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设立 ..............................

第二节组织机构 ............................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设立 ..............................

第二节股东大会 ............................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

第四节监事会 ..............................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如何制定工厂各项规章制度--受控文件管理

如何制定工厂(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受控文 件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健全、完善公司各部门对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受控文件和资料得到统一及规范化管理,并得到有效的管制;确保使用部门能妥善保管受控文件,确保使用场所得到充分的、适宜的和有效的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受控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单、技术文件,检验标准、管理文件、外来文件、技术资料)的编号、登记、复制、发放、更改、接收、传阅、建档、归档、存档(保存)、整理、借阅/查阅、回收等管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控文件的丢失、故意破坏、私自占有、私自复印、作废文件的遗 留处罚等管理规定。 2.3本制度不适用于财务账目、人事档案、此类文件资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制。 3.0定义 无 4.0职责 4.1 文控中心负责内部受控文件、外来文件的接收、登记、保管; 4.2文控中心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受控文件正本的接收、副本的分发、回收、建档、归档、标识等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对文控中心下发的受控文件副本进行使用、妥善保管、传阅、归档、标识以及作废文件的交回管理。 4.4 工程部负责对顾客要求变更的技术文件进行更改,并将核准后的相关产品图纸与工艺文件交给文控中心,文控文员负责分发、回收管理。

4.5 文控中心按文件类别对新增文件进行编号,并登记、分发按编制部门提出的发放单位及份数进行分发。 4.6 文件的更改、申请作废由编制单位提出,经批准后的《文件更改单》与文件一并交给文 控中心进行编号、登记。 4.7 设备部将设备资料、使用维护说明书交给文控中心进行管理。 5.0 工作程序 5.1顾客文件(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标准等)由营业部接收,工程部负责处理后交文控中 心登记、保管、发放。 5.2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顾客文件,先由部门使用人员填写《工作联络单》经部门主管 审核、(副)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意后由文控文员复制、登记、发放、并定期回收。 5.3工程部编制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以及技术管理文件需提交文控中心编号、 标准化;并经审核、批准后交文控中心登记、分发、保管。 5.4 各部门编制的各类管理标准、作业规范等文件,需由文控中心编号经过标准化审签和批 准后,交文控中心登记、分发、保管。 5.5 设备部将公司购置设备的资料及使用维护说明书整理交由文控中心保管仅供借阅。 5.6 各部门编制的文件交文控中心分发时应提出发放的单位,由文控中心对文件进行受控发 放。 5.7 各部门编制的文件如需修订、更改,需填写《文件更改单》,经部门主管审核、文控中 心同意、(副)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文件持有部门方可对文件进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经审核、标准化、批准后交给文控中心管制,并对其分发,同时将旧版文件回收。 5.8 顾客文件的更改通知,由营业部负责接收后传工程部,工程部视情提出更改意见。 5.9 各部门所编制的各类文件在交文控中心时,应一并提交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5.10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需采购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参考资料,应向文控中心提出 申请,由文控中心填写《请购单》交由物控采购部购买。文控中心对购回的标准进行登记、发放或借阅。 5.11 如因工作需要启用作废文件、资料、需经主管副总批准后,由文控中心复制,限期区 域使用,用后立即交回文控中心。

企业法修订案新旧对照.doc

公司法修订案新旧对照-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

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

Question:《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有哪些改革?与旧《公司法》有何区别?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序 号 改革方面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影响 1 将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 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 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 举措。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 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 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 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 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 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 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 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 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 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 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 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 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 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 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 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 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 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 性作用。 3.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 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 的巨大推力。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2 放宽注册资本 登记条件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学习--- 好资料 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 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 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学习--- 好资料 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 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 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新保密法学习论文

学习保密法,思考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保密法》对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管理体制,保密的含义和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产生,变更和解密的法定程序,以及保密程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为各部门搞好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指出了保密法学习的重要性,并大致对比新旧保密法,总结了几点新保密法的亮点,然后着重就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银行工作实践,对银行在保密工作中落实责任人制度提出来了几点思考! 1.学习保密法的必要性 保守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广大职工,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商业银行是支持国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商业银行的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当今社会大国与大国之间,经济较量日益激烈,保守银行机密,维护银行机密安全,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作为银行职员,学习保密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落实保密法,遵守保密法要求,是成为一名合格银行职员所必备的素质! 2.新保密法新在何处? 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保密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那么新保密法究竟新在何处? 2.1 定密范围缩小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价值导向上偏重于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在定密问题上通行的是扩大化的解释与运用,导致国家秘密大量产生。实际上很多并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经常被滥用。许多本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材料被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了方便,对基层工作设置了障碍,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不便。新《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明确的定义首先为其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防止了实践中的定密扩大化倾向。定密范围的缩小,直接意味着公开范围的扩大,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这也是对民众信息公开、阳光政府呼声的一个回应。 2.2定密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化 2.2.1定密权限更加严格 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过于下放,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原规定修改文本影响第七条 依法设立 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 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三)将第二十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 股东

