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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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劳动工资加入时间:2011-3-3 10:02:52 点击:5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办发[2010)97号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全省经济形势分析

(一)2009年全省国民经济和劳动工资主要情况

2009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4151.3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40.6亿元,增长4.O%;第二产业增加值6711.9亿元,增长19.5%;第三产业增加值5198.8亿元,增长12.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020.7亿元,增长58.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174.2亿元,增长21.9%;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591.O亿元,增长21.8%o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904元,增长10.1%;农民人均纯收入4462.1元,增收340.8元,增长8.3%。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比上年末下降0.3个百分点。

2009年,全省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191元,比上年增加2543元,增长12.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2.2%。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1210元,增长12.6%。年末全省城镇企业(未含私营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为324.07万人,比上年增加4.8万人,增长1.5%。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267.20万人,比上年增加28.2万人,增长11.8%。

(二)2010年上半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2010年上半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7465.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86亿元,增长3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417.7亿元,增长6.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3%,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921.7元,增收325.4元,增长12.5%。受去年物价上涨翘尾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O%。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1.2万人,到6月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27%,比去年同期下降0.05个百分点。

二、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根据今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部分企业仍未完全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我省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4%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2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几点要求

(一)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0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巳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

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四川省20lO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四)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机制

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六)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年度平均工资 1996 367 1997 427 1998 467 1999 467 2000 482 2001 582 2002 659 2003 775 2004 881 2005 1077 2006 1278 2007 1496 2008 1848 寿县统计局 (2010年3月28日) 2009年,全县人民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各种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双向融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 一、综合 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93.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6.1亿元,增长6.3%;第二产

业增加值30.4亿元,增长19.5%;第三产业增加值26.9亿元,增长10.7%。人均生产总值6850元(折合1003美元),比上年增加690元。三次产业结构由2008年的41:29.5:29.5调整为2009年的38.6:32.6:28.8。 从业人员收入平稳增加。年末全县从业人员76.2万人。其中,第一产业51.5万人;第二产业11.8万人;第三产业12.9万人。2009年末在岗职工2.7万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242元,同比增长8.1%。 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经济总量不大,人均水平较低;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工业项目投资规模不大,高新企业和高附加值企业较少,主导产业竞争力有待加强;财政收入总量低,收支矛盾仍然突出。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题要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 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 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 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 9.1%。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 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今年6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110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个档次,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由14.6元、13.2元、11.5元调整为15.7元、14.4元、 13.2元三个档次。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 市应从省政府决定调整发布的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执行适合成 都市的标准进行发布。 今年以来,针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制造业工人工资上涨出现了不少质疑之声。一些企业认为,调高最低工资增加了制造业用工成本,直呼工资涨不起。也有专家担心,最低工资增长过快,可能促 使企业通过机器换人来降成本,最终让劳动者失去饭碗。 那么,最低工资究竟会影响哪些群体,涨或不涨,又该依据什么进行判定?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 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2018年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doc

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2018年广东省企业 工资指导线 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2018年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关于公布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5%。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2.5%。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

展后劲和竞争力。 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部分行业工资增长建议: (一)制造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7.5-9.5%。 (二)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7-9%。 (三)批发和零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7.5-9.5%。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7-9%。 (五)住宿和餐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6.5-8.5%。 (六)金融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4-6%。 上述六个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执行。 三、实施建议 (一)各地区根据全省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制订颁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元、元、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了解到,上一次浙江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之前每档则分别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12元、元、元四档,之前分别是12元、元、元、元四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哪个县市区适用哪档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能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

四川省新劳动合同范本(2020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2352 四川省新劳动合同范本(2020 Sichuan new labor contract model

四川省新劳动合同范本(2020版)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

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市县(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实施方案

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实施方案 一、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 *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以 20* 年*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3719元为基数,确定 2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10.5%。(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16.5%。(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5.5%。 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日历年度。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 ,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 ,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 ,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 ,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 ,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

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 ,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与指导。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 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 ,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 ;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 的 ,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 ,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 业 ,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年、20* 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年、 20*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 ,预计 20* 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 ,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年~2008年)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年~2008年)_樂樂_新浪博客 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与2007年相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了4297元,增长17.2%,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0%。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是1978年的40.5倍,年均增长13.6%。 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 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364元,比上年增长14.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8%; 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24元,比上年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5%; 2003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40元,比上年增长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 2002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422元,比上年增长1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5%; 200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2%; 2000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71元,比上年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4%; 1999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6元,比上年增长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1%; 1998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7479元,比上年增长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2%; 1997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470元,比上年增长4.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 1996年,全国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210元,比上年增长12.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020年人社部工资调整方案(最新)

