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CPA注册会计师税法13个小税种深度总结版

最新CPA注册会计师税法13个小税种深度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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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一)房产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比例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对象:

房屋,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征收;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独立于房屋之外(围墙水塔等不证)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①无租使用的,使用

人代缴(房产余

值)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外籍

个人也交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1.2%

1、房产原值,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

宇设备等,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交付使用次月。

4、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A、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不交营业税

B、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

可能分段计算)

5、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6、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

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

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

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8、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

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

价。(每单位建筑面积地价*2)

9、地下建筑物: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商业及其他用途的按70%-80% 相连的视为一个整

体。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

租金额;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

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12%;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一律4%(营业税3%/2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0% 印花城镇土地使

用免);从租12%(按年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

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

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

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

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

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

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

迹自用的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免征;出租、营业用房,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

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

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

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

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

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

入,免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

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

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

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

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

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

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

模一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

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

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

当月末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

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同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小税种(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房产税一样)。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4、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

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

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新增: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

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

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

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

书后再调整

税率: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最高与最低税

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

20倍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

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

财政部批准

税法规定的: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

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不包括:

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

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

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

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意外、与社会用

地段未隔离的;(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4)盐场的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1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

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用地。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

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

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

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

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

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

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

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

用之日起满一年。(耕地占

用税)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

征用次月。土地所在地纳

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

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

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

末。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分别纳税

小税种(三)契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

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3、房屋买卖,视同买卖的有:

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自有房产作股投资本人独资企业不缴)(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需交土地增值税)法定继承免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和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提示】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税率: 3%~5%幅度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幅度内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以成交价格计税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

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房屋

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

计税依据。(价格相等时,免;不等时,应由多付

的一方缴纳)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

收益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采用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承受的房屋

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按当地适用税率;如与

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相同的税率。6、个人无偿赠

与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

契税(交契税、印花税时,需提供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登记表)

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5、承受各种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7.新增: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独资公司(50%以上股权免)~国有控股(85%以上股权免)~新公司2.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

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

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

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

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3.企业注销、破产:债权人(包括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以抵偿债务的,(破产抵债)免;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同2

4.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

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

移土地、房屋权属,承

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

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军事

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

人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

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

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纳税人当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小税种(四)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对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

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

单位税额越高:每平方米5~

50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

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

的50%。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

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

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

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之后,纳税人

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

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补缴耕地

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

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

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

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

小税种(五)车船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计算公式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缴,由使用人代缴。

【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税率:定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固定税额

计税单位“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记:载人的,按辆;载货的,按整备质量每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

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应纳税月份应纳

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取月份)+1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

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

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交强险”的车

辆:凭已收税款信息的交

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

的税务机关不再征收。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

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

减免税的车辆

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

法定免税:

1、节约能源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1)对节约

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2)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

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

管理部门登记)

3、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4、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

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

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6、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

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车船不征。

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和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法实施之日

5年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其他管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

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每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

按整备质量每吨(包括半挂牵引

车、挂车客货两用、三轮汽车)

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

游艇(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艇身长度每米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

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

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在购买

保险时,按当地标准计算缴纳。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

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4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

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

为准。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

小税种(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10%)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直接税。纳税义务人: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

并使用的行为。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6. 04年10月1日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

应税

行为

计税依据特别计税依据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

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

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

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

车辆免税;如水泥罐车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

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

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

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

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

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

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

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

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

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

退税:

已纳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

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

退税。

一车一申报制度

征税环节:

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

即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

续前,缴纳。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购置不需办

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

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

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纳税期限:

凡自用的,从自购之日、

进口之日、其他方式取得

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纳税人集

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税务机关集中申报

3代征、代扣、代收。

退税制度: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

经销商的,按已缴纳税款

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

年的,全额退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

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

税的;3)其它。

购买

自用

不含增值税价格(类似增值税)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

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

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已纳购置税)。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

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

车辆购置税。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每满一年扣减10%,依据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即满10年

的,计税价格为0。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

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外汇结算申报纳税之日人行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

以上必须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

月31日止,购置的公交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进口

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类似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需要注意进口后自

用才交购置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

不需加消费税。

其他

自用

(包

括自

产、受

赠、获

奖等)

凡不能提供准确车辆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

总局核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采用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形:

1、其他自用,且无法提供售价的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

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3、右述的特殊情形的。

新增: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

格为计税依据:(1)进口旧车;(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

车辆;(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

验车辆;(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1)购买者随购买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1)、(2)均视为含税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在一张发票

上难以划分的并入价外收入。

(4)代收款项: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

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如基金、手续费、保

管费、装饰费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

值税税款,应扣除;

(3)代收款项: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

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

收政策规定征税)。如代办保险费、代收牌照费、代

收购置税

纳税范围税目以及纳税人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在

中国境内书立、

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1.立合同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由两方或以上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纳税。合

1.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不征

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合计数,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与原

材料费的,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

载,则就全部金额依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

据为加工费和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施工单位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的,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

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再次计算应纳税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全额】)。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

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

补贴印花。1‰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0.5‰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1‰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0.05‰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

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合同只以其规定的

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

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

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0.3‰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

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0.5‰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0.5‰。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分包、转包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航空铁路海上公路联运)

7.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栈单)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属同业拆借)

9.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及单据。财险5类,

企业、机动车辆、货物、家庭、农牧业。家庭财产两全险也纳税

10.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法律、会计、审计属于管理咨询不征

11.产权转移书据(不动产、无形资产)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

可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簿

12.营业账簿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

簿,不包括事业单位预算账、工会的账。

金融企业的各种登记簿,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

记簿等,属于内部备查,不征收印花税。

簿

13.权利、许可证照(仅列举的5个要交)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税收优惠征收管理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

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1.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12.运输合同:(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特殊】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出让方依成交价格按1‰税率计算税额。还涉及:(1)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新增】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如果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

应另贴印花

征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①只有在自行贴花并注销或划销后,才算

完整履行纳税义务②对于已贴花的凭证金额增加的,应补

贴;多贴,不退税

2、汇贴:一份凭证税额超过500元,应申请填写缴款书

3、汇缴:应持有汇缴许可证,采用按期汇总缴纳的,汇

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

4、委托代征法: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售印

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

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

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管理与处罚:【自带】

1、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凭证应保存10年,

有不建立登记簿、拒不提供凭证等情形时可以核定征收。

2、无罪处罚:①未贴、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的,追缴

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罚款②凡汇总缴纳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

关指定的汇缴戳记,对纳税凭证按规定期限保管,如违反,

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罪处罚:

①揭下重用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应补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②伪造税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③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处应补缴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以

上3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就地纳税。对于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

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

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

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慈善性捐赠财产所立书据

将财产赠送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

会福利单位及学校所书立的书据(仅

限3种情况)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签定的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各专业银行按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

按规定发放的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

签定的合同

国外优惠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

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生活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

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农牧业保险不包括农牧业借款合同

特殊运输凭证

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有证明)、

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

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花税征免规定

【区分免税和不征税:银

行内部备查账】

1、债转股增加的资金,贴

2、评估增加的资金,贴

3、因改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

4、各类应税合同仅改变执行主体,其

它条款未变动且已贴花,不贴

5、股权分置改革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

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免

6、高校学生公寓租赁(与学生签订)。

7、商品储备业务

8、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公租房租赁

双方

9、改造安置房

小税种(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纳税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征。

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附加税3.城镇规模设计不同比例税率注: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A>|应纳税额|B 其城建税=(A-B)*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税,

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城建税也要同时缴纳滞纳金和罚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

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出口免抵要缴,随“三税”的减

免而减免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适用税率:一般以纳

税人所在地的规定

税率执行,但:

1、代扣代缴以受托

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

场所,按经营地的适

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

(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类似,税率3%)

纳税环节: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

纳税地点:缴纳“三税”的地点,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

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

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

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纳税期限:增值税、消费税为1、3、5、10、15日或1个月,营业税

为5、10、15或1个月;具体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小税种(九)烟叶税法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烟草公司或受其委托)

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10%

为价外补贴

进项税=收购价*1.1*1.2*13%

比例税率:20%【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

附加(2%)

纳税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付讫收购烟叶款或开具收购烟叶凭证

纳税地点: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税)

=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具体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小税种(十)船舶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吨位设置:普通和优惠税率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位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船舶

净吨位×定额税

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

船分别按相同净

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税款

拖船每1千瓦=净

吨位0.67吨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

船舶;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二)延期优惠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

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

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

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0.5‰的滞纳金。

4.处罚: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自带罚则】

5.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执照有效,提供修理

证明文件。

小税种(十一)关税(1)

