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作者:韩雪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关键词】控申检察;挑战;对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社会矛盾化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控告申诉检查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控申工作有了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创控申工作的新局面值得我们思考。

当前控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即涉检信访案件。具体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二是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线索的管理;三是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四是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

一、新形势下提高控申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从检察机关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窗口,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控申举报部门反映时,控申举报部门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查漏纠错,打击犯罪,维护无辜群众的利益。所以说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其次。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诉讼环节中出现的,以及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的冤错案件,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得以发现,并最终得以纠正。可以看出,控申部门在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此外,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振兴经济发展的重要阵地。目前,上访活动的形式日趋形式复杂多样。一些上访人情绪过激,言辞激烈,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更有的长期无理纠缠,串联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控申部门如何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和缓和上访情绪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新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新的进程,意义重大,不仅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也给控申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刑诉法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个不足,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的解决律师经常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

3、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进一步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首次将程序违法纳入再审程序,从而拓宽了案件重新审判的条件,使再审程序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4、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中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有利于保证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

二、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的挑战

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拓展了控申检察工作的工作领域,同时也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访工作量将明显增加

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将很多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内部处理的事项,并十分容易引发上访情绪的事项改为检察院监督,特别是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向来是信访高发环节。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些领域所产生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将会导致信访量明显增加,控申部门将面临空前的信访接待压力。

(二)矛盾化解工作将日趋复杂化

律师权利被侵害和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是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体现,但目前对于这一程序只有笼统,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具体的审查程序、期限以及纠正的效力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去把我仍有待探索,同时又不能违背刑事诉讼程序显著的时效性,从而要求控申检察部门必须在高效、及时的前提下合法的处理此类问题。

(三)对控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程序、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监督,这些新增的监督职能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新的职能,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加强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业务的学习,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学习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能力。此外,控申部门还要有具有公诉、出庭经验的办案人员,以适应新刑诉法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

三、新形势下控申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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