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来源:综合

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5年。

严控授权立法。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

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

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亮点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亮点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亮点6: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

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3月18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立法法》揭开了庐山真面目,并且已经进入实施阶段。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成为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也是迈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可以预言,随着修改后的新《立法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拍脑袋”式随意立法、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突出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新《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

众所周知,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立法法》的修改是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都对修改《立法法》提出了迫切要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也迫切需要修改《立法法》。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突然发布通告,住房限购、车辆限行,让人措手不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人无所适从。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立法法》的大修备受社

会关注,特别是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诸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法规规章相互“打架”等咄咄怪事,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

税收法定入法“一波三折”

税收法定原则“一波三折”后终于正式入法。《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税收法定”特别是税率法定在《立法法》修法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曲折。本来《立法法》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第八条中关于税收法定条款发生了变化,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内容被删除。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写入《立法法》修正案,将三审稿中的该项表述再次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

税收法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屈指可数的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换言之,我国绝大部分税收的开征,都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而主要是授权国务院独自决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其实就意味着征税是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的,其弊端多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收回税收立法权,把税收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税收法定原则贵在落实。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现在存在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其主要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全国人大做出的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因为还涉及税收立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目前不便废止,但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在2020年之前废止。

将政府的“任性”关进笼子

限行限购行政手段将不能“任性”。各地出台的各种机动车限号、限购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规范。新《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随意出台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以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从《民法》和《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一旦常态化,公民汽车的使用权肯定会受到影响,汽车的使用实际上被强制性“贬值”,限行常态化的确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嫌。同理,随意出台汽车限购令也有侵犯公民权益之嫌。将政府的“任性”关进地方性法规的笼子里,用依法行政的原则驯服政府决策的“任性”,把政府决策真正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地方立法权下放

下放地方立法权。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这是草案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235个设区市有望新增立法权。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

的共计235个。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领导统一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严控授权立法防止越权立法.

严控授权立法。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一)法律 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2008-1-63,多) A 国务院 B 中央军事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 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2 依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1-63,多) A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 B 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 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D 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3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2-1-41,多) 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4 依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2002-1-34,多) A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 教育制度 C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5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1-3,单) A 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 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 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 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6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1-2,单) A 宪法 B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 基本法律 D 国际条约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0-1-1,单) A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 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 诉讼和仲裁制度 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1.ABC;2.ABCD;3.BC4.ACD;5.B;6.C;7.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1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B )次会议通过。 A、二 B、三 C、四 D、五 2、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议案,一般应当经( B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 D )起开始实施。 A、2000年4月1日 B、2000年5月1日 C、2000年6月1日 D、2000年7月1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 )。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体自治制度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 B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7、一个代表团或者( B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A、20 B、30 C、40 D、50 8、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 C )个月内予以批准。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五个月 9、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0、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 B )签署予以公布。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 C、国家副主席 D、委员长 二、判断题(10×4) 1、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2、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员总理签署总理令予以公布。(×) 7、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简答题:(10×2) 1、哪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法理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真题链接:(2009年国考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答案】 C 【解析】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 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第二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2020年高考改革新内容.doc

2020年高考改革新内容 两会闭幕,关于未来高考命题方向和改革趋势,教育部又发出了哪些声音?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20xx年高考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xx年新一轮高考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表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是要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增加学生自主选择权,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力图实现促进教育公平、高校科学选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在操作层面上要遵循规律、试点先行、稳妥推进。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 考试制度未来怎么改? "从上海和浙江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情况看来,将来6月份只考语文和数学,英语将实行一年两考。"钟秉林说,"未来高考,不再进行文综、理综统考,而是学生在高中阶段课程中自选3科,平时参加等级考试,加权赋分,计入高考成绩。" 未来高校如何录取学生? 在钟秉林看来,未来高校录取学生时,在语数外统考成绩和学生自选3科成绩的基础上,将更加看重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 同时,对自主招生、定向招生、注册入学和破格录取等多

