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证明第三人已履行债务用)

证明书(证明第三人已履行债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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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证明第三人已履行债务用)

××××人民法院

强制保管产权证照通知书(××××)……执……号×××: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经查,…… (写明被执行人持有产权证照的事实及责令强制保管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时将……的产权证照交由本院保管。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时用。

破产证明书

破产证明书 篇一:破产证明 证明 兹证明XXX系XX市XXXXXXXXX公司正式职工,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破产,此人在企业安置名单中。 (盖破产企业清算组公章) 年月日 篇二:破产申请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587111154.html,wtime 破产申请书(范本) 破产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部 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债权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

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2、正文 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则应当写明: ①企业情况。应写明企业性质,何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登记核准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数额,经营的范围和方式,产品的名称、规格,职工人数等。 ②经营情况。简叙经营生产情况,何时开始亏损,亏损情况,原因是什么,采取过何种扭亏转盈的措施,效果如何等。 ③欠债情况。要写明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情况,共欠债多少元,所欠债务是否到了偿还的期限;拖欠税务机关税款多少元,亏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各多少元,内外共欠债多少元,企业所欠债款与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相比,前者数额已相当或超过了后者的数额。 ④破产还债,已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的同意。 列举证据,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题要 标题,内容,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日期,年月日。 公司在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对方公司可能出于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出具一份无债权债务的证明。那么,你知道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该如何写吗?公司又该如何管理自己的债权 债务呢?将在下文中就这两个问题一一解答。 ▲一、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xx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5年XX月XX日 ▲二、公司如何管理债权债务?

▲第一、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笔者经常发现有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管理,混杂不堪。该什么时候履行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债权人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 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既便是聘请律师诉讼解决,往往也得不丧失。 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无论大小,概莫能外。 ▲第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债务到期前,应根据债务标的大小、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做好履行前的准备工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杜绝无端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而加大履行债务的负担,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第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债权到期后,往往基于往来业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考虑不想因过分追债而失去客户资源,只能电话或者上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范本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2.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3.二者区别: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债务清偿协议书

债务清偿协议书 第一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截止20XX年月日,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元正。 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所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本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截止20XX年月日,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元。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债务清偿日止,按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债务总额以年利率%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 3、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第1、2条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除按年利率%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外,另按未偿还部分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够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载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在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双方均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的区辩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的区辩 S公司于1997年9月23日与N 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J 客运公司,并共同为J公司争取30个小车营运额度。N公司依S公司的委托,负责办理J 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以及有关的车辆年审、交纳行政规费等业务,而S公司则负责J公司的车辆具体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营运收益由S公司享有,所产生的经济、安全责任也由S公司负责。据此,S公司应于每年向N 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2万元,并分别于当年3月和9月各支付50%。合同签订后的当年即1997年S公司即按协议向N 公司交付2万元劳务费,自1998年以后至2002年期间则一直由J 公司向N公司交付相应的劳务费,至此三方均无异议。但自2003年度开始,J公司不再代S公司交纳费用,N 公司自己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为此,N 公司于xx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已结欠的2003年、2004年度的劳务费共4万元。S公司则在答辩中称该协议书未得到J公司的认可,有关车辆年审等业务是由N公司与J公司直接联系,故有关费用由J公司自行履行,与S公司无关。 〈案例二〉 M 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向X先生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0、8%(利息按季度结算一次),还款期一年。当时,由

Z先生作为经手人并由M公司加盖公章向X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 全文结束》》年3月13日,Z向X出具了一份《确认书》,并以借款人的名义落款,对2004年5月17日向X借款50万元的事实进行确认,并承诺将向X付还全部的借款本金。 因Z除付还部分利息 2、4万元外,再没有付还本金或利息,M公司也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故X于xx年4月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Z、M立即向X付还全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M公司在答辩中称上述借款是由Z所借用,与M无关;而Z则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部分利息的付还有异议。 单从案由上看上述二则案例毫无相类似之处,但从合同履行的特征看两者均有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共性:只是前者涉及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后者则涉及合同债务转移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化、现行《合同法》有关此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的现状下,司法实践经常容易发生混淆,不同法官审理时在理解上也容易发生偏差,难免造成最终判案缺乏统一的标准。故将上述两则本人代理(债权人原告)的案例一并列上,以此作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区辨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实践中准确理解两者的定性、正确区分两者的不同以及今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债务担保书

债务担保书(一般担保)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务人): 债权人: 兹有被担保人于年月日向的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还款期限为。现担保人承 诺在被担保人到期无法偿还债款,且债权人在用尽一切方法(包括诉讼、仲裁)债权仍无法得 到偿付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在本债权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内负责清偿。 担保期限为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人: 年月日 被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债务清偿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董事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万元 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 达成偿还协议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 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公司(章) ××公司董事会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 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董事会成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已落实担保的债务需提供担保证明,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的需提交协议书。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共有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 又新增万元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 达成偿还协议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 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公司(章)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

