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010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 有四个存折:健康情感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 存折都会过期。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 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 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 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 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

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 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 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 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 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 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 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 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

职工安置方案模板电子教案

集团人员安置方案模板 根据**市《关于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好职工安置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特制定**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年*月**日,**集团共有人员**人,包括: 1、事业编制职工**人,其中在职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 2、企业编制人员**人,其中: (1)在职职工**人,其中拟留用人员**人,拟安置人员**人; (2)一级至四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五级至六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七级至十级工伤致残人员**人; (3)退休人员**人; (4)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人;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人。 二、人员安置范围和原则 1、原则 (1)平稳操作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充分挖掘就业岗位,尽可能不将职工推向社会,稳定就业。

(2)依法操作,分类处置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规定计算并支付职工各项费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民主程序、民主审议原则 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混改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广大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利益调整、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范围 20**年**月**日(混改时间点)前,**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三、人员安置规定 1、事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对于混改时尚未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行整体平移,事业单位及人员整体划入国有独资的平台公司,单位性质、编制、财政支持和职工收入待遇保持不变,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

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企业搬迁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搬迁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工作目标 XX年完成20家企业的搬迁建设或转型、停产、关闭,加快推进4 家企业的搬迁进程(见附件)。 二、工作任务 (一)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协调落实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支持政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 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尽快完成搬迁企业土地指标的落实工作;协 调督办搬迁企业土地组卷工作;土地收储中心加快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并保证政策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部门尽快完成部分企业原址抵押置换,以利企业实现原址土地的腾退变现;指导协调金融部门加强和企业沟通,加大对企业搬迁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满足企业搬迁资金需求。 (四)市环保局、安监局依法促进企业搬迁工作。市环保局依法做 好对地处水源地企业的搬迁指导工作,3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对环保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并督促企业10月份前完成环保治理;市安监局依法 做好搬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搬迁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 (五)市劳动局负责按政策指导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保证 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确定搬迁企业原址用途和规划条件,指导 企业做好新址选址工作。 (七)市发改委、投资促进中心做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的协调服务 工作。市发改委做好省产业支撑项目的列入工作,落实已列入项目的 共享支持政策,指导帮助搬迁项目争列国债资金支持,加快搬迁项目

审批、立项和备案工作;投资促进中心做好企业项目报批手续的一站式服务,为搬迁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环境和高效的政务服务。 (八)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支付搬迁改造政策支持资金,并做好政策支持资金的监管工作。 (九)××区、桥××区、××区、××区政府负责做好区属企业搬迁或关闭的组织协调,督导搬迁工作进度,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职工安置、稳定等有关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职工安置方案

**** 关闭注销职工安置方案 (预审稿) ****(以下简称****)关闭注销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立项,****西省外贸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字[2012]28号文转发了省****同意立项的批复(********发[2012]584号)。根据《****西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企改发[2012]1号)、《****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预审稿)》,经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上报请审核。 一、企业概况 ****成立于1951年,分立于1989年7月7日,注册资金190万元,注册地址在****市莲湖路37号,经营范围为土畜产粮油食品、轻工纺织及工艺品、服装及丝织品、中药保健品、五金矿产、机电仪器设备、木材及制品、化工橡胶及制品、农工器具、金属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运输工具、图书、工业原料的进出口、内贸。现隶属****西省****。在相当一段时期,担负完成一定数额的出口创汇计划,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以来。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企业债务沉重,使

公司经营陷入困难,业务停滞,亏损巨大,已处于停业状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为了应变****经营困难局面,****于2000年12月12日由自然人与****职工工会委员会共同出资成立了****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主要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各类人员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底,企业各类人员共107人,其中: (一)在册职工72人(见附表1),其中2012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3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23人(见附表1-1),在岗职工中3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1人(见附表1-2)。 (二)离退休职工33人,其中离休人员4人(见附表2-1),退休人员29人(见附表2-2)。 (三)各类抚恤人员3人(见附表4)。 根据********企改发[2012]4号文件精神,********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了****职工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6)。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在册职工基本工资审核情况。 1、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1),经审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期间各年度全部为亏损,不存利税增长情况。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职工安置方案模板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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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员安置方案模板 根据**市《关于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好职工安置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特制定**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年*月**日,**集团共有人员**人,包括: 1、事业编制职工**人,其中在职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 2、企业编制人员**人,其中: (1)在职职工**人,其中拟留用人员**人,拟安置人员**人; (2)一级至四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五级至六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七级至十级工伤致残人员**人; (3)退休人员**人; (4)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人;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人。 二、人员安置范围和原则 1、原则 (1)平稳操作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充分挖掘就业岗位,尽可能不将职工推向社会,稳定就业。 (2)依法操作,分类处置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规定计算并支付职工各项费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民主程序、民主审议原则 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混改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广大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利益调整、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范围 20**年**月**日(混改时间点)前,**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三、人员安置规定 1、事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对于混改时尚未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行整体平移,事业单位及人员整体划入国有独资的平台公司,单位性质、编制、财政支持和职工收入待遇保持不变,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1)在职职工的安置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范本

