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通过遴选自律机制成员并赋予其更多市场化定价权,促进金融机构强化财务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完善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审慎评估是指自律机制为遴选成员而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自律评估。目前,合格审慎评估主要针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自律机制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应首先征得自律机制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参与评估)。

第三条合格审慎评估遵循自愿参与、同业自律和正向激励的原则,仅针对自愿向自律机制提交参与评估申请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遴选自律机制成员。自律机制将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赋予其成员一定的正向激励,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同业自律。为配合宏观审慎评估,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定价行为指标的评估,评价结果同时运用于宏观审慎评估。

第四条合格审慎评估由自律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并委托其秘书处具体实施。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安排,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对自律机制开展合格审慎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评估指标及标准

第五条合格审慎评估的指标包括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和定价影响等4个方面共14项指标(部分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计算公式见附1),即:

(一)财务约束(40分)

1.公司治理(10分)

2.资产利润率(10分)

3.净息差(10分)

4.成本收入比(10分)

(二)定价能力(30分)

5.组织架构(5分)

6.机制建设(10分)

7.信息系统(10分)

8.决策执行(5分)

(三)定价行为(30分)

9.竞争行为(15分)

10.存款定价偏离度(15分)

(四)定价影响(40分)

11.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

12.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

13.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

14.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

上述各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参评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评估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总分140分。其中,定量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净息差、成本收入比、存款定价偏离度、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等8项,合计85分;定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和定价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和竞争行为等6项,合计55分。

上述各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及权重将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宏观调控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经评估,“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下的10项指标每项得分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参评金融机构,即可被选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该10项指标中至少8项指标得分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参评金融机构,即可被选为自律机制观察成员,但竞争行为或存款定价偏离度指标得分未达到60分的,不可被选为自律机制观察成员。“定价影响”的4项指标得分为加分项。按照合格审慎评估总得分排序,结合宏观审慎评估(MPA)情况,并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将一定数量的自律机制基础成员选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

第七条财务约束指标,是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和成本控制等反映其财务硬约束状况的指标,共4项指标。

(一)公司治理,评分标准为:

上市公司(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已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类似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清晰,议事规则完备,并得到严格执行,不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的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100分。

非上市公司,已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类似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不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的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60分。

尚未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类似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或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0分。

(二)资产利润率(ROA),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0.8%(含):100分。

0.3%(含)至0.8%:60分(含)至100分。

0.3%以下:0分。

(三)净息差(NIM),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2%(含):100分。

1%(含)至2%:60分(含)至100分。

1%以下:0分。

其中,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外资银行净息差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2%(含):100分。

0.8%(含)至2%:60分(含)至100分。

0.8%以下:0分。

(四)成本收入比,评分标准为:

不高于35%(含):100分。

65%(含)至35%:60分(含)至100分。

65%以上:0分。

其中,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外资银行成本收入比评分标准为:

不高于35%(含):100分。

75%(含)至35%:60分(含)至100分。

75%以上:0分。

第八条定价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的是金融机构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所具备的自主定价能力,共4项指标。

(一)组织架构,评分标准为:

建立了专门的定价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各部门权责清晰,各业务定价均有专人负责管理,专业性高:100分。

有定价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定价和管理,或对经办部门自行确定的其他业务定价进行监测,定价管理部门人员专业性较高,大部分定价人员为专职人员:60分。

定价组织架构不健全,基本没有专门的定价管理人员:0分。

(二)机制建设,评分标准为:

建立了科学的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具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并运用于绩效考评,具备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能力:100分。

有人民币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能够测算确定人民币存贷款执行利率;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可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内部定价:60分。

尚未制定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或尚未制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0分。

(三)信息系统,评分标准为:

具有支持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贷款定价管理系统,能够对贷款进行逐笔定价测算和管理,且测算结果有强制约束力;具有支持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存款定价模板,能够对存款进行定价测算:100分。

有专门的贷款定价管理系统,能够对贷款进行定价测算和

管理;有存款定价模板,能够对存款进行定价测算:60分。

无贷款定价管理系统,或虽有系统但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定价测算和管理;无存款定价模板,无法对存款进行定价测算:0分。