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

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 区分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原、被告于2006年合伙设立了某家具厂。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其投资在该厂的40万元由被告负债返还,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还款方式为:由原告出具收据,在某装修公司取款。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共给付了10万元,尚欠3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30万元。被告抗辩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债务已转让给装修公司,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原、被告及某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即是债务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关于债务转让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种制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但两者实质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在债务转让中,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代替履行债务的表示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二是在债务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三是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就对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与某装修公司并未发生债务转让关系,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债务人,并未与装修公司另外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只是明确付款方式是在该公司取款,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这就表明债权债务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某装修公司并未真正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合同中。 其次,《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因为在债务转让情况下,第三人的资信、偿债能力如何,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并未明确是债务转让,原告亦并不认可被告债务转让的说法。 再次,仍需债务转让第三人同意。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未明确将债务转让给某装修公司,该公司更未在此协议上签章,故不能将该公司事后的付款行为推断为其同意接收债务。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3篇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3篇 Model of proof of creditor's right and debt guarantee 编订:JinTai College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3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 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 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2、篇章2: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3、篇章3: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债权债务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 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资金 运作效率的高低。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 财务活动,还可以显著降低经营风险。为I其担保做一个证明。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的担保证明范文,仅供参考。篇章1: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债务担保证明

公司原注册资金**万元,现减资为**万元,原股东承诺 以原注册资金对减资前的债务提供担保。(全体股东以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包括隐形债务)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篇章2: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 _______________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_______万元减至_______万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报纸名称)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已有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本公司提出债务清偿或 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公司对以上债务清偿和提供担保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日止,没有债权人向本公司提出债务清偿或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范本

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务转移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债务承诺书范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重庆市政府性债务的通知》(审财通(XX)64 号),我们将积极配合与支持审计组的工作,并作如下承诺: 一、我们对按照我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形成并提供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中的真实、完整情况承担责任。 二、我单位将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x) 6号)及审计表格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审计表格,保证所填写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具体债务情况详见上报的审计表格。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年三月九日债权债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维护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XX年12月9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克州平安大楼”一号楼地下室至四层楼房出售给中国银行克州支行。该房屋位于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5院(州粮食局家属院内)四至;北为:科燃河大厦、南为:吾斯坦路、西为:松它克路、东为:市广播局,房屋结构为框剪,建设用地而积为:1M7平方米,总层数为13 层(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4460.644平方米,其中出售而积分别为:地下室商铺

977.921平方米,一层商铺966.217平方米,二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三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四层住宅1125.41平方米。 特向中国银行克州支行郑重承诺如下: 一、以上提供的出售房屋信息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信息木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三、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虚报成本抬高房价获取商业利润。 四、在开发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验收等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手续。 五、坚决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六、坚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合同文木。 七、交付商品房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坚决不做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偷跑等违法行为。 九、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割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十、本公司不论是以前和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所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与中国银行克州支行无任何关系。 承诺单位(盖章):阿图什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签名): XX年12月9日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范木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 体会议获得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一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 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故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 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_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 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 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 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_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

债的保全: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是担保法中的其中一项。债权债务的担保是怎样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债权债务担保的相关内容的呢? 债权债务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债务清偿协议书

债务清偿确认书 甲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2015年月日,甲方借款给乙方人民币元,借款利率为。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应于2015年9月14日前向甲方偿还本金与利息。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截至2015年9月14日,乙方拖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利息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借款时,乙方向甲方出具了张收条。 二、乙方现委托其妹妹陆凤珍女士代其向甲方支付,以偿还乙方对甲方的上述借款。对此,甲方表示完全理解并完全接受,甲方承诺陆凤珍对甲方的付款,即视为乙方向甲方对上述债务的偿还。 三、陆凤珍仅仅就是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乙方的指派代乙方向甲方支付,并非就是陆凤珍对上述债务的承认、加入或担保,其与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承担任何义务。甲方对此表示完全理解与同意,并承诺不会向陆凤珍主张任何权利。 四、甲方确认其本人的接收偿还借款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甲方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五、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已经收到陆凤珍代陆凤芳向其支付的人民币元,即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偿还了拖欠的本金人民币元、利息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已经将本次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全部还清。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借口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她债务凭证全部作废,甲方应全部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债权债务的偿还情况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八、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在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201 年月日日期:201 年月日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适当范本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货物若干,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供应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并将部分货物转售丙公司和丁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支付剩余货款,为此,乙公司在甲公司业务代表张某在场的情况下与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剩余部分货款由丙、丁两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上述协议内容系张某书写,由乙、丙公司和丁公司签字盖章。后因丙、丁两公司无力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以债务已经转移给丙、丁两公司为由拒绝甲公司的请求。 就本案审理,出现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由于乙公司和丙、丁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场,并且书写协议内容,应认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丙、丁两公司承担,因此乙公司对丙、丁两公司的无力还款不负责任。另一种主张认为,乙公司与丙、丁两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不为债务承担,而为债务的代为履行,债务人乙公司并未退出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丙、丁两公司无力还款,仍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 本案涉及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的区辨问题。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债务的转移即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与受让人,并经债权人同意发生效力的行为。依据上述定义,债务承担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则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原则上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如前所述,债务承担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别,而债权人参与其中的情形也不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方始发生效力;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负连带责任,则第三人的参与并不增加债权实现的危险,此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即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负按份责任,则第三人的参与将部分改变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同意并非代为履行协议的生效要件,甚至,债权人在第三人履行之前是否知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为履行协议都不是重要的。 第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受让人是以债的当事人的身份出现的,一旦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同意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债的当事人,享有原债中的权利和承担原债中的义务。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是债务人的代为履行人,但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债权担保书范文

