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等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八)年度报告情况;

(九)收费、减免情况;

(十)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

(二)组织考核;

(三)综合考核;

(四)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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