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条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条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条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饲养场的设立经过畜牧行政部门批准,投保人持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真实有效;

(二)投保生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猪舍环境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生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第三条 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一)单体重量在10公斤(含)以下的崽猪;

(二)已经离栏的生猪;

(三)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生猪;

(四)生产公猪和“能繁母猪”。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一)因遭受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涝灾、雪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事故,保险生猪在72小时内发生死亡的;

(二)口蹄疫(包括处于“疫区”、“疫点”的投保生猪)、猪瘟以及高致病性蓝耳病;

(三)正常免疫副反应(紧急免疫除外)。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且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害化深埋、焚烧和消毒费用;

(二)动物侵袭嘶咬造成死亡的;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数量

第八条

第八条 合同双方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数量:

(一)规模化养猪场。可以按至上一年末的累计出栏数量、或者按投保前连续12个月累计出栏数量确定;

(二)其他养殖户。单户饲养数量在30头以上的,按在本合同期内的预计饲养数量投保;30头及以下的,可以按镇或村统一办理投保;

(三)后备公、母猪可以视为普通生猪,按投保当时的存栏数量计入投保数量。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可保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第十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按保险数量乘以每头保险费计收。按上一年末累计、或投保前连续12个月累计出栏数量投保的规模场,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按照赔偿数量补收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人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 ~150%,150 %以上的投保人,费率将依次

按10%、20%、30%实行上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生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生猪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生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生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四)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生猪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条

除。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尸体重量×赔偿单价(8元/公斤)×(1-免赔率)。

本项下赔偿, 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计算赔偿数量为限;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保险生猪实际养殖(离栏)数量。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生猪第三十二条

的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保险生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第三十六条

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因保险生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增第四十一条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保险生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条

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和无欠交保费的,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一)无保险赔款发生,保险人可按本保单保费的15%给予无赔款优待;

(二)简单赔付率(赔款支出/保单保费×100%,下同)在20%及以下的,按保费结余(保单保费-赔款支出,下同)的 10%给予低赔款优待;

(三)简单赔付率在20%以上至40% (含)的,按保费结余的5%给予低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优待金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之日计算。

释义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一)火灾:

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是某一物质系统在发生迅速的物理、化学的变化时,系统本身的能量借助于气体的急剧膨胀而转化为对周围介质做机械功,同时伴随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的效应。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这里是指雷电击中猪舍引起燃烧塌垮后,造成保险生猪的死亡。

(四)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十二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在8级以上的风灾。

(六)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 ,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风灾。

(七)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 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 mm以上、或连续 24小时在50 mm以上的雨灾。

(八)涝灾:指极短期间的强降水或江水、河水倒灌,使大量生猪无法实施转移,猪舍径流不能及时排除,猪场积水超过保险生猪的耐淹能力造成的死亡。

(九)雪灾:是指过大、过量的雪,连续数天、十数天的大雪、暴风雪和积雪不化, 压塌猪舍给生猪饲养带来的危害。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橙色预警信号是指6小时、红色预警信号是指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畜牧业生产有影响的降雪。

(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固定建筑物的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可以比照本保险责任处理赔偿。

:口蹄疫属一类传染病,是由口蹄疫病毒所引起的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侵害偶蹄兽,偶(十一)口蹄疫

(十一)口蹄疫:

见于人和其他动物。其临诊特征为口腔粘膜、蹄部和乳房皮肤发生水疱。

(十二)猪瘟:俗称"烂肠瘟",是一种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疫病,是威胁养猪业的一种主要传染病,其特征是:急性呈败血性变化,实质器(十二)猪瘟:

官出血,坏死和梗死;慢性呈纤维素性坏死性肠炎,后期常有副伤寒及巴氏杆菌病继发。猪瘟的潜伏期一般为5—7天,根据临床症状可分为最急性、急性、慢性和温和型四种类型。

(十三)高致病性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十三)高致病性蓝耳病:

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十四)免疫副反应:按照一定的免疫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易感动物施行的疫苗免疫接种(口蹄疫、蓝耳病、猪瘟)措施,由此出现(十四)免疫副反应:

严重反应(与正常反应在性质上相似,但出现反应程度较重或反应动物数量较多的现象),在24小时之内造成动物的死亡。

(十五)紧急免疫:

(十五)紧急免疫:为扑灭、控制某种疫病,在疫区或疫点对易感动物尽快进行的突击性免疫接种。

(十六)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十六)故意行为:

(十七)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七)重大过失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十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为。

(十九)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等于续保前连续两年赔款之和除以续保前连续两年保费之和再乘以百分之百。

