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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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21、行政复议的审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理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引发的纠纷。

3、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起诉、答辩、裁判等。

5、诉讼关系: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诉讼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6、行政诉讼目的: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型。

7、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其具体的实践活动对相关事项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体现行政诉讼的内在精神和基本理念,对整个或主要行政诉讼活动起着指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准则。

9、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通过言词及其他方式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11、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这是我国宪法对所有诉讼的要求。

12、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要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将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恰当、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来。

列举式:由法律列举(或由行政诉讼法统一列举,或由单行法律、法规逐一列举)出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或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此种方式清晰、明确、易于掌握,但有繁琐而又可能挂一漏万的弱点。

概括式:力求避免列举式规定的弱点,由行政诉讼法以一般性、概括性用语统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

3、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控制违法、危险状况,依法使用强制力限制公

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

5、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6、狭义的抚恤金: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

广义的抚恤金: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8、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9、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11、仲裁: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的行为。

12、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

13、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14、重复处理行为: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活动没有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动、变化的行为。

16、行政诉讼管辖: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7、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地域管辖(06):旨在确定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按照各自辖区与行政案件在地域方面的关联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9、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

20、裁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04):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2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22、单一管辖: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23、行政诉讼原告(10):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原告资格转移:在法定条件下,准许将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情形。

25、行政诉讼被告: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6、行政机关:国家依法成立,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

27、被告资格转移: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特定的行政主体的制度。

28、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所形成的诉讼。

29、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共同诉讼。

30、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法院合并审理后所形成的共同诉讼。

31、行政诉讼第三人(09):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

1、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

2、诉讼请求:原告通过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

3、事实根据: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

4、一般期限: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特别期限: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5、受理: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6、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

7、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批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8、庭审: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9、撤诉:原告或上诉人(或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申请撤诉: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

视为申请撤诉: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的行为,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10、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11、上诉: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2、书面审理: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13、行政诉讼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视听资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

14、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应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

15、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

16、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

17、证据的真实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18、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19、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20、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1、行政审判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依据。

22、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代表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民族自治权利的体现。

25、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

26、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27、行政诉讼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28、一审判决:又称初审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

29、二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30、再审判决:人民法院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判决。

31、生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无权加以改变的判决。

32、非生效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3、对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或其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34、缺席判决(05):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

35、维持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36、撤销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7、主要证据不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38、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39、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0、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41、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42、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43、不履行: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44、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45、变更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批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

4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7、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48、确认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49、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条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50、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或依法不可能成立的行为。

51、行政诉讼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52、行政诉讼决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五、行政赔偿(06: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04):也叫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因公务上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国家责任:由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是国家对自己的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不具备这些条件,没有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

主体要件: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要件: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即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要件: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益造成客观损害的结果。

因果关系要件:损害结果与国家机关职务上行为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了这种前因后果的因果关系,就有了可归责于侵权行为主体的客观根据和联系。

4、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享有行政赔偿权利并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赔偿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参与赔偿程序、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6、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责任的实现程序。

7、一并向法院提出的赔偿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行政诉讼一并处理和判决行政赔偿,解决行政赔偿纠纷。

8、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并进行赔偿事项的处理程序。

9、行政赔偿确认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及法院依法定标准确认造成受害人权益损害行为是否违法的程序。

10、行政追偿制度(11):在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赔偿额范围的追偿。

11、行政赔偿的方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具体形式。

12、返还财产:行政主体将所收取、扣押或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掌握的财物返还交付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13、恢复原状:对当事人财物实行恢复到行政主体行为侵权以前的状态。

14、行政赔偿标准:由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付受害人损害程度的计赔标准。

15、补偿性赔偿:侵权主体对受害人按照所受损害的实际程度填补损害的赔偿,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既不超出也不少于损害实际状况。

16、惩罚性赔偿:侵权主体承担除补偿性赔偿外的惩罚性赔偿金,以过“度”赔偿的形式来惩罚该种侵权行为主体。

补充:

1、层级越权(05):又称纵向行政越权或纵向超越行政职权,是指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超出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行使行政权力,即下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上级行政主体的职权,或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下级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即有三个要点:(1)只能发生在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2)层级越权是在行政主体主管合法的前提下发生的;(3)只能是积极作为,不能是消极不作为。