元录取方式仍将继续探索。"重要的是所有录取工作都要放在阳光下进行"。 20xx年高考小目标 20xx年高考已经开启倒计时,近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透露了今年招生制度改革和高考的一些想法,在他看来,这些都是"小目标"。 而对于高考改革的前景,他也表示有信心,因为教育改革是有生命周期的,发展过程是渐进的,但是效果的显现是突发式的。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 1. 准备把上海、浙江的高考改革经验全面推广 第一,抓好上海、浙江的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广做好准备。 2. 在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进行高考改革试点 第二就是今年面上的高考招生改革,要做到这么几点: 一个就是确保安全,就是安全性,确保安全,考试过程的安全和招生信息的安全,这两大安全非常重要。 另外,今年我们准备在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这四个省市,开始进行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一些新的路子。 3. 搭建各学段教育互通的立交桥 这样,我们想,经过这么三五年时间的努力,能够建立起一个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这么一个高等教育考试招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 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正确 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答案:正确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答案:正确 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 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 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 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 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

决才能通过。()应该是半数,宪法是三分之二 答案:错误 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 1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 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 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审查() 答案:错误

《立法法》复习Ⅳ

《立法法》复习Ⅳ 简答\ 1、法律解释原则 (1)法治原则:1.尊重立法原意 2.维护法制统一 3.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认真对待权力原则:1.立法解释应无损权利 2.应有利于权利发现和扩充(3)利益均衡原则:1.不损社会集团利益 2.兼顾各种利益 3.承认利益差别(4)社会公理原则:符合社会公理,才能增强立法解释的道德权威和社会认同度2、当代中国的立法政策 (1)从滞后式立法转变为同步式立法(2)从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3)从试验型立法走向常规型立法(4)从零散式立法转向法典式立法(5)从高速立法转向高质量立法(6)从多变性立法转向稳定性立法(7)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转向经济、政治立法并重 3、专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立法主体的范围 (1)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立法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法助理、法学研究人员、利益集团不属于立法主体。 (2)我国立法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立法监督中需要裁决的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6、立法权的性质 (1)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2)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权。 (3)具有法律性。法律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做明确规定。 7、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 (2)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法源(制定法法源) 2、行政立法(论述题,我国行政法) P55 3、 行政法律程序性基本原则(简答) P75 4、行政机关概念(名词解释) P91 5、行政机关性质与特征(简答) P91 6、行政机关职能与职权(简答) P91 7、行政相对人概念(名词解释) P139 8、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方面)(简答) P139 9、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裁决 P169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P176 11、行政解释性文件(名词解释)P183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13、行政确认(名词解释)P249 14、行政裁决(名词解释)P254 15、行政处罚原则(论述)P271 16、行政法制监督设置的必要性(论述)P145 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论述) 18、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 19、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20、行政复议的特征(简答) 21、行政复议管辖(名词解释)P387 22、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4、移送管辖(名词解释) 2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简答) 26、行政诉讼判决(名词解释) 27、行政赔偿(名词解释)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 29、行政赔账的侵权损害范围(问答) 30、行政赔账义务机关(名词解释) 31、行政赔偿方式P559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 出处。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 能的国家机关。 3.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 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5.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 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7.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 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8.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 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9.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0. 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

《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 《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斜砭鲋啤?× 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1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1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1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 1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1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1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1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1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2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21.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 的权力与责任。√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立法学试题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011至2012学年下学期 法学系法学专业2011级 《立法学》期末考试(闭卷)试卷A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年级:_ _专业:_____学号:____姓名:___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得分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空,每小空1分,共10分) 1、立法是 ,依据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 、 、法治原则。 3、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修改、 、 废止、 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4、立法预测从时间跨度上可以分为 、 和长期立法预测。 5、经全国人大表决的普通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宪法 及其修正案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 ) 予以公布。 A .总理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家主席和总理 2、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评卷人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B.天津市人民政府 C.中共重庆市委 D.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D.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 5、我国立法的篇章结构单位是() A.编、章、节、条、款、项、目 B.编、章、节、条、款、项 C.编、章、节、条、款、目 D.编、章、节、条、款 三、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 得分评卷人 4分,共20分) 1、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最高人民法院 2、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包括:()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3、我国法律生效的方式主要有:() 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B.由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C.自动生效 D.推定生效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模糊性立法语言只有消极作用 B.语言模糊的最终目的是在不确定中相对公平、正义地接近确定,以便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实施 C.法律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相对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语言的模糊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高考改革之我见