2020年退休老人养老金何时调整?还能否上涨又能上涨多少呢? 这是很多退休老人都非常关心的事情,我们先来看看以往调整的具体时间表吧,好让大家心里有数。 2020年养老金调整预测方案三部曲 第一步:2020年3月4月,人社部、财政部公布全国平均上调比例; 第二步:2020年7月8月份左右,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社保基金运营情况和经济情况制定当地具体上调标准; 第三步:2020年9月底前,全国各省市完成养老金上调,并将上调后的养老金下发至退休人员的卡中。 现在就是第一步的关键时刻,今年因为疫情影响,上调比例可能会延后发布,但上调依旧是大概率的事情! 每年的3月到4月都是养老金上调的时候,退休老人们都非常的关心自己的养老金到底能够上调多少?去年也就是2019年3月20日,全国的养老金上涨幅度就已经公布了,而今年已经过了这个时间点,依旧还没有公布。2020年养老金的调整时间由于受疫情影响大概率会推迟。 虽然养老金的调整时间推迟了,但是笔者分析2020年的养老金大概率依旧会上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养老金的常态调整机制,机制要求必须和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还有全国物价水平的涨幅保持挂钩。 那么2019年全国的物价水平显然是上涨的,全国职工资水平肯定也是上涨的。所以这两个因素上涨决定了2020年的养老金也应该上涨。 第二:社保基金是否有能力有条件上涨呢?那么目前我国的社保养老保险基金是否有能力有条件上涨呢?据人社部最新的数据,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有50000亿之多。再加上中央的调剂金,还有国有资产的划拨和各种财政补助,总共的金额应该有8.8万亿的样子。所以是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支撑2020年的养老金继续上涨的。 有很多退休老人们会担心受疫情影响会不会导致今年的养老金不再上涨了呢? 也是有这种可能的,但是可能性较低,今年疫情对我国的经济影响较大。而且社保局对2月到6月的企业社保进行减免,平均一个月减免有1000亿之多,

关于调整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 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 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元/ 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 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工资指导线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即工资增长率)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绝对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将相对数与绝对数相结合的办法 构成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工资指导线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 1.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它是政府允许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得突破。 3.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工资基数、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要考虑与工资指导线相衔接。 制定原则和依据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应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相应的增长。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既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 (4)坚持新、老制度互相衔接原则。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通盘考虑与现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等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 (5)坚持协商原则。在测算制定工资指导线时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的意见。 2.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依据 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省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作用 1.引导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增长适度。

最低工资通告

鲁人社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人 地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 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9.6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7.8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2017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含各行业) 山东省统计局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34012元(93.18元)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年) 21495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13954元(38.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9519 元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63562 元(31781元) 4、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78602元(39301元) 农、林、牧、渔业 59864元(164.01元) 采矿业 75499 元(206.85元) 制造业 63421 元(173.76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7950 元(213.56元) 建筑业 59807 元(16385元) 批发和零售业 58653 元(160.6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271 元(206.22元) 住宿和餐饮业 47983 元(131.46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103 元(252.34元) 金融业 107509元(294.55元) 房地产业 57820 元(158.4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830 元(177.6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地质勘查业87092元(238.6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8970 元(161.5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2496 元(171.22元) 教育 84202 元(230.69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83691 元(229.29元)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85300 元(233.70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5697 元。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兀)。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3.70元; (二)每小时4.30元; (三)每小时4.9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 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彭州市、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0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山西省人社厅近日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2017年山西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增长上线为12%,增长下线为4%。 山西省人社厅表示,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随着山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出炉,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山西、山东、内蒙古等地区公布了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来看,山东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上线为12%,下线为3%;内蒙古基准线为8.0%,预警线为12.0%,下线为2.0%。 企业工资 17省份公布指导线多地标准出现下滑 全国至少有北京、上海、山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新疆、四川、云南、陕西、江西、河北、宁夏、甘肃、广西、贵州、吉林等17省份公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

在这条“指导线”的建议下,各地企业至少可以涨多少工资?盘 点各地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记者发现,北京、上海、山西、甘肃、贵州为4%;河北、陕西、天津、四川、云南、新疆、江西、 广西、山东、内蒙古、吉林为3%。 而宁夏的下线为“零增长”。相比往年的工资指导线,多地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调。如,北京市的基准线由2015年的10.5%降至9%,上线也由16%降至15%;山东的基准线从2015年的10%降为8%,上线 从18%降为13%,下线由4%降为3%。 公务员工资 6省份公务员涨工资基本工资最高涨近3000 公务员工资调整一直受到关注。去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和工资调整,这也是我国公务员工资9年未涨后,首次调整公 务员工资。记者日前了解到,至少有北京、湖南、内蒙古、福建、 河北、山西6个省份已经完成了公务员工资调整。 事业单位工资 中小学老师基本工资涨10% 除了公务员外,这次工资调整也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湖南省、山西省都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提高10%。 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或保持10%增速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2016年发布的农民工薪酬课题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年均增长了12.7%,从2010年的1690元涨至2015年的3359元。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冯喜良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受经济形势影响,各省份的工资指导线有所下调,但幅度 不算太大。反映出我们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增速放缓的现象。总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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