纳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商品)和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它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推定所有人(携带进境的,为携带人;分离运输的行李,为相应的进出境旅客;邮递方式进境的,为收件人;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为寄件人或托运人)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

率、关税配额税率以及暂定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原油、啤酒、

胶卷)、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选择税(税

额较高)、滑准税(关税配额外棉花)

③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

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配额税率:小麦、玉米、尿素等部分进口农产品

和化肥。

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

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

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

税率;

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

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国务院决定后两者)

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发货人

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

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

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

遭受损坏和损失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

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

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政策性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

进料加工;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

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

市每人每日8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

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

的减免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

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

小税种(十一)关税(2)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

不包括:

1.出口关税税额;

2.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

3.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

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

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

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④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㈠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⑵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小税种(十一)关税(3)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原产地规定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不能确定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6、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同上。

7、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完税价;对经审核销售价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

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计入销售价。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出境向海关报明,在规定期限内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

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五、暂时进境的

6个月免税,之后按海关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七、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税率用再次填写报关单税率

八、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

应当按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介质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除外。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

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

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

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

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

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

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

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

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

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

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

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

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

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

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

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

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

30%及以上的。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

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算头算

尾】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

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

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

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

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

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

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

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小税种(十二)资源税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一次性征税。属于价内税1、对外资、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也征。

2、自

2011-11-1起,开采陆上和海洋的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人)(核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

气(瓦斯)

3、煤炭:原煤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伴采的其它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

产品税目征收

未列举名称矿由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报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率实行从量+从价税率,实行级差调节原则

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6%-10%,煤炭2014年12月1日起2%-10%;轻稀土(内

蒙古11.5%,四川9.5%,山东7.5%),中重稀土27%,钨6.5%,钼11%(2015年5月1

日起)

价款和价外费用(折合率1年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

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

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致。

【新增:特殊情形】(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

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

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2)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

合企业适用本单位的税额标准,其它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新增: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开采量扣除作业用量、消耗量之后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由作业者代扣资源税。

确定课税数量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的折算比换算。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

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

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

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

遭受重大损失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

免。

3、铁矿石资源减按80%

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再

征收。

5、2007年1月1日起,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

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

资源税。

6.油气减征资源税项

目:1)油田范围内运

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

热的原油、天然气,免

征资源税。2)对稠油、

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

气资源税减征40%。3)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

征30%。4)对低丰度油

气田资源税暂减征

20%。5)对深水油气田

资源税减征30%。

7.煤炭减征资源税项

目:1)对衰竭期煤矿

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

征30%。2)对充填开采

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

税减征5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的,同增值税、消费税;

自用的,移送使用当天;

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款:发出应税产品;

扣缴的: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证当天。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按月的,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其余的,5日预缴,次月1日起10

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按开采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额计算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新增:煤炭从价征收的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煤:(1)直接对外销售的:原煤应纳税额=原煤

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

费用。(2)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

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1)洗选煤对外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

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

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

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新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计算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

业及低丰度油气资源,根据上年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

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

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综合减征率=∑(减

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新增:稀土、钨、钼资源税计算(2015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开采原矿:(1)直接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可采用成

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销售额不含从坑

口到车站、码头的运输费用。(2)将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

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

视同销售精矿。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1)精矿对外销售:按精

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

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2)精矿自用的或视同销售

的:按精矿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

增值税2、自用的,除

液体盐连续加工固定盐

之外的自用,如投资、

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

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

税;以平均价格征收增

值税3、若是应税产品

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

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

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

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

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

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

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

源税,不征增值税,按

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

征资源税(如盐的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

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

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

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

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

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

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居

民煤炭制品、天然气、

食用盐适用13%的税

初级会计职称小税种总结

关税15日去缴纳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从价税、从量税(啤酒原油)、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 1.不包括农村比例税率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 1.2%12%或4% 建筑物(围墙、烟囱、 水塔、室外游泳池)不 属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或租金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二房产原值X 0 -扣除比例)X 1.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部分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二租金收入X 12按年收个人出租按4%税率计税依据: 成交价-市场价-交换的差额-补交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持有期间,房产所有人 交将原有用于生产经营,自用住房不征税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其他的情况都是从次月缴纳契税获得土地、房屋产权的 单位和个人 出售时,承受方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税率: 3%-5%转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