Clear objectives, matters, methods and record progress, so as to make planning direction consistent, action coordinated and orderly.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编号:FS-DY-72523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 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 (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 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 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 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 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 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 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R法律依据: R《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协议的。” R《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 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 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中国能建整体重组改制的需要,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原则:依法操作,妥善安置,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 二、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12 月31日,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有职工2304人,离退休人员789人,没有需要安置的剥离职工。 三、职工安置 1、改制后公司继续留用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共3093人,改制后公司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负担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公司的工作年限;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次改制无随拟剥离资产一并剥离的职工。 3、本次改制无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4、改制时对经审计确认无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改制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留用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公司资产无偿划转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

公司资产无偿划转职工安置方案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划转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市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 1、坚持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同时尊重职工的自愿选择; 2、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安置范围 安置范围为划转基准日划转单位的长期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形式用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安置方案 (一)长期职工 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拟划转单位的长期职工按现有身份随资产同时划转给省公司。但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本次划转职工安置均可遵循自愿的原则,选择本方案中相应的安置办法。 1、随资产划转 职工按现有身份随资产同时划转给省公司,与划转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薪酬、保险福利待遇。 2、申请流动到其它单位 职工本人申请流动到其它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划转单位同意,职工在一个月内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出具

商调函,划转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 3、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划转单位同意,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4、不在岗职工安置 ①非因工负伤和长病人员,由划转后的单位继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②长期外借人员,由划转后的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回单位工作。按有关政策,30日内不办理相关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③非正常劳动关系人员,依据《关于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1]86号)进行清理,划转后单位按程序书面通知本人回单位工作,30日内不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二)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由划转后单位管理,国家或地方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稳定工作,保证职工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四、其它事项 (一)劳动关系 职工划转后的劳动关系由省公司授权划转后单位承继。

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年月日

目录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 (一)指导思想 (2) (二)坚持原则 (2) (三)主要政策依据 (3)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3) 三、职工安置办法 (4) (一)职工安置 (4)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情况 (6) (三)职工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6) 四、组织领导 (7)

XXXX厂(以下简称XX厂)成立于年,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年月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鲁国资企改函〔200X〕XX 号文件批复进行整体改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1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坚持原则 1、坚持依法操作,分类处理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坚持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后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据实计算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减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13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13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

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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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模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集团人员安置方案模板 根据**市《关于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好职工安置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特制定**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年*月**日,**集团共有人员**人,包括: 1、事业编制职工**人,其中在职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 2、企业编制人员**人,其中: (1)在职职工**人,其中拟留用人员**人,拟安置人员**人; (2)一级至四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五级至六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七级至十级工伤致残人员**人; (3)退休人员**人; (4)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人;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人。 二、人员安置范围和原则 1、原则 (1)平稳操作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充分挖掘就业岗位,尽可能不将职工推向社会,稳定就业。

(2)依法操作,分类处置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规定计算并支付职工各项费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民主程序、民主审议原则 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混改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广大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利益调整、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范围 20**年**月**日(混改时间点)前,**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三、人员安置规定 1、事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对于混改时尚未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行整体平移,事业单位及人员整体划入国有独资的平台公司,单位性质、编制、财政支持和职工收入待遇保持不变,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本方案年月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 一、前言 国企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发展、稳定被称为改制中的“三个轮子”,其中,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的当数人员安置。可以说,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就是人员安置是否到位、职工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职工安置是关系改制成败的首要问题。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3、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四、职工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依据《劳动法》及省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 的名。

职工安置方案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公司现状及历年经营状况,经公司(下称“公司”)的全体股东决定,拟将现有股东拥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订《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职工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原则 为妥善处理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有效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稳步推进和职工的平稳过渡,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自愿选择、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本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先决条件 本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先决条件为: 1、股权受让方成功在产权交易程序中摘牌,经由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办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 2、股权受让方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100%出资或者超过50%控股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可以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符合受让条件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人员状况

公司人员状况:截止年月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 人员人。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职工安置方案适用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权转 让并出具批复之日前劳动关系有效存续的所有职工;与公司签订退休聘用协议、劳务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等特殊劳动关系职工,继续按照存续的劳务合同履行,不适用本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章职工安置方案 第五条安置方式 公司提供以下两种安置方式: 甲方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存续的劳动合同确认,但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案:职工可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并可自愿选择与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指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职工选择权 职工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在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出具批复起7个工作日内自愿选择上述甲方案或者乙方案,并据此签订相应的职工安置协议;如果职工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明示选择甲方案或者乙方案,或者在作出明示选择之后又未与公司签订职工安置协议的,均默认其选择甲方案,即为其自愿放弃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其与公司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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