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排污权抵押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环保局、人民银行绍兴分行

关于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环保局、人民银行绍兴支行制定的《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绍兴分行绍兴市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升我市产业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正式许可证,下同)形式确认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排污权抵押仅限于拥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身向银行借款,不得作为第三方融资的抵押。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绍兴市行政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贷款银行为绍兴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有偿取得排污权并持有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指标;

(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

(六)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七)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排污权抵押贷款一般以短期贷款为主,申请中长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环保项目。

第七条贷款额度不得大于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参照有偿取得的价格及当期排污权出让基准价,由环保部门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行业类别和当年度总量指标情况出具评估证明。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承办银行的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九条贷款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付息。具体操作细则由贷款银行自行制定。

第四章抵押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贷款银行必须与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签订《排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1)后,方可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排污权抵押贷款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向环保部门提出排污权评估申请;

(二)企业凭《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到环保部门评估排污权价值,环保部门出具《污染物排放权评估价值证明书》(见附件2);

(三)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四)贷款银行组织贷前调查、审核、审批;

(五)贷款银行与企业签订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到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见附件3);

(六)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贷后管理由贷款银行依据相应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期间如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或法律法规等其它因素影响排污权抵押的有效性或价值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担保方式或其它相关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应当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权抵押注销登记。第十六条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合同,贷款银行应及时通知环保部门。贷款逾期三个月起,贷款银行向环保部门提请按排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规定回购排污权,环保部门在一个月内回购抵押企业的排污权,偿还银行债务。抵押权实现后及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排污权回购额以银行主债本金及利息和借贷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它费用为限,但不得超过评估总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人民银行绍兴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1、排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2、污染物排放权评估价值证明书;

3、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物登记证。

主题词:环保排污权抵押登记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2日印发

附件1

排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银行)

为支持企业融资需要,拓展银行业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动绍兴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作为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管部门和排污权抵押登记部门,建立绍兴市排污权抵押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排污权抵押的合法性。

二、甲方负责办理排污权抵押的具体事宜,包括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建立抵押登记档案、提供抵押权查询、回购处置的排污权等。

三、乙方为从甲方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政策前提下提供授信支持。

四、甲方负责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并出具《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代为保管企业已抵押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五、企业申请以排污权抵押方式取得乙方授信时,由甲方先行对抵押排污权进行价值评估,乙方不得超过《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额度授信,以保证排污权抵押权日后能如期实现。

六、办理抵押贷款企业如出现违约,不能偿还债务,乙方要求处置抵押物时,甲方承诺在1个月内回购抵押企业的排污权,偿还银行债务。回购额以乙方主债本金及利息和借贷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它费用为限,但不得超过评估总价。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见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物排放权评估价值证明书

虞环权评()号

兹证明(大写:。万元)所持的《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为载明排污权:COD 吨/年(入网吨/年);SO2吨/年;达标废水量吨/日,按本年度污染物总量指标有偿使用价格和行业类型,经评估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权总价万元

特此证明。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评估:

审核:

附件3

绍兴市污染物排放权

抵押物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名称:

吨/年;

包括:工业COD 吨/年;工业SO

2

达标废水量吨/日

抵押物权证编号:

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合同号:

抵押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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