交换 对“出让”的不征收土 地增值税、营业税但要 交契税 征收的: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之间交换、赠与企业、投资联营不征收的:出让、个人之间交换、出租、兼并继承、赠与直系亲属超额累进税率10 日内 1.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征税 2.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税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 为征税且缴 xx 契税出售时,出售方交计算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① 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开发费用(明确利息+ (①+②)*15%不明确的(①+② )*10%主动清算(应进行): 全部竣工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要求转让的(可要求): 卖了85%以上、销售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持有期间,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一方交 持有期间,年年征收 (按年申报、按月计 算、一次性缴纳)在境 内“拥有”车辆船舶的

2017注册会计师 CPA税法 增值税总结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是本科目考试分值最高的一章,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必须掌握的一个税种。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出现,分值在20分以上。 二、本章教材变化——重大变化 1.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内容:应税行为及具体范围、确认条件、差额计税、不动产的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调整、四个特殊领域纳税、税收优惠、发票管理等【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总局公告2016-14、总局公告2016-15、总局公告2016-16、总局公告2016-17、总局公告2016-18 2.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使(领)馆及其馆员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退税 三、本章内容讲解 (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我国增值税特点: 1.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2008年12月31日为生产型增值税; 2.采用间接法计算税额,以票扣税为主; 3.对纳税人划分两类管理; 4.对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分阶段进行: 增、营并存→分步骤营改增→全面增值税。

2019年《经济法基础》小税种总结.docx

2015 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小税种总结 税名用途征税范围税率计算公式征税管理 购买:(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购置(购买、进汽车、摩托10% +关税 +消一辆车只征一次;在 车辆购口、自产、受车、电车、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10%购买之日60 日内申报置税赠、获奖。。)挂车、费税)×10% 纳税自用应税车辆农用运输车[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 税)×消费税率 /1- 税率 ] 乘用车( <=9 1、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捕捞、养以每辆为计税单位 人)、商用 殖渔船;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车( 9 人以 军队、武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属于税法中的所上含 9 的客 装警察专单位 车船税 车、货 有车、船 用车船;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 车)、挂 警用车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 车、摩托船;免税4、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 车、船舶 位 免税: 1、应纳税额在RMB50 万以下的车船登记证和行驶证所载日期的当月 中国境外港口进 船舶吨 入中国境内港口 税 的船舶 签订合同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双方都是印 内书立、领受、花税的纳税印花税使用税法所列凭人,但不包证的单位和个括合同担保 人。人、证人、 鉴定人 在我国境内收购晾晒烟叶、烟叶税 烟叶的单位烤烟叶 只对生产盐 和开采应税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单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或生位和个人,产盐的单位和人“进口”盐和矿产 品不征 收该税 船舶 采用定额2、在境外购买、受赠、继承等取 税率,按得的船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 船舶净吨舶 位的大小3、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 分船) 4、捕捞、养殖鱼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 用的船舶 1、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 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 比列税率 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 和定额税 花、 率 2、“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合同”属 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 术合同” 比例税,应纳税额 =烟叶收购价款 税率20% × (1+10%)x20% 1、原油(只限天然原油,不包括 人造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 5%-10%从价征收 2、煤炭(只有原煤、不包括洗煤、 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 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从量征 收 以上的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 或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不属 于征税范围 应于海关填发吨税交 款凭证之日15 日内 在。指定银行缴款。 未按期缴款的,每日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烟叶税由烟草公司负 担,征烟叶税不增加 农民负担 1、纳税人以自产液体 盐加工固体盐,以加 工后的固体盐数量为 课税对象 房产税在我国城市、县1、城市、县1、从价计征纳税人将原有用于生

小税种习题含答案

小税种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自建房屋转为自用 B.出租房屋的企业 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D.将办公楼用于抵押的企业,处于抵押期间 【正确答案】: C 2、某公司销售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收入500万元,办公楼原价48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楼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销售时缴纳相关税费30万元。该公司销售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21 B.30 C.51 D.60 【正确答案】: A 3、

2010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5年前购入的一块土地,取得转让收入2800万元,该土地购进价12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相关费用40万元,转让该土地时缴纳相关税费35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73.5 B.150 C.157.5 D.571.25 【正确答案】: D 4、以下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是()。 A.立合同人 B.代理人 C.立据人 D.领受人 【正确答案】: B 5、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上述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万元。 A.1. 79B.1.80 C.2.