新旧公司法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比较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准确、及时,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3条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发、稽催、 校对、监印等事宜。 第2章公文的种类 第4条公司的通用公文种类 (1)请示 向上级部门请求请示、批准的事项。 (2)报告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3)决定 对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 (4)决议 经过会议讨论或议定,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5)批复 上级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6)通告 在公司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通知 传达、批转上级、同级、不相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协助或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聘用事项。 (8)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9)函 对同级或不相属单位相互介绍、商洽、询问、催办、答复某些问题,请有关部门批准。(10)会议纪要 记载和表达会议重要精神及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第5条文书的保密等级划分 (1)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文书。 (2)秘密。指次重要并且涉及内容不能向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 (3)机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这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第3章文书的收发 第6条到达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部门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理。 (1)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 (2)私人信件直接送收信人。 (3)分送各部门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 第7条各部门的邮寄文书,必须于发送前在“发信登记本”与“邮资明细账”上做好登记。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1、档案收集制度 1.1收集工作原则 1.1.1为了维护企业利益、确保各种经营、财务、生产凭证的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收集一切有历史凭证作用、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管理体系,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1.2接收的范围 1.2.1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所形成的各类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1.2.2公司撤销单位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 1.2.3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 1.2.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获取奖励、证书等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 1.3征集的范围 征集散失与个人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不同的档案。 1.4收集的要求 1.4.1各类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系统整理,符合案卷质量要求,与其有关的资料和重要实物,应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1.4.2档案人员要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文件整理工作。 1.4.3编制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二份,覆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1.4.4公司向被征集单位和个人提供重要档案复制件,以备留存。 2、档案整理制度 2.1整理各类档案严格执行《新疆油田公司档案分类方案及说明》。 2.2档案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档案整理方法,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整理,不积压,不影响提供利用。 2.3认真检查接受的档案,对保管期限划分不正确的及时调整。 2.4档案分类正确,排列合理,分类编号既遵循形成规律,又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2.5组织目录必须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2.6根据需要,做好各类档案目录的编制工作。 三、立卷归档制度 3.1原则

3.1.1要保持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立卷要问题集中,保管期限明确,便于管理和查找利用。 3.1.2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实行文书部门立卷,凡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要及时交由文书处理部门进行平时立卷,年终整理组卷归档。 3.1.3油田勘探开发、基本建设、科学研究、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等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各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3.1.4会计、职工档案由生产档案的部门立卷、归档。 3.2归档范围 3.2.1凡属企业管理、油田建设等各项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3.2.2属二级单位归档范围 3.2.2.1负责接受本单位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实物磁盘等各种载体的材料)。 3.2.2.2负责接受各级领导在视察本单位的题词、讲话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记录。 3.2.2.3负责接受本单位职工档案(根据单位情况而定)。 3.2.2.4负责定期向油田公司技术资料中心移交永久、长期保存各种载体的档案。 3.3归档要求 3.3.1归档的案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要确保全宗内档案齐全、完整。 3.3.2进馆档案图有字迹模糊不清楚或破损的文件,归档部门应予以打印复制或修裱、加固,并在备考表中写明基本情况。 3.3.3永久、长期进馆档案应编制全宗介绍、分类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 3.3.4归档案卷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文据清点核对,并覆行签字手续。 3.4归档时间 3.4.1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类文件材料与次年上半年向各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与跨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各档案部门移交;基建、设备、产品、科研档案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归档。 3.4.2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人责成有关业务人员、档案人员按照进馆档案要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柳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在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新闻机构、各级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柳州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由各级负责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四条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度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起草单位报请政府审议印发政策性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性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一、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旧公司法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新公司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的联邦监管内容。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其中第1-16部分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 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 Currency Act 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的出资额”。(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705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 Secre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一)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 规范定密管理、推动定密精准化,对于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定密工作第一次有了相对系统的具体规则。 《规定》出台的背景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需要细化落实。 20xx年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上收了定密权限、明确了保密期限、规定了定期审核制度。 今年1月17日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事

项范围、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授权、定密内容和流程、定密不当行为纠正以及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总的看,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如,定密授权如何进行、定密程序如何细化、解密程序如何履行等,需要通过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加以落实。 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规定加以解决。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国家秘密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机关、单位定密过多过滥、一定终身、只定不解等问题和乱象,依然是定密精准化道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影响了国家秘密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保密管理成本,亟须制定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定密试点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总结固化。 早在20xx年,国家保密局就研究起草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试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并选取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5个省(区、市)开展了定密试点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