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摘要】我国证券业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但由于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中介机构在治理结构设计上和对其的监管措施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证券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模式的效率低下,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低效性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于稳定我国的资本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完善与优化证券中介机构和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因而通过完善与优化证券中介机构和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可以从根本上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目前我国证券中介机构在治理和管理以及证券业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现象普遍存在,风险管理不严

目前,许多证券公司自律意识不强,行为不够规范,一是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承诺在企业上市后维持股价或对亏损企业进行虚假包装等;二是违法违规从事经纪业务,如挪用保证金、透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三是充当庄家,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四是从业人员个人违法犯罪,如挪用和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等。而对这些违法违规带来的风险,没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二)证券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模式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中介机构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此模式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也有很明显的缺陷。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管理层级过多,导致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中介机构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目前我国证券中介机构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同时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

(三)缺乏统一的监管系统

我国现在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子,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子,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打点,具有完整的证券法令、律例系统;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打点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子对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加倍严酷、公允、有用地履行监管本能机能。按照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水平,今朝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成立一个功能完美的,搜罗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系统。同时证券生意所一线监管的失踪灵,又使监管环节间断,无法预警和提防市场风险,整个监管系统呈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四)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

二、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和监管机构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1、代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在很多国有证券公司由于责任机制不健全,常常发生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手中权利,通过权钱交易等形式进行企业内外寻租活动获取隐性收入。

2、“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等利用手中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所有者缺位,掌握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公司管理层不能很好地处理自身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存在明显的短期化倾向。

3、激励约束不相容。尽管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者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一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但当经营者意识到获取契约报酬与声望不如约束之外获取的隐性收入时,就会导致激励失效,如果约束又短缺,将带来激励与约束不相容的后果。

(二)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

由于管理层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主要表现在对其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出于稳定货币市场的考虑,证券中介机构被禁止从银行获得合法的融资;同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品种单一,“对冲机制”的不完善减少了证券中介机构防范风险的渠道。在种种限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违规经营成为证券中介机构的一种生存选择。

(三)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

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三、完善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和加强证券业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与完善证券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合规的决策是保证证券公司经营合规的源泉,是杜绝公司整体违规的基础。而决策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危害,对证券公司影响最大,危害也最烈。因此,证券公司首先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公司都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现代证券公司应形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由监事会监督的董事会决策制度。所有的决策应由有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做出,并做到合法合规。首先,要保证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即所有的决定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其次,保证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即所作出的决策必须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不能违背程序或逆程序决策。再次,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即决策方案讲求效益,切实可行,否则也是得不偿失。

(二)明确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权力,确保监管机构独立性

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要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

能,实现有效监管。在政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独立性。通过立法规定或相关授权逐步扩大自治组织的市场影响力,降低不合理的干预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之理念,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对公司的自我约束及惩戒力度。应突出衍生监管者及其下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为投资主体发掘市场价值,实现权益保护提供健全的微观环境。

(三)健全对自律监管者诉讼的相关法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自律组织应当接受监管者的监督,而且应当在行使权力和被授予职责时遵守公正、保密的原则。自律组织在开展自律活动时应当像行政监管者那样,遵守保密、程序公正等专业行为准则。因此,被监管者不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

可以向行政监管者提起诉讼,这是自律监管行之有效的前提。而且,要进一步规定行政监管者对违规监管行为诉讼的法定程序。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制度的强制实施是制度存在的保障,执法效率将左右监管效率的高低。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的基本保证。

(四)积极发挥管理层的作用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证券中介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中介机构。另外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坚持原则、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同时进一步推动证券中介机构公开披露财务和客户资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另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是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把证券中介机构风险防范和制度监视逐步同步,把加强行业监管与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发展,建立扶优限劣、扶优化险,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治理完善、内控有效的证券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以及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总之,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足,正确树立监管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确保市场的公信力不受侵害。并且积极引导证券中介机构建立合理完善的治理机构。通过适度监管和引导,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效用,促进证券中介机构逐步壮大,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迎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答谢辞:本篇论文得到了张爱利老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谨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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