(四)决策执行,评分标准为:

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定价授权管理制度完备并能严格执行,按月或按季度通过专门的利率分析报告(通报)或作为资产负债分析报告(通报)的一部分,对存款、贷款等产品的定价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通报,并定期考核:100分。

具有明确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授权管理制度,按月或按季度通过专门的利率分析报告(通报)或作为资产负债分析报告(通报)的一部分,对存款、贷款等产品的定价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或通报:60分。

尚未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定价策略,没有建立定价授权管理制度,或未定期对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定价情况进行监测分析:0分。

第九条定价行为指标,主要考察的是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行为的合理性,共2项指标。

(一)竞争行为,评分标准为:

参评机构评估得分=100分-累计所扣分数。

其中,累计所扣分数为,评估期内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过

程中,因存在各类不当竞争行为所扣的分数总和。累计所扣分数扣满100分为止。

(二)存款定价偏离度,主要衡量参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幅度与所有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评分标准为:

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序位于前50%(含):100分。

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序位于前50%至前90%(含):100分至60分(含)。

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名位于后10%,但存款定价偏离度不高于2个标准差(含):60分。

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名位于后10%,且存款定价偏离度高于2个标准差:0分。

第十条定价影响力指标,主要考察参评机构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存单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定价影响力,共4项指标。

(一)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

参评机构评估得分=参评机构货币市场交易量/基准机构货币市场交易量×100(基准机构是指所有金融机构中该项指标数值最高的金融机构,下同)。

(二)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

参评机构评估得分=参评机构债券市场发行认购量/基准机构债券市场发行认购量×50+参评机构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

量/基准机构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50。

(三)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

参评机构评估得分=参评机构存单市场发行认购量/基准机构存单市场发行认购量×100。

(四)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

参评机构评估得分=参评机构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发生额/基准机构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发生额×100

第三章评估流程

第十一条合格审慎评估一年一评。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参加合格审慎评估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4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机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自愿参与合格审慎评估的申请》。

2.上一年度《合格审慎评估定量指标年度数据表》(见附2)。

3.公司章程及其他能够反映公司治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4.定价管理办法及其他能够反映定价能力的相关材料。

5.竞争行为证明、LPR定价应用证明(如有)及其他能够反映定价行为、定价影响的相关材料。

6.其它可用作评估参考的材料。

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指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24家银行)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自律机制秘书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指除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其

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自律机制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于5月20日前对参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其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等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参评的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初评,对其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等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填写合格审慎评估定性指标年度评分表(见附3),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并于4月20日前,将参评机构的各项申请材料及评分表逐级提交至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初评情况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将第十一条规定的前两项申请材料、评分表及其他必要材料提交自律机制秘书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初评和审核过程中均需通过签章确认,保证材料准确真实、评分公平公正。

自律机制秘书处根据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及评分表,于5月20日前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秘书处可随机抽取部分参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自律机制秘书处根据复核情况,形成合格审慎评估总体意见及评估报告,并于5月30日前,提交自律机制核心

成员审议。自律机制召开工作会议,对秘书处提交的合格审慎评估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并于6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备案。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自律机制秘书处将合格审慎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参评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合格审慎评估成为自律机制成员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将以年检的形式对其成员资格进行持续评估。

(一)凡自愿继续成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4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或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合格审慎评估定量指标年度数据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比照首次评估流程,由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分别对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交自律机制秘书处;自律机制秘书处于5月20日前完成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年检,并及时提交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后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根据年检情况,自律机制秘书处对金融机构的成员资格进行核准。其中,未参与年检或有关指标得分未达标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将相应取消其成员资格。

(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律机制秘书处对自律机制成员的公司治理、经营状况、定价机制和定价行为等情况进行监测,若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合格审慎评估标准的情况,经自

律机制秘书处核实,由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人民银行备案后,取消其自律机制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秘书处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应及时反馈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并进一步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整改,不断提高自身定价能力和综合实力。自律机制将对有关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评估通过的,吸收其成为自律机制成员。