03D.2.04 【正确答案】: D 6、某运输公司与甲公司 2010年3月签订了一份运输保管合同,注明运费45万元,保管费10万元;以价值60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从银行取得抵押贷款80万元,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还款日期,但是到了还款日期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偿还,按合同规定将抵押财产的产权转移给银行,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该运输公司以上经济行为应缴纳印花税()元。 A.265 B.575 C.580 D.665 【正确答案】: D 7、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 一是以货换货合同,甲公司的货物价值160万元,乙公司的货物价值180万元;二是采购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60万元货物,但因故合同未能兑现。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A.150元 B.600元 C.105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 D

小税种总结

小税种简表 税种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 1 城建 税1缴三税的单位和个 人2外资企业不交 3进口货物的单位, 缴增值税、消费税, 不缴城建税4出口退 税的,不退城建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税款,但不包括 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1% 另:1代扣代缴以受 托方税率为准2无固 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1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2出口退税不退已纳城建税 同三税(征收只限于在内资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 税行为,不包括出口环节和 进口环节) 两者都 以实际 缴纳的 税款为 计税依 据。 2 教育 附加同城建税同城建税3%城建税的考点集中在: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2代征代扣以代征代扣地 的税率计算3只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4纳税 地点:所在地、经营地、代征代扣地 3 关税1征税对象:准许进 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纳税义务人:进口 货物的收货人、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进出 境物品的所有人1进口关税税率(1)种类:自,进口关税分最 惠国生产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2) 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 为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30% 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境内输入点前运保费 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 的收益。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 予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 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出口关税不 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 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 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 实,可减免进口关税:A在境外运输 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 输工具申报进境之14日 内,出口货物在抵海关监管 区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证之 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 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 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 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滞纳天数。 税率不 用记

十大小税种知识总结

十大小税种知识总结 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二、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三、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五、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六、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七、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xx-2016年;4、金融机构撤销。 九、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

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十、义务时间:同三税。 十一、纳税地点:同三税。 十二、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十三、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2、资源税 一、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二、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三、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四、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五、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六、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七、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一)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税务行政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以下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过此知识点)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税法考试要点

税法 第一章税法总论,掌握讲义内容即可,另外哪些税种是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的以及哪些属于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需要对比着记忆下,其他内容挺简单的,教材可以不用看,一大串文字挺啰嗦的,一两分的选择题考点。 第二章增值税法,综合题考点之一,页数有本书的1/5了,所以需要花时间好好掌握,分为传统增值税跟营改增增值税。传统部分要区分哪些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以及征收率,营改增部分要会区分属于什么行业,例如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些都会影响到计算结果。还有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这个记忆难度挺大的,不建议去记,教材是按照什么企业出口什么货物适用什么政策讲解的,我认为知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享用免税并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即非生产企业)享用的是免税不退税政策即可,一般题目中都是生产企业的,考核的也主要是免抵退政策,掌握免抵退的计算。剩下的一些是零碎的知识点,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熟悉可能考察的知识点即可。另外税收优惠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之前的考试中有出现类似于某月在某市应纳增值税是多少这种题型,所以有必要掌握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纳税地点)等可能影响到增值税的计算,这些需要掌握,但是税收优惠内容众多,主要记住可能考察的一些即可。总之,这一部分会耗时甚久,一定要耐心,有哪些一定会考察的,哪些可以放弃的,好好衡量时间分配。 第三章消费税法,计算题考点之一,难度不大,按照讲义内容把握即可,另外要跟增值税的出口政策相比较,消费税的话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免

税不退税(因为没交过消费税所以不用退税),外贸企业出口(不含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知道这点即可,考察可能性不大。 第四章营业税法,今年可能又有变化,去年教材这一部分编的不好,不建议看教材的,今年看看变化吧,难度不大。另外掌握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营业税、房产税、个税)以及个人出售住房的税收优惠(营业税)等。 第五至九章各个小税种,难度不大,按照讲义内容把握即可。关税法掌握哪些属于纳税义务人(有些是寄件人、有些是收件人)、原产地原则,完税价格的确定等;土地增值税是计算题考点之一,另外掌握什么时候应该清算、可要求清算;印花税的税率杨军老师给了个记忆口诀,“租保保”跟“狗见鸡”,挺受用的,等等。另外,同上面所说的,一些影响到计算结果的税收优惠都要重点把握,小税种的计算性选择题经常结合税收优惠来考察,还要分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纳税地点。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放在一起最后记忆,好像除了去年,之前都没有考过。 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综合题考点之一,主要考点集中在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上,首先是计算会计利润,然后再纳税调增调减(需要结合税收优惠)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接着再找适用税率(25%、15%、10%)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其他像税务处理这些有点难度,不过考查可能性不高,重点把握好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即可。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计算题考点之一,个人觉得是除了增值税外第二难的,