(十九)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理赔实务 (暂行) 第一节报案环节 第一条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95518报案,95518接到报案后应立刻通知县(市、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代办员报案,代办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乡镇保险代办站上报,并向支公司转报案,支公司向95518转报案。 第二条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查抄、复印保险单及保险清单,经核实属于保险母猪的,应立即调度代办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下简称理赔人员)到场查勘。 第三条开办业务的省、市公司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支公司的理赔权限。理赔权限以下的赔案由各支公司自行安排查勘、核损工作。 超支公司权限的,应向分公司理赔部/理赔中心上报,分公司统一安排人员或授权支公司处理。赔案的审批权在地市公司。 第二节查勘环节

第四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做好自身防疫保护工作,包括佩戴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并带齐数码相机等查勘工具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第五条现场查勘中,理赔人员应对死亡母猪的标识、数量及现场全貌等进行详细拍照或录像,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协助被保险人填写相关单证,收集理赔必要材料。 代办站要及时收集理赔单证和相关材料,并及时转交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对已定损的死亡母猪要及时注销二维码,并协助收回耳标。 第六条实地查勘工作结束后,理赔人员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查勘报告》要求内容完备、缮制规范。现场查勘要对死亡猪母的损失数量、残值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有保险双方人员的签字确认。 根据死亡原因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七条发生大面积疫病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节定损环节 第八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

保险公估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0 1.1 项目公司 0 1.2 项目选址 0 1.3 投资人 0 1.4 产品(服务)简介 0 1.5 经济技术指标 0 1.6 编制目的与原则 (1) 1.7 结论与建议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3) 2.1 保险公估产生的背景 (3)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 第三章市场环境分析 (6) 3.1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历程 (6) 3.2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内在驱动 (7) 3.3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外在驱动 (9) 3.4 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加快促进对高品质公估服务的需求 (10) 3.5 国内市场调查分析 (10) 第四章组织架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12) 4.1 组织机构 (12) 4.2 公司人力资源 (12) 第五章产品(服务)描述 (14) 5.1 产品(服务)描述 (14)

5.2 发展战略定位 (14) 第六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15) 6.1 投资估算 (15) 6.2 资金筹措方案 (15)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预测 (16) 7.1 财务预测方法及依据 (16) 7.2 财务估算 (16) 第八章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18) 8.1 经营风险 (18) 8.2 市场风险 (18) 8.3 管理风险 (19)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20) 9.1 结论 (20) 9.2 建议 (20)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公司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2项目选址 山东潍坊市坊子区 1.3投资人 自然人两人,张三55%,李四45%。 1.4产品(服务)简介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务价格评估(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开展经营);价格咨询服务。 1.5经济技术指标 表1-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单位:万元 科目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年份 收入 租金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佣金支出 营业税费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如何申请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如何申请 最新公司注册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核名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2014年3月1号后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带齐以下资料! ①公司设立申请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②公司章程(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③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④总经理任免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⑤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第一步已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刻章店刻印公章、财务章,正规的章是到公安分局备案过有刻章卡的;(1-2个工作日)。 5、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个工作日) 6、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各(您所在)区的国税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1个工作日) 注册资本新规定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中华联合(备案)[2009]N96号-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能繁母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随着近期关于农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出炉,网友们十分关心农业保险条例,为了让网友更简单快捷地了解农业保险条例,小编进行了归纳总结。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政策性”定位明确 《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3、保护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二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三是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

罗甸县2011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罗甸县人民政府2011年政策性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生猪生产发展需要的基础母猪群。根据人保财险发[2009]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及生猪保险经营管理的通知》及2011年《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2011年政策性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经营模式和机构 2011年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罗甸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罗甸县畜牧兽医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罗甸县支公司联办。 (二)投保人、保险险种及条款 1、投保人:能繁母猪投保养殖场、养殖小区农户、农民饲养户参加保险(单户饲养3头以下不参保),。 2、保险险种: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3、保险条款:适用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 (三)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条件: 1、畜龄为8个月以上4周岁以下(畜龄未满8个月的后备母猪及超过4周岁的一律不得承保); 2、体重150斤以上且产仔一胎以上(未满足此条件的一律不予承保); 3、经过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强制防疫的(无免疫接种记录的一律