第十七条对于“定价行为”下的竞争行为和存款定价偏离度2项指标,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均需参评,一季度一评,评价结果同时运用于合格审慎评估和宏观审慎评估。其中,前四个季度“定价行为”下2项指标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合格审慎评估方可达标。竞争行为和存款定价偏离度2项指标的平均分为“定价行为”得分(但竞争行为得分未达到60分的,“定价行为”得分为0分),并用于宏观审慎评估中定价行为指标的参考。评估流程如下:

(一)自律机制秘书处于每季度初前7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全国性金融机构上季度的竞争行为定性指标进行评分,收集并计算全国性金融机构上季度的存款利率定价情况,并填写定价行为季度评分表(见附4)。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每季度初前5个工作日内,对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上季度的竞争行为定性指标进行评分,收集并计算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上季度的存款利率定价情况,

填写定价行为季度评分表,并逐级提交至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

(三)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初前7个工作日内,对分支机构提交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自律机制秘书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初评和审核过程中均需通过签章确认,保证评分公平公正。

(四)自律机制秘书处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对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定价行为季度评分表进行复核,计算各参评机构的存款定价偏离度得分,并将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行为季度评分表报备人民银行总行,同时反馈给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根据人民银行的总体安排,自律机制将对其成员采取一定的正向激励措施,具体包括:

自律机制基础成员:(一)参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LPR)场外报价,根据报价质量,可被选为Shibor和LPR的正式报价行。(二)参与发行包括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在内的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创新。

自律机制核心成员:(一)享有自律机制基础成员的权利。

(二)参与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并行使审议表决权,以及组织和参与自律机制相关专门工作小组工作。(三)按照人民银行及自律机制的安排,在参与Shibor和LPR报价、发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时先行先试。

自律机制观察成员: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按照人民银行及自律机制的安排,参与发行同业存单等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

此外,自律机制成员均可参与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的培训、调研等有关活动,以及享有人民银行及自律机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自律机制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自律机制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自律机制成员中季度“定价行为”得分低于60分的,下一季度定价行为评估结果反馈之前不得新增同业存单及大额存单发行余额1。

自律机制观察成员应尽快完善法人治理、强化财务硬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积极参与下一年度合格审慎评估。若不参与下一年度合格审慎评估,或经评估仍未达到自律机制基础成员相应标准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观察成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1发行余额=已发行未到期的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存单总额。

第二十条各地方性自律机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地方性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遴选地方性自律机制成员,并报全国性自律机制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1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指标说明

一、统计口径

(一)合格审慎评估的各项定量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基本统计单位。

(二)资产利润率、净息差、成本收入比等3项指标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计算,其他指标按境内人民币口径计算。

(三)存款定价偏离度指标以上季度末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数据为准,“定价影响”下的4项指标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统计监测数据为准,其他指标以上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准。

二、计算方法

(一)所有定性指标(“竞争行为”除外)均根据金融机构实际情况,按对应分值评分,仅有100分、60分和0分3个等级,不再细分。

(二)“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下的4项定量指标按照分段计分方式计算具体得分。其中,60-100分区间内具体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得分=60+(实际值-合格值)/(满分值-合格值)×40

其中,实际值是指参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的实际数值,满分值是指该项指标得100分对应的数值,合格值则是指该项指标得60分对应的数值。

(三)“定价影响”下的4项指标按照指参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实际数值与所有金融机构中该项指标最高数值的比值计算具体得分。计算公式为:

评估得分=参评机构数值/基准机构数值×权重分数

其中,参评机构数值是指参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的实际数值,基准机构是指所有金融机构中该项指标数值最高的金融机构,基准机构数值则是指基准机构该项指标的实际数值。

三、具体计算过程说明

(一)资产利润率(ROA)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100%,以银监部门“1104工程”的计算口径为准。

(二)净息差(NIM)

净息差(NIM)=净利息收入/平均生息资产余额×100%,以银监部门“1104工程”的计算口径为准。

(三)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以银监部门“1104工程”的计算口径为准。

(四)竞争行为

由全国性和省级自律机制分别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和辖内

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过程中各类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核实,经查确实存在的,则按照下述所属情形进行扣分:

1、存在价格垄断、欺诈及内幕交易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扣100分;

2、出现对其定价行为的负面社会舆论(仅限正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下同)和同业评价(需达到5家以上同业就同一问题的负面评价):视情节轻重扣10分-30分;

3、被认定为存在非理性定价行为的情况(其中,非理性定价行为是指违背财务约束、风险定价等原则,或者不符合定价行业自律要求以及宏观调控方向,通过高息揽存等价格战方式,片面谋求业务增长与市场份额,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行为),包括:

3.1违反各级自律机制约定的(包括一般业务、招标业务及大额存单业务等):视情节轻重扣5分-10分;

3.2违反央行存款计结息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5分-10分;

3.3通过存款返利、捐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变相加息吸收存款,或使用有损于市场秩序稳定的不当言辞进行过度营销宣传的,或存在明显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5分-10分;

4、未能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充分、准确报备大额存单等利率产品相关信息,或做好同业存单及大额存单余额管

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扣10分-30分;

5、其他经人民银行认定在利率定价方面存在不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视情节轻重扣10分-30分。

同一评估期内,对于同一金融机构出现的多种不当竞争行为,或同一不当竞争行为经15个工作日后再次出现的,按照所属情形实行累计扣分,但对于违反情形3.1-3.3,且15个工作日后再次出现的,累计扣分时将视情节轻重扣10分至40分。其中,同一不当竞争行为,符合多种扣分情形的,从严扣分。

(五)存款定价偏离度

按照参评机构的存款定价偏离度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并计算所有金融机构存款定价偏离度的标准差。

其中,参评机构存款定价偏离度=(参评机构活期存款定价偏离度+参评机构定期存款定价偏离度)/2×100%

参评机构活期存款定价偏离度=(参评机构活期存款利率浮动幅度/所有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均值-1)×100%。活期存款(含协定存款)利率浮动幅度根据利率报备数据计算,为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活期存款、协定存款的月度平均余额。

参评机构定期存款定价偏离度=(参评机构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幅度/所有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均值-1)×100%。定期存款(含通知存款)利率浮动幅度根据利率报备数据计算,为各期限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新发生

定期存款金额。

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存款实际执行的加权利率水平/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100%。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为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若在计算期间内,央行调整了基准利率,则以调整时间为权重对基准利率进行加权平均。

所有金融机构存款定价偏离度的标准差=[(各参评机构存款定价偏离度-所有机构存款定价偏离度均值)的平方和/所有机构数]的开方。

(六)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

货币市场交易量=银行间市场拆借交易量+质押式回购交易量+买断式回购交易量,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为准。

(七)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

债券市场发行认购量=债券一级市场发行量+债券一级市场认购量,以参评机构上报数据为准。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为准。

(八)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

存单市场发行认购量=同业存单一级市场发行量+同业存单一级市场认购量+大额存单一级市场发行量,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为准。

(九)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

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发生额=以LPR为基准定价的贷款发生额。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金融服务方案(总行)

客服热线:966866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81928894.html,

XX公司: 为促进银企双方业务平等互利、共同发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愿凭借贵公司的雄厚实力和我行在资金实力、自主决策、服务网络、高效审批、产品创新、政策优惠等方面的优势,竭诚为贵公司提供个性化、全方位、高质量的人民币、外币、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与贵公司结成长期合作、共创价值、共谋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全力支持贵公司的高速成长和发展壮大,强强联手开创银企双赢的新局面。为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设计了本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并愿意就方案内容及其之外的其他问题进行坦诚的交流沟通。 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基本情况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8年6月29日,注册资本金70亿元,总部设在重庆市江北区,董事长刘建忠,行长谭远胜。是继上海、北京之后全国第三家、中西部首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也是重庆目前资产规模最大、营业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2010年9月末,资产总额达2679.41亿元,存贷款规模分别达1931.97亿元和1194.5亿元,存款规模居重庆首位,主要经营指标在全国同类机构中处于先进水平。 ※领先的资金实力:目前,重庆农商行存款规模居全市金融机构首位,对单户和集团客户可提供的授信额度居重庆