税法各个小税种题目

CPA《税法》8-13章各个小税种题目及答案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或行为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C.以房地产低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 D.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 A.50% B.40% C.30% D.25% 3.在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是()。 A.开发间接费用 B.前期工程费 C.基础设施费 D.土地出让金 4.纳税人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那么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开发成本之和的()。 A.10%以内 B.15%以内 C.20%以内 D.20%以外 5.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A.10% B.20% C.50% D.100% 6.个人转让原自有居住()的住房,需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A.满5年未满8年 B.未满3年 C.满3年未满5年 D.10年以上 7.个人转让房地产并符合土地增值税纳税要求的,若其房地产坐落地与纳税人居住地不一致,则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户口所在地 B.纳税人居住地 C.房地产坐落地 D.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在地 8.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于()到房地产所在地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前7日内 B.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 C.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 D.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15日内 二、多项选择题 1.判断一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标准包括()。 A.转让土地的所有权是否为国家所有 B.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 C.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 D.是否取得收入 2.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B.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C.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D.房地产的继承 3.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A.房地产的出租 B.房地产的抵押 C.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D.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4.转让旧房的,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C.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D.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税费,作为税金项目扣除的有()。 A.营业税 B.印花税 C.教育费附加 D.城市维护建设税 6.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有()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A.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多次处罚的 B.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

小税种作业

第五章城建税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建制镇的一家工厂为城市一酿酒厂加工一批白酒,白酒应纳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A.酿酒厂所在地 B.酿酒厂注策地 C.加工厂所在地 C.双方协商 2.某一家装公司隐瞒收入40万,被查补营业税,并处3倍罚金.则应查补和处罚的城建税为 () A.2 520 B.3 360 C.13 440 D. 48 000 3.某市一运输公司2009年取得运输收入120万元、装卸收入2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社税()万元 A.0.18 B.0.29 C.0.25 D.0.216 4.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万元。 A.4.20 B.3.92 C.3.22 D.2.38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社税规定的有() A.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社税 B.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社税 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城市维护建社税 D.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社税 三、判断题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因此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 第六章关税 一、单项选择题 1.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负责关税征收工作的部门是()。

A. 税务机关 B. 海关 C.工商部门 D.财政部门 某外贸公司2004年3月份购进及出口情况如下: 2.第一次购电风扇500台,单价150元/台,第二次购进电风扇200台,单价148元/台,(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两次外购的电风扇700台报关出口,离岸单价20美元/台,此笔出口已收汇并作销售处理.(美元与人民币比价为1:8.35,退税率为 13%).该批出口业务应退增值税为() A.90747.45 B. 91073.5 C.91131.62 D.106624 二、多选题 三、判断题 1.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贸易性商品,不包括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行李和物品。() 四、业务计算题 1.某服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份从国外进口一批服装面料,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50万元,该批服装布料分别按5%和17%的税率向海关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该批服装布料当月加工成服装后全部在国内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支付运输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已知: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服装布料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公司当月销售服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第七章资源税作业 一、判断题 1.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其自用数量的,应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在中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征收资源税() 3.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的矿产品和盐,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2.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的()征收的一种税 A 销售收入 B 级差收入 C 课税数量 D 开采数量 3.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

注会税法第一章笔记总结

第一章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学习的基础,许多内容直接影响学员对随后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分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二、税法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三、税法的功能 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能力等级1)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1.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宪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 2.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4.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四基六用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018CPA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总结

2018CPA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 1.1纳税人★ (2) 1.2征税对象★★ (2) 1.3税率★★★ (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 2.1收入总额★★★ (3) 2.2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5) 2.3 扣除的原则和范围★★★ (5)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3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4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9) 3.5 存货的税务处理 (9) 3.6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9) 3.7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9) 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9)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9) 5.1 一般性税务处理★ (9) 5.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0) 第六节税收优惠★★★ (10)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1) 7.1居民企业★★★ (11) 7.2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扣税额计算★★ (11) 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11) 7.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2) 第八节源泉扣税 (12) 第九节征收管理★ (12)