债权担保书范文 【导语】 担保书就是找个人帮另外一个人做保证,只要是另外一个人出事情,就可以找担保人承担后果,所以这种担保书是有法律责任的,一定是非常了解的人而且信用度很高的人才能做但保人。下面是xx为大家整理的债权担保书范文,需要的朋友快来看看,会对你有帮助的。 【篇一】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甲方”) 2.作为担保人的宁德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在福安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下称“受益人”)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下称“合同”);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为受益人,金额为,有效期自上述生效之日起,期限的保函(下称“保函”):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一、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单如下: A、企业法人①; ②; ③; ④;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①; ②; ③; ④; ⑤;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广义的债务承担,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之契约,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以原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亦即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有两种方法: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其债务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1、债务加入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2、债务加入以原债务之有效和存在为前提;3、债务加入是担保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须为另一人。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范围。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清偿属于债的履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中的“当事人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

债权债务担保书

债务担保书(一般担保) 担保人: (转载于:债权债务担保书) 被担保人(债务人): 债权人: 兹有被担保人于年月日向的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还款期限为。现担保人承 诺在被担保人到期无法偿还债款,且债权人在用尽一切方法(包括诉讼、仲裁)债权仍无法得 到偿付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在本债权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内负责清偿。 担保期限为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人: 年月日 被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连带责任保证书 连带责任担保书(债权人): 由于你(你单位)于年月日与(下称债务人)签 定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 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 一.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 诺和义务。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 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 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 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篇三:借款担保书范文 借款担保书范文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债权债务的控制是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控制方法、控制重点共同构成公司的债权债务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以供参考。 篇一: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维护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XXX年12月9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克州平安大楼”一号楼地下室至四层楼房出售给中国银行克州支行。 该房屋位于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5院(州粮食局家属院内)四至;北为:科燃河大厦、南为:吾斯坦路、西为:松它克路、东为:市广播局,房屋结构为框剪,建设用地面积为:1117平方米,总层数为13层(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4460.644平方米,其中出售面积分别为:地下室商铺977.921平方米,一层商铺966.217平方米,二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三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四层住宅1125.41平方米。 特向中国银行克州支行郑重承诺如下: 一、以上提供的出售房屋信息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信息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三、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虚报成本抬高房价获取商业利润。 四、在开发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验收等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手续。 五、坚决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六、坚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七、交付商品房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坚决不做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偷跑等违法行为。 九、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割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十、本公司不论是以前和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所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与中国银行克州支行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论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摘要:中国现行民事法规中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 司法实践中有第三人代为清偿理论,但与我国台湾地区、外国的立法,尤其是与 我国现实的需耍相比,差距颇大。主要对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进行梳理及界定,指出目前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后采取一套适合 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提出几点立法建议,以期突破目前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更 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代为清偿;法定代位;任意代位 1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概述 (1)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渊源。 代为清偿制度,古已有之。罗马法上,清偿一般是债务人,但这不是必须的, 任何一个第三人均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的 清偿意图。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乃至不顾其禁止而代为清偿。到了 近现代,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法理论的发达,各国立法、学说、判例更是普 遍地承认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并使之日益完善。《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债务得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清偿,例如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条还规定:“债务亦得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也分别确认了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及其他第三人的代为清偿。代 为清偿制度在美国称之为义务代行,在英国则叫替代履行。而在我国,没有明确 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最为相似的法条只有《民法通则》87条、第89条, 《合同法》第65条。但这些法条都没有明确地规定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这 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2)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 由于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了代为清偿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 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在性质 上就不允许代为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的约定。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但这种约定属于事前约定,即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才有这种约定, 则这种约定无效。三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第 三人的代为清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拒绝。四是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 人也没有提出异议。五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 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债权人清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第三 人由于认识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发生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 2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与合同法第65条之规定相混淆。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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