001年研;中国政法1998年研) 答:“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 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 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考点01:要约(★★)(P76)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07年)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秦朝的法律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广大朋友们,关于“秦朝的法律制度”是由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1、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2)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阬,活埋。(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b肉刑,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c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2)鬼薪、白粲,三年刑。(3)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刑。(4)罚作、复作,一年刑。 7、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谣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不得兼方罪。 8、司法机关: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9、诉讼形式:(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练习-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23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合同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C、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此时也一律应适用定金罚则 D、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违约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甲收藏齐白石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齐白石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亲戚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下列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不正确的说法是()。 A、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B、要约以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C、要约以信件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D、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订立了一批买卖陶瓷水杯的合同,3月1日甲公司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交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乙公司于同年3月6日向甲公司交付了陶瓷水杯,甲公司于3月7日收到陶瓷杯并将其入库。乙公司于3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3月1日甲公司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 B、3月6日乙公司交付陶瓷杯时 C、3月7日甲公司接收陶瓷杯时 D、3月9日乙公司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 5、甲和乙之间订立了一项合同,法律规定该类合同需经过批准后才能生效。甲对此合同有义务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却没有办理。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批准手续由自己办理,并要求甲承担办理批准手续的相关费用。关于乙的请求,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判决乙自己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B、判决乙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C、判决乙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批准机关承担相应的办理费用 D、判决仍然由甲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批准机关承担相应的办理费用 6、甲科研所与乙企业于3月份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同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指导工作。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同年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甲科研所某技术人员已经辞职,不能履行该合同。乙企业遂于同年6月1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科研所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