2018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重点总结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1. 注册地在中国境内;2.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1. 外国成立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设立机构场所;2. 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境内收入 1.2征税对象★★ 1.3税率★★★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税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税法》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 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此做法属于() A.生产型增值税 B. 消费型增值税 C.收入型增值税 D.分配型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其汇算清缴的时间为() A.自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B.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5日内 C.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 D.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3.某演员一次获得表演收入3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A.5200元 B.5600元 C.7000元 D.7200元 4.某单位地处市区,2008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28万元、消费税13万元、营业税6万元。该单位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A.0.42万元 B.0.91万元 C.1.96万元 D.3.29万元 5.增值税规定,外购下列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进口的机器设备 B.外购的燃料 C. 外购的低值易耗品 D.外购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 6.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小麦用于生产,收购凭证注明的实际支付价款为20000元,则当期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 A.1200元B.2000元C.2600元D.3400元 7.2008年10月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货物的成交价为100万元,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运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该货物适用关税的税率为20%。该公司进口这批货物应缴纳的关税税额为( ) A.2万元B.18万元C.20万元D.22万元 8.某企业2010年拥有经营用房原值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可以按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 A.8.4万元B.12万元C.20.4万元D.24万元 9.土地增值税计税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是( ) A.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B.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C.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D.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10依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该期限是( ) A.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 B.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 C.在税务机关发现该行为的年度起10年内 D.在税务机关发现该行为的年度起5年内 11.关于税收的表述,错误的说法是() A.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B.税收是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最新CPA注册会计师税法13个小税种深度总结版

小税种(一)房产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比例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对象: 房屋,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征收;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独立于房屋之外(围墙水塔等不证)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①无租使用的,使用 人代缴(房产余 值)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外籍 个人也交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1.2% 1、房产原值,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 宇设备等,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交付使用次月。 4、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A、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不交营业税 B、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 可能分段计算) 5、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6、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 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 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 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8、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 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 价。(每单位建筑面积地价*2) 9、地下建筑物: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商业及其他用途的按70%-80% 相连的视为一个整 体。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 租金额;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 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12%;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一律4%(营业税3%/2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0% 印花城镇土地使 用免);从租12%(按年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 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 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 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 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 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 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 迹自用的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免征;出租、营业用房,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 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 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 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 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 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 入,免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起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 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 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 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 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 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 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 模一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 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 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 当月末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 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同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CPA税法-增值税知识点汇总情况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进口每个环节——道道征收。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修复,并收取加工费、修理费。

【知识点2】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则受托方就有了进项税,具体如下图: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1.含义: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具体: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知识点4】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基本原理习题.doc

税法基本原理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法的调整对象是(C)。 A.税收分配关系 B.经济利益关系 C.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D.税收征纳关系 【答案解析】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2.以下关于税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C)。 A.税法的特点和其他法律的特点具有一致性,这是因为他们均属于法的范畴 B.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同属于经济范畴的特点相一致 C.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D.税法属于侵权法规,公民素质提高后的纳税习惯是存在的 【答案解析】税法的特点和其他法律的特点不具有一致性,否则即无所谓税法的特点;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的形式特点相区别;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税法属于侵权法规,离开法律约束的纳税习惯是不存在的。 3.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下列不属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是(D)。 A.税收法律主义 B.税收公平主义 C.实质课税 D.法律优位原则 【答案解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4.关于税收公平主义的陈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法律上的税收公平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在思想上是一致的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对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C.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法律上的税收公平则不但考虑经济后果,要另外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 D.纳税人只能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答案解析】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只有上升为法律,才会对纳税人和政府产生约束力,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法律上的税收公平则不但考虑经济后果,要另外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纳税人即可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实体上的公平。

税法10个小税种全面汇总

税法10个小税种全面汇总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一、特点 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二、作用 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三、税目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纳税人 1、外资 2、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五、税率 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六、计税依据 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七、直接减免税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 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 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3、三峡工程04-09年; 4、金融机构撤销。 九、慈善减免税 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 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十、义务时间

同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十一、纳税地点 同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十二、特殊情况(1) 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十三、特殊情况(2) 教育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资源税】 一、特点 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二、作用 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三、税目 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四、纳税人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 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五、税率 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六、计税依据 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七、直接减免税 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 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 无 九、慈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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