地方银行首位。 ※高效的审批决策:重庆农商行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机构,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总行对各项业务具有最终决策权,各支行均有办贷权限,打造出最为快捷高效的决策流程体系,成为重庆银行同业中具有强劲竞争力的“绿色通道”。 ※多元的业务品种:重庆农商行依托50余年来根植城乡的金融服务经验,充分考虑不同客户实际需求,建立起门类齐全、覆盖客户多方面需要的产品线,产品种类和功能不断丰富完善,能够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发展周期的各类客户量身定做独特、创新、全面的金融服务方案。同时,在融资额度、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减免、利率优惠等方面,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使客户享有特别的优惠政策。 ※健全的服务网络:重庆农商行总行具有营业部这一服务平台,并拥有全市同业最多的39家支行和1800余个营业网点,服务范围遍布城乡,有利于为客户提供覆盖面更广、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优质的客户基础:重庆农商行秉着竭诚为客户服务的理念,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已与包括中国500强在渝企业、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08年重庆工业50强、08年重庆房地产50强等一大批在重庆乃至全国举足轻重的优质企业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大唐国际、重庆商社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

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及计量定稿版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 的分类及计量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破坏,危机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顺周期性备受指责,金融危机也使人们意识到高质量会计准则对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客观上加速了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进程。2009年4月G20国领导人举行峰会,敦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全方位改革,主要目的是降低会计准则的复杂性,缓解顺周期效应。自2009年起,经历了多次修订,终于在2014年7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终稿,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 为了更好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并结合我国企业会计的相关实务,财政部于2016年08月修订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新准则),新准则主要变更了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做了更明确的阐释,同时引进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在整个金融资产核算体系中,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的顺周期性受指责最多,也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同时,分类和计量也是整个核算体系的基础,后续的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都将基于上述分类和计量,因此本文着重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重分类展开讨论。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1.1 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420 【实施日期】 19970420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 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章名】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学习笔记

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学习笔记 ——金融工具的定义、范围、确认和计量 视野ID:Henry204618 微博:@岁月哥特 本学习笔记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等相关内容整理,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涉及具体准则条款,请以准则原文为准。 文中主要缩写、简称对照: IFRS 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IAS 3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 IFRIC——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目录 一、金融工具的定义 (1) (一)合同的必要性 (1) (二)简单例子 (2) (三)或有权利和义务 (3) (四)租赁合同 (3) (五)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相关合同 (3) (六)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5) (七)权益工具 (6) (八)衍生金融工具 (6) (九)应付股利 (7) 二、适用范围 (7) (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8) (二)租赁 (9) (三)保险合同 (9) (四)财务担保合同 (10) 1.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 (10) 2.财务担保合同的担保方 (11) 3.财务担保合同的持有方 (12) 4.同一控制下主体之间的财务担保合同 (12) (五)贷款承诺 (12) (六)权益工具 (13) 1.权益工具的发行方 (13) 2.权益工具的持有方 (14) (七)企业合并 (14) 1.业务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14) 2.业务合并中收购方和出售方之间的合同 (14) (八)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或有价格 (15) (九)雇员福利计划和股份支付 (15) (十)分类为持有待售及终止经营组合的处置 (15) (十一)补偿性资产 (16) 三、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16) (一)“净结算”的合同 (16) (二)“正常”出售和购买(或“自用”合同) (17) 1.同类合同的净结算 (17) 2.商品经销商及类似主体 (17) 3.可净结算的卖出期权 (18) 4.其他包含数量弹性的合同 (18) 四、金融工具的确认 (18) (一)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 (18) (二)因买卖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 (18) (三)远期合同 (19)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资产评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X X X 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职业道德规范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 六、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

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审计、评估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 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十五、本规范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质量控制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资产评估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审计质量和评估质量达到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事务所对非审计、评估业务,包括审核、审查、复核等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事务所实行所长(主任会计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详细内容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项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1.doc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1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