不得承保); 4、有防疫登记并佩带保险专用防疫标识(未佩戴免疫目标的一律不得承保)。 5、圈舍卫生、饲养管理规范(与牛马混圈饲养、深坑湿圈的一律不予承保)。 (四)保险公司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出具总保险单交县级财政、畜牧部门备案,同时对承保的能繁母猪逐头出具保险凭证(代保险费收据),亲自送到投保养殖户家中。 (五)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条款: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条款(2008年版)》规定,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责任免除行为: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他人破坏行为;猪病不及时上报的行为;猪病后不治疗或不及时治疗以及不按兽医方法治疗的行为,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母猪的死亡。。上述情况人保财险公司不予赔偿。 3、除保险责任列明疾病外,其它情形造成的死亡(如难产、中毒等一律不予理赔)。 4、在保险期内,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造成损失,实施强制扑杀的损失,每头能繁赔偿1000元,由州、县财政扑杀经费支付400元,保险公司支付600元。 (六)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期限:一年。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司“抓农、带财、强企”总体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农险立司,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抓好养殖业保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现行的养殖险相关规章制度以合规为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流程顺畅为标准、以做实做规范为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养殖险业务展业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养殖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养殖险业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省部级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养殖险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探索研究养殖业保险理论;监督、指导分支公司养殖险工作,养殖险管理部设总经理岗、承保岗、理赔岗、综合内勤岗。 第四条分支公司。凡开展养殖险的,可在农险业务部增设一名副经理,专职管理养殖险,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养殖险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县(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总公司各项养殖险制度;监督、指导县支机构开展养殖险业务。 第五条县支机构。凡开展养殖险的,按阳光发[2010]15号和阳光发[2011]33号文件精神,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养殖险业务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养殖险系列工作人员的调配,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考核调配;养殖险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七条养殖险展业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分为:固定费用、可变动费用(理赔费用、承保费用)。 第八条购买查勘防护用品列支理赔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本着“节约、效用”的原则采购查勘防护用品,并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加大科技含量高、标的跟踪管控效果好的设施投入,用于道德风险防范,提高承保质量。 第十条养殖险展业代办费用于支付代理机构的代办费用。控制在全口径保费收入的4%以内,分支公司不得变相列支,不得提高代办费支付标准,必须银行转账支付。 第四章展业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称养殖险业务特指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开展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必须在各级政府同意支付财政补贴,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进行。险种为:奶牛养殖保险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第十二条垦区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县(市)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养殖大户(存栏30头以上的)为主,逐步扩大规模。 第十三条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支持,开展国家新增财政补贴险种试点。如:育肥猪养殖保险等。 第五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3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养殖业草案

养殖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本条款框架根据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涉及A、B、C表述的,任选其一。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 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 [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死亡率达到X%以

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XXX 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 [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 [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头(只)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河南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对育肥猪具有保险利益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下同)。本保险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范围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养殖场的育肥猪。 投保条件 第四条投保养殖场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育肥猪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 (三) 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在500头以上; (四) 投保养殖场按照规定适时对育肥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五) 投保养殖场应保证对全部病死育肥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自愿投保的养殖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本场育肥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责任: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主要疾病和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政府扑杀,但对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的强制扑杀,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时应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政府扑杀除外;

能繁母猪承保

能繁母猪承保、理赔须知 我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服务理念,现把承保、理赔时所需的材料和操作细则告之如下: 一、承保: (一)、承保条件 在签单之前确认所投保的母猪是否符合我公司能繁母猪的承保条件: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一年);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认无疾病、无残疾; 4、能按照当地县区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5、每头能繁母猪投保时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如耳标号)附在标的清单上;如未打挂耳标号,一例不予承保;如参保母猪耳标号破损或脱落需要更换,应及时通知我公司。 6、参保公司和养殖户要完善猪场各项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特别是能繁母猪繁殖、生产、防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做到能繁母猪一头一档案。 7、未曾投保过的能繁母猪在我公司投保自生效日起有20天重大疾病观察期,在此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死亡我公司不予赔付;保险期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8、2010年广德县能繁母猪保险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投保时分户清单、标的清单需盖乡镇章。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的可单独承保,若欲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投保时需书面向我公司提出申请。 9、要求参保的能繁母猪耳标号打挂后,必须报我公司核实,符合条件的才能缴费承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投保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重大病害包括: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

农业保险合同模板

农业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种植业草案 种植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本条款框架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涉及 A、B、C表述的,任选其一。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或损失),损失率 达到X%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条[免赔额(率)] A.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