2、情况判决(08):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一般规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而是作出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诉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最新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4、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6、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 每小题1分,共20分) 1. 行政诉讼中,决定适用于( ) A.驳回起诉 B.起诉不予受理 C.指定法定代理人 D.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 2. 参加行政处罚的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 A.4—5人 B.3—4人 C.2—3人 D.1—2人 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除由法律规定外,还可以由( ) A.行政法规规定 B.地方性法规规定 C.法规规定 D.法规和规章规定 4.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A.对等 B.平等 C.不平等 D.基本平等 5. 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 A.是可以的 B.须经法院同意后可以 C.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D.是不可以的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按照审计目的对审计监督进行分类的项是( ) A.专项审计 B.财政、财务审计 C.经济效益审计 D.财政法纪审计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由( ) A.人民法院解决 B.行政复议机关解决 C.行政机关解决 D.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8.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行使其追偿权。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前提是有故意或者() A.过失 B.重大过失 C.过错 D.重大过错 9.《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10.下列制度中不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有() A.说明理由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合议制度 11.能够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A.组织 B.组织或者个人 C.企业组织 D.事业组织 12.许可证的撤销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许可证持有人的一种()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处分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执行 13.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 A.依法给予5元以下罚款的 B.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C.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 D.依法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的 14.排他性许可又称() A.独立的许可 B.权利性许可 C.特殊许可 D.独占许可 15.下列组织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有() A.乡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 C.县人民政府 D.镇人民政府 16.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行政行为的这种法律效力称为() A.执行力 B.确定力 C.公定力 D.拘束力 17.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且正在流窜作案的嫌疑人采取的收容审查行为属于() A.执行性强制 B.预防性强制 C.教育性强制 D.制止性强制 18.下列措施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是() A.训诫 B.罚款 C.代执行 D.拘留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5.举证责任的概念 6.质证的概念 7.现场笔录的概念 8.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9.受理的概念 10.判决的概念 11.履行判决的概念 12.变更判决的概念; 13.行政赔偿的概念 14.国家赔偿的概念 15.确认判决的概念; 16.起诉的概念 简答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 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12.起诉的条件; 13.审查起诉的内容; 14.审查的结果; 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16.法院作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 17.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18.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19.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20.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1.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2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25.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26.行政赔偿的范围; 27.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义务机关有哪些;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3.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5.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6.质证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运用询问、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等形式,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施加影响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7.现场笔录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8.证据证明力 是证据本身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其所证实内容的效力。 9.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10.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1.履行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12.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13.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14.国家赔偿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标准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答案 作业一、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和设定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合乎情理,包括符合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的要求等。 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就要做到二者的统一。 作业二、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参考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特征包括:(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是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又称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其特征包括:(1)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具有执行性,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3)具有法律从属性,一方面,它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来设置;另一方面,它必须严格依法行政。(4)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 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

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每小题1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当事人。 A.行政机关B.法人 C.其他组织D.’公民 2.我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这属于( )。 A.委员会制B.合议制 C.集体负责制D.首长负责制 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是( ) A.调任B.退休 C.升职D.委任 4.以下法律规范中,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B.国务院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D.省政府规章 5.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 A.五人B.三人 C.两人D.四人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是( )。 A.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B.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C.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D.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7.下列行为中,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罚款B.国防行为 C.没收财物D.强行摊派 8.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 A.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下列哪项中,不属于我国录用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的是( )。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满十八周岁 C.具有良好的品行D.具有良好的相貌 10.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 )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二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每小题2分,共10分) 11.关于行政处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目的是制裁违法B.适用对象是相对方 C.适用主体是行政主体D.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17 12.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表现在( )。 A.前者是双方行为,而后者是单方行为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2章行政诉讼范围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 1、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有(C ) A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罚款C、逮捕D、行政拘留 2、行政诉讼中,(A )对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A、被告 B、原告 C、法院 D、第三人 3、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C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C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D)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 B、30日 C、2个月 D、6个月 6、经人民法院(B)次合法传唤,行政诉讼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A、1 B、2 C、3 D、4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A)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B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B)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C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9、下列行为中,(C)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D、行政拘留 10、下列事项中,(C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公民不服我国政府对美国的外交政策 C、王某对公安机关不给自己开的旅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行为不服 D、李某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A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12、(D)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13、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问答题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问答题答案 第一章名词解释: 3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几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2.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34.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3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时,应使这种不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使二者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简答题: 36.行政国现象何以产生; (1)传统国家的职能比较简单,只有国防、治安、财税征收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小政府大社会。2分 (2)工业革命以后,出现了大量的新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具有持续出现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些新的社会问题,政府设立了与之相应的政府部门,几乎每类社会问题的产生都催生了新的政府部门;2分 (3)现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生老病死都与政府行为有关,社会称此现象为“行政国”现象。1分 37.行政法从哪几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方式;2分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2分。 38.行政征收的特征; 强制性1分,无偿性1分,法定性1分,先定性1分和固定性1分 39.行政行为撤消及其条件 是在其具备可撤消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消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分,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1分,行政行为不适当1分, 40.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分。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3分 五、论述题: 4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3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V 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___。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满分:4 分 2. 因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管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国家应给予___。 A. 行政赔偿 B. 行政补偿 C. 行政给付 D. 行政奖励 满分:4 分 3. 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___。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 B. 对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调解书不服的 C. 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不服的 D. 认为民政部门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满分:4 分 4.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___。 A. 要式行政行为 B. 抽象行政行为 C.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 依职权行政行为 满分:4 分 5. 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___。 A. 申请人

B. 被申请人 C. 证人 D. 代理人 满分:4 分 6. 有权撤销行政法规的主体是___。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满分:4 分 7. 行政复议最主要的审理方式是___。 A. 开庭审理 B. 书面审理 C. 两审终审 D. 听证 满分:4 分 8.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___。 A. 行政事实 B. 抽象行政行为 C.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满分:4 分 9. 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甲对该市B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___。 A. A区公安分局 B. B区公安分局 C. B区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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