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 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 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 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 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统计分析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统计分析 本文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内先进理论成果和经验,分析了我国区域金融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选取2010—2014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分别对金融资源配置进行统计研究,接着提出测算金融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的方法——DEA 模型,测算我国31个省金融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并站在全国、区域、省际视角分别进行统计研究。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其社会效益进行宏观和微观分析。分析表明,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整体水平不高,东北地区尤为显著,并且金融资源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 标签:金融资源配置;经济效率;社会效益;统计研究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通过一定途径转化为投资,是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之一。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效益如何、是否能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的巨大需求,就成为衡量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是否相适应、相匹配的主要标准。事实上在我国,许多金融资源的配置和价格并没有完全由市场决定,金融机构治理也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有人说中国的银行更像政策性银行而非商业银行。 自2007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人们便普遍将造成这一灾难的主要原因归结为金融业脱离了实体经济。在近年来关于金融业的讨论中,认为“金融业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这样的观点常见于不同场合。金融业的发展与经济稳定离不开实体经济,既然如此,我国金融业与实体经济有无脱离便显得具有研究价值,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率高低同样是我们关注的方面。 (二)研究综述 金融资源一词是由R.W.Coldsmith(1995年)提出,他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关金融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所具有结构、规模、数量及分布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产生效应和相互联系的大集合便是金融资源。白钦先(1998)对金融资源理论提出见解,通过现代理论方法,分别对货币和金融进行分析。汪兴隆(2000)提出配置失衡的货币地区是中东西三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同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研究了区域货币不平衡的具体影响因素。由于传统经济学的问题,因为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然涉及优化配置问题。王宏伟(2003)提出无论从短期发展还是长远规划来看,资本流动始终作为增长水平与区域经济差距变化的关键因素。金融资源理论具有一般经济理论金融资源的优化问题,所以使其有广泛的现代金融理论的内涵和广阔的发展余地(姜树博,2009)。白俊和连立帅(2012)以国内上市公司7年(2003—2009)的数据为对象,研究了行业差别和所有制不同对信贷交错配置的影响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互联网金融广告相关法规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有九条红线说和七条红线说。 九条红线说:(工商总局版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委于2016年4月发布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一、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财新记者发现,上海市工商局还进一步要求,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二、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这是2015年9月颁布的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比如3月10日上海工商局曝光所处罚的案例中,上海虹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年放贷额超3亿元、年金融信息服务总量达5亿元、建立了350人的专业团队、成功控股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众多银行机构签约了长期合作关系”等宣传内容。 四、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这一条也是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2015年底,宋鸿兵在太原演讲被泛亚的投资者所围攻,后他回应称不了解泛亚模式。2016年1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组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裴平,被爆担任陷入兑付危机的江苏融其道公司的独立董事及首席金融顾问。近期,与快鹿集团合作的黄晓明、为鑫琦资产代言的“皇阿玛”张铁林,代言中晋资产管理公司的“九球天后”潘晓婷,这些明星所代言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均陷入兑付危机。公开资料显示,多位明星、专家甚至政府官员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站台或代言,比如范冰冰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羽泉为借贷宝代言人等等。

2018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准则变化

2018年会计准则又有新变化!会计人必须了解 做会计的都知道,在这个行业唯一不变的就是每天都有新的政策变化,从2018年初的会计准则变化,到最近会计准则又有新的科目调整,并且伴随其他发票新政策的施行,会计人简直要忙疯了,根本学不过来,今天小艾一次给大家弄清楚,尽快学习哈。 一、会计准则新变化 这项调整其实是在2017年年末出来的,鉴于很多人已经忘记或者不知道,再次提醒大家的财务报表大调整!先盘点一下年对大多数企业普遍影响的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 1、营业外收入大瘦身 政府补助、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都不能在营业外收入里面披露了。所以各位会计朋友,年末一定要检查一下你们的财务报表是不是已经将上面的2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披露了! 2、四小税不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这些之前一定要强调的四小龙,现在改天换日必须通过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了。记住,一定要先计提,然后缴纳的时候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3、营业税金及附加改成了税金及附加 这个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就是去掉了2个字。但是也要改一下,只是让人看到你是知道这个变化的。 二、财务报表新变化 1、《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金融机构基本介绍

金融机构的基本介绍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4、村镇银行 5、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7、融资性担保公司 8、小额贷款公司 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 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 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