汽车定损与评估对应的行业

汽车定损与评估对应企业 汽车保险估损职业领域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领域之一。由于近年来国内汽车保有量激增,交通碰撞事故迅速增长。车辆出险后,一般都有相应的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碰撞修复的费用进行赔付。但赔付的金额需要保险公司、修理厂(或4S店)对车辆出险情况进行评估,依此为修复成本定价,也就是估损。估损不是单方面的,保险公司和修理厂(4S店)都要进行评估,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修复和赔偿。 汽车定损与评估对应的企业有: (1)保险企业(从事汽车定损理赔) (2)公估企业(从事汽车定损理赔) (2)汽修企业(从事汽车维修与估损); (3)4S店企业(从事事故车接待、修复工作); (4)汽车定损与评估教育培训企业(从事汽车定损与评估培训教育)接受事故车修理是大多数汽修厂或4S店售后服务中最重要的赢利渠道之一。因此,汽修厂、4S店在定损领域的专业人员、人员从业资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需求。另外,大的保险公司从事车辆事故定损的专业人员人数可达上千人,还有不少大型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尚在高速发展,还存在持续的人才需求空间。除此之外,如保赔双方或保修双方不能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的,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行)或专家前来评估。汽车估损师也可能成为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行)的核心评估专家。公营或私营的机动车定损中心、交通事故评估中心也是急需吸纳汽车估损师的机构。如在上海,汽车4S店有200余家,大小汽车修理厂达6000多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有上百家,机动车定损与交通事故评估中心有数十家,大小保险公司上百家,汽车估损师可选择的就业范围很大。加之汽车保险、机动车定损领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目前才刚刚起步,目前专业人才供应量非常有限,而人才需求却频频告急,就业竞争密度也不高。因此,汽车估损师在近几年来将是一个就业热门。 就目前市场前景而言,汽车估损师的的职业范围很广,在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公估公司、二手车市场、理赔中心等领域都有涉及到。 而汽车估损师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汽车行业的人才需求和知识需求进行了调研,并接合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推出的证书,属于高级职业资格证,列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OSTA认证)范围,属于全国统考课程! 不过证书始终是表面的东西,只是一个敲门砖。很多时候是有总归比没有要好,而重要的是证书背后所带来的一些内容! 而这个职业所针对的对象包括有: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公估机构专业公估人员、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维修企业接待、理赔人员、其他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拍卖、典当、置换、回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厂、4S店等等! 而汽车估损师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律常识及应用基础知识、车辆识别与估损资料使用、汽车结构基础、损伤分析及修复、估损、定损、碰撞分析与估损的电子化技术、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汽车保险基础、车险理赔流程、车险索赔与理赔技巧、经典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等! 保险代理机构前20名

保险公估公司公估报告模版

x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停电事故公估报告 摘要 -----[201x]第xxxxxxx复3号 委托人一: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二: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日期:xxxxxxxxxxxxxxxxxxx 保险人: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xxxxxxxxxxxxxxxxxxx 机器损坏险保险单:PQSB2 xxxxxxxxxxxxxxxxxxx 报案登记号:RQSB20xxxxxxxxxxxxxxxxxxx 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2009版) 出险标的:机器设备 出险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 出险日期:201x年0x月18日 公估结论: (1)保险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2)适用保险单xxxxxxxxxxxxxxxxxxx机器损坏险保险条款第六条(三)和第三条(二) (3)保险理算结果: 损失金额:RMB xxxxxxxxxxxxxxxxxxx 残值:RMB xxxxxxxxxxxxxxxxxxx 免赔额:RMB xxxxxxxxxxxxxxxxxxx 保险比例:xxxxxxxxxxxxxxxxxxx

建议赔付金额:RMB xxxxxxxxxxxxxxxxxxx

目录 摘要........................................................................................................................................... I 目录........................................................................................................................................... I 1 绪言 (1) 2 报告说明 (1) 2.1 委托、相关当事人和委托以外的其他公估报告使用者 (1) 2.2 公估目的 (1) 2.3 公估对象和评估围 (1) 2.4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 2.5 评估基准日 (2) 2.6 评估依据 (2) 2.7 评估法 (3) 3 公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3) 3.1 前期情况 (3) 3.1.1 项目情况 (3) 3.1.2 本次事故委托背景 (3) 3.2保单情况介绍 (3) 3.2.1 保单主体 (3) 3.2.2 保单基本信息 (3)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a款)

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A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养殖企业(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投保人: (一)建场一年以上(含),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育肥猪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二)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三)投保的育肥猪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Agricultural insurance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文档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农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关于xx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xx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正式版

关于xx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我们对xx区XX年以来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情况 xx区财产保险公司于XX年9月15日起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能繁母猪保险操作方式主要为:承保期限1年,保险金额1000/头,保险费率6%,补贴80%由中

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并按50%、10%、8%、12%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养殖户承担保费20%,即12元/头;保险范围存栏数在30头以上,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养殖户可直接参保,30头以下的散户可通过镇、村组织联合参保。 XX年12月末,xx区保险公司签出保单25笔,参保母猪13948头,占应保数的62.3%;XX年12月末,签出保单38笔,参保母猪25949头,占应保数的87.5%;XX 年12月末,签出保单36笔,参保母猪3380头,占应保数的99.55%。XX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83.69万元,赔付金额2.8万元,简单赔付率为3.35%;XX年能繁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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