高考改革之我见 “本次高考制度改革是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难度最艰巨的一次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曾三次主持重大会议研究高考改革方案。”陈宝生一句话道破新高考制度改革之重。 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的高考命题、招生制度一直在不断调整、优化。而在业内看来,这一次的改革是自上而下、展开全新顶层设计的大变动。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拉开了高考改革大幕。根据《意见》,上海市、浙江省作为全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 对于上海市、浙江省的高考改革方案,业界普遍以“两依据一参考”和考试科目“3+3”来形容。具体来说这两地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3门学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成绩构成,作为高等学校录取的基本依据。同时,两地均不再分文理科。 对于高校来说,改革后,录取学生的成绩标准,从以往的单纯看一次高考成绩,变成了依据三门学科高考成绩、依据三门自选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此外,还要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即“两依据一参考”。 每年涉及全国几百万名考生的高考,被称为我国的“第一大考”,将这项制度进行全面“更新升级”绝非易事。之所以先从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也正是需要从探索中总结经验,及早发现问题并不断完善政策。 新高考改革下,学生自主选科产生了“理科萎缩”的现象,重要标志就是今年理科选考科目的学生比例,相比文理分科时代有明显下滑。据统计,浙江在文理分科时代,选择理科的学生占比约为65%。而在浙江2017届高考学生中,选择任意一个理科选考科目的学生比例都比以往文理分科时有明显下降,以物理为例,浙江全省29.13万名考生中选考物理的只有8万人,而在上海这一占比也只有总人数的30%,远低于改革方案出台时的预期。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1[多选题]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 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 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 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 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判例法 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D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 A.省级政府 B.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区人大 D.经济特区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 A.行政法 B.婚姻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新高考改革建议

顶层设计,抢占先机,守正创新,砥砺前行 信息化支撑新中高考改革围绕“教育部提出的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中国学生发展的核心素养”,“各个学科的核心素养”,对应教育部提出改革措施,确定重点任务: (1)在育人目标方面,主要任务是将立德树人核心素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课程改革进行紧密结合; (2)在课程方案方面,制定教育教学改革的实施方案,构建学校立德树人的教育环境; (3)学科教材方面,深入把握新课标、新教材的育人理念; (4)在学科育人方面,在课程建设和在课堂教学中落实核心素养,实现学科育人; (5)在教育评价方面,准确把握中高考改革的育人导向,实现评价育人; (6)在教师育人方面,通过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核心素养和育人的能力; (7)在育人机制方面,营造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良好环境。(8)在优质资源开发方面,积极开发优质的学科教学资源和网络课程资源来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9)在课程管理方面,建立学生选课的指导制度,学校课程开发实施评价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课程的整体管理。 二、明确改革的思路与举措 面对此次改革,要解决最突出几个问题:一是面对改革学 校的顶层设计;二是学校的课程改革整体设计;三是课程实施 面临的挑战;第四是学业评价制;第五是师资队伍建设;第六是学校的管理机制;第七是为课程改革所要提供的资源保障 C (一)顶层设计一一课程改革的总体设计

顶层设计是学校课程改革的总体设计,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在课程改革中的特色定位。 二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方案设计;三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推进思路;四是学校课程 体系的重构和完善提升;五是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的制度建设; 六是各类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 (二) 课程建设一一 课程改革的核心任务 课程建设是重中之重,是改革的核心任务。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的落实,都需要通过课程为载体去落实。在课程建设中, 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 1)课程的理念与办学理念的关联; (2)课程结构与育人目标的引领;( 3)课程体系与核心素养 的对应;(4)课程特色与办学特色的一致;( 5)课程设置与 学生需求的吻合;(6)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的互动。 (三) 学科建设――课程改革的根本保证 学科建设也是教师队伍的建设, 这是课程改革的根本保障, 教师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如何将核心素养深入到学科的课堂、 如 何调动学科的教师投入到课程改革、 如何建立学科的优势课程 和特色课程、如何有效的促进学科的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如 如何发挥优势学科在区 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四大 类:学生如何选科、学校如何排 课、班级如何管理、课程如何评价。虽然遇到的问题非常多, 我们解决的办法有两个:第一,要依靠一线教师团队,充分发 挥教师的聪明才智。第二,要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来帮助实现 完成。 (五) 信息化管理一一课程改革的保障条件 本次课程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化的教育教学改革,涉 及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提升学校信息化的管理水平 何以课程和科研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域当中的引领作用等一系列关键问题。 (四) 课程实施一一课程改革的关健环 节 课程实施是课程改革的关键环新课程改革在课程实施

立法法试题库

立法法试题库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一、填空题 1、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7、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9、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10、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5.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6.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7.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8.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10.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11.地方性法规需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 公布。√ 1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4.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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