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有序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构成人员
第六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辖市(区)政府的,由其指定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构成人员包括:听证人、部门陈述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旁听人”)和书记员。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同时指定若干名候补听证人,在原听证人因故无法正常参加听证时,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独任听证人或者首席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要求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说明材料;
(三)询问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必要时询问相关旁听人;
(四)主持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
(五)依规定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择本市各领域的专家组建“听证专家库”。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列入“听证专家库”的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听证

会。
第十一条 部门陈述人是代表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听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的报名人数超过确定名额的,由听证组织机关抽签确定。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召开的七日前确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组织机关。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有序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构成人员
第六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辖市(区)政府的,由其指定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构成人员包括:听证人、部门陈述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旁听人”)和书记员。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

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同时指定若干名候补听证人,在原听证人因故无法正常参加听证时,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独任听证人或者首席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要求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说明材料;
(三)询问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必要时询问相关旁听人;
(四)主持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
(五)依规定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择本市各领域的专家组建“听证专家库”。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列入“听证专家库”的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听证会。
第十一条 部门陈述人是代表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听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的报名人数超过确定名额的,由听证组织机关抽签确定。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召开的七日前确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组织机关。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有序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构成人员
第六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辖市(区)政府的,由其指定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构成人员包括:听证人、部门陈述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旁听人”)和书记员。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同时指定若干名候补听证人,在原听证人因故无法正常参加听证时,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独任听证人或者首席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要求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说明材料;
(三)询问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必要时询问相关旁听人;
(四)主持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
(五)依规定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择本市各领域的专家组建“听证专家库”。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列入“听证专家库”的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听证会。
第十一条 部门陈述人是代表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听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的报名人数超过确定名额的,由听证组织机关抽签确定。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召开的七日前确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组织机关。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

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有序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构成人员
第六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辖市(区)政府的,由其指定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构成人员包括:听证人、部门陈述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旁听人”)和书记员。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同时指定若干名候补听证人,在原听证人因故无法正常参加听证时,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独任听证人或者首席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要求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说明材料;
(三)询问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必要时询问相关旁听人;
(四)主持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
(五)依规定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择本市各领域的专家组建“听证专家库”。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列入“听证专家库”的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听证会。
第十一条 部门陈述人是代表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听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的报名人数超过确定名额的,由听证组织机关抽签确定。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召开的七日前确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组织机关。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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